发明创造名称:不用结肠切除术治疗炎性肠病的方法和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43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1821
优先权日:2013-04-08;2013-07-05;2013-11-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9982.7
申请日:2014-04-08
复审请求人:雷金蒂斯公司 联邦高等教育系统-匹兹堡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菲
合议组组长:马镯
参审员:孙玉晗
国际分类号:A61F2/04;A61F2/00;A61K35/12;A61L27/38;A61L2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
决定要点
:对于基于物质的性质应运而生的用途发明,如果该用途发明属于该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且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则不能以该物质的获取方法涉及介入性处置步骤或由该物质制备获得的药物的使用方法具有治疗作用为由而否定该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的可授权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9982.7、名称为“不用结肠切除术治疗炎性肠病的方法和组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08日、2013年07月05日、2013年11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原为阿莎娜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联邦高等教育系统-匹兹堡大学,后变更为雷金蒂斯公司、联邦高等教育系统-匹兹堡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5项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细胞外基质(ECM)移植物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支架中的用途,其中,所述ECM移植物源自于下述组织ECM,所述组织选自小肠组织、大肠组织和膀胱组织,所述组织病况、疾病或损伤是由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赫希施普龙氏病、狭窄、结肠或直肠癌、直肠炎或瘘管而导致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显示出病况、疾病或损伤的组织是结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制备所述ECM移植组合物,并且以片材或管材的形式的固体移植物或支架递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制备所述ECM移植组合物,并且以流化的凝胶、溶液或悬浮液递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通过灌肠剂递送。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以内窥镜方式递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移植物源自于小肠粘膜下层(SIS)。
8. 一种细胞外基质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支架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组合物源自肠道组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IBD选自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组合物的施加或施用刺激干细胞迁移至结肠组织,其中所述干细胞原位发育,以实现显示出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的肠粘膜组织的重建组织重构。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ECM移植物组合物被制备为流化的凝胶、溶液或悬浮液。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是固体片材或管材。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是通过灌肠法施用的溶液或悬浮液。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是以内窥镜方式施用的溶液或悬浮液。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下肠道是结肠。”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外基质(ECM)移植物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支架中的用途,其实质上要求保护的是“细胞外基质(ECM)移植物用于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方法”,该方法需伴随疾病治疗的步骤,也即需要与病人交互,其过程必然要介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消除下肠道组织病灶,从而恢复健康,减少痛苦,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外基质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支架中的用途,其实质上要求保护的是“细胞外基质组合物用于治疗患者炎性肠病的方法”,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其从属权利要求2-7、9-15也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 (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了其申请不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的理由,具体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列举了可以用于制备ECM支架的组织,但是并没有公开和暗示这些组织必须通过介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而得到,用于制备支架的ECM移植物可以购买得到,因此本申请的制备支架的过程中,没有必要与病人交互,也不需要介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例如,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第65段记载了“使用选自下述的组织制备TS-ECM支架:下肠道、生殖器(除了阴道)、皮肤、胰腺、肾、循环组织和呼吸组织”,但是并没有记载上述组织是通过介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而得到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69-70段明确记载了“现有技术描述了制备用作细胞生长支架的管材、片材和凝胶化溶解的ECM组合物的方法。……形成ECM移植物的这些和其他方法描述在例如美国专利号8,361,503中,其通过参考将其整体并入”;美国专利号8,361,503公开了制备用作细胞生长支架的凝胶化溶解的ECM组合物的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2栏第66-76行),进而公开了“可以购买到的ECM制品也能够用于其方法”,并且具体列举了“SurgisisTM、StratasisTM”等在售的ECM制品(参见其说明书第10栏第33-47行)。(2)本申请的ECM移植物可以使用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可以购买到的产品,但是该ECM移植物的医药用途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疾病治疗的步骤,这些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实质上是物质的新的医药用途,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不属于不授权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进一步于2019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未陈述新的理由,修改在于,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细胞外基质(ECM)移植物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支架中的用途”修改为“一种细胞外基质(ECM)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组合物中的用途”;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所述ECM移植物”修改为“所述ECM”,将权利要求3中的“以片材或管材的形式的固体移植物或支架递送”修改为“以片材或管材的形式递送”,将权利要求3和4中的“所述ECM移植组合物”修改为“所述组合物”,将权利要求5和6中的“所述ECM”修改为“所述组合物”。(2)将权利要求8的主题名称由“一种细胞外基质组合物在制备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支架中的用途”修改为“一种细胞外基质在制备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组合物中的用途”;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细胞外基质组合物”修改为“所述细胞外基质”,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细胞外基质组合物”修改为“所述组合物”,将权利要求11中的“ECM移植物组合物”修改为“所述组合物”,将权利要求12、13和14中的“所述ECM”修改为“所述组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细胞外基质(ECM)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ECM源自于下述组织ECM,所述组织选自小肠组织、大肠组织和膀胱组织,所述组织病况、疾病或损伤是由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赫希施普龙氏病、狭窄、结肠或直肠癌、直肠炎或瘘管而导致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显示出病况、疾病或损伤的组织是结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制备所述组合物,并且以片材或管材的形式递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制备所述组合物,并且以流化的凝胶、溶液或悬浮液递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通过灌肠剂递送。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以内窥镜方式递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ECM源自于小肠粘膜下层(SIS)。
8. 一种细胞外基质在制备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源自肠道组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IBD选自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的施加或施用刺激干细胞迁移至结肠组织,其中所述干细胞原位发育,以实现显示出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的肠粘膜组织的重建组织重构。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被制备为流化的凝胶、溶液或悬浮液。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固体片材或管材。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是通过灌肠法施用的溶液或悬浮液。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是以内窥镜方式施用的溶液或悬浮液。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下肠道是结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其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于基于物质的性质应运而生的用途发明,如果该用途发明属于该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且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则不能以该物质的获取方法涉及介入性处置步骤或由该物质制备获得的药物的使用方法具有治疗作用为由而否定该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的可授权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外基质(ECM)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组合物中的用途。这样的权利要求属于物质的用途发明,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限定了细胞外基质(ECM)被用于制备了一种组合物,且基于细胞外基质(ECM)本身的性能,使得制备获得的组合物具有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性质。
本申请记载了如下内容:
“组织移植组合物可以是形成为固体片材或管材的ECM支架,其可放置或固定在结肠粘膜上。如本领域认识到的,固体片材或管材支架可以通过机械或外科手段,植入或移植或附加、施加或附着在患者中所以期望的位点,……或可以通过接受的粘合剂如药学上可接受或治疗上接受的粘合剂,包括生物粘合剂,附着至粘膜。……可选地,ECM可以被粉末化或消化,并且溶解或悬浮,用于以流体如凝胶、溶液或悬浮液的形式呈现。流体组合物可以有利地通过将凝胶、溶液或悬浮液注射、注入、喷射等施用至待治疗的位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25行);
“通过设计,ECM快速原位降解并且促进炎症响应,包括将巨噬细胞迁移至位点。ECM的一个独特的特征是促进这些巨噬细胞的表型从M1型(促炎症,例如,在遭受UC的患者中可见)转换至M2型(促组织重构,例如,在没有经历促炎症病况的人中)。该M1至M2表型转换的重要的分支是使得可能有炎症倾向的组织仍保持健康”(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6行-第8页第1行);
“ECM与相邻的或下面的组织经化学信号传导通讯,相邻的或下面的组织与ECM通过称为‘动态相互作用’的现象通讯,其优化使用ECM时的细胞和组织替换或再生”(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7行);
以及实施例1“外科放置固体ECM用于替换结肠组织”(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3行-第15页第13行)和实施例2“施加凝胶ECM用于替换结肠组织”(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4行-第19页第2行)。
以上内容描述了由细胞外基质(ECM)经制备获得的支架、溶液等形式的组合物的使用方法以及所取得的效果,证明了细胞外基质(ECM)的性能使其可以用于以上用途,且基于其制备获得的组合物可被用于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这一目的可知,权利要求1实质是细胞外基质(ECM)这种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且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不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5均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不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实质上要求保护的是“细胞外基质(ECM)移植物用于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方法”,结合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可知,在制备TS-ECM支架时,需要使用选自下述的组织:下肠道、生殖器(除了阴道)、皮肤、胰腺、肾、循环组织和呼吸组织,并需将TS-ECM支架附接至患者的组织,将患者的细胞生长成支架,该方法需伴随疾病治疗的步骤,也即需要与病人交互,其过程必然要介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目的是为了消除下肠道组织病灶,从而恢复健康,减少痛苦,因此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用途仍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1、47、49、65-67、75-76段等):选自下肠道、生殖器(除了阴道)、 皮肤、胰腺、肾、循环组织和呼吸组织制备TS-ECM支架,并将TS-ECM支架植入、移植或施用至遭受影响相同的下肠道、生殖器(除了阴道)、皮肤、胰腺、肾、下肠道、循环组织和呼吸组织的疾病或病况的患者的组织。可见,本申请用于制备ECM支架的组织不排除介入人体或动物体而获取,尽管可以通过购买而获得,但其并不影响该用途的治疗疾病的目的,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并且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4-6的记载,ECM移植组合物需要以流化的凝胶、溶液或悬浮液通过灌肠剂或内窥镜方式递送至结肠等组织内,从而通过重建组织重构来治疗、改善或治愈下肠道组织的病况、疾病或损伤。
对此,合议组认为:用途发明的本质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对于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而言,其不等同于产品的获取方法或产品的使用方法。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了细胞外基质(ECM)的来源(获取自人体或动物体,也可购买获得)和由细胞外基质(ECM)制备获得的组合物的使用方法(涉及植入、移植、灌肠或内窥镜递送等),涉及介入性处置且能够消除组织处病灶,但以上内容属于如何获取细胞外基质(ECM)以及如何使用由细胞外基质(ECM)制备获得的TS-ECM支架或ECM组合物,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种细胞外基质(ECM)在制备用于不用结肠切除术来治疗、改善或治愈脊椎动物的下肠道组织的病况或疾病、或所述组织的损伤的组合物/治疗患者的炎性肠病(IBD)的组合物中的用途”的技术方案不同,相应的保护范围也不同,细胞外基质(ECM)的医药用途不为制备方法或使用方法,不能因细胞外基质(ECM)的制备方法及或由其制备获得的药物的使用方法涉及介入性处置或具有治疗目的而否定细胞外基质(ECM)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的可授权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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