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61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752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3146.X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凌影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赵奕磊
国际分类号:G01B5/02,G0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3146.X,名称为“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339174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折板、一双头螺柱和一固定机构,所述折板包括彼此垂直的水平板和竖直板;所述双头螺柱的下部锁付于所述水平板上;所述固定机构包括一空心螺杆、一顶针、一紧定螺钉和一弹簧;所述空心螺杆穿设于所述竖直板,该空心螺杆的内壁后端部设有与所述紧定螺钉相配合的螺纹;所述顶针的前部穿出空心螺杆的前端部,该顶针的后部卡设于空心螺杆内,所述顶针与双头螺柱相垂直设置;所述紧定螺钉通过所述螺纹旋转连接于空心螺杆的后端部;所述弹簧位于空心螺杆内部,并卡设于紧定螺钉和顶针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铁路货车下侧门折页的合格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对象为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在水平板和竖直板上分别设置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2)固定机构由弹簧、顶针、空心螺杆等组成可伸缩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成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测量问题,测量时只需将油量拉杆部件球头端装入双头螺柱的上部,然后调节拉杆的长度直到通孔端能装入顶针,然后紧固油量拉杆部件的薄螺母,将长度固定,然后取下油量拉杆部件,此时拉杆部件两端轴孔的长度即为拉杆部件要求的长度。因此上述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简化了油量拉杆部件长度的测量,使油量拉杆部件长度的检测非常简单、快捷。对比文件1采用目测或用卡尺观察待测折页的尾部边缘是否在底板2的后部边缘和标准线之间,若是,则待测折页的长度为合格。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下侧门折页尺寸检测,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测量问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油量拉杆部件长度测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审查员所述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具有标准尺寸的检具与待检件的匹配度来判断待检件的长度是否合格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具有标准尺寸的检具与拉杆部件的匹配度来检测拉杆部件的长度,申请人不太认同此观点。因为对于“容易想到”的评述规范,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容易想到”不能够脱离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应该从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想,如果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需要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进行改进或者根本不可能改进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手段在本领域中再常见,也不能够用容易想到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简单、是否在本领域司空见惯并不是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容易想到”这一结论的唯一因素。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要去提出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也就没有动机去获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便双头螺柱、空心螺杆、顶针、紧定螺钉和弹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将它们按照一定的连接关系和配合关系进行组合,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容易想到。同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列举的一系列对比文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铁路货车下侧门折页的合格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0026]段、附图1-4):包括侧板1、底板2(相当于水平板),两块相对平行的侧板通过螺栓垂直固定在底板2前端,两块侧板分别开有销轴通过孔,两块侧板的销轴通过孔距底板平面的高度与待测的折页头部圆销孔与折页下平面的垂直距离的最大设计公差一致;当销轴同时插入侧板的销轴通过孔和待测折页头部的圆销孔后,待测折页的尾部边缘在底板后端边缘和底板后端的标准线之间的区域内,则待测折页的长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对象为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2)包括一折板、一双头螺柱和一固定机构,所述折板包括彼此垂直的水平板和竖直板;所述双头螺柱的下部锁付于所述水平板上;3)所述固定机构包括一空心螺杆、一顶针、一紧定螺钉和一弹簧;所述空心螺杆穿设于所述竖直板,该空心螺杆的内壁后端部设有与所述紧定螺钉相配合的螺纹;所述顶针的前部穿出空心螺杆的前端部,该顶针的后部卡设于空心螺杆内,固定机构的顶针与双头螺柱相垂直设置;所述紧定螺钉通过所述螺纹旋转连接于空心螺杆的后端部;所述弹簧位于空心螺杆内部,并卡设于紧定螺钉和顶针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驳回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成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定位。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在折板上的相对位置和设置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并固定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具有标准尺寸的检具与待检件的匹配度来判断待检件的长度是否合格的基础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检测时,容易想到采用具有标准尺寸的检具与拉杆部件的匹配度来检测其长度。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检具领域,在面对相同或者相近的某项参数检测时采用同一种技术原理完成检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到,由某一具体物品的某项参数的检测引用到其他具体物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参数检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有动机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的长度检测工装”,限定了对象为“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该拉杆部件在本领域具有公知的结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所述双头螺柱的下部锁付于所述水平板上”,“固定机构包括空心螺杆,空心螺杆穿设于所述竖直板”,“所述顶针的前部穿出空心螺杆的前端部,该顶针的后部卡设于空心螺杆内”,“所述顶针与双头螺柱相垂直设置”。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了水平板上的双头螺柱与竖直板上的固定机构相垂直设置,从而使得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的顶针分别与拉杆的两端进行配合,将拉杆的长度进行固定。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具有标准尺寸的检具与待检件的匹配度来判断待检件的长度是否合格,仅通过将待测件一端定位在检具上,通过判断另一端与标准尺寸的差异来判断长度是否合格,并非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对待检件的两端同时固定在折板的两孔间,从而确保长度为标准值也即两孔间距,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目的不同,无法解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被检件为门折页,与本申请中的拉杆存在较大的结构差异,门折页是固定长度,拉杆可以调节长度,权利要求1中的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的相互垂直的位置关系以及结构设计与拉杆的两端分别进行配合,由于拉杆可以拉伸,因此可以将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的位置设定好之后,再对待测拉杆的两端进行固定,这是由检测对象本身的结构特性导致的检测装置的特定设计,而对比文件1中的门折页一端固定之后,由于其长度固定,另一端无法通过调节而固定在特定的固定机构上,只能通过与标准线比较来进行长度判断,虽然都是长度判断,但是由于检测对象的结构差异,导致其检测装置并不能简单地套用。最后,虽然都是基于与标准件的匹配来检测长度,在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固定待检件一端从而判断另一端与标准长度的差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也仅会将拉杆的一端进行固定,通过在水平板上设计标准线来判断长度是否合格,而不会进一步想到对拉杆的另一端也进行固定,从而进一步实现固定拉杆的长度为标准值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夹具领域,为了固定待检件,根据待检件的结构特征,设置相应的定位销对其进行定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具有带有一定角度或者垂直的待检件进行固定时,采用具有相应角度布置的定位销穿过待检件的孔对其进行定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比如CN103630047A、CN103630005A、CN202757551U、CN102967216A、CN202255235U、CN202195778U、CN202074929U、CN202092539U、CN101644558A),所以,在面对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具有一段为芯部掏空的球头、一侧有圆形开口的结构的定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在水平板和竖直板上分别设置双头螺柱和固定机构对其进行固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固定被检件的一侧,对另一端不进行固定,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判断被检件长度是否合格,无需对被检件的长度进行固定,也因为门折页无法调节长度从而达到固定长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想到需要对被检件的另一端进行固定,从而增加固定机构。虽然定位销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固定方式,但是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固定被检件的一端的侧板、销轴方式来替换为双头螺柱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对另一端进行固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增加固定另一端的固定机构。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相关专利文件仅公开了利用定位销对被检件进行定位,不涉及本申请的检测对象以及检测工装。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夹具领域,为了定位方便,采用由弹簧、顶针、空心螺杆等组成具有伸缩功能的定位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比如CN102042796A、CN2877967Y、CN201007303Y、CN103624572 A)。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评述可知,固定机构与拉杆另一端相配合且固定拉杆另一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应于固定机构的部件,且由于其被检件的结构差异导致对比文件1无需也无法设置固定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需要增设固定机构,更无法选择使用本领域常见的固定机构。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相关专利文件仅公开了定位销的结构,不涉及本申请的检测对象以及检测工装。
综上,由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对象不同,导致两者在检测目的、检测工装的结构、最终的检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而权利要求1的检测工装是专为双缸柴油机油量拉杆部件进行设计,可以取得方便、快捷地固定拉杆长度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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