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48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97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1569.3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大连天亿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玉兵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陈丽芬
国际分类号:B60L13/04(2006.01);H02N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分析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所共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1569.3,名称为“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连天亿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9项、说明书[0001]-[0037]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90158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3:CN201966845U,公告日为2011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4:CN104176171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设置在轮毂和半轴上;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上的磁动力系统;所述磁动力系统通过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产生能够推动轮毂运动的动力;
设置在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上的第一磁悬浮系统;所述第一磁悬浮系统通过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能够使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在二者相对的周向360度范围内呈悬浮状态;
设置在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上的第二磁悬浮系统;所述第二磁悬浮系统通过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能够使所述轮毂和所述半轴在轮毂中心轴方向上呈悬浮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半轴不自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还包括用于给所述磁动力系统、第一磁悬浮系统和第二磁悬浮系统供电的电能提供装置;通过调整所述电能提供装置的输出电流,来改变所述磁动力系统提供的动力方向、所述磁动力系统提供的动力大小、和/或所述轮毂与所述半轴之间的悬浮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半轴和/或所述轮毂上,用于对所述轮毂与所述半轴之间的悬浮距离进行测量的距离感应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还包括与所述电能提供装置和所述距离感应器相连接的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用于根据所述距离感应器的测量数据对所述电能提供装置的输出电流进行调整,以使所述轮毂与所述半轴之间的悬浮距离保持在安全悬浮距离;所述控制系统还用于根据所述磁悬浮动力系统应用的物体具有速度和/或方向改变需求时,对所述电能提供装置的输出电流进行调整以改变所述磁动力系统提供的动力大小和/或方向。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动力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轮毂上的转子;
设置在所述半轴上的定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磁悬浮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轮毂上的第一永磁部件;
设置在所述半轴上,并与第一永磁部件相对设置的第一电磁部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磁悬浮系统包括:
设置在所述轮毂上的第二永磁部件;
设置在所述半轴上,并与第二永磁部件相对设置的第二电磁部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动力系统、所述第一磁悬浮系统和/或所述第二磁悬浮系统各有一个或多个。”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包括设置在轮毂和半轴上的磁动力系统;磁动力系统通过轮毂和半轴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产生能够推动轮毂运动的动力。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磁场驱动车轮转动。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由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半轴与车身悬浮,在车轮转动前进的过程中,由于车轮与半轴之间的磁悬浮力的作用,车体水平移动,推动车体前进的力是磁推力;对比文件1中车轮与车身通过主轴轮系物理连接,其必然存在轴承,车体与车轮之间的扭力转化为推动车体前进的直线运动力;对比文件4具有轴承,车轴与车轮之间的扭力转化为推动车体前进的直线运动力,也非磁推力。对比文件1中主轴轮系是扭力转化使得车身运动的根本原因,其必须存在;对比文件4利用磁动力驱动车轮转动,半轴不转动,轴承相对于现有技术只是改变了位置,其作用仍是将扭力转化为车身运动的推动力;对比文件1和4都是通过扭力带动车身运动,两者始终利用物理连接将车轮和车体连接,两者结合无法得出利用水平磁推力来推动车身运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轴承、主轴轮系等特征。同时对比文件1中主轴轮系用于将发动机产生的动力从半轴传递至轮毂,轮毂上设置有磁铁,实现轮胎磁悬浮;对比文件4公开的电磁驱动车使用磁动力作为动力源,半轴不转动,半轴与轮毂之间安装有轴承。用对比文件4的磁动力系统替换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时,对比文件1中用于传递动力的传动系统都能被替换,因此在动力源变为电磁驱动的情况下,对比文件4的半轴和轴承替换了对比文件1的半轴和主轴轮系等传动部件。本申请的磁推力运动原理是由于半轴与车轮之间存在磁铁斥力,半轴与车轮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当车轮要向前运动时,磁铁斥力带动半轴也向前直线运动,磁推力的重点在于半轴与轮毂之间的磁铁斥力。对比文件1中半轴连接行星轮系,行星轮系与磁桥刚性连接,由于磁铁斥力的作用磁桥始终位于轮毂正中间,即半轴始终位于轮毂正中间,实现轮胎磁悬浮。当对比文件4的电磁驱动替换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驱动时,由于要保持半轴位于轮毂正中间,无论是否有轴承,磁桥上的磁铁斥力也会使半轴随着轮毂的前进方向前进,即通过磁推力运动,其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9项、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对比文件1(CN104901588A)公开了一种磁悬浮汽车轮胎系统及减缓汽车轴磨损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一种磁悬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20段,附图2-4):磁悬浮系统设置在轮毂2和由主轴轮系8、半轴1共同构成的半轴上;其中轮毂上包含圈槽,圈槽中有力度磁场结构,该力度磁场结构包含两圈磁极相反的磁铁,还包括固定支架,所述固定支架包含至少一个磁极提供结构,该磁极结构为一个磁铁结构,该磁场结构置于圈槽中的时候,被该圈槽中的两个磁极相反的磁铁相互作用以提供向上的力,即使得轮毂和固定支架二者在相对周向360度范围内呈悬浮状态;该磁极提供结构还包含两个水平的磁极提供结构,其在转在水平方向的轮子的两侧,该两个水平的磁极提供结构在力度磁场结构中能被提供朝向或者背向转轴的磁力,从而保证整体结构处于中位,即使轮毂和固定支架在轮毂中心轴方向上呈悬浮状态。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磁悬浮动力系统,包括设置在轮毂和半轴上的磁动力系统;磁动力系统通过轮毂和半轴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产生能够推动轮毂运动的动力;第一磁悬浮系统和第二磁悬浮系统均使半轴在特定的方向上呈悬浮状态。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车轴悬浮的由磁力驱动的动力系统。
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磁驱动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一种磁动力系统,包括设置在轮毂2和轴承内圈上的磁动力系统,轴承内圈与半轴连接;磁动力系统通过轮毂和轴承之间的磁场的相互作用,产生能够推动轮毂运动的动力,即其提供一种驱动车轮的磁力驱动系统。但是其中的车轴是通过轴承内圈与轮毂相连的,所以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可见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车轴和轮毂之间呈现完全的悬浮状态,减少了零件的数目,提高的车辆的效率。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下悬浮装置的磁浮体悬浮控制电路,其公开了利用距离传感器等来控制磁浮体,以减小磁浮体受到的扰动(见说明书0025-0025,图2),其中并未涉及使用磁浮体的车辆,也未涉及到呈悬浮状态的车轴,所以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4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前置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半轴连接行星轮系,行星轮系与磁桥刚性连接,由于磁铁斥力作用磁桥始终位于轮毂正中间 ,即半轴始终位于轮毂正中间,实现轮胎磁悬浮;当对比文件4的电磁驱动替换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驱动时,对比文件1中用于传递动力的传动系统都被替换,即用对比文件4的半轴和轴承替换了对比文件1的半轴和主轴轮系等传动部件;而在对比文件4中,无论是否有轴承,磁桥上的磁铁斥力都会使半轴随着轮毂的前进方向前进。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1中,半轴通过行星轮系支撑在轮毂的正中间,并未实现车轴的悬浮状态,其所实现的只是固定支架的悬浮状态;其次,对比文件4中方案在使用电磁驱动的情况,使用了半轴加轴承安装在轮毂中,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驱动方案用于对比文件1的汽车轮胎系统中,也只可能得到利用轴承连接半轴和轮毂的方案,而不可能得到省略轴承使半轴悬浮的方案;最后,在对比文件4中,如果不存在轴承,则只有磁铁斥力能够连续地保证半轴居中悬浮才可以,否则的话,半轴与轮毂会产生干涉而导致半轴不能带动车身正常移动,即并非前置中认为的,无论是否有轴承,半轴都会随着轮毂的前进方向前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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