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模具的进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12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0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11022.4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45/26,B29C45/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1022.4,名称为“模具的进胶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205579A)、对比文件2(CN202952425U)、对比文件3(CN201970452U)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3之间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剥料板与上固定板间开模,竖流道与横流道分离,取出竖流道”。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申请的脱模方式,因而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模具的进胶结构,所述模具包括上固定板、剥料板、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板及下固定板,其特征在于,以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所述模具的进胶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所述滑块束块的一侧具有第一竖直面;
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滑块束块的一侧,所述滑块本体与所述滑块束块相对的一侧具有第二竖直面,所述滑块本体上还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倾斜孔;
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另一端设于所述倾斜孔中且与所述倾斜孔间设有避空;
滑块入子,其与所述滑块本体连接成型产品;
压块,其固定于所述滑块入子上,所述压块具有弧形面;
流道,所述流道包括竖流道及横流道,所述横流道设于所述滑块入子上,且所述横流道的一端设于压块的弧形面下;
剥料板与上固定板间开模,竖流道与横流道分离,取出竖流道,公模板与母模板间开模,压块压着横流道使横流道与母模仁脱离;
在公模板与母模板开模后,由于滑块本体的延迟退出,使滑块入子也延迟退出,使横流道与母模仁脱离,保证横流道不粘母模仁,然后公模板与母模板继续开模,使滑块入子退出产品和横流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具的进胶机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有可侧向滑动运动式顶出机构的模具(参见说明书第20-28段、图1-7)。这里沿用驳回决定中进行标记后的对比文件1附图1。
从图中可以看出,模具包括上固定板、剥料板、母模11(即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10及下固定板,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模具还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母模11中。
滑块6的滑块本体,其设于滑块束块的一侧,滑块本体上还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倾斜孔。
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母模11中,另一端设于滑块6的倾斜孔中。
滑块6的前部形成滑块入子,其与滑块本体连接成型产品。
流道1,流道末端设有冷料井2,结合图5-7可见,流道1为横流道,横流道设于滑块6的滑块入子上。结合图1模具的整体结构和图5-7横流道的分布可知,为了保证注塑材料由浇注口经流道进入模腔,该流道必然包括竖流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
(1)权利要求1滑块束块的一侧具有第一竖直面,滑块本体与滑块束块相对的一侧具有第二竖直面;斜导柱与倾斜孔间设有避空。
(2)权利要求1的进胶结构还包括压块,其固定于滑块入子上,压块具有弧形面,横流道的一端设于压块的弧形面下;剥料板与上固定板间开模,竖流道与横流道分离,取出竖流道,公模板与母模板间开模,公模板与母模板间开模,压块压着横流道使横流道与母模仁脱离;在公模板与母模板开模后,由于滑块本体的延迟退出,使滑块入子也延迟退出,使横流道与母模仁脱离,保证横流道不粘母模仁,然后公模板与母模板继续开模,使滑块入子退出产品和横流道。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滑块的延时退出,防止横流道和母模仁的粘结,避免影响产品的外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滑块退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40段以及附图1-8),滑块退出机构其应用于模具中,该模具包括公模板200、母模板100及公模仁201、母模仁101。滑块退出机构包括:
滑块入子300,其一侧设于公模仁201中成型产品10的外观面11;
滑块本体400,其与的滑块入子300另一侧通过螺丝连接,该滑块本体400一侧与公模仁201间在水平方向设有第一弹性元件410,该滑块本体400另一侧设有第一竖直面420,且该滑块本体400上还设有与第一竖直面420呈倾斜角度的导向槽430及与水平方向呈倾斜角度的通孔440,通孔440 两端内径不同;
导销600(相当于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母模板100中,另一端设于所述的导向槽430(相当于倾斜孔)中且与导向槽430间设有避空,该导销600拨动所述滑块本体400运动;
滑块束块700,其一端固定于模具的母模板100中,另一端设于模具的公模板200中,该滑块束块700上设有第二竖直面710及第三竖直面720,第二竖直面710与第一竖直面420相配合束紧滑块本体400,第三竖直面 720与圆销510相配合束紧的圆入子500,滑块束块700在第二竖直面710的开模行程大于在第三竖直面720的开模行程,且滑块束块700 上还设有与第二竖直面710呈倾斜角度的第一让位面711及与第三竖直面 720呈倾斜角度的第二让位面721,该第一让位面711及第二让位面721用于对滑块本体400及圆入子500让位,使滑块束块700不再束紧该滑块本体400及圆入子500。
根据上述结构可知,滑块束块700一侧所具有的第二竖直面710相当于本申请的位于滑块束块的一侧的第一竖直面,滑块本体400另一侧设置的第一竖直面420相当于本申请的滑块本体上与滑块束块相对的一侧具有第二竖直面。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保证滑块延时退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塑胶模具的滑块(参见说明书第4-8段,第13-14段,图1-3),塑胶模具的滑块包括凸台1、孔2;滑块上有一个高于水平流道的凸台1,凸台1在滑块紧邻水平流道并靠外侧的这一部分上,凸台1侧壁上有一个孔2,孔2与水平流道3相通,且其高度小于水平流道高度。模具整体结构不变更的前提下,只对该位置滑块结构加以改进,以力学原理为支撑,从根本上解决流道凝料粘母模拉伤产品的现象。当模具公模部分在注塑机的作用力下往公模方向移动开模时,斜导柱抽动滑块4向左滑动,在滑块4向左开始滑动初期,由于有滑块4上孔2内水平流道凝料的存在,使得水平流道3凝料无法脱离滑块4,从而带动与之相连的竖直流道凝料抗拒粘母模的作用力,使流道凝料在开模动作过程中脱离母模部分,随附公模,开模时,流道凝料与产品被拉断,从而避免拉伤产品。根据上述设置可知,公模与母模间开模,凸台1压于水平流道3,使得水平流道3凝料无法脱离滑块4,从而实现使横流道与母模脱离。由图2可见,滑块4的孔2具有弧形面,横流道的一端设于压块的弧形面下。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与压块结构、开模方式等相关的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防止横流道和母模仁的粘结,避免影响产品的外观。而其他细微的差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水平流道凝料与竖直流道凝料是作为一个整体脱离母模部分,而本申请竖流道与横流道分别脱离母模,两者脱模方式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压块实现横流道与母模脱离,从而防止横流道和母模仁的粘结,避免影响产品的外观,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至于竖流道与横流道何时脱离,并不影响产品外观,脱离顺序及其实现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滑块系统进行改进,从而设置压块,在脱模时防止产品与母模仁的粘连,并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对于滑块束块和滑块本体进行改进,使得压块能够延时退出,由此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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