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量耦合装置以及其磁性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量耦合装置以及其磁性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8132
优先权日:2012-07-09
申请(专利)号:201380046716.9
申请日:2013-07-09
复审请求人:奥克兰联合服务有限公司 格兰特·安东尼·科维克 米克尔·拜平·布迪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姗姗
合议组组长:刘平
参审员:黄君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1F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6716.9,名称为“通量耦合装置以及其磁性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克兰联合服务有限公司、格兰特·安东尼·科维克、米克尔·拜平·布迪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5年03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7段、说明书附图图1-5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其包括:
磁导性芯,其具有第一轴,
与所述芯磁性相关联并被设置在所述芯的第一侧的两个线圈,每一线圈限定位于所述芯的所述第一侧上的磁极区域,并且所述磁极区域沿所述第一轴分开,
所述线圈各自具有位于所述磁极区域之间的中心区、与所述中心区相对的末端区,和在所述中心区与末端区之间的侧面区,
其中所述芯不延伸超出所述侧面区,在每一线圈的所述末端区之外提供辅助磁极区域,所述辅助磁极区域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包括所述芯的一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被设置成与每个线圈的末端区相邻以吸收漏通量,否则所述漏通量将在所述末端区附近从正在使用的所述每一线圈散发。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当沿所述第一轴未对准时,所述辅助磁极区域被设置成与每个线圈的末端区相邻以将通量耦合到另一通量耦合器设备的磁极区域之一。
5.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不延伸超出每一线圈的所述侧面区。
6.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包括邻近于所述末端区的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表面限定壁、唇缘或凹座中的一个。
8.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芯包含一个或多个凹座以接收每一线圈的所述末端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凹座面朝耦合通量被导引或被接收的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凹座面朝所述中心区。
11.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末端区包括所述线圈的堆叠的匝。
12.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设置在所述中心区的电流中心处或所述中心区的电流中心上方。
13.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包括多个磁导性材料。
14. 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其包括:
线圈,用于产生或拦截磁耦合通量,所述线圈具有侧面区和末端区;
位于所述线圈一侧的磁导性芯,所述芯不延伸超出所述线圈的侧面区;以及
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其位于所述线圈的末端区之外以便吸收漏通量,否则所述漏通量将在所述末端区附近从正在使用的所述线圈散发。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磁导性芯与所述线圈磁性相关联,并且所述漏通量吸收构件与所述芯相关联。
16. 一种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的感应电力传递系统。”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US7880337B2,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侧面区,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10236240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2日)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侧面区,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WO2010090538A1,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2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感应电力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且其采用了磁通量耦合器,在权利要求1-15的磁通量耦合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芯布局具有相互依赖的特征,芯均匀延伸超出芯的外周边,有助于实现对比文件2所期望的操作特性,如图2、3、5、6所示的通量模式。从图6可看出,线圈之间适当的分离程度对于调整磁通场的主要方向也是至关重要的。并且,芯部分延伸出线圈侧面区,在说明书第5栏第36-48行提到了通量密度沿着车辆中心轴线的边缘逐渐变低,减少外壳外部的残留杂散场。对比文件2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教导的是芯延伸超出侧面区在内的整体几何构造伴随着相互依赖的技术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对比文件2进行修改。(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是如何提高发送器垫和接收器垫之间的功率传输效果的客观技术问题,而并不是使线圈侧面区中没有芯,这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而非技术问题本身。对比文件3公开的线圈和磁芯的布置与对比文件2不同,其仅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第一轴的窄带中延伸,而对比文件2中利用脊部309用于形成两个分开的部分305、306,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装置实现的通量分布于对比文件2不同,导致对比文件2丧失其有利功能,例如分离通量分布、减少残余杂散场,控制所产生的通量分布的方向矢量的选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尝试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相组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图5(a)中显示了脊中具有一定的磁通引导,但是该图仍然清晰地显示了两个线圈之间具有较多耦合磁通,因此,对比文件2即使有脊,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考虑将对比文件2的线圈布置作为线圈之间可以进行耦合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图5(a)、5(b)的布置方式,能够使得场密度和能量转移位置集中到车辆中心线以下并且沿着边缘逐渐变细,能够使得车辆的包络外的剩余杂散场可以被最小化,能够产生上述的作用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包括在线圈中心凸起的磁芯305、306,由于凸起磁芯的作用使得磁通更加集中。图5(a)、5(b)中发送接收功能部分的对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末端区和侧面区起到的作用是较为次要弱化的,并且图5(a)、5(b)显示的为两边的末端区的磁通情况。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也是不设置通量耦合返回侧面区的路径,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磁芯可以延伸,即其末端区可以延伸出线圈之外,并且长度可变,并且变化时能够不超出侧面区,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上述技术启示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对比文件2中的磁芯的末端区的长度、与侧面区的宽度,同样能够达到相应的使得剩余杂散场可以被最小化的效果,如可以适当延长末端区长度,而缩短侧面区宽度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调整对比文件2中的磁通量耦合器中的单扁平磁性组件的长度、宽度,进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显然能够达到提高发送器垫和接收器垫之间的功率传输效率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侧面区,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所述侧面区,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感应电力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了磁通量耦合器的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在权利要求1-15的磁通量耦合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36-48行记载,其公开的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所实现的整体磁通分布(如图5a、5b所示)能够实现场密度和能量转移位置集中到车辆中心线以下并且沿着边缘逐渐变细,以及车辆的包络外的剩余杂散场被最小化,而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得,该整体磁通分布的建立主要依靠在能量传输侧的区域305、306之间建立实现电力传输的主磁通,而这取决于线圈和芯的整体结构以及对两组线圈的驱动控制,并且基于电感线圈的磁通分布原理可知,铁芯是否延伸出线圈的侧面区确实对整体磁通分布产生影响,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在该部分特征不利于实现场密度和能量转移位置集中到车辆中心线以下并且沿着边缘逐渐变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此外,由图6b、6c可知,通过调整两个线圈的电压相位差,可以调节两个线圈的电流峰值,进而调节磁通峰值分布,但主磁通的方向仍然是在区域305、306之间、位于车辆中心线以下,而且这并不涉及铁芯是否延伸出侧边区域对于磁通分布的影响。(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实是提高发送器垫和接收器垫之间的功率传输效率,具体来讲应是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这样才能提高磁通的利用效率,达到提高功率传输效率的目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磁极区域沿第一轴分开,对比文件2中的脊部309、如图3a截面A所对应的轴都可以将磁极区分开,均可以相当于第一轴;而且,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0-65、70-71段及附图5A-5D、7A、7B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线圈和磁芯的布置和对线圈的驱动控制与对比文件2是相同的,都是在同一磁芯上设置两组线圈,并驱动该两组线圈使其产生不同磁极,利用该磁极间的磁通来传递能量。此外,对比文件3中磁芯14是窄的带条状,该磁芯14也未延伸超出线圈17的侧面区,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0、61段记载,通过该结构,在磁通管10的中心中的磁通主要约束在磁芯14中,从而磁通管10提供高磁通集中度的位于磁通管10中心的大致细长区,从该细长区理想地没有磁通逸出。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将磁通约束在磁通管10的中心的方法,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无线能量传输系统105磁通应集中在车的中位线以下并沿着边缘逐渐变细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进一步优化磁通提高充电效率时能够有动机地采用对比文件3的方式实现,并可以预期其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16项),其中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之处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辅助磁极区域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修改为“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沿着延伸超出磁导性芯的长度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将权利要求12的“中心区”修改为“末端区”;独立权利要求14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延伸超出磁导性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暗示辅助磁极区域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沿着延伸超出磁导性芯的长度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对比文件2中描述的磁芯和磁极区域是矩形的,如图3(b)、5(a)-5(c)、8(a)-8(c),没有任何延伸部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也没有记载上述特征,而且上述特征能够实现显著的技术效果,有助于使漏通量最小化,而不会明显地损害衬垫装置的耦合通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其包括:
磁导性芯,其具有第一轴,
与所述芯磁性相关联并被设置在所述芯的第一侧的两个线圈,每一线圈限定位于所述芯的所述第一侧上的磁极区域,并且所述磁极区域沿所述第一轴分开,
所述线圈各自具有位于所述磁极区域之间的中心区、与所述中心区相对的末端区,和在所述中心区与末端区之间的侧面区,并且其中所述芯不延伸超出所述侧面区,以及
在每一线圈的所述末端区之外提供的辅助磁极区域,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沿着延伸超出磁导性芯的长度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
“12.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磁通量耦合器,其中所述辅助磁极区域设置在所述末端区的电流中心处或所述末端区的电流中心上方。”
“14. 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其包括:
线圈,用于产生或拦截磁耦合通量,所述线圈具有侧面区和末端区;
位于所述线圈一侧的磁导性芯,所述芯不延伸超出所述线圈的侧面区;
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其位于所述线圈的末端区之外以便吸收漏通量,否则所述漏通量将在所述末端区附近从正在使用的所述线圈散发,其中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延伸超出磁导性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16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5年03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07段、说明书附图图1-5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7880337B2,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236240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该系统包括能量传输系统105和能量接收系统106,其中能量传输系统105包括:具有凸带309的单个板状磁性组件,凸带309把磁性组件分开,分成区域305和306,磁性组件可以采用铁氧体磁芯,也可以是磁性芯;绕组线圈202和201,分别置于区域305和306之中,与各自的磁性组件的上表面平齐(区域305和306上被线圈绕组202、201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即相当于磁导性芯),由图2可知,线圈绕组202、201均设置于磁性组件的与能量传输系统106面对的一侧(相当于芯的第一侧)。其中,该磁性组件具有沿如图3所示截面A方向延伸的轴(相当于第一轴)。绕组线圈202和201与各自的磁性组件磁性相关联形成初级磁芯绕组Lp1、Lp2,初级磁芯绕组由多相变换器130驱动,在磁性组件与能量传输系统106面对的一侧分别形成两个磁极区域,该两个磁极区域均被沿截面A方向延伸的轴分开。线圈绕组202、201各自具有位于两个磁极区域之间的中心区,与中心区相对且其中电流方向分别与如图2所示电流 I-1和 I-2方向相反的末端区,和中心区和末端区之间且与截面A方向平行的侧面区;以及,如图2、图3(a)、(b)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分别具有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相当于辅助磁极区域),位于区域305上末端区一侧的磁性组件部分、位于区域306上末端区一侧的磁性组件部分均沿平行于如图3所示截面A方向延伸的轴横向延伸一定距离(分别对应图3(b)中区域305最左侧绕组之外的区域距离、区域306最右侧绕组之外的区域距离),该延伸方向即为超出被线圈绕组202、201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在截面A方向上的长度的方向,并且由图6a、6b、6c可得,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能够吸收线圈绕组202、201末端区的磁通。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36-48行记载,其公开的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所实现的整体磁通分布(如图5a、5b所示)能够实现场密度和能量转移位置集中到车辆中心线以下并且沿着边缘逐渐变细,以及车辆的包络外的剩余杂散场被最小化。
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线圈的侧面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提高能量传输效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0-65、70-71段及附图5A-5D、7A、7B)公开了一种感应式电力传输设备,其具有用于接收或产生磁通的磁通管10,其包括磁极区域11、12和磁芯14。磁芯14包括导磁材料,如铁氧体,以吸引磁通停留在磁芯14中;绕组17位于磁芯14的顶部上,穿过区域11或12之一进入板的磁通穿过相关线圈17传播到磁芯14 中,沿磁芯传播,然后穿过另一个区域12或11离开板出去,并穿过空气回到第一个区域11或12完成其路径,以形成完整弯曲磁通路径。如图5A所示,两个线圈17各自具有位于两个磁极区域11、12之间的中心区,与中心区相对的、在磁芯14延伸方向上位于两个磁极区域11、12两侧的末端区,和中心区和末端区之间的侧面区。该磁芯14由带条或节段的铁氧体磁棒制成,且并未延伸超出两个线圈17的侧面区。根据说明书第60、61段记载可得,因为磁芯14的布置方式,线圈17的磁通又经由磁芯14传播,在磁通管10的中心中的磁通主要约束在磁芯14中,从而磁通管提供高磁通集中度的位于磁通管10中心的大致细长区,从该细长区理想地没有磁通逸出。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无线能量传输系统105磁通应集中在车的中位线以下并沿着边缘逐渐变细的基础上,在知晓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进一步提高传输效率的目的,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磁性组件进行改进,使得磁性组件不延伸超出线圈侧面区,以更好得将磁通集中在车的中位线以下,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中,如图2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辅助磁极区域,其为磁芯的一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中,如图5a、5b、6a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能够吸收线圈末端区的漏通量,可防止漏通量从正在使用的每一线圈散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中,如图5a、5b、6a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能够吸收线圈末端区的漏通量,从而在沿如图3所示截面A方向延伸的轴没有对准时,保证实现电力传输的主磁通耦合到另一通量耦合器设备的磁极区域之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利用未延伸超出线圈侧面区的磁芯14将在磁通管10的中心中的磁通主要约束在磁芯区域中(参见意见2.1),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将磁通集中在磁通管10的中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2中的延伸到线圈末端区之外的部分同样也限定在线圈侧面区域内,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中,如图5a、5b、6a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包括磁性组件临近线圈末端区的表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壁、唇缘、凹座之类的突起设置来加强磁芯吸收磁通的能力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吸收漏磁通的基础上(参见意见2.1),为加强漏磁通吸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延伸部分设置成突起结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突起结构形成磁芯的磁极部分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为保证磁通强度而尽量减少磁通量耦合器在磁通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吸收漏磁通的基础上(参见意见2.1),为加强漏磁通吸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延伸部分设置成突起结构,同时为进一步减少磁通耦合设备在磁通方向上的延伸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该延伸部分和末端区线圈重叠设置以能够减少其延伸长度,例如,将延伸部分设置成能容纳线圈的突起结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关于权利要求9、10
权利要求9、10引用了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磁芯设置成在磁通方向上利于磁通吸收的结构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从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延伸部分设置成能容纳线圈的突起结构的基础上(参见意见2.8),出于进一步导引磁通和吸收磁通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该容纳线圈的部分设置成面向耦合通量导引或接收区,或者线圈的中心区,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堆叠的匝形成线圈绕组的各个部分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磁极区域设置在线圈末端区的电流中心或者末端区的电流中心上方从而进一步导引磁通和吸收磁通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 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制作磁芯过程中采用多个磁导性材料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 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磁通量耦合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该系统包括能量传输系统105和能量接收系统106,其中能量传输系统105包括:具有凸带309的单个板状磁性组件,凸带309把磁性组件分开,分成区域305和306,磁性组件可以采用铁氧体磁芯,也可以是磁性芯;绕组线圈202和201,分别置于区域305和306之中,与各自的磁性组件的上表面平齐(其中,区域305和306上被线圈绕组202、201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即相当于磁导性芯),绕组线圈202和201与各自的磁性组件磁性相关联形成初级磁芯绕组Lp1、Lp2,初级磁芯绕组由多相变换器130驱动,在磁性组件上分别形成两个磁极区域,从而产生或拦截耦合通量,线圈绕组202、201各自具有位于两个磁极区域之间的中心区,与中心区相对且其中电流方向分别与如图2所示电流 I-1和 I-2方向相反的末端区,和中心区和末端区之间且与截面A方向平行的侧面区。其中,由图2可知,磁性组件设置于线圈绕组202、201靠近路边的一侧。此外,如图2、图3(a)、(b)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分别具有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分别对应图3(b)中区域305最左侧绕组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区域306最右侧绕组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相当于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其相对于沿截面A方向延伸的轴横向延伸并超出被线圈绕组202、201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该延伸方向为超出被线圈绕组202、201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在截面A方向上的长度方向,并且由图6a、6b、6c可得,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性组件部分能够吸收线圈绕组202、201末端区的磁通,从而可防止漏通量从正在使用的每一线圈散发。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栏第36-48行记载,其公开的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所实现的整体磁通分布(如图5a、5b所示)能够实现场密度和能量转移位置集中到车辆中心线以下并且沿着边缘逐渐变细,以及车辆的包络外的剩余杂散场被最小化。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芯不延伸超出线圈的侧面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提高能量传输效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0-65、70-71段及附图5A-5D、7A、7B)公开了一种感应式电力传输设备,其具有用于接收或产生磁通的磁通管10,其包括磁极区域11、12和磁芯14。磁芯14包括导磁材料,如铁氧体,以吸引磁通停留在磁芯14中;绕组17位于磁芯14的顶部上,穿过区域11或12之一进入板的磁通穿过相关线圈17传播到磁芯14 中,沿磁芯传播,然后穿过另一个区域12或11离开板出去,并穿过空气回到第一个区域11或12完成其路径,以形成完整弯曲磁通路径。如图5A所示,两个线圈17各自具有位于两个磁极区域11、12之间的中心区,与中心区相对的、位于两个磁极区域11、12两侧的末端区,和中心区和末端区之间的侧面区。该磁芯14由带条或节段的铁氧体磁棒制成,且并未延伸超出线圈17的侧面区,根据说明书第60、61段记载可得,因为磁芯14的布置方式,线圈17的磁通又经由磁芯14传播,在磁通管10的中心中的磁通主要约束在磁芯14中,从而磁通管10提供高磁通集中度的位于磁通管10中心的大致细长区,从该细长区理想地没有磁通逸出。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4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提高能量传输效率。从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无线能量传输系统105磁通应集中在车的中位线以下并沿着边缘逐渐变细的基础上,在知晓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使磁通集中在磁通量耦合器的中间区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进一步提高传输效率的目的,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磁导性芯进行改进,使得磁导性芯不延伸超出线圈侧面区,以更好得将磁通集中在车的中位线以下,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获得权利要求1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 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引用了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如图2所示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铁部分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其为磁芯的一部分,线圈绕组202、201与磁性组件磁性相关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 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感应电力传递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功率无线谐振能量传输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19行至第6栏第11行及附图2-8c),在其所采用权利要求1-15的磁通量耦合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参见意见2.1-2.14),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磁极区域沿第一轴分开,并未限定第一轴以何种方向将磁极区域分开,相应地辅助磁极区域相对于该第一轴横向延伸的方向也是不确定的,而且辅助磁极区域延伸超出磁导向性芯哪个方向上的长度同样也是不确定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脊部309、如图3a截面A所对应的轴都可以将磁极区分开,均可以相当于第一轴,且如图3a、3b所示,在截面A上,位于区域305最左侧的磁性组件部分、位于区域306最右侧的磁性组件部分确实在沿截面A的长度上超出了被绕组覆盖的磁性组件部分,且其同样延着如图3a截面A所对应的轴横向延伸,可见对比文件2仍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新修改的技术特征“在每一线圈的所述末端区之外提供的辅助磁极区域,所述辅助磁极区域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沿着延伸超出磁导性芯的长度相对于所述第一轴横向延伸”,并且由图6a、6b、6c可得,区域305和306上延伸到线圈绕组202、201的末端区之外的磁铁部分能够吸收线圈绕组202、201末端区的磁通,即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同理,权利要求14新修改的技术特征“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其位于所述线圈的末端区之外以便吸收漏通量,否则所述漏通量将在所述末端区附近从正在使用的所述线圈散发,其中磁导性漏通量吸收构件在磁导性芯的每一侧上延伸超出磁导性芯”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同样能实现吸收磁性组件两侧漏磁的效果(具体参见意见2.1、2.13)。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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