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体液中的疾病或病症标记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73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46307
优先权日:2010-07-23
申请(专利)号:201180046173.1
申请日:2011-07-22
复审请求人: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协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王亦然
国际分类号:C12Q1/68,G01N33/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46173.1,名称为“用于检测体液中的疾病或病症标记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哈佛大学校长及研究员协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8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9项以及2013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检测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在制备在受试者中用于以下的药物中的用途:诊断或辅助诊断疾病或病症,或评估发展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疾病或病症的预后或辅助预后,其中,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包括步骤:
a)通过使用所述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检测受试者无细胞体液样品中的疾病或病症的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第一谱;
b)通过使用所述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检测所述受试者DNA含量为2n的吞噬细胞(=2n吞噬细胞)群或所述受试者非吞噬细胞群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的第二谱;以及
c)利用所述谱来确认至少一个或多个所述标记物的所述第一谱和第二谱之间的差异,其中所述差异表示受试者中所述疾病或病症的存在、或发展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预后,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包含至少一个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中的基因:
(i)AKT2、BAK1、EGFR、ERBB2、ETS2、MAP2K1、MMP2、PDGFB、RB1、SERPINB2、SNCG以及SPP1;或
(ii)AKT1、AKT2、BAK2、CDC25A、E2F1、EGFR、ERBB2、MAP2K1、MMP2、PDGFB、PIK3R1、PNN、RB1、SERPINB2、SERPINB5、SNCG、SPP1、TERT、TIMP3以及TP53;或
(iii)CASP8、CASP9、COL18A1、ETS2、HTATIP2、MMP9、SRC以及TWIST1;或
(iv)AKT1、APAF1、ATM、CDC25A、CDKN1A、ETS2、IL8、ITGA4、ITGA6、ITGAV、MAP2K1、NFKBIA、PLAU、PLAUR、RAF1、SERPINB2、SYK、TIMP1、TNFRSF10B以及TNFRSF1A;或
(v)ACP2、AK2、AKT3、ARL5B、ATP2B3、BGN、BRAF、BTG2、CAMKK2、CAPG、CAPN12、CPLX2、DENND5A、DNA2、FAM104A、FNIP1、GFRA4、GLUD1、GNAQ、GP1BB、HNRPLL、HOXA2、HPS3、INPP4A、ITGAV、KLHL23、LANCL2、LYPD6、MAPKAPK3、MEF2A(包括EG:4205)、MEF2C、NVL、PCYT1A、PGLYRP4、PLOD1、PPP1CB、PRKAB2、PROS1、PTPRE、RASA4(包括EG:10156)、RBMS2、RBPJ、STAT5B、THBS1、TRIB1、TRIM2、TSPAN6以及ZDHHC21;或
(vi)B4GALT5、BOP1、CCL2、CCL3、CCL3L1、CCRL2、CD83、CLEC4G、CLIC4、CTSC、CTSO、CXCL10、FCGR3A、FPR3、HBA1、HBB、LRMP、MAP1LC3B2、MS4A4A、MSR1、MYADML、NID1、PF4、PION、RNF217、SAMD9L、SERPING1以及SPARC;或
(vii)ACOT9、AMPD2、ARHGAP15、BATF2、C3AR1、C5orf41、CCL3、CCL3L1、CD63、CHST11、CHSY1、CLEC4G、CTSZ、CXorf21、CYTH4、CYTIP、DLEU2、DNAJA1、DOCK8、DTX3L、DUSP6、EPSTI1、ERF、F2RL1、FYB、GABRB2、GBP5、GLRX、GNB4、ICAM1、IFI35、IFIH1、IFNAR2、IL1R1、IRF1、ITGA5、LAP3、LAPTM5、LCP2、MAP1LC3B、MAP1LC3B2、MICAL2、MT1DP、MT1JP、MT1M、MT2A、MYADML、NEK6、NINJ2、NNMT、NT5C3L、NUB1、PDE4B、PLOD1、PML、PRKCB、PSMB9、RCN3、RGS4、RNASE6、RTP4、SAMD9L、SEL1L、SERPING1、SETX、SIGLEC10、SKIL、SLC7A7、SNORA21、SP100、SP110、SP140、SSFA2、STAT2、STK17B、STK3、TDRD7、TMCC1、TMPRSS11E2、TNFRSF1B、 TPM1、TRIM21、TXNDC4、UBE2L6、UBE2W、USP18、VAV1、WARS、WIPF1以及WIPI1;或
(viii)ADAR、ADM、ALAS1、ANKRD22、ARHGAP27、B3GNT5、BCL10、C12orf35、C15orf29、C2orf59、CD177、CEACAM1、CPEB2、DDX58、F2RL1、GDPD3、GNAI3、HIST2H3A、HIST2H3D、HIST2H4A、HMGCR、HSPA6、HSPC159、IL4R、IMPA2、KPNB1、KREMEN1、KRT23、LDLR、LOC100130904、LTB4R、MAEA、MARK2、MBOAT2、MPZL3、N4BP1、NBEAL2、NMI、NPEPPS、PARP14、PGM2、PPIF、PXN、RALBP1、ROD1、RPS6KA1、S100P、SERTAD2、SLC9A1、SLPI、SP110、SPINT1、ST14、TBC1D3、TNFRSF9、TRIM21、UPP1、VPS24、ZBTB34以及ZNF25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相比于所述非吞噬细胞,在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被上调或激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相比于所述非吞噬细胞,在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被下调或抑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相比于所述=2n吞噬细胞,在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被上调或激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相比于所述=2n吞噬细胞,在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被下调或抑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第一谱或所述第二谱包括缺乏所述疾病或病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从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提取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在a)之前溶解所述非吞噬细胞。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在a)之前从所述非吞噬细胞中提取所述细胞内容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包括活的病变细胞、死亡的病变细胞、凋亡的病变细胞、循环肿瘤细胞、感染因子、胎儿细胞、滋养层细胞,或其片段。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存在于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不存在于所述非吞噬细胞的细胞内容物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在a)之前溶解所述=2n吞噬细胞。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在a)之前从所述=2n吞噬细胞中提取细胞内容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不存在于所述=2n吞噬细胞的细胞内容物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将c)中所确认的差异与所述疾病或病症的一个或多个已知标记物的库进行比较。
1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库通过数据挖掘获得。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吞噬细胞为专业吞噬细胞、非专业吞噬细胞,或其混合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专业吞噬细胞为嗜中性粒细胞、巨噬细胞、单核细胞、树突状细胞、泡沫细胞、肥大细胞、嗜酸性粒细胞,或其混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非专业吞噬细胞为上皮细胞、内皮细胞、成纤维细胞、间充质细胞,或其混合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非吞噬细胞为T细胞、B细胞、裸细胞、嗜碱性粒细胞,或其混合物。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分离自体液样品。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体液样品为血液、尿液、粪便、唾液、淋巴液、脑脊髓液、滑液、囊液、腹水、胸腔积液、从妊娠头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中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后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母体血液、羊水、绒毛膜绒毛样品、源自着床前胚胎的液体、母体尿液、母体唾液、胎盘样品、胎儿血液、灌洗和子宫颈阴道液、细胞间液,或者眼液。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过滤、离心、流式细胞术、荧光激活细胞分选、梯度离心、洗脱、微流控、磁分离技术、荧光磁分离技术、纳米结构、量子点、高通量显微镜基平台、或其组合,分离出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
25.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用途,其中利用所述样品中存在的物质分离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物质为所述疾病或病症的标记物的产物。
27.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无细胞体液样品为血浆或血清。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非吞噬细胞分离自所述受试者的体液样品、组织或细胞。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体液样品为血液、尿液、粪便、唾液、淋巴液、脑脊髓液、滑液、囊液、腹水、胸腔积液、从妊娠头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中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后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母体血液、羊水、绒毛膜绒毛样品、源自着床前胚胎的液体、母体尿液、母体唾液、胎盘样品、胎儿血液、灌洗和子宫颈阴道液、细胞间液,或者眼液。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为白细胞。
31. 根据权利要求28至3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利用抗体分离出所述非吞噬细胞。
32. 根据权利要求28至3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流式细胞术、荧光激活细胞分选、过滤、梯度离心、洗脱、微流控、磁分离技术、荧光磁分离技术、纳米结构、量子点、高通量显微镜基平台、或其组合,分离出所述非吞噬细胞。
3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2n吞噬细胞分离自所述受试者的体液样品、组织或细胞。
3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2n吞噬细胞分离自吞噬细胞群。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流式细胞术、荧光激活细胞分选、过滤、梯度离心、洗脱、微流控、磁分离技术、荧光磁分离技术、纳米结构、量子点、高通量显微镜基平台、或其组合,分离出所述=2n吞噬细胞。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吞噬细胞群分离自所述受试者的体液样品、组织或细胞。
37. 根据权利要求33或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体液样品为血液、尿液、粪便、唾液、淋巴液、脑脊髓液、滑液、囊液、腹水、胸腔积液、从妊娠头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中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从妊娠后三个月的孕妇获得的液体、母体血液、羊水、绒毛膜绒毛样品、源自着床前胚胎的液体、母体尿液、母体唾液、胎盘样品、胎儿血液、灌洗和子宫颈阴道液、细胞间液,或者眼液。
38. 根据权利要求33或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为白细胞。
39. 根据权利要求34以及36至3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利用抗体分离出所述吞噬细胞群。
40. 根据权利要求34以及36至3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流式细胞术、荧光激活细胞分选、过滤、梯度离心、洗脱、微流控、磁分离技术、荧光磁分离技术、纳米结构、量子点、高通量显微镜基平台、或其组合,分离出所述吞噬细胞群。
4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为核酸、蛋白质、脂质、碳水化合物、代谢物,或其组合。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核酸为核苷酸、寡核苷酸、DNA、RNA或DNA-RNA杂合体。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DNA为双链DNA、单链DNA、多链DNA、互补DNA、基因组DNA或非编码DNA。
44.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RNA为信使RNA(mRNA)、微RNA(miRNA)、小核仁RNA(snoRNA)、核糖体RNA(rRNA)、转运RNA(tRNA)、小干扰RNA(siRNA)、不均一核RNA(hnRNA),或小发夹RNA(shRNA)。
45.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蛋白质为氨基酸、肽、酶、抗原、抗体、细胞因子、脂蛋白、糖蛋白或激素。
46.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脂质为脂肪酸、中性脂肪、磷脂、胆固醇、胆固醇酯类、甘油三酸酯、糖脂类、甘油酯类、甘油磷脂、神经鞘脂类、甾醇脂类、异戊烯醇脂类、糖脂类、聚酮类、胆碱甘油磷脂、乙醇胺甘油磷脂、磷脂酰肌醇、磷脂酰甘油、磷脂酰丝氨酸、溶血胆碱甘油磷脂、溶血乙醇胺甘油磷脂、磷脂酸、溶血磷脂酸、神经鞘磷脂、半乳糖基神经酰胺、葡糖神经酰胺、游离脂肪酸、前列腺素、三酰甘油、二酰甘油、单酰甘油、酰基辅酶A、酰基肉碱、氧化固醇、神经酰胺、心磷脂、鞘氨基醇碱-1-磷酸酯、鞘氨醇、溶血神经鞘氨酯、神经节苷脂、缩醛磷脂、硫脂、低密度脂蛋白(LDL)、极低密度脂蛋白(VLDL)、高密度脂蛋白(HDL)、鞘氨基醇碱-1-磷酸酯或其衍生物。
47.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碳水化合物为单糖、双糖、多糖、低聚糖,或其衍生物。
48.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代谢物为初级代谢物、次级代谢物、有机代谢物、无机代谢物、前列腺素、羟基花生四烯酸、羟基十八碳二烯酸、类固醇、胆汁酸、维生素,或其衍生物。
4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谱为核酸谱、蛋白质谱、脂质谱、碳水化合物谱、代谢物谱,或其组合。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定性测定、定量测定或其组合确定所述谱。
51. 根据权利要求5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定量测定利用测序、直接测序、随机鸟枪测序、Sanger双脱氧链终止测序、全基因组测序、借助杂交测序、焦磷酸测序、毛细管电泳、凝胶电泳、双重测序、循环测序、单碱基延伸测序、固相测序、高通量测序、大规模平行信号测序、乳液PCR、借助可逆的染料终止测序、双末端测序、近期测序、核酸外切酶测序、连接法测序、短读测序、单分子测序、合成法测序、实时测序、反向终止测序、纳米孔测序、454测序、Solexa基因组分析仪测序、测序、MS-PET测序、质谱分析、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MALDI-TOF)质谱、电喷雾电离(ESI)质谱、表面增强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SELDI-TOF)质谱、四极杆-飞行时间(Q-TOF)质谱、大气压光离子质谱(APPI-MS)、傅里叶变换质谱(FTMS)、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傅里叶变换离子回旋共振(MALDI-FT-ICR)质谱、二次离子质谱(SIMS)、聚合酶链反应(PCR)分析、定量PCR、实时PCR、荧光测定、比色测定、化学发光测定,或其组合。
52.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核酸谱为基因型谱、单核苷酸多态性谱、基因突变谱、基因拷贝数谱、DNA甲基化谱、DNA乙酰化谱、染色体剂量谱、基因表达谱,或其组合。
53.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聚合酶链反应(PCR)分析、测序分析、电泳分析、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RFLP)分析、Northern印迹分析、定量PCR、逆转录酶-PCR分析(RT-PCR)、等位基因特异性寡核苷酸杂交分析、比较基因组杂交、异源双链泳动分析(HMA)、单链构象多态性(SSCP)、变性梯度凝胶电泳(DGGE)、RNA酶错配分析、质谱分析、串联质谱分析、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MALDI-TOF)质谱、电喷雾电离(ESI)质谱、表面增强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SELDI-TOF)质谱、四极杆-飞行时间(Q-TOF)质谱、大气压光离子质谱(APPI-MS)、傅里叶变换质谱(FTMS)、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傅里叶变换离子回旋共振(MALDI-FT-ICR)质谱、二次离子质谱(SIMS)、表面等离子体共振、Southern印迹分析、原位杂交、荧光原位杂交(FISH)、发色原位杂交(CISH)、免疫组织化学(IHC)、微阵列、比较基因组杂交、染色体组型分析、多重连接探针扩增法(MLPA)、短荧光片段的定量多重PCR(QMPSF)、显微镜分析、甲基化特异性PCR(MSP)测定、通过连接介导PCR的HpaII小片断富集(HELP)分析、放射性醋酸标记分析、比色DNA乙酰化分析、与微阵列结合的染色质免疫沉淀(ChIP-on-chip)分析、限制性标记基因组扫描、甲基化DNA免疫沉淀法(MeDIP)、针对DNA腺嘌呤甲基转移酶活性的分子击穿光检测、色谱分离、甲基化敏感的限制酶分析、非甲基化胞嘧啶转换成尿嘧啶的重亚硫酸盐驱动转换法、甲基结合PCR分析,或其组合,确定所述核酸谱。
54.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选自由直接测序、随机鸟枪测序、Sanger双脱氧链终止测序、全基因组测序、借助杂交测序、焦磷酸测序、毛细管电泳、凝胶电泳、双重测序、循环测序、单碱基延伸测序、固相测序、高通量测序、大规模平行信号测序、乳液PCR、借助可逆的染料终止测序、双末端测序、近期测序、核酸外切酶测序、连接法测序、短读测序、单分子测序、合成法测序、实 时测序、反向终止测序、纳米孔测序、454测序、Solexa基因组分析仪测序、测序、MS-PET测序、质谱分析,以及其组合组成的组中的测序技术,确定所述核酸谱。
55.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蛋白质谱为蛋白质表达谱、蛋白质激活谱,或其组合。
56. 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免疫组织化学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原位杂交法、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尺寸排阻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法、质谱法、串联质谱、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MALDI-TOF)质谱、电喷雾电离(ESI)质谱、表面增强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SELDI-TOF)质谱、四极杆-飞行时间(Q-TOF)质谱、大气压光离子质谱(APPI-MS)、傅里叶变换质谱(FTMS)、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傅里叶变换离子回旋共振(MALDI-FT-ICR)质谱、二次离子质谱(SIMS)、放射免疫测定、显微镜测定、基于微流控芯片的测定、表面等离子共振技术、测序、Western印迹检测或其组合,确定所述蛋白质谱。
57. 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蛋白质激活谱包括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磷酸化状态、泛素化状态、豆蔻酰化状态、构象状态,或其组合。
58.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尺寸排阻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法、质谱法、串联质谱、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MALDI-TOF)质谱、电喷雾电离(ESI)质谱、表面增强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SELDI-TOF)质谱、四极杆-飞行时间(Q-TOF)质谱、大气压光离子质谱(APPI-MS)、傅里叶变换质谱(FTMS)、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傅里叶变换离子回旋共振(MALDI-FT-ICR)质谱、二次离 子质谱(SIMS)、放射免疫测定、基于微流控芯片的测定、荧光检测、化学发光检测,或其组合,确定所述脂质谱。
59.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尺寸排阻色谱法、带有脉冲安培检测的高效阴离子交换色谱法(HPAEC-PAD)、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荧光测定、质谱法、串联质谱、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MALDI-TOF)质谱、电喷雾电离(ESI)质谱、表面增强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SELDI-TOF)质谱、四极杆-飞行时间(Q-TOF)质谱、大气压光离子质谱(APPI-MS)、傅里叶变换质谱(FTMS)、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傅里叶变换离子回旋共振(MALDI-FT-ICR)质谱、二次离子质谱(SIMS)、放射免疫测定、基于微流控芯片的测定、荧光检测、化学发光检测,或其组合,确定所述碳水化合物谱。
6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至少两种疾病或病症。
61.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至少一种产前或妊娠相关的疾病或病症。
62.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患有至少一种疾病或病症,其不是疾病或病症。
6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为哺乳动物。
64.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为人类。
6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症为心血管疾病或病症、与肾相关的疾病或病症、产前或妊娠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神经性或神经精神性疾病或病症、与自身免疫或免疫相关的疾病或病症、癌症、传染性疾病或病症、线粒体疾病、呼吸道-肠胃道疾病或 病症、生殖性疾病或病症、眼科疾病或病症、肌肉-骨骼疾病或病症,或皮肤疾病或病症。
6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差异为大于1倍的差异。
67. 根据权利要求6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差异为至少1.05倍、1.1倍、1.2倍、1.3倍、1.4倍、1.5倍、2倍、2.5倍、3倍、4倍、5倍、6倍、7倍、8倍、9倍或10倍的差异。
6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进一步包括确定所述疾病或病症的至少一个诊断参数。
69.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物理检查、目视检查、活检、扫描、组织检查、放射检查、成像、超声、利用市售试剂盒、基因检测、免疫检测、体液分析或神经活动监测,确定所述诊断参数。”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US2003/0064380 A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3日)公开了诊断、治疗或预测宿主对象疾病或状况的方法,所述方法用于诊断宿主对象免疫疾病、检测感染、监测癌症或增殖性疾病等。由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a)-c)是对检测方法的限定,无法看出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产生影响,同时,检测步骤本身也不会改变疾病的类型,即该限定内容不会导致检测试剂用途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标记物所选择的基因组。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检测的标记物可以选自组Ⅰ-Ⅳ,而所述疾病对应的检测标记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诊断、评估的疾病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相应的标记物进行常规的选择,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选择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标记物ⅰ)-ⅷ)后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40、49-69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对于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其均为对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的进一步的限定,而不是对检测试剂本身进行的限定,其不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有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0、49-6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1-4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对于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检测的标记物可以选自组Ⅰ-Ⅳ(参见对比文件1第115-118段)。可见当标记物选自DNA/RNA等核酸时,权利要求41-4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1-4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4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具体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疾病或病症的标记物进行常规的选择,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其进行验证,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选择了权利要求45-48中所述的标记物后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4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4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定标记物,因此没有教导使用所述特定的标记物分析受试者无细胞体液和=2n吞噬细胞或非吞噬细胞。(2)对比文件1仅涉及比较T细胞种群之间的谱,其是非吞噬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想到比较来自无细胞体液和=2n吞噬细胞或非吞噬细胞的谱,更不用说比较包含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标记物的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a)-c)是对检测药物已经制备完成后的检测方法的限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不产生影响,同时,检测步骤本身也不会改变疾病的类型,即该限定内容不会导致检测试剂用途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标记物所选择的基因组。然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检测标记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诊断、评估的疾病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相应的标记物进行常规的选择,其检测试剂也是本领域常规可以获得的,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选择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标记物ⅰ)-ⅷ)后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0、49-59、66-69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这些内容均为对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的进一步的限定,其不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有影响;从属权利要求41-48限定的标记物类型中,核酸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具体选择核酸形式,其它标记物类型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标记物类型;从属权利要求60-65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受试者及其所患疾病的种类或类型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受试者为人类,所涉及的疾病包括免疫紊乱、感染、癌症或增殖疾病,且所述限定也是常规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9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检测标记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诊断、评估的疾病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相应的标记物以及其对应的检测试剂进行常规的选择。(2)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检测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在制备在受试者中用于以下的药物中的用途:诊断或辅助诊断疾病或病症,或评估发展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疾病或病症的预后或辅助预后”,即检测试剂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中虽然还限定了诊断或评估或预后包括的步骤,然而,这些步骤是在药物已经制备完成后使用中的步骤,同时,检测步骤本身也不会改变疾病的类型,即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a)-c) 并没有对权利要求1检测试剂的用途产生进一步的限定作用以使之进一步区别于对比文件1。“比较来自细胞体液和=2n吞噬细胞或非吞噬细胞的谱”为上述步骤a)-c)中的特征,参见上述理由,该特征限定并没有对权利要求1检测试剂的用途产生进一步的影响以使之进一步区别于对比文件1。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65项12页),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试剂,即“其中,所述标记物检测试剂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中: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核酸引物或探针和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抗体”;删除了权利要求46、48、58和59,以及权利要求41、46和49的部分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检测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在制备在受试者中用于以下的药物中的用途:诊断或辅助诊断疾病或病症,或评估发展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疾病或病症的预后或辅助预后,其中,所述标记物检测试剂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中: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核酸引物或探针和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抗体,其中,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包括步骤:
a)通过使用所述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检测受试者无细胞体液样品中的疾病或病症的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第一谱;
b)通过使用所述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检测所述受试者DNA含量为2n的吞噬细胞(=2n吞噬细胞)群或所述受试者非吞噬细胞群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中的至少一个的第二谱;以及
c)利用所述谱来确认至少一个或多个所述标记物的所述第一谱和第二谱之间的差异,其中所述差异表示受试者中所述疾病或病症的存在、或发展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所述疾病或病症的预后,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物包含至少一个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中的基因:
(i)AKT2、BAK1、EGFR、ERBB2、ETS2、MAP2K1、MMP2、PDGFB、RB1、SERPINB2、SNCG以及SPP1;或
(ii)AKT1、AKT2、BAK2、CDC25A、E2F1、EGFR、ERBB2、MAP2K1、MMP2、PDGFB、PIK3R1、PNN、RB1、SERPINB2、SERPINB5、SNCG、SPP1、TERT、TIMP3以及TP53;或
(iii)CASP8、CASP9、COL18A1、ETS2、HTATIP2、MMP9、SRC以及TWIST1;或
(iv)AKT1、APAF1、ATM、CDC25A、CDKN1A、ETS2、IL8、ITGA4、ITGA6、ITGAV、MAP2K1、NFKBIA、PLAU、PLAUR、RAF1、SERPINB2、SYK、TIMP1、TNFRSF10B以及TNFRSF1A;或
(v)ACP2、AK2、AKT3、ARL5B、ATP2B3、BGN、BRAF、BTG2、CAMKK2、CAPG、CAPN12、CPLX2、DENND5A、DNA2、FAM104A、FNIP1、GFRA4、GLUD1、GNAQ、GP1BB、HNRPLL、HOXA2、HPS3、INPP4A、ITGAV、KLHL23、LANCL2、LYPD6、MAPKAPK3、MEF2A(包括EG:4205)、MEF2C、NVL、PCYT1A、PGLYRP4、PLOD1、PPP1CB、PRKAB2、PROS1、PTPRE、RASA4(包括EG:10156)、RBMS2、RBPJ、STAT5B、THBS1、TRIB1、TRIM2、TSPAN6以及ZDHHC21;或
(vi)B4GALT5、BOP1、CCL2、CCL3、CCL3L1、CCRL2、CD83、CLEC4G、CLIC4、CTSC、CTSO、CXCL10、FCGR3A、FPR3、HBA1、HBB、LRMP、MAP1LC3B2、MS4A4A、MSR1、MYADML、NID1、PF4、PION、RNF217、SAMD9L、SERPING1以及SPARC;或
(vii)ACOT9、AMPD2、ARHGAP15、BATF2、C3AR1、C5orf41、CCL3、CCL3L1、CD63、CHST11、CHSY1、CLEC4G、CTSZ、CXorf21、CYTH4、CYTIP、DLEU2、DNAJA1、DOCK8、DTX3L、DUSP6、EPSTI1、ERF、F2RL1、FYB、GABRB2、GBP5、GLRX、GNB4、ICAM1、IFI35、IFIH1、IFNAR2、IL1R1、IRF1、ITGA5、LAP3、LAPTM5、LCP2、MAP1LC3B、MAP1LC3B2、MICAL2、MT1DP、MT1JP、MT1M、MT2A、MYADML、NEK6、NINJ2、NNMT、NT5C3L、NUB1、PDE4B、PLOD1、PML、PRKCB、PSMB9、RCN3、RGS4、RNASE6、RTP4、SAMD9L、SEL1L、SERPING1、SETX、SIGLEC10、 SKIL、SLC7A7、SNORA21、SP100、SP110、SP140、SSFA2、STAT2、STK17B、STK3、TDRD7、TMCC1、TMPRSS11E2、TNFRSF1B、TPM1、TRIM21、TXNDC4、UBE2L6、UBE2W、USP18、VAV1、WARS、WIPF1以及WIPI1;或
(viii)ADAR、ADM、ALAS1、ANKRD22、ARHGAP27、B3GNT5、BCL10、C12orf35、C15orf29、C2orf59、CD177、CEACAM1、CPEB2、DDX58、F2RL1、GDPD3、GNAI3、HIST2H3A、HIST2H3D、HIST2H4A、HMGCR、HSPA6、HSPC159、IL4R、IMPA2、KPNB1、KREMEN1、KRT23、LDLR、LOC100130904、LTB4R、MAEA、MARK2、MBOAT2、MPZL3、N4BP1、NBEAL2、NMI、NPEPPS、PARP14、PGM2、PPIF、PXN、RALBP1、ROD1、RPS6KA1、S100P、SERTAD2、SLC9A1、SLPI、SP110、SPINT1、ST14、TBC1D3、TNFRSF9、TRIM21、UPP1、VPS24、ZBTB34以及ZNF256。”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3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65项12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5项以及2013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能够容易地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检测试剂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权利要求来说,其中诊断、评估或预后的步骤不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有影响,对该制药用途不具有限定作用,无法给所述用途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检测一个或多个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标记物检测试剂在制备在受试者中用于以下的药物中的用途:诊断或辅助诊断疾病或病症,或评估发展疾病或病症的风险,或疾病或病症的预后或辅助预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诊断、治疗或预测宿主对象疾病或状况的方法,所述方法用于诊断宿主对象免疫疾病、检测感染、监测癌症或增殖性疾病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0段)。通过特异性探针阵列与如组I或组II或组III或组IV所列的无变应性标记物杂交捕获(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41-42、472段),所述方法包括鉴定如组I或组II或组III或组IV所列的至少一种无变应性标记物的表达(参见对比文件1第44段)。在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了标记物表达谱的结果,RNA分离和分析是基于核酸芯片以及探针(Affymetrix GeneChips?),其中检测核酸表达的试剂包括SSPE、Triton X-100、芯片和探针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68段实施例1.9)。由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a)-c)是对检测药物已经制备完成后的检测方法的限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不产生影响,同时,检测步骤本身也不会改变疾病的类型,即该限定内容不会导致检测试剂用途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标记物所选择的基因组,同时限定所述标记物检测试剂选自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核酸引物或探针和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抗体。然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检测标记物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诊断、评估的疾病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相应的标记物进行常规的选择,其检测试剂核酸引物或特异性结合至所述标记物的抗体也是本领域常规可以获得的,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选择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标记物ⅰ)-ⅷ)后获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0、47-55、62-6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这些内容均为对诊断或所述评估或所述预后步骤的进一步的限定,其不会对检测试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有影响;从属权利要求41-46限定的标记物类型中,核酸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115-11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具体选择核酸形式,其它标记物类型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标记物类型;从属权利要求56-6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受试者及其所患疾病的种类或类型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受试者为人类,所涉及的疾病包括免疫紊乱、感染、癌症或增殖疾病(参见对比文件1第33、60段),且所述限定也是常规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1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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