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材料板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材料板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14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06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6061.1
申请日:2014-02-10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70/46,B29C7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6061.1,名称为“复合材料板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785372A)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部分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复合材料板的制造方法,该方法采用一模具,所述模具具有上模、下模以及埋设于所述上模、下模内的管路,所述上模的内部具有一可移动的滑块,所述上模与所述滑块间设有气压阀,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先将预浸布裁切成所需大小;
(2)将裁切好的预浸布按照以纤维丝纹方向为准的0°与90°的方式反复交叉叠合在一起;
(3)将叠合好的预浸布放入模具中,合模后将蒸气循环通入所述管路中对所述上模和下模进行第一时间长度的加热,通过控制通入蒸气的时间来控制所得到的模具温度,当所述上模及下模的温度达到第一温度值时,停止向所述管路中通入蒸气,通入所述管路中的蒸气压力为5~7kg/cm2,所述第一温度值为80~120℃;
(4)将所述模具放入复合材料成型机进行第二时间长度的加热,使所述上模及下模的温度达到第二温度值;且所述模具放入所述复合材料成型机时,所述复合材料成型机的加热板具有一预设温度;
(5)开启所述气压阀的增压开关,对所述滑块施加压力,通过所述滑块对半固化的预浸布进行施压,此压力一直保持到降温阶段;
(6)开启蒸气进入阀,关闭蒸气出口阀,使所述管路中的蒸气压力达到一目标值,进行第三时间长度的保温;
(7)保温结束后开启冷却液体开关,使所述管路中充满冷却液体,对所述上模和下模进行第四时间长度的降温,之后开启模具取出成型的复合材料板产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并引入《塑料成型模具》(申开智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第3版第1次印刷,第338、377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加热方式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材料板的制造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塑料板式弹簧的制造方法(参见发明内容部分),包括选料、制造预浸料,将经过预浸处理的预浸料按照板簧形状进行裁剪,将裁剪的预浸料按照铺层方式贴合在模具上制成预成型体,铺设方式包括0°纤维方向预浸料与0°/90°纤维方向预浸料混合预成型体,热成型时,先将模具预热至40-80℃,再把脱模剂均匀涂抹在模具型腔表面及模具分型面上,然后将预成型体放入模具中,合模,并保证初始接触压为3-10MPa,紧接着升温至70-120℃(相当于第一温度值)进行凝胶,随后加全压(10-30MPa),进行保温保压固化,固化条件为成型温度90-160℃(相当于第二温度值),成型时间1200-7200s,成型压力10-30MPa。热成型完成后,冷却、脱模。结合附图1-2可以看出,模具包括上模、下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蒸汽加热、滑块加压以及冷却液冷却的方式,并由此对于模具结构以及工艺参数进行相应设置。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式,以改善生产效率。
对于该区别特征,其中限定的蒸汽加热以及冷却液冷却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了模具常见的加热方式包括蒸汽加热;在塑化和定型两个阶段,分别通过电热、高温过热水或蒸汽进行加热然后通入冷却水进行冷却;用蒸汽加热的优点是传热效率高。滑块是注塑成型工艺中模具的常见结构,通过滑块进行加压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分阶段加热、保温保压以及冷却等工艺后,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的蒸汽加热、冷却水冷却以及滑块加压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设置本申请中模具的管路、滑块、气压阀等相应结构,以及根据具体成型材料,选择合适的加热温度、时间以及压力等参数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蒸汽加热 加热板加热 蒸汽加热”的加热方式,提高了热利用率,缩短了成型周期,提升了成型效率。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蒸汽加热和加热板加热均用于对模具进行加热,这两种加热方式均为本领域模具成型中常见的加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不同加热方式在加热速度和保温效果等方面的优缺点,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加热方式。本申请虽然选择了两种加热方式相互交替的加热工艺,但从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其与现有技术在成型时间上基本相当,并未获得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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