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及推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0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1F2659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56804.5
申请日:2017-09-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镯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袁野
国际分类号:G07F11/00,G07F11/72,G07F17/00,G16H20/60,G06K9/00,G07F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56804.5,名称为“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及推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6169207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包括:机柜、设于机柜内的多个饮料盒、饮料出口、显示屏和支付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饮料推送装置,该装置包括信息存储模块、指纹采集模块、指纹识别模块、饮料推送模块和提醒模块,所述的饮料推送装置采集用户的指纹,并将采集的指纹与信息存储模块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在显示屏上向客户推荐合适的饮料,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所述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冷却饮料的制冷部件,和/或用于加热保温的制热部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付模块包括现金支付、扫码支付、刷卡支付和/或指纹支付。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讯模块,用于体检机构传输数据、用户上传数据,或远端数据库传输数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饮料推送装置还包括脉搏或心率采集模块,该模块接收智能手环测量的脉搏或心率信息,并根据接收的脉搏或心率信息在显示屏上向客户推荐合适的饮料。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饮料推送装置还包括摄像头,用于根据摄像头拍摄的影像,在显示屏上向不同年龄的人士,或孕妇推送合适的饮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饮料推送装置还包括记忆模块,用于根据用户习惯,消费记录或时间设定在显示屏上推送合适的饮料。
8. 一种智能饮料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并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用户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较;
步骤2.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匹配时,向用户推送合适的饮料;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不匹配时,询问用户需要什么饮料;
步骤3.向用户提供确认后的饮料并做记录;
步骤4. 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智能饮料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还包括采集用户脉搏或心率信息,并根据指纹信息和脉搏或心率信息在显示屏上向客户推荐合适的饮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饮料售卖机设置提醒模块,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目的是避免用户食用不利于健康的食品。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在用户购买前给予建议和推荐。本申请技术方案除了购买之前的推荐之外,增加了购买后的提醒功能,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用户购买之后根据购买情况给予进一步的提醒。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得不到售后再提醒的启示。事实上,复审请求人正是了解到现有售卖机中的售前推荐功能往往起不到作用的情况下对售卖机做出了新的改进,使其在售前具有推荐功能,售后具有提醒和警示功能。本申请设计的智能饮料售卖机及推送方法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在售前给用户推荐最合适的饮料,同时会在消费者购买了不健康的食品后向用户做出提醒,对用户的健康提供更多的保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自动售货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提醒模块,当用户在短时间内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而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智能饮料推送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不匹配时,询问用户需要什么饮料;(2)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包括:机柜、设于机柜内的多个饮料盒、饮料出口、显示屏和支付模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饮料推送装置,该装置包括信息存储模块、指纹采集模块、指纹识别模块、饮料推送模块和提醒模块,所述的饮料推送装置采集用户的指纹,并将采集的指纹与信息存储模块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然后在显示屏上向客户推荐合适的饮料,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所述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
“8. 一种智能饮料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并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用户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较;
步骤2.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匹配时,向用户推送合适的饮料;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不匹配时,询问用户需要什么饮料;
步骤3.向用户提供确认后的饮料并做记录;
步骤4. 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饮料售卖机设置提醒模块,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2)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用户食用危害健康的饮品。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售货机具有购买前在显示频上显示推荐食品的功能,但通常用户不会仔细阅读推荐信息,而是快速地选择想要购买的食物,因此,购买前的推荐功能往往没有起到作用。本申请技术方案在用户已经购买后,会根据购买的结果做出提示,这种提示对于购买者来说是听得见,或看得着的,能对用户起到实际的、有效的警示作用。当购买者不听劝阻时,本申请设计的售卖机会强制推送其他有利于购买者健康的饮品。这种功能在有些场合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在一些竞技类赛场,球迷会因为喝了大量刺激性的饮品而闹事,如果赛场设置的售卖机可以拒绝售卖过多的刺激性饮品,可能会防止一些暴力事件的发生。
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的结合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出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拒绝售卖过多刺激性饮品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仅能够在用户购买前给予建议和推荐,而且还增加了购买后的提醒功能,以及当购买者无视提醒时拒绝售卖刺激性饮品的功能。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饮料售卖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自动售货机(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1]段,附图1-3),包括售货机机体1(相当于机柜)、控制器2、商品展示架3(相当于饮料盒)以及付款取货装置17(相当于支付模块),还包括商品选择模块16,与控制器2信号连接,包括多个与各个商品相对应的选择按键,用于方便消费者选择并输入其所要购买的商品编号;显示组件,用于显示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及健康推荐信息,控制器2接收所述商品编号生成上述健康推荐信息并将其发送至显示组件进行显示,显示组件与商品选择模块16共享一触控显示屏11;图像识别组件4,包括设于售货机机体1上的高清摄像机41以及图像处理器42,用于摄取消费者面部特征以及身高特征,判断并输出消费者的年龄信息以及身高信息;重量检测组件5,用于检测消费者的体重,输出一测重信号;无创血糖检测仪6,用于检测消费者的血糖含量信息,输出一血糖检测信号;温度检测仪7,用于检测消费者的体表温度,输出一温度检测信号;脉搏检测仪8,用于检测消费者的脉搏,输出一脉搏检测信号;售货机机体1上还设有一指纹录入器13(相当于指纹采集模块,必然包括指纹识别模块),与控制器2及数据存储器9(相当于信息存储模块)信号连接,用于录入消费者的指纹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数据存储器9,所述数据存储器9接收所述指纹信息并为与之对应的消费者分配一特定的个人信息存储区,并将该消费者年龄信息、身高信息、测重信号、血糖检测信号、温度检测信号以及脉搏检测信号与所述指纹信息相对应的进行存储,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隐含公开了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信息存储模块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自动推荐模块10(相当于饮料推送模块),设于控制器2中,与所述数据存储器9数据连接,与图像识别组件4、重量检测组件5、无创血糖仪、温度检测仪7、脉搏检测仪8信号连接,接收所述年龄信息、身高信息、测重信号、血糖检测信号、温度检测信号以及脉搏检测信号,从数据存储器9中检索并匹配出上述各项生理参数下人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及含量,按照匹配程度的大小依次顺序输出各个商品编号。由附图1所示,饮料展示架下方的矩形出口为饮料出口。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提醒模块,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提醒模块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购买后如何提醒用户关注健康并饮用健康饮品。
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存储上述信息,也能够利用消费者多次的购物经历(每次的检测结果都会存储到消费者对应的个人健康存储区中),为消费者输出一身体健康变化趋势表,方便消费者知晓并查询自己的健康状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用户健康信息,消费商品信息,以及根据存储的消费记录及身体参数为消费者推荐有益健康的商品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引导用户健康消费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利于用户健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短期内连续消费不健康商品时发出警示信息(例如当用户在短时间内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当消费者无视警示信息继续购买不健康商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用户健康考虑容易想到拒绝提供相关商品或强行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等有利于用户健康的商品,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饮料自动售卖机内根据饮料类型,设置不同温度的储藏区,并在冷藏区设置制冷部件,在热饮区设置用于加热保温的制热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自动售卖机的支付模块包括现金支付、扫码支付、刷卡支付和/或指纹支付是申请日前本领域已广泛采用的支付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1]段):所述数据存储器与云端服务器数据连接,用于将自动售货机的销售情况以及各个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上传至云端服务器并进行存储,通过将数据存储器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使得分布在各个地方的售货机所采集的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可以实现联网共享,并且,可以将汇总消费者的消费信息。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包括通讯模块。而还与体检机构传输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用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无创血糖检测仪6、温度检测仪7以及脉搏检测仪8,可以测血糖、测温度、测脉搏。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常规生理参数及测量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比如选择接收智能手环测量的脉搏或心率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7]段):高清摄像机41以及图像处理器42,用于摄取消费者面部特征以及身高特征,判断并输出消费者的年龄信息以及身高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根据摄像头拍摄影像获取消费者是否孕妇并推荐孕妇适宜的商品,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而设置相应的记忆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智能饮料推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自动售货机(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1]段,附图1-3),包括售货机机体1、控制器2、商品展示架3以及付款取货装置17,还包括商品选择模块16,与控制器2信号连接,包括多个与各个商品相对应的选择按键,用于方便消费者选择并输入其所要购买的商品编号;显示组件,用于显示商品信息、交易信息及健康推荐信息,控制器2接收所述商品编号生成上述健康推荐信息并将其发送至显示组件进行显示,显示组件与商品选择模块16共享一触控显示屏11;售货机机体1上还设有一指纹录入器13,与控制器2及数据存储器9信号连接,用于录入消费者的指纹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数据存储器9(即公开了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所述数据存储器9接收所述指纹信息并为与之对应的消费者分配一特定的个人信息存储区,并将该消费者年龄信息、身高信息、测重信号、血糖检测信号、温度检测信号以及脉搏检测信号与所述指纹信息相对应的进行存储,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隐含公开了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与用户存储的指纹信息进行比较,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匹配时,向用户推送合适的饮料);自动推荐模块10,设于控制器2中,与所述数据存储器9数据连接,与图像识别组件4、重量检测组件5、无创血糖仪、温度检测仪7、脉搏检测仪8信号连接,接收所述年龄信息、身高信息、测重信号、血糖检测信号、温度检测信号以及脉搏检测信号,从数据存储器9中检索并匹配出上述各项生理参数下人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及含量,按照匹配程度的大小依次顺序输出各个商品编号;消费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点击触屏显示器11中的商品选择按键,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付款取货;二是将手指伸入到检测槽14中,等待设定时间(5S左右),控制器2将检测的结果结合着推荐的商品信息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消费者结合着自己的喜好选择推荐的商品,当然,这时候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非推荐的商品进行购买。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采集的指纹信息与存储的指纹信息不匹配时,询问用户需要什么饮料;(2)当用户在短时间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者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当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要求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推送装置会强制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购买后如何提醒用户关注健康并饮用健康饮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数据库中未存储未知用户的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显示询问信息,由用户自主选择商品,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存储上述信息,也能够利用消费者多次的购物经历(每次的检测结果都会存储到消费者对应的个人健康存储区中),为消费者输出一身体健康变化趋势表,方便消费者知晓并查询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用户健康信息,消费商品信息,以及根据存储的消费记录及身体参数为消费者推荐有益健康的商品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引导用户健康消费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利于用户健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短期内连续消费不健康商品时发出警示信息(例如当用户在短时间内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当消费者无视警示信息继续购买不健康商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用户健康考虑容易想到拒绝提供相关商品或强行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等有利于用户健康的商品,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无创血糖检测仪6、温度检测仪7以及脉搏检测仪8,可以测血糖、测温度、测脉搏。在此基础上,其他常规生理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可以将消费者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存储,当消费者短时间内再次购买的时候,可以调用消费者上次存储的健康信息为消费者推荐一些有益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存储上述信息,也能够利用消费者多次的购物经历(每次的检测结果都会存储到消费者对应的个人健康存储区中),为消费者输出一身体健康变化趋势表,方便消费者知晓并查询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消费者推荐有益健康的商品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引导用户健康消费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会存储消费者的多次购物经历,而且,自助售卖机的消费提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出于为用户健康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短期内连续消费不健康商品时发出警示信息(例如当用户在短时间内连续拿出多瓶带刺激性饮料或酒类饮料时,发出提醒语音或画面),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当消费者无视警示信息继续购买不健康商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用户健康考虑容易想到拒绝提供相关商品或强行推送牛奶或醒酒饮料等有利于用户健康的商品,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予以实施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