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LED照明设备的改进的均化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LED照明设备的改进的均化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76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5172
优先权日:2013-01-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536.7
申请日:2014-01-14
复审请求人:罗布照明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房元锋
合议组组长:孙敏
参审员:杨婧
国际分类号:F21V9/10,F21V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536.7、名称为“用于LED照明设备的改进的均化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罗布照明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罗布照明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988631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定向的光束照明设备,用于将多种不同颜色的LED组合为单一均匀化的光束,所述照明设备包括:
多个LED阵列(20、30、40),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并且其中所述多个LED组中的至少一个的输出能够独立于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其它组而被控制;以及
多个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其适于将由所述LED阵列(20、30、40)发射的光(26、36、46)组合并且被设计为透射或反射在所述多个LED阵列(20、30、40)中使用的LED的离散波长峰值;其中所述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允许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所述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定向的光束照明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善颜色均匀性的LED舞台灯光照明设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二向色滤光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允许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据此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控组合后光线颜色。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LED阵列(20、30、40),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修改为“多个分别用于发射不同波长范围的光的LED阵列(20、30、40),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同一波长范围内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实现范围并不包括“多个LED阵列,其中至少一个阵列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不同发光波长的LED芯片”。进一步来说,现有技术中,人们仅发现了不需要具有混色功能的光学器件的单个多色彩阵列或者是具有混色光学器件的多个单色彩阵列。但是,现有技术却并未教导或启示这样一种多阵列系统,其中至少一个阵列具有多色彩LED。即,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照明设备,其具有多个分别用于发射不同波长范围的光的LED阵列,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同一波长范围内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优异于现有技术,本申请正是由于采用了具有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的照明设备,才得以实现包括四个或更多个不同颜色的LED系统的输出光束的良好的均匀化。(2)对比文件1也并不涉及/也未公开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以下特征:多个二向色滤光器被设计为透射或反射在多个LED阵列中使用的LED的离散波长峰值;以及,至少一个二向色滤光器被配置为允许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3)在本申请中,通过使用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可以直接从二向色滤光器接收光线,而不需经过任何其它透镜,因此如对比文件1的“复眼透镜对300”在本申请公开的系统中也可以省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同一波长范围内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并且其中所述多个LED组中的至少一个的输出能够独立于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其它组而被控制;(2)二向色滤光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允许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2019年06月18日和2019年06月26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依据请求原则,合议组将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继续审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多个分别用于发射不同波长范围的光的LED阵列(20、30、40)”修改为“多个分别用于发射不同波长范围的光的圆形的LED阵列(20、30、40)”,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其接收由所述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射出的全部光束(56),且所述光束(56)不穿过任何介于中间的透镜”。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定向的光束照明设备,用于将多种不同颜色的LED组合为单一均匀化的光束,所述照明设备包括:
多个分别用于发射不同波长范围的光的圆形的LED阵列(20、30、40),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同一波长范围内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并且其中所述多个LED组中的至少一个的输出能够独立于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其它组而被控制;
多个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其适于将由所述LED阵列(20、30、40)发射的光(26、36、46)组合并且被设计为透射或反射在所述多个LED阵列(20、30、40)中使用的LED的离散波长峰值;其中所述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允许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所述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以及
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其接收由所述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射出的全部光束(56),且所述光束(56)不穿过任何介于中间的透镜。”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成员由组长孙敏、主审员房元锋、参审员赵士祯变更为组长孙敏、主审员房元锋、参审员杨婧。复审请求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定向的光束照明设备。对比文件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改善颜色均匀性的LED舞台灯光照明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1-0058段,附图1、13):分别发出红光、绿光、蓝光(相当于多种不同颜色,多个不同波长范围)的三个LED阵列110(相当于多个LED阵列)发出的三束光经透镜阵列120后形成三束近平行光,这三束近平行光通过分光合色装置200进行混光汇聚成一束光射往聚焦透镜400(相当于组合为单一光束,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通过复眼透镜300的各透镜单元310得到很好的亮度均匀性和颜色均匀性(相当于均匀化光束,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分光合色装置200包括两个分光合色滤光片230,分光合色滤光片230是二向色片(即二向色滤光器),两个二向色片透射或反射多个LED阵列110中使用的LED芯片111发出的光(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三个LED 阵列110分别发射红绿蓝三色光,其必然具有红绿蓝三种离散波长峰值,其上的组成LED 阵列110的LED芯片111必然是发射具有这三种离散波长峰值的光;两个复眼透镜对300和聚焦透镜400构成的光学系统(相当于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也接收分光合色滤光片230射出的全部光束,并且所述光束不再穿过其他中间透镜,且该光学系统也可以改善光斑的均匀性并实现聚焦(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1,1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中至少一个LED阵列具有多个LED组,所述多个LED组具有同一波长范围内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并且其中所述多个LED组中的至少一个的输出能够独立于所述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其它组而被控制;(2)二向色滤光器中的至少一个被配置为允许至少一个LED阵列的多个LED组的不同的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3)LED阵列为圆形。据此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补偿色域并提高均匀性;(2)组合不同颜色光线实现彩色投影;以及(3)控制光束形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改善投影显示的色域而增加相应的不同颜色波长的光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了三个红绿蓝LED阵列进行彩色投影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这样的三个阵列中增加新的同一波长范围内的具有不同离散波长峰值的LED组进而对相应的色域进行扩展;另外,在三基色彩色投影显示领域,为了获得需要的颜色并改善混光后的均匀性而对三基色光源的发光强度分别进行独立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为了改善色域而增加的LED组的输出也进行单独控制以实现改善效果的可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二向色滤光器可分为高通、低通、带通或者带阻型等类型,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二向色滤光器能够实现反射或者透射一个或者多个离散波长或者波长范围的光,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至少一个二向色滤光器反射一个波长的光而透射另一个波长的光是一种常规的混合不同光束的方式,为了实现彩色投影显示而进行混色时本领域技人员自然容易想到选择使用合适类型的二向色滤光器,以使至少一个LED阵列中的多个LED组的不同离散波长峰值穿过而不受影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LED阵列采用圆形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或投影显示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常规的控制出射光束形状的几何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认为:(1)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是,本申请的LED阵列为圆形,如说明书附图的图2至图4所示的圆形LED阵列20、30、40。在穿过二向色滤光器152和154之前,每个LED的光穿过单独的第二光学系统58以准直并引导各个LED光束。尽管没有明确限定到达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的光束56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在本申请中,光束56的形状受到LED阵列以及预混合第二光学系统58的控制,而且没有任何其它光学元件影响光束56的形状。(2)对比文件1的复眼透镜单元310并不接收合光装置200发出的全部光束213(或图13的233)。每个复眼透镜单元310仅接收光束213/233的一部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是,本申请的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在使用时,直接接收由光均化器10(图8中为100)射出的全部光束56。而且,所述光束56并不穿过任何介于其间的透镜,在光均化器与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之间并不需设置任何其它的光学透镜。相较于以对比文件1为例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照明设备实现了包括四个或更多个不同颜色的LED系统的输出光束的良好的均匀化,且结构更加简单。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正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的记载“示出的阵列20是圆形的,然而,本发明不受限于此,并且阵列20可以是选自(但不限于)圆形、方形、矩形、六角形或 八角形的任意形状”,由上述记载可知,LED阵列采用圆形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或投影显示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常规的几何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通过光源、透镜、棱镜等光学系统实现对光束的整形以获得所需的光束形状和特定的光学特性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的选择仅仅由圆形LED阵列和光学系统58来控制光束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2)对比文件1中的复眼透镜对300中的每一个透镜虽然只接收部分光束,但是其作为一个整体,也接收了全部光束。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复眼透镜对300和聚焦透镜400构成的光学系统也接收分光合色滤光片230射出的全部光束,并且所述光束不再穿过其他中间透镜,且该光学系统也可以改善光斑的均匀性并实现聚焦(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1,13),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仅仅包括一个器件,因此复眼透镜对300和聚焦透镜400构成的光学系统与本申请的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的位置和作用相同,修改后的特征“聚焦和均化光学器件(60),其接收由所述二向色滤光器(52、54;152、154)射出的全部光束(56),且所述光束(56)不穿过任何介于中间的透镜”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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