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0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17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5353.4
申请日:2015-07-10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凌霄
合议组组长:吴斌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5353.4,名称为“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347911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对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
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包括:
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获取所述管理子系统内的企业管理事件;
根据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包括:
从预设服务器接收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工作状态由所述预设服务器根据所述预设联系人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得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包括: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多个联系人相关时,将简要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关联区域;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仅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详细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的预设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工作状态相关的补充信息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充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状态维持时间、状态发生地点、代理联系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检测到针对所述预设联系人的通信事件,且所述预设联系人工作状态为预设状态时,暂停所述通信事件的执行,并显示针对所述工作状态的提示信息;
根据接收到的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用户操作指令,处理所述通信事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针对所述工作状态的提示信息,包括:展示所述预设联系人对应的代理联系人的描述信息;
所述根据接收到的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用户操作指令,处理所述通信事件,包括: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联系代理联系人时,将所述通信事件的通信目标更改为所述代理联系人,或在所述通信目标中添加所述代理联系人;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忽略代理联系人时,恢复所述通信事件;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停止联系时,终止所述通信事件。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10.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企业管理系统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分别对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
根据任一用户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设定的预设联系人,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推送至所述任一用户,以使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功能页面被所述任一用户触发时,所述预设功能页面对相关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进行展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包括:
通过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获取所述管理子系统内的企业管理事件;
根据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包括:
根据每个用户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到任一用户针对所述预设联系人发起的通信事件;
当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为预设状态时,向所述任一用户返回针对所述工作状态的提示消息。
14.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对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
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
展示单元,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获取所述管理子系统内的企业管理事件;
根据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从预设服务器接收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工作状态由所述预设服务器根据所述预设联系人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得到。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单元具体用于: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多个联系人相关时,将简要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 预设联系人的关联区域;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仅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详细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的预设区域。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补充信息展示单元,将所述工作状态相关的补充信息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补充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状态维持时间、状态发生地点、代理联系人。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提示单元,当检测到针对所述预设联系人的通信事件,且所述预设联系人工作状态为预设状态时,暂停所述通信事件的执行,并显示针对所述工作状态的提示信息;
处理单元,根据接收到的针对所述提示信息的用户操作指令,处理所述通信事件。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提示单元具体用于:展示所述预设联系人对应的代理联系人的描述信息;
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联系代理联系人时,将所述通信事件的通信目标更改为所述代理联系人,或在所述通信目标中添加所述代理联系人;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忽略代理联系人时,恢复所述通信事件;当所述用户操作指令为停止联系时,终止所述通信事件。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为企业即时通讯应用。
23.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从企业管理系统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分别对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
推送单元,根据任一用户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设定的预设联系人,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推送至所述任一用户,以使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功能页面被所述任一用户触发时,所述预设功能页面对相关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进行展示。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通过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获取所述管理子系统内的企业管理事件;
根据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每个用户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26.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单元,接收到任一用户针对所述预设联系人发起的通信事件;
提示单元,当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为预设状态时,向所述任一用户返回针对所述工作状态的提示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新增了执行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电子设备权利要求27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28,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具体如下:对比文件1不存在“企业管理事件”与“个人状态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依赖于用户关注并需要手动设定个人状态,而本申请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且据此获取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企业管理事件”,自动分析处理以生成用户的个人状态,解决了如何及时更新企业用户的工作状态的技术问题;与此同时,对比文件1是直接调取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记载的原始数据,而本申请中的企业管理事件更具有公信力,据此得到的个人工作状态信息更加准确、更加具有参考价值,解决了如何提高个人工作状态信息的可靠性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8都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增加的权利要求27-28的内容如下:
“2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实现如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其特征在于,该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中,实质审查部门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进行审查,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3、27-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权利要求24-26克服了该缺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11、15、24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10、14和23中,并将上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从权利要求2、11、15、24中删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8。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10-11、14-15、23-2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对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其中,所述企业管理事件是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
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包括:
根据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10.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企业管理系统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分别对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其中,所述企业管理事件是通过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根据任一用户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设定的预设联系人,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推送至所述任一用户,以使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功能页面被所述任一用户触发时,所述预设功能页面对相关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进行展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别获取每个用户 的工作状态,包括:
根据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14.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对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其中,所述企业管理事件是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
展示单元,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23. 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从企业管理系统分别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分别对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其中,所述企业管理事件是通过与企业中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推送单元,根据任一用户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设定的预设联系人,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推送至所述任一用户,以使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功能页面被所述任一用户触发时,所述预设功能页面对相关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进行展示。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确定对应的工作状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存在对多维度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综合比对,无需人为地参与企业管理事件的搜集、筛选、定性分析等诸多繁琐的过程,分析过程无需单独登录各个管理子系统,简化了用户操作,解决了如何提高工作状态的准确度和生成效率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仅是将获取的个人助理信息直接进行显示,而完全不存在对所获取的内容进行分析的过程,无法获得具有全面性的分析结果;(2)权利要求1涉及到企业内的员工管理场景,通过对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使得即时通讯应用显示处理生成的信息区别于原始信息,而对比文件1仅在于非企业的个人应用场景,没有受到统一的管理规范的约束,面临的技术改进点为:如何实现对个人助理信息的即时同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设计构思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获得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进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2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47911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中个人助理信息的提示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2-60段,附图1-2、5):该方法由服务器完成,S11,从预先设置的即时通讯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上述个人助理信息可以包括:行程、工作事项或个人状态等等(即获取即时通讯应用中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实现S11的方法具体可以为:从预先设置的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实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S12,向该用户或该用户的联系人提示该个人助理信息,可选的,实现向该用户的联系人提示该个人助理信息,以我的助手等人物化的图标颜色变化跳动来提醒该个人助理信息,当然也可以将个人助理信息显示在IM联系人的个性签名上,其中可以替换该个性签名,也可以将个人助理信息显示在个性签名之后(IM联系人的个性签名所在页面为预设功能页面,即当所述预设功能页面与所述预设联系人相关时,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展示于所述预设功能页面);该方法具有将用户的行程公开给指定权限联系人的特点。服务器内安装一个人助理模块来实现对联系人权限、待办事件、行程安排和其他助理信息的管理,待办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待办事件插件来设定,行程可以通过行程安排插件来设定,其他的事务设定可以通过其他个人事务管理插件设定(各个待办事件的插件即为各个维度的预定义数据通道,即所述管理事件是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对与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2)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后对用户进行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的展示,而对比文件1是向用户提示预设联系人的个人助理信息并展示。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准确的个人工作状态以及如何避免资源浪费。
对于区别(1),一般企业的员工请假、出差等情况都需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层层审批,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使得员工的工作状态结论更为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进行改进,通过即时通讯用户所在企业的管理系统获取该用户的行程安排、工作事项、个人状态等企业管理事件的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后得出该用户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的结论,实现获取准确的个人工作状态;对于区别(2),为了使得用户针对性地查看某个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由用户触发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的显示,如:当用户点击预设联系人的聊天界面时,该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信息才会显示,避免显示用户不需要的信息,浪费资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60段,附图1-2、5):S11,从预先设置的即时通讯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上述个人助理信息可以包括:行程、工作事项或个人状态等等(即根据与预设联系人相关的事务信息,确定工作状态)。一般企业的员工请假、出差等情况都需要在企业管理系统各个管理子系统中进行层层审批,而为了使员工的工作状态更为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根据个人助理信息来确定工作状态进行改进,从企业管理系统下的各个管理子系统获取相关管理事件审批信息后分析得到工作状态结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段):服务器中存储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从预先设置的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实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相当于从预设服务器接收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服务器内安装一个人助理模块来实现对联系人权限、待办事件、行程安排和其他助理信息的管理,待办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待办事件插件来设定,行程可以通过行程安排插件来设定,其他的事务设定可以通过其他个人事务管理插件设定。而一般企业的员工请假、出差等情况都需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层层审批,为了使员工的工作状态更为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服务器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进行改进,使得服务器根据员工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得到工作状态结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57段):获取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可以一次获取一个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也可以一次获取多个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在6月30号向联系人A、B、C提示用户1的行程,其中公开的行程可以为部分行程,也可一次提示用户1的所有行程,本发明不局限提示行程的具体提示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中存储有多个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且在预设功能页面上可以显示某个联系人的所有行程信息或部分行程信息。而在即时通讯技术领域,由于各个功能界面的空间有限,当显示多个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时,在关联区域只是进行简要展示,当显示某个预设联系人时,在预设区域全面显示该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2-49段):向联系人A、B、C提示用户1的个人助理信息,该个人助理信息具体可以为:“7月1号上海”(即工作状态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49段):向联系人A、B、C提示用户1的个人助理信息,该个人助理信息具体可以为:“7月1号上海”(即工作状态维持时间和发生地点)。而当联系人不在岗也需要及时处理相关事件时,在该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信息中补充代理联系人的相关信息,便于紧急工作的正常执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避免影响事件的处理效率,当通信事件的另一方联系人不在岗时,暂停该通信事件的执行,显示针对该场景的提示,根据用户根据提示发起的操作指令来处理该通信事件,如直接中断该通信事件、将通信目标更改为代理联系人或添加代理联系人、忽略代理联系人并恢复该通信事件、或停止联系终止该通信事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使用企业即时通讯应用来进行员工之间的交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中个人助理信息的提示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2-60段,附图1-2、5):该方法由服务器完成,S11,从预先设置的即时通讯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上述个人助理信息可以包括:行程、工作事项或个人状态等等(即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实现S11的方法具体可以为:从预先设置的IM用户个人助理信息列表中实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个人助理信息;S12,向该用户或该用户的联系人提示该个人助理信息,可选的,实现向该用户的联系人提示该个人助理信息(即根据任一用户在即时通讯应用中设定的预设联系人,将所述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推送给任一用户),以我的助手等人物化的图标颜色变化跳动来提醒该个人助理信息,当然也可以将个人助理信息显示在IM联系人的个性签名上,其中可以替换该个性签名,也可以将个人助理信息显示在个性签名之后(IM联系人的个性签名所在页面为预设功能页面,即在预设功能页面对相关的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进行展示);该方法具有将用户的行程公开给指定权限联系人的特点。服务器内安装一个人助理模块来实现对联系人权限、待办事件、行程安排和其他助理信息的管理,待办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待办事件插件来设定,行程可以通过行程安排插件来设定,其他的事务设定可以通过其他个人事务管理插件设定(各个待办事件的插件即为各个维度的预定义数据通道,即所述管理事件是通过所述即时通讯应用与各个维度下的管理子系统之间的预定义数据通道而获得的)。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从企业管理系统获取每个用户的工作状态,所述工作状态是通过分别对与每个用户相关的企业管理事件进行分析得到;(2)检测到所述即时通讯应用的预设功能页面被触发后对用户进行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的展示,而对比文件1是向用户提示预设联系人的个人助理信息并展示。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准确的个人工作状态以及如何针对性显示用户需要的信息。
对于区别(1),一般企业的员工请假、出差等情况都需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层层审批,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使得员工的工作状态结论更为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进行改进,通过即时通讯用户所在企业的管理系统获取该用户的行程安排、工作事项、个人状态等企业管理事件的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后得出该用户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的结论,实现获取准确的个人工作状态;对于区别(2),为了使得用户针对性地查看某个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由用户触发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的显示,如:当用户点击预设联系人的聊天界面时,该预设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信息才会显示,避免显示用户不需要的信息,浪费资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类似的理由,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13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一般企业的员工请假、出差等情况都需要在企业管理系统各个管理子系统中进行层层审批,而为了使员工的工作状态更为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服务器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进行改进,从企业管理系统下的各个管理子系统获取员工发起的企业审批事件的审批结果分析得到工作状态结论;为了避免影响事件的处理效率,当通信事件的另一方联系人的工作状态为预设状态,如不在岗时,暂停该通信事件的执行,显示针对该场景的提示以便后续进行处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22是与权利要求1-9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采用功能单元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公知常识,基于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3是与权利要求10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采用功能单元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公知常识,基于类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4-26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提示装置,但权利要求24-26的主题名称却是一种方法,导致权利要求24-2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假设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4-26的主题名称修改为装置,但由于上述权利要求是与权利要求11-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采用功能单元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公知常识,基于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独立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独立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由于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3段):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完成,相应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即用于存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而采用处理器执行相应的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执行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权利要求27-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内安装一个人助理模块来实现对联系人权限、待办事件、行程安排和其他助理信息的管理,待办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待办事件插件来设定,行程可以通过行程安排插件来设定,其他的事务设定可以通过其他个人事务管理插件设定,各个事务的插件即为各个维度的预定义数据通道,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一样也存在对多维度的管理事件进行综合比对,多维度的数据具有全面性,且通过插件自动获取;与此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员工的工作状态结论更为直观,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进行简单分析给出一个关于该用户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的结论,实现获取准确直观的个人工作状态;(2)企业的组成就是各个员工,通过企业管理系统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各种插件获取即时通讯用户的各种个人助理信息,使得该用户的联系人可以实时获知该用户的状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员工的工作状态结论更为准确,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通过即时通讯用户所在企业的管理系统获取该用户的行程安排、工作事项、个人状态等企业管理事件的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后得出该用户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的结论,实现获取准确的个人工作状态。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实质,都是实时获知预设人员的工作状态,将表明工作状态的信息展示给他人,便于及时查看和了解。因此,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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