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向调节暗铰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向调节暗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01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45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87559.5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5D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表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87559.5,名称为“多向调节暗铰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2018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向调节暗铰链,包括
扇铰轴(1),轴线垂直于门窗扇转动面安装在门窗扇上;
框铰轴(3),平行于所述扇铰轴(1)设置在门窗框的框体内;
铰链臂(2),一端连接在所述扇铰轴(1)上,可相对所述门窗扇绕所述扇铰轴(1)转动;另一端连接在所述框铰轴(3)上,可相对所述门窗框绕所述框铰轴(3)转动;并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扇调节机构,具有设置在所述门窗扇与所述扇铰轴(1)之间的扇调节装置;
臂调节机构,设置在构成所述铰链臂(2)的扇侧臂(21)和框侧臂(22)之间,可将所述扇侧臂(21)和所述框侧臂(22)固连为一整体;
所述扇调节机构与所述臂调节机构的调节方向相互垂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扇调节机构进行水平方向的调节,而所述臂调节机构进行竖直方向的调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扇调节装置具有用于固定在所述门窗扇上的调节座(4)及枢转地连接所述扇铰轴(1)铰的调节架(5);所述调节架(5)与所述调节座(4)之间设有沿水平调节方向调节的水平调节机构,所述水平调节方向为门窗扇扇面的水平方向;所述臂调节机构具有设置在所述扇侧臂(21)和所述框侧臂(22)之间调整竖向调节方向相互移动位置的竖向调节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扇调节装置还具有设置在所述调节座(4)与所述调节架(5)之间的水平锁定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平调节机构具有垂直于所述水平调节方向设置在所述调节座(4)上的座调节板(43),及对应于所述座调节板(43)垂直于所述水平调节方向设置在所述调节架(5)上的架调节板(53);成型在所述座调节板(43)及所述架调节板(53)之一上轴向平行于水平调节方向的水平通孔(54),成型在另一个上与所述水平通孔(54)配合位置上的水平调节孔(44),及一个穿过所述水平通孔(54)并与所述水平调节孔(44)螺接的水平调节螺钉(6)。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扇调节装置还具有设置在所述调节座(4)与所述调节架(5)之间的水平锁定机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平锁定机构具有在所述调节座(4)与所述调节架(5)之一调节架(5)之一上沿水平调节方向成型的水平调节长孔(45),与所述水平调节长孔(45)对应地成型在另一个上的水平锁紧孔(55),及穿过所述水平调节长孔(45)并与所述水平锁紧孔(55)螺接的水平锁紧螺钉(7)。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座(4)包括一个平行于门窗扇扇面设置的主座体(41)及从所述主座体(41)上下至少一端水平延伸的座延伸板(42),在所述座延伸板(42)上设置所述座调节板(43)并成型所述水平调节长孔(45)和所述水平锁紧孔(55)之一;所述调节架(5)包括一个平行于门窗扇扇面设置的主架体(51)及从所述主架体(51)对应所述座延伸板(42)的一端水平延伸的架延伸板(52),在所述架延伸板(52)上设置所述架调节板(53)并成型所述水平调节长孔(45)和所述水平锁紧孔(55)之中的另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延伸板(42)在所述主座体(41)上下两端各设一个;所述架延伸板(52)在所述主架体(51)上下两端各设一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两所述架延伸板(52)在竖直方向上分别位于两所述座延伸板(42)的外侧;所述水平调节孔(44)成型在所述座调节板(43)上,所述水平通孔(54)成型在所述架调节板(53)上;所述水平调节长孔(45)成型在所述座延伸板(42)上,所述水平锁紧孔(55)成型在所述架延伸板(52)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座延伸板(42)上靠近所述门窗扇临近所述门窗框的侧边固定设置有安装板(46),所述安装板(46)垂直于所述座延伸板(42)且处于所述座延伸板(42)靠所述门窗扇铰接侧侧边的一侧;在所述安装板(46)上与所述水平调节孔(44)轴向对应的位置成型有用于调节工具穿过的工装孔(47)。
12. 根据权利要求3-10任一项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竖向调节机构具有垂直于所述竖向调节方向设置在所述扇侧臂(21)上的扇臂调节板(23),及对应于所述扇臂调节板(23)垂直于所述竖向调节方向设置在所述框侧臂(22)上的框臂调节板(24);成型在所述扇臂调节板(23)及所述框臂调节板(24)之一上轴向平行于竖向调节方向 的竖向通孔(26),成型在另一个上与所述竖向通孔(26)配合位置上的竖向调节孔(25),及一个穿过所述竖向通孔(26)并与所述竖向调节孔(25)螺接的竖向调节螺钉(8)。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扇臂调节板(23)设置在所述扇侧臂(21)上下一端或两端;所述框臂调节板(24)设置在所述框侧臂(22)与所述扇臂调节板(23)对应的位置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3-11任一项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臂调节机构还具有设置在所述扇侧臂(21)与所述框侧臂(22)之间之间的竖向锁定机构。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竖向锁定机构具有在所述扇侧臂(21)和所述框侧臂(22)之一上沿竖向调节方向成型的竖向调节长孔(27),与所述竖向调节长孔(27)对应地成型在另一个上的竖向锁紧孔(28),及穿过所述竖向调节长孔(27)并与所述竖向锁紧孔(28)螺接的竖向锁紧螺钉(9)。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向调节暗铰链,其特征在于:所述竖向调节长孔(27)及所述竖向锁紧孔(28)分为至少两列设置在所述扇侧臂(21)及所述框侧臂(22)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节第一、二段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还要客观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这一规定表明,在“背景技术”中,所引证的现有技术只应当是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作为所有改进的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的文字及附图可以得出: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且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节第三段规定:“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故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框铰轴(3)设置在门窗框的框体内;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以及补充到说明书的相应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审查意见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JP特开2007211577A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去甚远,并不相关。审查意见中这样随便引用原本就不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来试图说明本申请在权利要求1中补充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其内容并不是该引证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能将引证文件的全部内容都作为专利法第33条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其次,在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的文字及附图虽然可以得出:在门窗扇闭合状态,铰链臂主体处于框体内的空腔中。但本申请在引证该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时,并没有提及铰链臂主体是否处于框体的空腔中,而是陈述了单轴暗铰链通过两段铰链间设有调节孔,其通过调整紧固件在调节孔中的位置对铰链宽度进行调整,从而导致调节需要有足够经验才能调整到所需要求问题;本申请是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扇调节机构和臂调节机构的分别调整并结合相互垂直的调节方向,旨在解决多轴暗铰链因误差所带来的门扇与门框密闭不严的技术问题,使得调节更加直观、便捷,提高调整效率。也即,本申请并不是针对铰链臂主体处于框体内的空腔中而进行的改进,背景技术所引证的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的铰链臂主体处于框体内的空腔中,并不属于专利法第33条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原权利要求1中以及说明书第10段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并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2018年3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表达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
1. 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3月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并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该增加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在说明书第10段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并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该增加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进一步认为: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节中明确规定:“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依照通常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所表明的毫无疑义地是引证文件整体的内容;申请人将“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这一技术特征补充到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使申请文件的文字表述满足清楚完整的要求,其修改是符合规定的。2)由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第2段之(3)所规定的可知,原始引证在申请文件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文件与依照审查员的检索结果对背景技术进行的补充修改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文件,在依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时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允许对背景技术部分中引证文件的修改,而否定原始引证文件记载的内容属于本申请原始公开的一部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原始申请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必然得到“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的多向调节暗铰链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扇调节机构和臂调节机构的分别调整并结合相互垂直的调节方向,旨在解决多轴暗铰链因误差所带来的门扇与门框密闭不严的技术问题,使得调节更加直观、便捷,提高调整效率,本申请并不是针对铰链臂主体处于框体内的空腔中而进行的改进,也即不管铰链臂主体是否处框体内的空腔中,均可以通过扇调节机构和臂调节机构的分别调整并结合相互垂直的调节方向,解决多轴暗铰链因误差所带来的门扇与门框密闭不严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是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所涉及的“单轴暗铰链通过两段铰链间设有调节孔,其通过调整紧固件在调节孔中的位置对铰链宽度进行调整,从而导致调节需要有足够经验才能调整到所需要求问题”而进行的改进;实际上,原始申请文件中虽然在背景技术引证的现有技术CN203175234U及CN201850889U中记载了“在所述门窗扇闭合状态,所述铰链臂(2)主体处于所述框体内的空腔中”,但将该特征并入原始权利要求1组合成新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必然得到,不属于专利法第33条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其次,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加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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