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设备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75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61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84561.1
申请日:2014-05-04
复审请求人:阿尔卡特朗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钰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亓晓旭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84561.1,名称为“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设备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尔卡特朗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55744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056112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a用户设备发送附着请求信息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
b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
c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发送附着完成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类型信息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所述网络设备更新所述用户设备的地址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用户设备发送去附着请求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根据所述去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去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去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网络设备与所述用户设备所对应的基站释放连接;
-根据所述去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基站建立信令。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所述用户设备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
-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用户设备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
7.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发送装置,用于将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
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网络设备所发送的附着接受信息,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相对应;
完成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将附着完成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认证响应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去附着请求发送装置,用于将去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
去附着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网络设备所发送的去附着接受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更新确定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
更新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
11.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
接受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将附着接受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
完成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完成信息,其中,所述附着完成信息与所述附着接受信息相对应。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认证请求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与所述用户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地址更新装置,用于更新所述用户设备的地址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去附着请求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去附着请求信息;
去附着接受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去附着请求信息,将去附着接受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
14.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切换请求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将与所述用户设备相对应的附着类型切换请求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类型切换请求中包括附着类型更新信息。
15.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以及如权利要求1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设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i为“所述附着请求‘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述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中被传递”,其中‘仅信令’是一种全新的附着类型,简化了MTC的NAS协议,消除了非必要的用于承载建立的消耗与延迟,其所对应的“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这种传输方式,是用于附着请求的;而且本申请的“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是包含在“用户设备发送给网络设备的附着请求信息”中的,即采用“仅信令”方式进行附着是由用户设备发送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附着过程是正常建立的,其“无需建立用户面承载”并非用于附着过程,因而其通过控制面信令所传输的属于业务数据,并非是对附着过程的限制,而且其是由MME根据取得的签约数据所确定的,处理设备不同;(2)“网络设备向用户设备发送附着接受信息”是附着过程的关健步骤之一,无此步骤则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7、11和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8-10、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7和11中增加特征“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和“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MME不为UE不提供EPS承载服务”以及“MME在网络附着过程中不为UE建立PDN连接,包括不为UE签约任何接入点名称APN,不为UE提供支持连接态移动性所需的服务,不为UE提供支持LIPA的PDN连接,不为UE建立ESM上下文,不为UE执行ESM管理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处理方式与本申请中的“仅信令”模式下的处理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获取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并接收用户设备通过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上行业务数据,根据传输指示信息,将上行业务数据通过核心网网关实体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数据量较低的业务数据可以通过控制面信令直接进行传输,无须建立用户面承载”,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与“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相关的信息;(2)本申请采用“仅信令”的方式来解决“如何进一步对用于MTC的NAS协议进行简化”的技术问题,具体地由于本申请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该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可见本申请是一种新的附着类型,其消除了非必要的用于承载建立的消耗与延迟,节省了LTE/EPC网络资源,能够支持具有小数据传输的MTC设备。因此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和11内容如下:
“1. 一种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a用户设备发送附着请求信息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b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c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发送附着完成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7.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发送装置,用于将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网络设备所发送的附着接受信息,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相对应,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完成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将附着完成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
“11.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接受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将附着接受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完成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完成信息,其中,所述附着完成信息与所述附着接受信息相对应。”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9 年03 月0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7、11和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8-10、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下:(1)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和特征“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和特征“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7中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特征和特征“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1中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9;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10、14,并适应性的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仅信令”方式解决了如何进一步对用于MTC的NAS协议进行简化的技术问题,其“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是一种强制的附着类型,不随UE的能力信息而改变,即使UE有能力进行普通附着,当其收到“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时,也需要进行“仅信令附着”;而对比文件1的“指示UE的能力信息”是在“UE核心网能力信息”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指示UE不支持EPS承载服务”,因此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附着类型信息;(2)本申请利用“触发切换条件”以及“附着更新信息”解决及时更新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网络设备的附着类型的技术问题;具体地,能够基于“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来自动确定“触发切换条件”,然后基于“触发切换条件”来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且是基于场景来确定附着类型,因此本申请实现了对附着类型的自动与及时更新,并非是简单的“重配或更新”;(3)对比文件1未明确指出网络附着过程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由于本领域的通信数据交互均以3GPP规范为标准,而根据3GPP TS23.401规范,NAS附着流程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没有动机以及启示在NAS附着过程中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因此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a用户设备发送附着请求信息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b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c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发送附着完成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所述用户设备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
-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用户设备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类型信息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所述网络设备更新所述用户设备的地址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所述用户设备发送去附着请求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根据所述去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去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用户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去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网络设备与所述用户设备所对应的基站释放连接;
-根据所述去附着接受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基站建立信令。
6.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发送装置,用于将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网络设备所发送的附着接受信息,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相对应,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完成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将附着完成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更新确定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
更新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认证响应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去附着请求发送装置,用于将去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
去附着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网络设备所发送的去附着接 受信息。
9.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请求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请求信息,其中,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并且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
接受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将附着接受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完成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完成信息,其中,所述附着完成信息与所述附着接受信息相对应;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切换请求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将与所述用户设备相对应的附着类型切换请求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附着类型切换请求中包括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认证请求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与所述用户设备进行认证鉴权;
地址更新装置,用于更新所述用户设备的地址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网络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去附着请求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去附着请求信息;
去附着接受发送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去附着请求信息,将去附着接受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
12. 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系统,其中,所述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以及如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9年03月06 日和2019年05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55744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056112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演进的分组系统EPS承载服务控制方法及移动性管理实体MME,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7-0091段,附图2及权利要求1-20):图2示出了用户设备UE向eNodeB发送附着请求,eNodeB向MME转发该附着请求(相当于用户设备发送附着请求信息至网络设备),所述MME具体可以从UE上报的附着消息中,获取指示UE不支持EPS承载服务的UE核心网能力信息;在网络附着过程中,所述MME不为所述UE建立分组数据网PDN连接(不建立PDN连接则必然不会建立EPS承载相关的信息,隐含公开了所述附着消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即附着请求消息和附着接受消息中不会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不为所述UE激活默认承载,原attach过程中的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令交互都不需执行,其他步的信令交互过程中,同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息都不需传输,删除会话请求/响应等步骤也不需要执行(即所述携带指示UE能力信息这种具体的附着请求指示了网络设备不为UE建立非必要的承载,相当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MME向eNodeB发送附着接受信息,eNodeB附着完成信息至MME(相当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网络设备发送附着接受信息至所述eNodeB;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所述eNodeB发送附着完成信息至所述网络设备)。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2)权利要求1中附着接受信息发送到用户设备、附着完成信息由用户设备发送;对比文件1只显示了在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的发送过程;(3)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所述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4)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所述用户设备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用户设备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网络资源、如何通知附着结果以及如何更新附着类型。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CN102056112A)公开了一种传输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18段,及权利要求1-19):接收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附着请求;根据所述附着请求,获取所述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将获取到的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设备,所述传输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后,采用上行控制面信令传输上行业务数据;接收所述用户设备通过所述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所述上行业务数据(相当于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消息被传递);本发明通过获取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并接收用户设备通过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上行业务数据,根据传输指示信息,将上行业务数据通过核心网网关实体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数据量较低的业务数据可以通过控制面信令直接进行传输,无须建立用户面承载,节省了网络资源,相对于控制面和用户面均建立完毕后再传输业务数据的传输模式,还减少了数据传输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在机器类型通信中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以节省网络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节省网络资源。对于上述区别(2),附着消息所针对的附着对象是用户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而在附着接受和完成后将附着结果消息传送给用户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知附着结果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3)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机器类型通信MTC针对的对象为机器且属于小量数据传输,而IMS是针对多媒体业务的服务,紧急呼叫一般针对移动终端用户,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节省网络资源附着过程不建立任何非必要承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上述网络附着过程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同时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对于上述区别(4),在通信领域中,为了满足多种类型场景的适用,通过重配或更新的方式来实现适配或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通过设定预定条件的方式来触发切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面对不同时间段或不同环境下的附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以时间或环境的变化为触发条件,并通过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用户设备附着方式的更新。因此,在面对不同附着类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发送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用户设备附着方式的更新/变化。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通信领域中响应信息与请求信息相对应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因此,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类型信息相对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如图2所示,在附着请求之后,有鉴权相关的流程,还有更新位置请求和确认流程(相当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所述网络设备更新所述用户设备的地址信息)。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在通信领域中,例如LTE或EPS中,附着与去附着是相对应存在的流程,有附着过程也对应存在去附着过程。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网络使用完毕后发起去附着流程以释放网络资源,而具体的请求消息、接受消息以及交互信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去附着流程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用户设备,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演进的分组系统EPS承载服务控制方法及移动性管理实体MME,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7-0091段,附图2及权利要求1-20):图2示出了用户设备UE向eNodeB发送附着请求,eNodeB向MME转发该附着请求(相当于将附着请求信息发送至网络设备),所述MME具体可以从UE上报的附着消息中,获取指示UE不支持EPS承载服务的UE核心网能力信息;在网络附着过程中,所述MME不为所述UE建立分组数据网PDN连接(不建立PDN连接则必然不会建立EPS承载相关的信息,隐含公开了所述附着消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附着请求消息和附着接受消息中不会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不为所述UE激活默认承载,原attach过程中通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令交互都不需执行,其他步的信令交互过程中,同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息都不需传输,删除会话请求/响应等步骤也不需要执行(即所述携带指示UE能力信息这种具体的附着请求指示了网络设备不为UE建立非必要的承载,相当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MME向eNodeB发送附着接受信息(相当于所述网络设备发送的附着接受信息,所述附着接受信息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相对应),eNodeB附着完成信息至MME(相当于根据所述附着接受信息,将附着完成信息发送至所述网络设备)。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2)权利要求6中的用户设备包括用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的请求发送装置、接受获取装置和完成发送装置,接受获取装置用于获取附着接受信息,完成发送装置用于发送附着完成信息;对比文件1只显示了在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的发送过程;(3)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所述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4)该设备还包括更新确定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确定附着类型更新信息,其中,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更新装置,用于根据所述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用户设备更新与所述网络设备相对应的NAS附着。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网络资源以及如何通知附着结果、如何模块化实现设备以及如何更新附着类型。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CN102056112A)公开了一种传输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18段,及权利要求1-19):接收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附着请求;根据所述附着请求,获取所述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将获取到的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设备,所述传输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后,采用上行控制面信令传输上行业务数据;接收所述用户设备通过所述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所述上行业务数据(相当于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消息被传递);本发明通过获取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并接收用户设备通过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上行业务数据,根据传输指示信息,将上行业务数据通过核心网网关实体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数据量较低的业务数据可以通过控制面信令直接进行传输,无须建立用户面承载,节省了网络资源,相对于控制面和用户面均建立完毕后再传输业务数据的传输模式,还减少了数据传输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在机器类型通信中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以节省网络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节省网络资源。对于上述区别(2),附着消息所针对的附着对象是用户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而在附着接受和完成后将附着结果消息传送给用户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知附着结果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不同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3)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机器类型通信MTC针对的对象为机器且属于小量数据传输,而IMS是针对多媒体业务的服务,紧急呼叫一般针对移动终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节省网络资源附着过程不建立任何非必要承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上述网络附着过程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同时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对于上述区别(4),在通信领域中,为了满足多种类型场景的适用,通过重配或更新的方式来实现适配或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通过设定预定条件的方式来触发切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面对不同时间段或不同环境下的附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以时间或环境的变化为触发条件,并通过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用户设备附着方式的更新;此外,通过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如图2所示,在附着请求之后,有鉴权相关的流程(相当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所述用户设备与所述网络设备进行认证鉴权)。而且,通过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6或7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在通信领域中,例如LTE或EPS中,附着与去附着是相对应存在的流程,有附着过程也对应存在去附着过程。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网络使用完毕后发起去附着流程以释放网络资源,而通过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网络设备,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演进的分组系统EPS承载服务控制方法及移动性管理实体MME,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7-0124段,附图2-4及权利要求1-20):附图2示出了用户设备UE向eNodeB发送附着请求,eNodeB向MME转发该附着请求(相当于获取用户设备所发送的附着请求信息),所述MME具体可以从UE上报的附着消息中,获取指示UE不支持EPS承载服务的UE核心网能力信息;在网络附着过程中,所述MME不为所述UE建立分组数据网PDN连接(不建立PDN连接则必然不会建立EPS承载相关的信息,隐含公开了所述附着消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附着请求消息和附着接受消息中不会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不为所述UE激活默认承载,原attach过程中通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令交互都不需执行,其他步的信令交互过程中,同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息都不需传输,删除会话请求/响应等步骤也不需要执行(即所述携带指示UE能力信息这种具体的附着请求指示了网络设备不为UE建立非必要的承载,相当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MME向eNodeB发送附着接受信息(相当于根据所述附着请求信息,发送附着接受信息),eNodeB附着完成信息至MME(相当于获取附着完成消息,所述附着完成信息与所述附着接受消息相对应)。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所述“仅信令”的方式中,所有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在消息方法中被传递;(2)权利要求9中的网络设备包括用于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的请求获取装置、接受发送装置和完成获取装置,附着接受信息发送到用户设备、附着完成信息由用户设备发送;对比文件1只显示了在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的发送过程;(3)所述“仅信令”模式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所述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4)该设备还包括切换请求装置,用于根据预定的触发切换条件,将与所述用户设备相对应的附着类型切换请求发送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其中,所述附着类型切换请求中包括附着类型更新信息,所述触发切换条件包括时间变化和/或环境变化。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网络资源以及如何实现具体的设备、如何通知附着结果以及如何更新附着请求类型。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CN102056112A)公开了一种传输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18段,及权利要求1-19):接收所述用户设备发送的附着请求;根据所述附着请求,获取所述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将获取到的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设备,所述传输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所述传输指示信息后,采用上行控制面信令传输上行业务数据;接收所述用户设备通过所述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所述上行业务数据(相当于数据传输仅通过信令消息被传递);本发明通过获取用户设备的传输指示信息,并接收用户设备通过上行控制面信令发送的上行业务数据,根据传输指示信息,将上行业务数据通过核心网网关实体发送给服务器,从而使得数据量较低的业务数据可以通过控制面信令直接进行传输,无须建立用户面承载,节省了网络资源,相对于控制面和用户面均建立完毕后再传输业务数据的传输模式,还减少了数据传输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在机器类型通信中通过信令来传输数据以节省网络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节省网络资源。对于上述区别(2),附着消息所针对的附着对象是用户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eNodeB和MME之间的附着接受信息和附着完成信息,而在附着接受和完成后将附着结果消息传送给用户终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知附着结果的惯用手段;此外,通过不同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3)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机器类型通信MTC针对的对象为机器且属于小量数据传输,而IMS是针对多媒体业务的服务,紧急呼叫一般针对移动终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节省网络资源附着过程不建立任何非必要承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上述网络附着过程不支持IMS服务以及紧急呼叫,同时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对于上述区别(4),在通信领域中,为了满足多种类型场景的适用,通过重配或更新的方式来实现适配或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通过设定预定条件的方式来触发切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面对不同时间段或不同环境下的附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以时间或环境的变化为触发条件,并通过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用户设备附着方式的更新;此外,通过装置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通信设备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9或10,其附加技术特征所包含的各装置单元执行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而在系统设计时,通过相应的方法和功能设计与之对应的单元模块来完成各部分功能,进而构成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3、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器类型通信的NAS附着的系统,在通信领域,由用户设备和网络设备构成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户设备以及如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设备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其组成的系统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面对的对象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两者均是机器类型通信MTC终端,均是为了减少数量众多MTC终端对于网络资源的消耗;其次,因为面对的对象是MTC终端,而MTC终端的固有特性为通信资源受限且传输数据小量,因而其能力信息才会不支持EPS承载等服务,其指示能力信息的附着消息便能够指示不为UE建立非必要的承载,即使面对的是其他类型终端,若附着消息中懈怠了不为UE建立非必要承载的指示,其也同样为其他类型终端不建立非必要承载;且对比文件1中指示不为UE建立非必要承载的这种附着消息下的附着流程与本申请中“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下的附着流程相同,因此能够相当于所述附着请求信息中包括“仅信令”附着类型信息。
(2)在通信领域中,为了满足多种类型场景的适用,通过重配或更新的方式来实现适配或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根据实际条件的不同,例如不同的UE、不同的待传输数量或数据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发送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用户设备附着方式的更新或切换;而且,在通信领域通过预定条件来触发更新或切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实现更新或切换的惯用手段,例如在面对的终端能力发生变化、待传送数据的类型发生变化或者面对的是具有不同属性特征的时间段,因而面对不同时间或环境下的附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面对实际条件的变化通过附着类型更新信息的方式来触发附着方式的更新或切换。
(3)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网络附着过程中,所述MME不为所述UE建立分组数据网PDN连接,不为所述UE激活默认承载,原attach过程中通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令交互都不需执行,其他步信令交互过程中,同PDN连接建立、修改、删除相关的信息都不需传输,删除会话请求/响应等步骤也不需要执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不建立PDN连接,则必然不会建立EPS承载相关的信息,隐含公开了所述附着消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附着请求消息和附着接受消息中均不会包含承载相关信息。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承载相关信息。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MTC针对的对象为机器且属于小量数据传输,而3GPP TS23.401也是针对普通的NAS附着,其余需传输小量数据的大量MTC终端是针对不同对象的,且IMS是针对多媒体业务的服务,紧急呼叫一般针对移动终端,因此在节省网络资源附着过程不建立任何非必要承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面向传输小量数据的MTC终端的网络附着过程不支持大业务量的IMS服务及面向移动终端的紧急呼叫,同时附着接受消息中不包含IMS语音的信息以及紧急服务支持指示信息。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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