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及分选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及分选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7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5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3472.5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B07C5/34(2006.01);B07C5/36(2006.01);B21K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而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3472.5,名称为“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及分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3381409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3917196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下方的机架和设置在机架上的左侧板、右侧板和气缸支座,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转动轴和梭料板,在转动轴上焊接有转动板,在气缸支座上设置有90°旋转气缸,在转动轴和90°旋转气缸之间设置有联轴器,所述转动板具有与水平面成135°和45°的两个位置状态;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处安装有红外线探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限位板,当转动板位于与水平面成135°的位置状态时,转动板上端紧贴在限位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正下方设置有废料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分别设置有固定套,在固定套内设置有铜套,所述转动轴两端采用间隙配合分别安装于左侧板和右侧板的铜套内。
5. 一种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90°旋转气缸处于初始位置,并使自动分选装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步骤二、红外线探头对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S1螺栓加热温度进行实时监测:
(1)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出现过烧现象时,令90°旋转气缸动作,通过联轴器带动转动轴转动,转动轴带动转动板做90°旋转,使自动分选装置处于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
(2)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由过烧状态恢复正常时,令90°旋转气缸立即复位,使自动分选装置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常生产状态是指转动板与水平面成135°,S1螺栓由板式加热器加热后从出料口经转动板到梭料板上,最终由梭料板梭到压型料盘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是指转动板与水平面成45°,过烧料从板式加热器的出料口落入废料斗中。”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的主题名称为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②设置在机架上的左侧板、右侧板,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转动轴和梭料板,在气缸支座上设置有90°旋转气缸,在转动轴和90°旋转气缸之间设置有联轴器,转动板具有与水平面成135°和45°的两个位置状态;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处安装有红外线探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棒料加热后分选装置直接用于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后的检测和分选,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能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行适应性调整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的主题名称为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且S1螺栓自板式加热器出料口进入分选流程;②气缸为90°旋转气缸;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出现过烧现象时,令90°旋转气缸动作,通过联轴器带动转动轴转动,转动轴带动转动板做90°旋转,使自动分选装置处于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其他驱动转动板旋转的方式从而实现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的自动分选。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棒料加热后分选方法转用于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后的检测和分选,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中,一般采用板式加热器对S1螺栓进行加热,因而S1螺栓自板式加热器出料口进入分选流程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能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进行适应性调整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90°旋转气缸带动转动板做90°旋转,使过烧料做自由落体运动直接落入正下方的废料斗中,从而将过烧料自动分选出来;(2)对比文件1中的转轴3和分料板9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轴6和转动板5:对比文件1中的分料板9中部与转轴固接,转轴3本身不转动,转动的是分料板9,而本申请中转动轴6带动转动板5转动;(3)对比文件2的开关8不能等同本申请的转动板5,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门8仅起到门的作用,而本申请中转动板5可以引导合格品沿着转动板5梭到梭料板4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是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而言的,即如何选择一种其它驱动转动板旋转的方式。针对申请人所强调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分料板9的旋转将合格品和过烧料被分拣至不同的收料机构中,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将过烧料分拣出来的技术效果,且两者分拣的思路一致,均为温度检测——挡板引导至不同收料区。至于自由落体运动落入正下方的收料机构中的是过烧料还是合格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2)针对转轴和转动板的事实认定:审查员对于上述两个技术术语的事实认定是基于其名称,即可转动的轴和可转动的板。申请人所强调的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审查员已经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并利用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结合启示进行评述。(3)针对开关门的事实认定:审查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门认定为本申请中的转动板也是基于“转动板”这一技术术语的名称,其是否可以引导合格品沿着转动板梭到梭料板4上则是由于转动板与其它结构件的连接关系所决定的,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门虽然未对合格品进行引导,但是这不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采用旋转气缸驱动转动轴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设置在机架上的左侧板、右侧板,转动轴和梭料板设置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在气缸支座上设置有90°旋转气缸,转动板具有的两个位置状态分别是与水平面成135°和45°的两个位置状态,在转动轴和90°旋转气缸之间设置有联轴器;②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的具体装置,机架设置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下方,红外线探头安装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使板转动的驱动装置从而实现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的自动分选。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气缸为90°旋转气缸;旋转气缸通过联轴器带动转动轴转动,转动轴带动转动板做90°旋转;②具体为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且S1螺栓自板式加热器出料口进入分选流程;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出现过烧现象时,自动分选装置处于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由过烧状态恢复正常时,自动分选装置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能做出的简单适应性改变,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轴3和分料板9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轴6和转动板5。(3)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关门8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板5。(4)基于前述理由,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棒料加热后自动分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0012]段,图1-4):包括支架1(即本申请的机架)、倒料板2、转轴3(对应本申请的转动轴)、转轴轴套4、通过框架相联的上承料板5和下承料板6(上承料板5和下承料板6一起对应本申请的梭料板)、连杆7、连杆支撑体8、分料板9(对应本申请的转动板),倒料板2的一端与支架1焊接固联,倒料板2的另一端与上承料板5的前端分别位于转轴轴套4的两侧并均与转轴轴套4焊接固联;所述上承料板5倾斜设置,其与转轴轴套4相联的前端为高端;通过与支架1和倒料板2均焊接固联而固设的连杆支撑体8与连杆7的中部铰接,连杆7的下部与气缸12的活塞杆相联,该气缸12的后端与支架1铰接;连杆7的上部与分料板9的下部铰接,且二者相联的铰轴13置于连杆7的滑槽7a中;分料板9的中部与转轴3焊接固联,转轴3置于转轴轴套4中;在分料板9上方设有作为温度传感器的红外线测温仪10(即本申请的红外线探头),分料板9可由气缸12、连杆7带动绕转轴3转动;初始状态将分料板9上端设为倒向上承料板5一侧(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一个位置状态);棒料下落前,红外线测温仪10检测其温度,当棒料从分料板9上方下落时,红外线测温仪10如检测到棒料温度在正常范围内时,整个机构不动作,棒料被导向倒料板2,为合格品;当红外线测温仪10检测到棒料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PLC控制对应的自控阀使得气缸12的活塞杆回收,分料板9上端倒向倒料板2一侧(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另一个位置状态),棒料被导向上承料板5,该种不合格品被分选出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设置在机架上的左侧板、右侧板,转动轴和梭料板设置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在气缸支座上设置有90°旋转气缸,转动板具有的两个位置状态分别是与水平面成135°和45°的两个位置状态,在转动轴和90°旋转气缸之间设置有联轴器;②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的具体装置,机架设置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下方,红外线探头安装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板转动从而实现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的自动分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分选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图1-2):包括两块侧板1(对应本申请的左侧板和右侧板)、底座2、旋转气缸3、光电感应器4、合格品通道5和不合格品通道6,底座2上固定有两块侧板1,两块侧板1之间设有合格品通道5和不合格品通道6,合格品通道5与不合格品通道6之间安装有开关门8(对应本申请的转动板),开关门8底端固定有门轴9(即本申请的转动轴),开关门8上的门轴9通过旋转气缸3控制,合格品通道5处于常闭状态(此状态中开关门的位置状态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一个位置状态),不合格品通道6处于常开状态,光电传感器置于合格品通道5出口,能统计合格品数量,提供合格品通道关门信号给控制机箱,用测试导线测试产品,将测试好的产品从检测分选器上端开口处放入,假如为合格,合格品通道门打开(此状态中开关门的位置状态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另一位置状态),不合格品通道门关闭,产品经过出口时,光电感应器提供信号给控制机箱,计数、关闭合格品通道门,假如为不合格,产品则会从常开的不合格通道出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旋转气缸驱动转动轴转动从而带动与转动轴固定连接的板转动,达到该板能在两个不同位置之间来回切换”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板转动的技术问题时,会有动机地采用旋转气缸驱动转动轴从而带动板转动。而具体选择转动板能转动的角度以及转动板两个位置状态与水平面的具体角度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使用联轴器来连接旋转气缸和转动轴、设置气缸支座、将转动轴和梭料板设置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限定操作区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常规选择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为了保证S1螺栓滑落时转动板的稳定,在机架上设置左侧板、右侧板,并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转动轴和用于将物料导出的梭料板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分选对象不同,但两者都属于对工件加热-进行检测分拣的领域,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通过红外线探头检测-旋转转动板使检测后的物料落入不同的收料机构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又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分选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棒料加热后分选装置用于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后的检测和分选,将机架设置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下方,红外线探头安装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的棒料加热后分选装置用于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分选时做出的适应性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限位板,当转动板位于与水平面成135°的位置状态时,转动板上端紧贴在限位板上”。限位板的作用是为了使转动板能固定保持与水平面成135°,然而设置限位板来固定部件的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正下方设置有废料斗”。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转动板的转动从而使物料进入不同的落料通道,因而,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将废料斗设置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的正下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分别设置有固定套,在固定套内设置有铜套,所述转动轴两端采用间隙配合分别安装于左侧板和右侧板的铜套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转轴3置于转轴轴套4(对应本申请的铜套)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设置轴套来使得转动轴稳定转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上分别设置有固定套,在固定套内设置有铜套,并将转动轴两端采用间隙配合分别安装于左侧板和右侧板的铜套内都是使转轴顺畅工作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棒料加热后自动分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图1-4):分料板9(对应本申请的转动板)可由气缸12(对应本申请的旋转气缸)、连杆7带动绕转轴3(对应本申请的转轴)转动;初始状态将分料板9上端设为倒向上承料板5一侧(对应本申请的步骤一);棒料下落前,红外线测温仪10(相当于本申请的红外线探头)检测其温度(对应本申请的步骤二),当棒料从分料板9上方下落时,红外线测温仪10如检测到棒料温度在正常范围内时,整个机构不动作,棒料被导向倒料板2,为合格品;当红外线测温仪10检测到棒料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PLC控制对应的自控阀使得气缸12的活塞杆回收,分料板9上端倒向倒料板2一侧,棒料被导向上承料板5,该种不合格品被分选出来;当红外线测温仪10检测到棒料温度高于合格温度时,PLC控制两自控阀,不仅使得气缸12的活塞杆回收,同时使得气缸11的活塞杆外伸,分料板9上端倒向倒料板2一侧,同时挡料板5b被上推,棒料先被导向上承料板5,再从挡料板5b对应的孔中下落到下承料板6上,该种不合格品被分选出来。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气缸为90°旋转气缸;旋转气缸通过联轴器带动转动轴转动,转动轴带动转动板做90°旋转;②具体为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方法,且S1螺栓自板式加热器出料口进入分选流程;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出现过烧现象时,自动分选装置处于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由过烧状态恢复正常时,自动分选装置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板转动从而实现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的自动分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分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7]-[0018]段,图1-2):包括两块侧板1(对应本申请的左侧板和右侧板)、底座2、旋转气缸3、光电感应器4、合格品通道5和不合格品通道6,底座2上固定有两块侧板1,两块侧板1之间设有合格品通道5和不合格品通道6,合格品通道5与不合格品通道6之间安装有开关门8(对应本申请的转动板),开关门8底端固定有门轴9(即本申请的转动轴),开关门8上的门轴9通过旋转气缸3控制,合格品通道5处于常闭状态(此状态中开关门的位置状态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一个位置状态),不合格品通道6处于常开状态,光电传感器置于合格品通道5出口,能统计合格品数量,提供合格品通道关门信号给控制机箱,用测试导线测试产品,将测试好的产品从检测分选器上端开口处放入,假如为合格,合格品通道门打开(此状态中开关门的位置状态对应本申请转动板的另一位置状态),不合格品通道门关闭,产品经过出口时,光电感应器提供信号给控制机箱,计数、关闭合格品通道门,假如为不合格,产品则会从常开的不合格通道出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旋转气缸驱动转动轴转动从而带动与转动轴固定连接的板转动,达到该板能在两个不同位置之间来回切换”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板转动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旋转气缸驱动转动轴从而带动板转动。在此基础上,具体选择转动板能转动的角度为9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进行的常规选择,而使用联轴器来连接旋转气缸和转动轴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常规选择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分选对象不同,但两者都属于对工件加热后进行检测分拣的领域,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通过红外线探头检测-旋转转动板使检测后的物料落入不同的收料机构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棒料加热后分选方法转用于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后的检测和分选,在此基础上,“使得S1螺栓自板式加热器出料口进入分选流程;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出现过烧现象时,自动分选装置处于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当红外线探头监测到来自于板式加热器的S1螺栓加热温度由过烧状态恢复正常时,自动分选装置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调整可得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正常生产状态是指转动板与水平面成135°,S1螺栓由板式加热器加热后从出料口经转动板到梭料板上,最终由梭料板梭到压型料盘内”,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动分选过烧料的状态是指转动板与水平面成45°,过烧料从板式加热器的出料口落入废料斗中”。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转动板转动到不同位置从而使得合格和不合格的物料落入不同的收料通道的基础上,其转动板在两种状态时的具体角度例如本申请的135度和45度是根据具体的落料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这样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S1螺栓由板式加热器加热后从出料口经转动板到梭料板上,最终由梭料板梭到本领域常用的装置压型料盘内;过烧料从板式加热器的出料口落入废料斗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适应性调整就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强调:(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本发明公开的是一种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自动分选装置;②在左侧板和右侧板之间设置有转动轴和梭料板,在转动轴上焊接有转动板,在气缸支座上设置有90°旋转气缸,在转动轴和90°旋转气缸之间设置有联轴器,所述转动板具有与水平面成135°和45°的两个位置状态;在板式加热器出料口附近的水平位置处安装有红外线探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 1 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S1螺栓头部压型加热时产生的过烧料自动分选出来。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加热后的棒料进行自动分选,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轴3和分料板9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轴6和转动板5,对比文件1的分料板9的中部与转轴3焊接固联,分料板9由气缸12、连杆7带动绕转轴3转动,因此对比文件1的转轴3本身并不转动,转动的是分料板9。而本申请的转动板5的下端焊接于转动轴6上,联轴器10采用间隙配合安装于转动轴6和90°旋转气缸11之间,当90°旋转气缸11动作时,通过联轴器10带动转动轴6转动(即转动轴6本身要绕其轴心线转动),转动轴6带动转动板5做90°旋转。(3)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关门8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板5,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关门8仅起到门的作用,即挡住合格品通道,使其处于常闭状态;当开关门8打开,让合格品进入合格品通道;当产品不合格时开关门8关上,挡住合格品通道,从而使不合格产品从常开的不合格品通道出来。而本申请的转动板5的作用是:在正常生产状态时,转动板5与水平面成135°,合格产品(即S1螺栓)由板式加热器13加热后从出料口落到转动板5上面,随后再从转动板5上梭到梭料板4上,最终由梭料板4梭到压型料盘内由操作者进行压型操作;即在正常生产状态时,转动板5对合格产品具有引导作用,使合格产品沿着转动板5梭到梭料板4上;而当产品不合格时,转动板5旋转90°与水平面成45°,不合格产品做自由落体运动直接落入正下方的废料斗中。(4)基于前述理由,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可以按照三个步骤进行:(i)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ii)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审查过程中,由于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在发明的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iii)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是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申请,例如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对比文件1的转轴3和分料板焊接固定,两者一起转动,本申请的转动轴和转动板也焊接,两者一起转动。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旋转驱动力直接作用于板9,本申请中旋转驱动力直接作用于转动轴,转轴带动转动板转动。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的评述,上述区别已经体现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3)对比文件2中的开关门8和门轴9固定连接,门轴9通过旋转气缸3控制,从而控制开关门8转动,即旋转驱动力直接作用于转轴,转轴从而带动转动板一起转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旋转驱动力直接作用于转轴从而使得转轴和转动板一起转动。而利用板对产品进行引导使得产品到达预定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转动板对合格产品具有引导作用也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4)虽然对比文件1的转轴3和分料板9、对比文件2的开关门8与本申请的转动板5均不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轴和转动板,但其并不影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相对现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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