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音乐播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7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4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42743.2
申请日:2013-08-07
复审请求人: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志彪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申砾
国际分类号:H04R3/00,H04B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公知常识与该对比文件相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2743.2,名称为“音乐播放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2566541Y,公告日为2003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227310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2段(即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乐播放系统,包括:
一手持装置,包括一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扬声器;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用以将一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调制信号并将该第一调制信号传送至该第一扬声器以输出一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数字音响,包括一主机以及一音箱用以播放一数字音乐文件,且该数字音响还包括一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麦克风,用以接收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控制信息;
其中,于该数字音响接收该控制信息后,该数字音响依据该控制信息执行相应的一控制行为;
其中该手持装置的该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包括:
一第一编码器,用以将该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脉冲信号;
一载波发生器,用以产生一高频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音频调制器,用于将该第一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一调制信号;
其中该高频声波信号的频率介于12KHz至20KHz之间;
其中该手持装置为一智能型手机或一平板电脑;
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或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数字音响的该第一声波信号解读器包括:
一第一前置处理器,用以调整一第一电信号以降低干扰,其中该第一电信号于该第一麦克风接收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时产生;
一第一音频解调器,用以将该第一电信号还原为该第一脉冲信号;以及
一第一信息解译器,用以将该第一脉冲信号转换为该控制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第一前置处理器为一滤波器或一放大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手持装置还包括一屏幕用以提供一使用者介面,其中该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选择传送该控制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控制信息为一配对指令。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
该数字音响还包括:
一第二发送端控制器,该第二发送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二扬声器;以及
一第二声波信号发生器,用以将该数字音响的一音响装置识别码转换为一第二调制信号并将该第二调制信号传送至该第二扬声器以控制该第二扬声器输出一第二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该手持装置还包括:
一第二接收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二麦克风,用以接收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二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音响装置识别码;
其中于该数字音响接收该控制信息后,该第二发送端控制器将该音响装置识别码转换为该第二调制信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数字音响的该第二声波信号发生器包括:
一第二编码器,用以将该音响装置识别码转换为一第二脉冲信号;
一载波发生器,用以产生一高频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二音频调制器,用于将该第二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二调制信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手持装置的该第二声波信号解读器包括:
一第二前置处理器,用以调整一第二电信号以降低干扰,其中该第二电信号于该第二麦克风接收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时产生;
一第二音频解调器,用以将该第二电信号还原为该第二脉冲信号;以及
一第二信息解译器,用以将该第二脉冲信号还原为该音响装置识别码。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乐播放系统,其中该手持装置还包括一屏幕用以提供一使用者介面,其中该使用者介面用以供一使用者选择启动一配对流程。”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数字音响即依据控制信息而识别手持装置请求自前一次暂停处开始播放”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扬声器可以在识别手持装置后从上次停止的地方自动播放音乐。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乐播放系统,包括:
一手持装置,包括一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扬声器;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用以将一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调制信号并将该第一调制信号传送至该第一扬声器以输出一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数字音响,包括一主机以及一音箱用以播放一数字音乐文件,且该数字音响还包括一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麦克风,用以接收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控制信息;
其中,于该数字音响接收该控制信息后,该数字音响依据该控制信息执行相应的一控制行为;
其中该手持装置的该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包括:
一第一编码器,用以将该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脉冲信号;
一载波发生器,用以产生一高频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音频调制器,用于将该第一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一调制信号;
其中该高频声波信号的频率介于12KHz至20KHz之间;
其中该手持装置为一智能型手机或一平板电脑;
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或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
数字音响即依据控制信息而识别手持装置请求自前一次暂停处开始播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9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中该手持装置为一智能型手机或一平板电脑;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或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数字音响即依据控制信息而识别手持装置请求自前一次暂停处开始播放”,并将“且该第一扬声器系用以播放该手持装置的音频内容以及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其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都有其各自对应的二进制脚本,且于二进制脚本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前更加入一起始信号,而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后更加入一终止信号”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了节省传统手持装置的无线通信模块成本,提出了利用手持装置故有的扬声器以及数字音响故有的麦克风作为讯号传感器的技术,而现今使用音频信号作为无线通信的技术,都使用了独立专门的超声波传感器做为发送与接收的用途,而本申请为了节省硬件成本,不可能使用独立专门设置的超声波传感器,且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使用独立专门设置的超声波传感器的行为甚至可视为本申请发明目的以及主要技术特征的相反教导和相反的技术启示。(2)所有对比文件皆未公开使用二进制编码,更未公开相似于本申请“于控制指令信号以及手持装置识别信号之前后加入了起始信号以及终止信号”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音乐播放系统,包括:
一手持装置,包括一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发送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扬声器;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用以将一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调制信号并将该第一调制信号传送至该第一扬声器以输出一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数字音响,包括一主机以及一音箱用以播放一数字音乐文件,且该数字音响还包括一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其中该第一接收端控制器包括:
一第一麦克风,用以接收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控制信息;
其中,于该数字音响接收该控制信息后,该数字音响依据该控制信息执行相应的一控制行为;
其中该手持装置的该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包括:
一第一编码器,用以将该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脉冲信号;
一载波发生器,用以产生一高频声波信号;以及
一第一音频调制器,用于将该第一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一调制信号;
其中该高频声波信号的频率介于12KHz至20KHz之间,且该第一扬声器系用以播放该手持装置的音频内容以及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
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其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都有其各自对应的二进制脚本,且于二进制脚本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前更加入一起始信号,而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后更加入一终止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2566541Y,公告日为2003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227310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音乐播放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送与接收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1页第9-24行、第2页第13-15行、第2页第28行-第3页第5行、第4页第2-8行,附图1a、3,权利要求1-2、7、10-11):一种超声波的发送与接收装置,包括一个发送器和一个接收器,该发送器能响应一组指令发送音频信号或按所述指令的要求在预定时间发射超声波信号,可包含一台带有能够发送超声波信号和音频信号的扬声器(相当于播放发送器的音频内容以及调制声波信号)的收音机、电视机或计算机,扬声器同个人计算机相连使得包含在计算机运行程序中的一组指令能在程序运行的预定时间发送出超声波形式的指令;该接收器包含一个麦克风、一个微处理器解码器和控制器、以及能够将麦克风接收的所述超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其传送至解码器以实现所述功能的装置,所述功能可以是声音的、视觉的、动作或其组合(麦克风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麦克风”,微处理器解码器和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一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控制信息”);当一条指令在计算机中执行时,程序通过扬声器发送超声波脉冲形式的指令,这一信号被麦克风检出并转换成电信号传送给微处理器解码器,然后,解码器对信号进行解码,驱动相应的动作、视觉和声音器件;超声编码由一系列调宽声波脉冲组成,各声波脉冲之间用一个短的静音时间分开,每条编码共有16个脉冲,宽脉冲代表逻辑1,窄脉冲代表逻辑0,一条指令可以由一个或多个16位码代表,一条典型的指令码“1011000010111010”;例如,玩具狗在接收到超声信号时,可实现狗叫的声音功能。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公开了发送端控制器和接收端控制器,其中发送端将指令编码为声波脉冲信号,将该声波脉冲信号通过扬声器发送给接收端,接收端通过麦克风接收该音频信号,并通过微处理器解码器对信号进行解码,以实现相应的动作,比如,让玩具狗实现狗叫的声音功能,其中采用的指令采用二进制指令。发送端能够将控制信号编码为声波脉冲信号,则隐含公开了其中包含有声波信号发生器、载波发生器,以便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脉冲信号,并将其调制到声波信号上以传输。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数字音响包括一主机以及一音箱用以播放一数字音乐文件,该控制信息包括至少一播放控制指令以及一手持装置识别码,其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都有其各自对应的二进制脚本,且于二进制脚本中,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前更加入一起始信号,而该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之后更加入一终止信号;(2)该第一声波信号发生器包括:一第一编码器,用以将该控制信息转换为一第一脉冲信号,和第一音频调制器,用于将该第一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一调制信号;高频声波信号的频率介于12KHz至20KHz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什么信号实现声波控制系统,以及如何选择声波信号的频率。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接收端为玩偶或机器人的例子,个人计算机控制填充玩偶或机器人来根据声波传输的指令实现动作、视觉、声音或组合功能响应。由于可以根据声波传输的指令实现声音功能方面的响应,在此基础上,将这一技术方案应用到通过声波控制声音/音频的输出,如将其应用到家电如电视、多媒体系统、音视频系统等,为本领域的常规应用设置;在音频输出领域,既有模拟音频输出,也有数字音频输出,使用数字音响来播放数字音频属于本领域常规音频输出系统选择,数字音响包括主机以及输出音频的音箱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为了使得发送端和接收端相互匹配,在控制信息中增加发送控制端的识别信息,即手持装置识别码,从而区分出对应控制指令由哪个发送控制端来发起的属于本领域在多个控制设备下实现功能控制主体标识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超声编码由一系列调宽声波脉冲组成,各声波脉冲之间用一个短的静音时间分开,典型的指令码1011000010111010”的基础上,采用对应的二进制脚本作为播放控制指令以及手持装置识别码,并通过在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的前面加入起始信号,后面加入终止信号,以将播放控制指令以及该手持装置识别码与其它的指令分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采用编码器和音频调制器对信息进行编码及调制是信号发生器中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将控制信息转换为第一脉冲信号以及将第一脉冲信号调制到高频声波信号产生第一调制信号、声波可以为超声波也可以为音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音频信号是频率20Hz-20KHz的可听到的信号,在对比文件2公开指令可转换为声波传输的基础上,其具体频率选择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3页第5行):当一条指令在计算机中执行时,程序通过扬声器发送超声波脉冲形式的指令,这一信号被麦克风检出并转换成电信号传送给微处理器解码器,然后,解码器对信号进行解码,驱动相应的动作、视觉和声音器件;超声编码由一系列调宽声波脉冲组成,各声波脉冲之间用一个短的静音时间分开,每条编码共有16个脉冲,宽脉冲代表逻辑1,窄脉冲代表逻辑0,一条指令可以由一个或多个16位码代表,一条典型的指令码“1011000010111010”。
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麦克风检出超声波脉冲信号,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然后采用解码器对信号解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采用前置处理器、音频解调器和信息解译器等具体的手段实现对声波信号的接收和解码;在此基础上,在接收机方面,进行信号转换后为避免信号传输中信号质量变差,通过预先处理来对转换后的信号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信号处理手段,这一预先处理,如可进行干扰滤波、信号接收强度放大等,均为本领域常规设置;设置对应模块来执行相应的操作功能属于本领域实现单元功能模块化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4,在计算机/手机/平板屏幕上设置控制选项,用户通过选择对应控制选项使得计算机/手机/平板执行对应程序从而通过声波进行控制信息传输,属于本领域进行控制信息传输,提升人机交互便捷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发送接收装置间的快速配对。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声学信号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说明书第3-4、35、46-76、85-89段,附图3-5、7,权利要求23、27、30):无线通信系统包括第一设备1例如,基础设备和第二设备2例如,辅助设备,例如,第一设备1可以是移动电话,第二设备2可以是无线电话头戴式耳机;使用软件程序,第一设备1在与另一设备配对时,可以通过接收可听音调和解码所接收的音调,来通过话筒17接收包括在可听音调中的连接信息;当接收到声学信号时,第一设备1可以回复确认信号,确认信号可以相应于用于在蓝牙设备之间的连接过程中请求无线通信连接的请求信号,确认信号可以包括关于第一设备1的标识信息。
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技术领域相似,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作用为实现两个设备间通过声学传输标识信息和密钥,实现设备间快速配对。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备间应用声波来发起控制时应用于设备配对场景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上,将设备标识、密钥用声波来传输,将用户发起的配对指令设置成从手机等第一设备来发起以声波传输,属于本领域基于配对请求进行配对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6-54、64-66、71-73段):无线通信系统基本上包括第一设备1和第二设备2,例如,第一设备1可以是移动电话(即手持装置),第二设备2可以是无线电话头戴式耳机;第二设备2的处理器23在步骤51中生成伪随机密钥,类似PIN码,并且在步骤52中将诸如第二设备2的模型和名称的第二设备标识信息、和/或存储在存储器24中的附加信息,例如,当前时间、数据等等添加到伪随机密钥;在步骤53中,结果信息被编码并且添加同步序列;在步骤54中,通信信号被转换为包含伪随机密钥和标识信息的声学通信信号,同时,控制器23准备可听音调的传输以通过扩音器27(即第二扬声器)再现该声学信号;在步骤55中,ADC 26将从处理器23接收的声学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并且将该模拟信号提供给扩音器27(第二设备标识信息相当于第二设备的“识别码”,因此,相当于“第二设备2包括:第二发送端控制器,该第二发送端控制器包括:第二扬声器;以及第二声波信号发生器,用以将第二设备的一识别码转换为第二调制信号并将该第二调制信号传送至该第二扬声器以控制该第二扬声器输出第二调制声波信号”);第一设备1在步骤43中通过话筒17(即第二麦克风)捕获声学信号,在步骤44中,第一设备1通过分析声学信号来检测同步序列,并且尝试对声学信号进行解码,在步骤45中,第一设备1确定解码是否成功,如果解码成功,则第一设备1在步骤46中使用解码设备ID和密钥在无线信道上发送响应信号(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持装置还包括第二接收端控制器,包括:第二麦克风,用以接收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以及第二声波信号解读器,用以将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还原为该第二设备识别码”),并且在步骤47中在无线信道上与第二设备2安全地通信,如果解码失败,则第一设备1在步骤43中捕获新的信号。
在对比文件3公开第二设备为头戴式耳机的基础上,将其设置成能和手机进行蓝牙等无线配对和连接的其他设备,如数字音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应用下,第二设备的识别码即为音响装置的识别码。
通过手机发送配对指令给音响,音响接收到这一指令后,使得音响执行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第二设备向第一设备发送第二设备识别码实现快速配对的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配对触发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1-73段):第二设备2的处理器23在步骤51中生成伪随机密钥,类似PIN码,并且在步骤52中将诸如第二设备2的模型和名称的第二设备标识信息、和/或存储在存储器24中的附加信息,例如,当前时间、数据等等添加到伪随机密钥;在步骤53中,结果信息被编码并且添加同步序列;在步骤54中,通信信号被转换为包含伪随机密钥和标识信息的声学通信信号,同时,控制器23准备可听音调的传输以通过扩音器27再现该声学信号;在步骤55中,ADC 26将从处理器23接收的声学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并且将该模拟信号提供给扩音器27(结果信息被编码相当于“将第二设备识别码转换为第二脉冲信号”;控制器23准备可听音调的传输相当于本申请的“产生高频声波信号”,从处理器23接收的声学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并由扩音器27输出,相当于本申请的“将该第二脉冲信号调制至该高频声波信号以产生该第二调制信号”)。
将第二设备设置成能和手机进行蓝牙等无线配对和连接的其他设备,如数字音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应用下,第二设备的识别码即为音响装置的识别码;通过设置对应模块实现相应功能属于本领域功能模块化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7、66段):第一设备1可以是移动电话;第一设备1在步骤43中通过话筒17捕获声学信号(话筒用于将声信号转换为电信号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该第二电信号于该第二麦克风接收该第二调制声波信号时产生”),在步骤44中,第一设备1通过分析声学信号来检测同步序列,并且尝试对声学信号进行解码,在步骤45中,第一设备1确定解码是否成功,如果解码成功,则第一设备1在步骤46中使用解码设备ID和密钥在无线信道上发送响应信号,并且在步骤47中在无线信道上与第二设备2安全地通信,如果解码失败,则第一设备1在步骤43中捕获新的信号。
在对比文件3公开对第二电信号进行解码,在解码成功时可获得设备ID和密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解码是和编码相对应的逆过程。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7中对设备识别码进行编码和调制的评述,在接收端需要进行解调和解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进一步,进行信号转换后为避免信号传输中信号质量变差,通过预先处理来对转换后的信号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信号处理手段;设置对应模块来执行相应的操作功能属于本领域实现单元功能模块化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9,在计算机/手机/平板屏幕上设置控制选项,用户通过选择对应控制选项使得计算机/手机/平板执行对应程序从而实现配对流程,属于本领域进行控制信息传输,提升人机交互便捷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发送器无须一定包括一个个人计算机扬声器,它也可以由配备适当扬声器的电视和收音机等设备组成,只要所配置的扬声器能够发送必需的超声信号以及音频信号(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6-20行)。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限于使用独立专门的超声波传感器,而只要配备有能够发送相应的超声信号以及音频信号的扬声器即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采用声波信号进行通信,从而节省传统的无线通信模块。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超声编码由一系列调宽声波脉冲组成,各声波脉冲之间用一个短的静音时间分开,典型的指令码1011000010111010(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5行)。可见,其中已经公开了采用二进制编码作为控制指令,且采用短的静音时间作为各声波脉冲之间分隔,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不同的二进制编码进行区分的技术启示,而为了对不同的控制指令进行区分,无线通信领域中通常在控制指令的前后分别添加起始信号和终止信号。因此,在面对声波信号通信领域中为了区分声波信号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参考无线通信领域中区分无线通信信号的方式,采用起始信号和终止信号对各条控制指令进行编码,以将各个声波控制指令进行区分。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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