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和支付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1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9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9710.5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真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颜燕
国际分类号:H04B1/3827,H04W4/00,G06Q2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9710.5,名称为“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和支付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574458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包括PCB板(1)和设置在PCB板(1)上的支付模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所述支付模块(2)分别与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连接;
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座(5),所述电池(3)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电池座(5)上;
所述PCB板(1)上还铺设有吸波材料层(6),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封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非金属外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设定。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3)为可充电电池,所述有源支付模组上还设有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所述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3)连接。
5. 基于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有源支付模组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上设有用于放置所述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所述有源支付模组可拆卸的放置在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为穿戴式智能设备。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的卡槽,有源支付模块插设在卡槽中。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凹槽,有源支付模组按接在所述凹槽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6。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包括PCB板(1)和设置在PCB板(1)上的支付模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所述支付模块(2)分别与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连接;
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座(5),所述电池(3)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电池座(5)上;
所述PCB板(1)上还铺设有吸波材料层(6),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还包括用于封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非金属外壳;
所述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设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3)为可充电电池,所述有源支付模组上还设有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所述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3)连接。
3. 基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源支付模组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上设有用于放置所述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所述有源支付模组可拆卸的放置在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为穿戴式智能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 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的卡槽,有源支付模块插设在卡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凹槽,有源支付模组按接在所述凹槽中。”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1、电池座的设置不能被认定为现有的常规技术,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通过增设吸波材料层(6)可以有效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非接触通信性能,这一点是对比文件1没有详细公开的。该有源支付模组可以放置于任何产品中,增加了使用支付功能的产品类型,更好的满足了用户的使用需求,且该有源支付模组可以根据需要被封装成任何形状,非金属外壳对有源支付模组的安装起到了积极的有益效果,这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在对比文件1有记载或有技术上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PCB板上设置电池座,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电池座上是为了方便、灵活地拆卸和安装电池的常规实现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3]段):所述天线3的线圈31安装于一柔性电路板32上,在柔性电路板的背面刷上或涂上吸波材料,即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4]-[0086]段):将设备本体置于透明外壳中,即还包括用于封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非金属外壳。为了使外壳与支付模组能够灵活适配,以更好地保护内部元器件使其免受损坏,将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进行设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通知书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电池座的设置不能被认定为现有的常规技术。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通过增设吸波材料层(6)可以有效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非接触通信性能,这一点是对比文件1没有详细公开的。2、本申请不是简单地将电池和非接触感应天线设置在PCB板上,支付模块、电池以及非接触感应天线之间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支付模块、电池以及非接触感应天线集成产生的功能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3、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有记载或有技术上的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PCB板上设置电池座,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电池座上是为了方便、灵活地拆卸和安装电池的常规实现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0054]段):所述天线3的线圈31安装于一柔性电路板32上,在柔性电路板的背面刷上或涂上吸波材料。由于天线靠近金属会导致其性能下降,而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通信性能是在具有天线的电路板的另一侧铺设吸音材料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在电路板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以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通信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天线设置于PCB板上时,为了达到消除金属干扰的技术效果,有动机在PCB板的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使得吸波材料层与非接触感应天线分开设置于PCB板的两面。2、本申请的支付模块、电池以及非接触感应天线集成在一起实现了非接触支付的功能,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0060]段、[0082]段):控制模块41、读卡模块42、存储模块43和通信模块44相当于设置在PCB板上的支付模块,其中,读卡模块42:用于接收天线流入的请求电信号,并将请求电信号传给控制模块41,在PCB板4下方安装电池。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5]-[0144]段记载的内容,上述模块的相互作用同样也能够完成非接触支付功能。3、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通知书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5。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包括PCB板(1)和设置在PCB板(1)上的支付模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所述支付模块(2)分别与电池(3)和非接触感应天线(4)连接;
所述PCB板(1)上还设有电池座(5),所述电池(3)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电池座(5)上;
所述PCB板(1)上还铺设有吸波材料层(6),吸波材料层(6)与非接触感应天线(4)分开设置于PCB板(1)的两面;还包括用于封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非金属外壳;
所述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设定;
所述电池(3)为可充电电池,所述有源支付模组上还设有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所述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3)连接。
2. 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源支付模组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上设有用于放置所述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所述有源支付模组可拆卸的放置在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设备为穿戴式智能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 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的卡槽,有源支付模块插设在卡槽中。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支付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为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凹槽,有源支付模组按接在所述凹槽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述PCB板上还设有电池座,所述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电池座上”的结构构思具备积极的使用效果,不属于本领域常见技术;特征“有源支付模组上还设有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所述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实现了有源支付模组的电源快速、便捷补给;2、权利要求1中,吸波材料层与非接触感应天线分开设置于PCB板的两面,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公开的全部内容的前提下,没有动机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特征“所述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设定”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公开的全部内容的前提下,没有动机对外壳进行设计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有记载或有技术上的启示。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答复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574458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源支付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穿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0144]段):基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支付功能,所述可穿戴设备包括透明外壳1、显示屏2、天线3、PCB板4和电池5。将模块设置于PCB板4上,所述模块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模块41、读卡模块42、存储模块43、通信模块44等(控制模块41、读卡模块42、存储模块43和通信模块44相当于设置在PCB板上的支付模块);读卡模块42:用于接收天线流入的请求电信号,并将请求电信号传给控制模块41,当客户端的读卡设备开始工作时,客户端将请求信号输送给线圈,线圈产生电流并发出磁感信号。当外部其他设备,例如可穿戴设备的天线靠近客户端的线圈,可穿戴设备的天线切割磁感信号线,会产生电流,电流为芯片供电,芯片驱动后,可穿戴设备的天线磁感的信号传送给芯片,芯片再对接收的信号进行反馈,将反馈信号通过可穿戴设备的天线发送给客户端,完成整个请求发送流程;在PCB板4下方安装电池,将天线引脚接入显示屏下方的PCB板4,所述天线3的引脚接入所述PCB板4的读卡模块(相当于所述PCB板上还设有电池,所述支付模块与非接触感应天线连接)。所述天线3的线圈31安装于一柔性电路板32上,在柔性电路板的背面刷上或涂上吸波材料。将设备本体置于透明外壳中(相当于用于封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非金属外壳)。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支付模块还与电池连接;所述PCB板上还设有电池座,所述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电池座上;所述电池为可充电电池,所述有源支付模组上还设有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所述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2)PCB板上设有非接触感应天线和铺设有吸波材料层,吸波材料层与非接触感应天线分开设置于PCB板的两面;(3)所述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该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设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电池的安装和拆卸、提高充电便利性、优化模块设置并屏蔽干扰以及使外壳和支付模组外形相匹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便于给支付模组供电,将电池与支付模块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PCB板设置电池座,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电池座上是为了方便、灵活地拆卸和安装电池的常规实现方式。可充电电池是常见的电池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电池类型。在有源支付模组上设置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使得充电接口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是使用充电电池完成充电和供电功能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0054]段):所述天线3的线圈31安装于一柔性电路板32上,在柔性电路板的背面刷上或涂上吸波材料,天线3的引脚接入PCB板4。为了使功能模块集成度更高,简化装配程序,将天线设置在PCB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在电路板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以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通信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天线设置于PCB板上时,为了达到消除金属干扰的技术效果,能够想到在PCB板的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使得吸波材料层与非接触感应天线分开设置于PCB板的两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为了使外壳与支付模组能够灵活适配,以更好地保护内部元器件使其免受损坏,将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进行设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源支付模组的一种支付设备,然而,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源支付模组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段):所述可穿戴设备(相当于基于有源支付模组的一种支付设备)包括透明外壳1、显示屏2、天线3、PCB板4和电池5。此外,为了灵活安装和拆卸有源支付模组,在所述支付设备上设有用于放置所述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所述有源支付模组可拆卸的放置在所述模组放置空间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2]段):一种可穿戴设备,制成设备本体;制成透明外壳;将设备本体置于透明外壳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和5引用权利要求2。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可以根据应用需求进行设定,如可以是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的卡槽,有源支付模块插设在卡槽中,还可以是与有源支付模组大小相适配凹槽,有源支付模组按接在所述凹槽中,这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电池安装的便捷程度影响有源支付模组的使用效果和用户体验,提高电池安装的便捷程度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需求,而在PCB板上设置电池座,使得电池可拆卸的固定于电池座上具有方便、灵活拆卸和安装电池的技术优势,该设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充电电池是常见的电池类型,其具有灵活充电的特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为了达到对有源支付模组的电源快速和便捷补给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相应的辅助电路结构,如,充电接口和充电电路等以实现对电池进行充电。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3]、[0054]段):所述天线3的线圈31安装于一柔性电路板32上,在柔性电路板的背面刷上或涂上吸波材料。由于天线靠近金属会导致其性能下降,而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通信性能是在具有天线的电路板的另一侧铺设吸音材料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在电路板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以屏蔽金属干扰,提高通信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天线设置于PCB板上时,为了达到消除金属干扰的技术效果,有动机在PCB板的背面铺设吸波材料,使得吸波材料层与非接触感应天线分开设置于PCB板的两面。
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6]段公开了将设备置于透明外壳中,即非金属外壳。而有源支付模组可以置于需要实现该功能任何的产品中,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使外壳与支付模组能够灵活适配,以更好地保护内部元器件使其免受损坏,将非金属外壳的形状根据需要安装有源支付模组的产品上用于放置有源支付模组的模组放置空间的形状进行设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4、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意见。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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