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2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38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860.4
申请日:2013-05-17
复审请求人:皇家杜伊维斯维纳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洪杰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石军
国际分类号:A23B7/005,A23B7/148,A23B9/02,A23L1/36,A23L3/00,A23L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并且容易选择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860.4,名称为“用于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皇家杜伊维斯维纳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1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6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4年11月18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以及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如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其中所述食品经过预热、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和冷却,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包括水蒸汽和一种或多种其它气体,优选为空气,和其中所述食品预热至高于所述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的温度。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大于60%,优选为60-99%,优选为80-98%,优选为70-97%。
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所述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的温度。
4.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所述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2-10℃的温度。
5.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
6.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逐渐升高。
7.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为常压±20%,优选为±10%。
8.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ΔAw)为0.01-0.25,优选为0.05-0.20。
9.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至少预热食品的步骤和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步骤在相同的容器或塔或相同的输送器中实施。
10.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过程中,食品的表面保持基本无冷凝液。
11.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为1-10分钟,优选为3-7分钟。
12.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为3-30分钟,优选为4-20分钟。
13.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如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塔或输送器和用于操作所述系统的控制器,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加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优选至比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优选2-10℃的温度。
14.权利要求13或权利要求13前序部分的系统,包括设置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超过60%、优选60-99%、优选80-98%、优选70-97%的设施如喷射器、加湿器和/或加热器。
15.权利要求13或14的系统,其中所述容器为常压容器和/或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并联的用于使食品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1000kg,优选小于750kg,优选为250-600kg,和/或其中设置控制器以使至少两个容器不同步操作。”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如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215343A,公开日为1999年04月28日)公开了一种消灭种子(例如谷物)中的病原菌和其它有害的真菌和细菌的热处理方法,包括:B、加热阶段,通过供应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C、处理阶段,种子在恒定温度和和湿度下保暖至所计算的时间;D、冷却阶段。优选用高湿度的热空气来处理种子,C阶段导入的热空气的合适湿度为60-90%(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第2、4、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食品如坚果、香料,巴氏杀菌或消毒,气体的种类,食品预热至高于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的温度。然而,食品为坚果、香料是本领域的一般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消灭种子中的病原菌和其它有害的真菌和细菌、种子表层灭菌、大麦实验中所采用的温度为65-67℃(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的基础上,确定进行巴氏杀菌或消毒仅为一般调整。气体的种类仅是一般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会在种子表面上发生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同时也不引起种子含水量的增加,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食品预热至高于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的温度,从而实现在巴氏杀菌或消毒之后不需要再行干燥。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如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消灭种子中的病原菌和其它有害的真菌和细菌的热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系统,限定了食品如坚果、香料,巴氏杀菌或消毒,系统的结构,食品加热至的温度。然而,食品为坚果、香料是本领域的一般选择,确定进行巴氏杀菌或消毒仅为一般调整。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处理方法的基础上,为实现热处理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制备得到一种系统,且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热量提供是通过向附在传送带上的种子接触传热来完成的教导,可一般调整确定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塔或输送器,设置用于操作系统的控制器、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加热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食品加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并确定食品预热至的温度。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杜伊维斯维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8项),所做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和其中应用参数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使得在预热过程中以及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删除原权利要求10,将原权利要求13中的“加热”相应调整为“预热”,删除相关权利要求中的优选内容,并将部分优选内容分别写入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指出:(1)基于原权利要求10以及说明书第3-4页跨页段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即进一步限定了“使得在预热过程中以及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2)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用现有技术的方法使低水分颗粒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时水会在食品上冷凝,而这将使食品的口味和质量劣化。本发明应用参数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尽可能保持食品原有水分含量并且使食品表面无冷凝液,食品的感官特性不会有负面影响。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要调节和/或控制处理气体的相对湿度,使食品表面无冷凝液,与此相反,其中要求所使用的气体具有恒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对比文件2主要要求不影响种子的发芽能力,其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更不可能预期本发明所达到的在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同时避免水蒸汽在食品表面冷凝而导致食品口味和质量劣化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其中所述食品经过预热、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和冷却,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包括水蒸汽和一种或多种其它气体,其中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和其中应用参数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使得在预热过程中以及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和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为空气。
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大于60%。
4.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60-99%。
5.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80-98%。
6.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70-97%。
7.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的温度。
8.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2-10℃的温度。
9.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
10.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逐渐升高。
11.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为常压±20%。
12.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为常压±10%。
1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ΔAw为0.01-0.25。
14.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ΔAw为0.05-0.20。
15.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至少预热食品的步骤和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步骤在相同的容器或塔或相同的输送器中实施。
16.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为1-10分钟。
17.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为3-7分钟。
18.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为3-30分钟。
19.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为4-20分钟。
20.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塔或输送器和用于操作所述系统的控制器,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
21.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
22.权利要求20或21的系统,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的温度。
23.权利要求22的系统,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2-10℃的温度。
24.权利要求20或21的系统,还包括设置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超过60%的设施。
25.权利要求24的系统,其中所述设施为喷射器、加湿器和/或加热器。
26.权利要求20或21的系统,其中所述容器为常压容器和/或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并联的用于使食品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1000kg和/或其中设置控制器以使至少两个容器不同步操作。
27.权利要求26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750kg。
28.权利要求27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为250-600kg。”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并不是对相对湿度的调节和/或控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量是由具有一定湿度的热空气提供,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湿度的控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2中热处理方法的目的之一与本申请相同,均是节省成本,且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避免病原菌对谷物质量的损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会在种子表面上发生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同时也不引起种子含水量的增加,在此基础上,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在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过程中,食品的表面保持基本无冷凝液”。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使得在预热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这一技术特征既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9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使得在预热过程中以及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修改为“使得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9、权利要求2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对低水分的种子进行杀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用湿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即预热)、导入湿热空气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处理种子(即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应用相对湿度来调节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和冷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第2、4、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由此使得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食品表面产生冷凝液。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只有预热后种子的温度不高于(小于或等于)后续保暖处理种子的湿热空气的温度时,才不会发生种子表面冷却。尽管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或教导预热后种子的温度与C阶段导入的湿热空气中水蒸汽的冷凝温度之间的关系,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B和C阶段的温度取决于加入的种子的含水量和欲要从种子中消灭的病原菌。在大麦实验中,采用的温度为65-67℃,处理时空气湿度在70%以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即B阶段预热后种子的温度和C阶段的温度均是65-67℃。本领域已知,湿热空气中水蒸气的冷凝温度与压力、湿度、温度有关,在上述65-67℃温度和70%湿度下,热空气的冷凝温度应当低于65-67℃。也就是说,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仅仅是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对低水分的种子进行杀菌的方法,包括用湿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即预热)、导入湿热空气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处理种子(即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热量是通过向附在传送带上的种子接触传热来完成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第2、4、5段)。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系统,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设备还可以是容器或塔,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操作系统的控制器,设置控制器以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为了实现热处理杀菌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制备得到一种系统,且可以常规选择用于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设备,如容器、塔。设置用于操作系统的控制器、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记载(参见原权利要求10以及原说明书第3-4页跨页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第6页第2段),“使得在预热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这一技术特征并未明确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热量是由具有一定湿度的热空气提供的,在B加热阶段和C处理阶段中采用湿度为60-90%的热空气,即对比文件2也是应用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种子的预热和灭菌过程。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调节处理时间和温度,防止了水份从种子表面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只有预热后种子的温度不高于(小于或等于)后续保暖处理种子的湿热空气的温度时,才不会发生种子表面冷却。且本领域已知,热空气的冷凝温度应当低于加热温度。复审请求人在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记载:如本领域中所已知的,按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其中所使用的温度为67℃和湿度为70%的热空气在大气压下的露点温度为59℃。这也佐证了湿热空气的冷凝温度低于湿热空气的温度。也就是说,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仅仅是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种子热处理方法中,热量由具有一定湿度的热空气提供,其湿度可以防止种子含水量的增加或减少,由于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变化,则无需再进行干燥处理,降低了生产成本,这与本发明所述技术方案能够避免食品表面上产生冷凝液、能够保持该低水分颗粒食品的含水量基本不变,由此不再需要或需要明显更少的干燥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此外,由于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无冷凝液,则颗粒食品的含水量保持基本不变,也就不会产生由于水分含量变化而导致的口味和质量劣化,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6项),所做修改为:(1)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应用参数相对温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使得在预热过程中以及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修改为“其中应用参数相对温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使得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在原权利要求1、20中进一步限定“其中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删除原权利要求9-10,并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其中所述食品经过预热、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和冷却,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包括水蒸汽和一种或多种其它气体,其中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其中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和其中应用参数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使得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和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为空气。
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大于60%。
4.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60-99%。
5.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80-98%。
6.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为70-97%。
7.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的温度。
8.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2-10℃的温度。
9.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为常压±20%。
10.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为常压±10%。
11.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ΔAw为0.01-0.25。
12.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ΔAw为0.05-0.20。
1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至少预热食品的步骤和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步骤在相同的容器或塔或相同的输送器中实施。
14.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为1-10分钟。
15.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为3-7分钟。
16.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为3-30分钟。
17.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为4-20分钟。
18.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塔或输送器和用于操作所述系统的控制器,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其中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
19.权利要求18的系统,其中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
20.权利要求18或19的系统,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的温度。
21. 权利要求20的系统,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2-10℃的温度。
22. 权利要求18或19的系统,还包括设置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超过60%的设施。
23.权利要求22的系统,其中所述设施为喷射器、加湿器和/或加热器。
24.权利要求18或19的系统,其中所述容器为常压容器和/或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并联的用于使食品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1000kg和/或其中设置控制器以使至少两个容器不同步操作。
25.权利要求24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750kg。
26.权利要求25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为250-600kg。”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发明针对杀菌和消毒分别使用了不同相对湿度的预热气体,而且在预热过程中还随食品温度升高来升高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即在预热过程中,所述预热气体的相对温度是动态变化的,保证了在整个预热过程中待处理食品中的水分更少地被脱吸掉,从而减少了后续过程中水分的补充吸收,进而更好地保证了食品的原本口味,减少了对食品原本口味的任何改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5段所述)。对比文件2只是使用了一定湿度的热空气,并没有在预热过程对所述空气湿度进行进一步的控制或调节。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在种子杀菌阶段“调节处理时间和温度,防止水分从种子表面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目标控制参数是“处理时间和温度”,目的是“防止水分从种子表面蒸发”。与此不同,本发明中还应用参数相对湿度来调节和/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目的是使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如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段所述,在可可豆的杀菌过程中,所应用的热空气的相对湿度由预热开始时的5%逐渐升高至预热结束时的70%,然后进料相对湿度为90%的露点低于可可豆预热温度(81℃对82℃)的热空气,使得在整个杀菌过程中可可豆表面无冷凝液,进而不需要之后进一步干燥可可豆,也不会明显影响可可豆的原本口味。也就是说,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完好地实现了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明显带来了技术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1月1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6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4年11月18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以及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并且容易选择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低水分颗粒食品表面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消灭种子中的病原菌以及其它有害的真菌和细菌的热处理方法,供给种子以非水成熟,同时根据种子的因素和含水量调节处理的时间和温度,使得在防止了水份从种子表面的蒸发和由此而导致的种子表面冷却的同时,种子从外面和里面得到加热。种子例如是谷物(为低水分颗粒食品的下位概念)(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所述方法按如下五个阶段连续进行:A、输入阶段;B、加热阶段,通过供应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加热阶段时间要尽可能短,而且要使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改变;C、处理阶段,种子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保暖至所计算的时间;D、冷却阶段;E、输出阶段(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4段)。用高湿度的热空气来处理种子,B和C阶段导入的热空气,其合适的湿度为60-9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2、5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利用本发明提供的热处理方法,在热处理之后可得到低含水量从而不需要再行干燥;因为绝大多数病原菌位于种子的表层,所以通过仔细控制加热来给种子灭菌,而不引起干燥、即不会在种子表面上发生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同时也不引起种子含水量的增加(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利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对低水分的种子进行杀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用湿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即预热)、导入湿热空气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处理种子(即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应用相对湿度来调节或控制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和冷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由此使得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具体限定了“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食品表面产生冷凝液。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在B阶段将种子加热至预定温度后,在C阶段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保暖处理种子,通过调节处理时间和温度,防止了水份从种子表面蒸发而使种子表面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只有预热后种子的温度不高于(小于或等于)后续保暖处理种子的湿热空气的温度时,才不会发生种子表面冷却。尽管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或教导预热后种子的温度与C阶段导入的湿热空气中水蒸汽的冷凝温度之间的关系,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B和C阶段的温度取决于加入的种子的含水量和欲要从种子中消灭的病原菌。在大麦实验中,其处理时间少于5分钟,采用的温度为65-67℃,处理时空气湿度在70%以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根据该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B阶段预热后种子的温度和C阶段的温度是65-67℃;并且,本领域已知,湿热空气中水蒸气的冷凝温度与压力、湿度、温度有关,在上述65-67℃温度和70%湿度下,热空气的冷凝温度应当低于65-67℃。也就是说,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仅仅是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B阶段导入的热空气,其合适的湿度为60-90%,它取决于种子的种类和含水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5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杀菌前预热食品的气体的相对湿度。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在加热阶段要使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变化;发明通过高精度的加热处理控制而使种子表面不产生蒸发,种子的含水量也不发生变化(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预热阶段,利用高温气体如空气对种子进行处理时,种子的含水量会产生损失,而通过调节处理气体的相对湿度,能够减少这种水的损失。根据上述教导,为了尽可能使待处理食品的含水量保持不变,避免高温高湿气体对食品含水量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可以预期相对湿度逐渐升高能够补充因食品温度升高而导致的含水量损失,即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为空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灭菌对象是种子、谷物,而坚果、香料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低水分颗粒食品。将所述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方法用于坚果、香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处理种子,即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为空气”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C阶段导入的热空气的湿度为60-90%,即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或2-10℃的温度”。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巴氏杀菌或消毒所需的温度,结合给定的压力、气体的温度和湿度等参数,可以确定气体中水蒸气的冷凝温度,进而能够确定预热后食品的温度与冷凝温度的差值。即获得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了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气体的压力。权利要求11、12进一步限定了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活性的差异。然而,在综合考虑杀菌或消毒处理的效果、效率、成本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在巴氏杀菌或消毒过程中的气体的压力。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原料种子如谷物以及用于杀菌的高湿度热空气,显然,食品中和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的水活性是存在差异的,而具体的水活性差值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测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至少预热食品的步骤和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步骤在相同的容器或塔或相同的输送器中实施”。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热量提供是通过向附在传送带上的种子接触传热来完成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基于此,为简化预热和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的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确定将预热食品的步骤和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步骤设置在相同的容器或塔或相同的输送器中实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进一步限定了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C阶段的处理时间取决于所处理的种子的种类和所要消灭的病原菌。在用谷物(大麦)所作的实验中,用低于10分钟的处理时间已达到满意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基于上述教导,根据处理对象的差异、需要消灭的具体病原菌、所需达到的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确定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持续时间,也未看出权利要求14、15限定的内容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进一步限定了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首先,冷却至低于40℃是本领域的一般操作;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热阶段(即预热阶段)时间要尽可能短,而且要使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变化;C阶段的处理时间取决于所处理的种子的种类和所要消灭的病原菌(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由此,根据处理对象的差异、需要消灭的具体病原菌、所需达到的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确定预热步骤、巴氏杀菌或消毒步骤和冷却至低于40℃的步骤的总持续时间,也未看出权利要求16、17限定的内容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用于使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塔或输送器和用于操作所述系统的控制器,其中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的温度。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对低水分的种子进行杀菌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第2、4、5段),该方法包括用湿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即预热)、导入湿热空气在恒定温度和湿度下处理种子(即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热量是通过向附在传送带上的种子接触传热来完成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该传送带即权利要求18中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输送器。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系统,用于在气体中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设备还可以是容器或塔,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操作系统的控制器,设置控制器以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具体限定了“如果预热后进行巴氏杀菌,则用相对湿度为5-70%的气体预热食品,和如果预热后进行消毒,则应用5-90%的相对湿度,其中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低水分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
首先,为了实现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处理杀菌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制备得到一种系统,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巴氏杀菌或消毒的设备是输送器的基础上,常规选择同样可以用于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其他设备,如容器、塔。
其次,控制器是控制系统中各设备工作的常规部件,设置用于操作系统的控制器、设置控制器以将食品预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再次,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理由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部分评述。
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杀菌前预热食品的气体的相对湿度。另外,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并且可以预期相对湿度逐渐升高能够补充食品因温度升高而导致的含水量损失。具体理由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部分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进一步限定“所述食品选自坚果、种子、谷物和香料”。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灭菌对象是种子、谷物,而坚果、香料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低水分食品。将所述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系统用于坚果、香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1进一步限定“设置控制器以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汽冷凝温度高1-20℃或2-10℃的温度”。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巴氏杀菌或消毒所需的温度,结合给定的压力、气体的温度和湿度等参数,可以确定气体中水蒸气的冷凝温度,进而能够确定预热后食品的温度与冷凝温度的差值。而利用控制器控制食品预热后的温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即获得权利要求20、2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3分别限定“还包括设置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的相对湿度RH超过60%的设施”,以及“所述设施为喷射器、加湿器和/加热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C阶段导入的热空气的湿度为60-90%,而喷射器、加湿器和/或加热器均是本领域已知的能够产生湿热空气的设施。即获得权利要求22、2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5和26分别限定“所述容器为常压容器和/或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并联的用于使食品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其中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小于1000kg和/或其中设置控制器以使至少两个容器不同步操作”,以及至少两个容器的容量。容器为常压容器和/或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并联的用于使食品在气体中巴氏杀菌或消毒的容器、以及设置控制器以使至少两个容器不同步操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操作条件、处理效率等因素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而容器的容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处理的原料量可以常规确定的。即获得权利要求24-2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利用高湿度的热空气对低水分的种子进行杀菌的方法,包括B加热阶段(即预热)、C处理阶段(即巴氏杀菌或消毒)和D冷却阶段。其中,B和C阶段通过导入湿度为60-90%的热空气调节处理温度,即用于加热(即预热)和处理(即巴氏杀菌或消毒)的热量是通过湿热空气提供的。这与本发明所述方法的步骤和采用湿热气体进行预热和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操作方法是一致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B阶段即预热阶段导入热空气的湿度,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预热食品时的气体湿度,并未看针对巴氏杀菌或消毒选择不同湿度的气体进行预热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记载:在B加热阶段,通过供应热空气将种子加热到预定温度,加热阶段时间要尽可能短,而且要使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改变;热量是由具有一定湿度的热空气提供的,其湿度可以防止种子含水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发明通过高精度的加热处理控制而使种子表面不产生蒸发,种子的含水量也不发生变化(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3页第1段、第5页第5段)。可见,对比文件2是通过一定湿度的热空气对种子进行预热、杀菌处理的,种子的含水量不发生改变。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预热阶段,利用高温气体如空气对种子进行处理时,种子的含水量会产生损失,而通过调节处理气体的相对湿度,能够减少这种水的损失。根据上述教导,为了尽可能使待处理食品的含水量保持不变,避免高温高湿气体对食品含水量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在预热过程中预热气体的相对湿度随食品温度升高而逐渐升高,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可以预期相对湿度逐渐升高能够补充因食品温度升高而导致的含水量损失、减少预热过程中食品含水量的变化、保证食品的原本口味,即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所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用湿热气体对食品进行预热和巴氏杀菌或消毒,并将所述食品预热至比用于使食品巴氏杀菌或消毒的气体中水蒸气冷凝温度高的温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食品表面保持无冷凝液”仅仅是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最后,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页记载了可可豆的杀菌过程。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可可豆的杀菌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可以预期整个杀菌过程中可可豆表面无冷凝液产生,不会引起可可豆的含水量的增加,无需进行干燥处理。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在上述杀菌过程中,热空气的相对湿度由5%逐渐升高至70%这一技术特征对于杀菌效果、可可豆的口味等方面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