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透镜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86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0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5702.7
申请日:2015-03-04
复审请求人:奇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瑜
合议组组长:黄非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G02B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一部分区别特征是在另一份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5702.7,名称为“透镜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申请人为奇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854549A,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3309006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3:《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活立木三维重建方法》,阚江明等,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8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镜模块,包含:
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一光轴;
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二光轴,其中该第一光轴平行于该第二光轴,且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且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在结构上是连接的;
第一感测器,对应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该第一感测器设置于该第一光轴上;
第二感测器,对应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该第二感测器设置于该第二光轴上;
成像透镜组,具有成像光轴,该成像光轴平行于该第一光轴;
成像感测器,对应该成像透镜组设置,且该成像感测器设置于该成像光轴上;以及
处理器,连接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第一光轴与该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且该成像透镜组与该成像感测器用以撷取影像,并将该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该撷取的影像,
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实质上相同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模块,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的一端无缝连接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的一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模块,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由多个层体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模块,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一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一后非球面表面,该第一前非球面表面相对于该第一感测器,该第一后非球面表面朝向该第一感测器,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二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后非球面表面,且该第二前非球面表面相对于该第二感测器,该第二后非球面表面朝向该第二感测器。
5. 一种透镜模块,包含:
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其中每一晶片级透镜组具有一光轴,该些光轴平行设置,且该些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且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在结构上是连 接的;
多个感测器,分别对应该些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每一该些感测器设置于每一该些光轴上;
成像透镜组,具有一成像光轴,该成像光轴平行于该光轴;
成像感测器,对应该成像透镜组设置,且该成像感测器设置于该成像光轴上;以及
处理器,连接该多个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多个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些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且该成像透镜组与该成像感测器用以撷取影像,并将该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该撷取的影像,
其中,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彼此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处理器,连接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第一光轴与该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实质上相同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2)将上述撷取的影像传递至上述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目立体视觉模型,可由点M在两个摄像机上的两个成像点的x坐标差、两个摄像机光心之间的距离计算景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两个透镜组设置为拍摄同一对象,且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处理器,连接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第一光轴与该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彼此相同;(2)将上述撷取的影像传递至上述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目立体视觉模型,可由点M在两个摄像机上的两个成像点的x坐标差、两个摄像机光心之间的距离计算景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两个透镜组设置为拍摄同一对象,且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奇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镜模块,包含:
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一光轴;
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二光轴,其中该第一光轴平行于该第二光轴,且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
第一感测器,对应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该第一感测器设置于该第一光轴上;
第二感测器,对应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该第二感测器设置于该第二光轴上;
成像透镜组,具有成像光轴,该成像光轴平行于该第一光轴;
成像感测器,对应该成像透镜组设置,且该成像感测器设置于该成像光轴上;以及
处理器,连接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第一感测器与该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第一光轴与该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且该成像透镜组与该成像感测器用以撷取影像,并将该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该撷取的影像,
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实质上相同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一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一后非球面表面,该第一前非球面表面相对于该第一感测器,该第一后非球面表面朝向该第一感测器,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二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后非球面表面,且该第二前非球面表面相对于该第二感测器,该第二后非球面表面朝向该第二感测器,且第一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前非球面表面无缝地连接,且第一后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后非球面表面无缝地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模块,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由多个层体形成。
3. 一种透镜模块,包含:
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其中每一晶片级透镜组具有一光轴,该些光轴平行设置,且该些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
多个感测器,分别对应该些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每一该些感测器设置于每一该些光轴上;
成像透镜组,具有一成像光轴,该成像光轴平行于该光轴;
成像感测器,对应该成像透镜组设置,且该成像感测器设置于该成像光轴上;以及
处理器,连接该多个感测器,其中该处理器根据该多个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些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且该成像透镜组与该成像感测器用以撷取影像,并将该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该撷取的影像,
其中,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彼此相同,其中每一晶片级透镜组包含前非球面表面与后非球面表面,该前非球面表面相对于该些感测器,该后非球面表面朝向该些感测器,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的多个前非球面表面无缝地连接,且该多个晶片级透镜组的多个后非球面表面无缝地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之间具有遮光间隙层,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前非球面表面无缝连接,且第一后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后非球面表面无缝地连接”,并且非球面表面设置于本案中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发明目的是:在保证行车记录器可同时拍摄广角影像和近物影像的情况下,有效缩小行车记录器的体积,同时对比文件1也明确表明两透镜用于拍摄广角影像和近物影像,故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地想到将两透镜用于其他需求,不会轻易地将两透镜设置为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和动机将第一、二透镜设为如对比文件3所述的用于拍摄同一对象的透镜,进而来得到景深值,对比文件1、3不具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第一前、后表面和第二前、后表面均为非球面表面;(2)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实质上相同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以及还包含处理器,连接第一感测器与第二感测器,处理器根据第一感测器与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第一光轴与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以及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平行设置两个同样的摄像机来侦测场景景深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含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和多个感测器,每一晶片级透镜组的前、后表面均为非球面表面;(2)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彼此相同,以及还包含处理器,连接多个感测器,处理器根据多个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些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以及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平行设置两个同样的摄像机来侦测场景景深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基板一体成型,虽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为了避免杂散光,更可包括在透光基板表面上覆盖遮光间隙层,但是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该遮光间隙层是优选的,而且遮光间隙层是覆盖在基板表面的,也并不会影响到第一透镜、第二透镜和基板的一体性,可见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之间是无缝连接的,即第一透镜的第一前表面与第二透镜的第二前表面无缝连接,且第一透镜的第一后表面与第二透镜的第二后表面无缝地连接,并且非球面是本领域极其常用的减小像差的透镜面型,且已广泛应用于晶片级透镜中,参见《光学术语手册》,程希望等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6页;CN101846789A,申请人采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日2010年09月29日;CN2651787Y,专利权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公告日2004年10月27日。因此,将第一、二透镜的表面设置为非球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透镜设计。(2)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5段记载,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晶片级透镜模块及其制作方法,其体积较小并具有较低的制作成本与较为简单制作步骤,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晶片级多镜头感光模块及其制作方法,其装设有上述的晶片级透镜模块,同样地具有上述优点。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0段中记载了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各自具有不同焦距,因此多镜头感光模块100b便可具有双镜头的拍摄或摄像功能。举例而言,感光元件152搭配第一透镜122时,则可感测广角的影像,而另一搭配第二透镜124所使用的感光元件154则可感测近物的影像;第46段中记载了,由于第一透镜222、第二透镜224与第三透镜226各自具有不同焦距,因此多镜头感光模块200b便可具有三镜头的拍摄或摄像功能。也就是说,若本实施例的多镜头感光模块200b应用于行车记录器时,便可同时拍摄三种行车记录画面,一种画面为车前方的广角影像,一种为车前方的中段距离的影像画面,另一画面则可为车前细部状况。可见,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在同一基板上形成多个透镜的晶片级透镜模块,尽管对比文件1给出了两透镜用于拍摄广角影像和近物影像的具体实施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可以根据具体的拍摄需求来设置适合的透镜,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内容并不会禁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所需获取的影像来设置上述多个透镜中每个透镜的拍摄对象,以及根据具体的拍摄需求来设置每个透镜的光学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来调整每个镜头以满足不同的拍摄需求,而当面临需要测量景物景深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二透镜设置为相同的透镜,并从不同视角摄取同一景物,从而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参考背景技术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现有技术中无法精准地控制光学元件之间的距离,而须通过额外的侦测程序来检测该距离的误差,且在景深计算中须将此误差加入考虑因素”的技术缺陷。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透镜模块,第一晶片级透镜组110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120可通过晶片级程序而共同制作,且共同安装于预定位置上,因此第一晶片级透镜组110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120之间的距离误差是微小到可以忽略的,由此可不需要为了景深计算,而侦测两透镜组之间的距离误差,进而可以省略矫正程序,降低成本;而对比文件1是采用晶片级的多镜头感光模块来达到缩小其体积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完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也未涉及如何设计透镜模块结构而不需考虑光学元件之间误差的问题。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景深值的计算方法也未涉及如何设计透镜模块结构而不需考虑光学元件之间误差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地从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中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来解决现有技术中“无法精准地控制光学元件之间的距离,而须通过额外的侦测程序来检测该距离的误差,且在景深计算中须将此误差加入考虑因素”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处理器如何运用在本案所述“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第一晶片级透镜组相同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且第一前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前非球面表面、第一后非球面表面与第二后非球面表面均无缝地连接”等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如此可更佳地实现本案的发明目的,上述处理器的应用非公知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一部分区别特征是在另一份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到的,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特征未给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镜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晶片级透镜模块,具有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46段,图1A-6C):在透光基板110的表面S1上形成多个具有一第一焦距的第一透镜122,在透光基板110的表面S1上形成多个具有一第二焦距的第二透镜124,当透光基板110、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为一体成型,为了提高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的成像品质,以避免外在其他杂散光线进入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内,本实施例的晶片级透镜模块的制作方法更可包括覆盖一遮光间隙层132于透光基板110的表面S1上,其中遮光间隙层132具有多个开口132a,且这些开口132a分别暴露出这些第一透镜122与这些第二透镜124,切割透光基板110,以形成如图4A与4B所绘示的晶片级透镜模块100a,其中晶片级透镜模块100a具有这些第一透镜122至少其一与这些第二透镜124至少其一,提供一前述的晶片级透镜模块100a与具有多个感光元件152、154的感测基板,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形成于透镜基板110的二表面S1、S2上,将感测基板140与透镜模块100a连接,形成多镜头感光模块100b,其中感光元件152、154各自对应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图6A-6D为本发明另一实施例,可于前述的透光基板110的表面S1、S2上分别形成一第一透镜222、一第二透镜224与一第三透镜226,形成第一透镜222、第二透镜224与第三透镜226的方式可参考前述形成第一透镜222与第二透镜224的制作方法,更可包括分别覆盖遮光间隙层232、234于透光基板110的表面S1、S2上,其中遮光间隙层232、234各自具有多个开口232a、234a,这些开口232a、234a分别暴露出第一透镜122与第二透镜124,切割透光基板110,形成如图6C所绘示的晶片级透镜模块200a,具有第一透镜222、第二透镜224与第三透镜226,将前述的透镜模块200a连接至具有多个感光元件252、254、256的一感测基板上,感光元件252、254、256各自对应第一透镜222、第二透镜224与第三透镜226,因此多镜头感光模块200b便可具有三镜头的拍摄或摄像功能。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透镜222相当于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一光轴;第二透镜224相当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具有第二光轴;第三透镜226相当于成像透镜组,具有成像光轴;并且根据附图1A-6C可知第一透镜222、第二透镜224与第三透镜226的光轴平行;对应第一透镜222的感光元件252相当于第一感测器,其对应第一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设置于第一光轴上;对应第二透镜224的感光元件254相当于第二感测器,其对应第二晶片级透镜组设置且设置于第二光轴上;对应第三透镜226的感光元件256相当于成像感测器,其对应成像透镜组设置且设置于成像光轴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镜头感光模块200b可具有三镜头的拍摄或摄像功能可见公开了成像透镜组与成像感测器用于撷取影像;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一体成型,以及形成如图5C所示的多镜头感光模块100b和如图6C的多镜头感光模块200b,可见公开了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一体成形,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一前表面与第一后表面,第一前表面相对于第一感测器,第一后表面朝向第一感测器,第二晶片级透镜组包含第二前表面与第二后表面,第二前表面相对于第二感测器,第二后表面朝向第二感测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透光基板、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为一体成型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前表面与第二前表面无缝地连接,第一后表面与第二后表面无缝地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第一前、后表面和第二前、后表面均为非球面表面;(2)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实质上相同于第二晶片级透镜组,以及还包含处理器,连接第一感测器与第二感测器,处理器根据第一感测器与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第一光轴与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以及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修正像差;(2)如何侦测场景景深和便于使用者观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将透镜表面设置为非球面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采用的便于修正像差和使镜片薄化的光学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第24-27页,图2-4)公开了双目立体视觉原理及模型,其中双目立体视觉是从不同角度拍摄的两幅图像中恢复出被拍摄物体的三维信息,一般使用两个摄像机对同一景物从不同视角摄取景物的二维图像,然后从两幅二维图像恢复空间物体的三维信息。还公开了一种双目立体视觉模型,是两个摄像机光轴平行且基线与摄像机平面的水平轴平行的简单结构双目立体视觉模型。设O1和O2分别是两个摄像机的光心,光心O1、O2确定的直线称之为基线,光心O1和O2之间的距离为b,摄像机的焦距为f。M是三维空间的任意点,m1和m2分别是点M在两个摄像机上的成像点,他们的图像坐标分别是(x1,y1)和(x2,y2)。因为这种结构中下基线与摄像机平面的水平轴平行,所以y1=y2=y。在摄像机坐标下,三维空间点M的坐标为(xc,yc,zc),根据三角形相似原理可计算得到式 式中,x1-x2为视差,zc就是景深。
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可以通过采用两个同样的光轴平行设置的摄像机对同一景物从不同视角摄取,来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恢复出被拍摄物体的三维信息,并且根据上述公式可知景深是根据b和x1-x2的值,即两个摄像机间光轴的距离值和所拍摄的影像计算获得,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平行设置两个同样的摄像机来侦测场景景深的技术启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同一基板上设置光轴平行的多个透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种透镜类型在平面成像和立体成像中均已被广泛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不同的拍摄需求设置适合的透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要获取的场景信息来分别设置多个透镜,可见,当面临如何获取侦测场景景深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光轴平行的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设置为两个同样的透镜,并从不同视角摄取同一景物,从而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并且当需要向使用者显示影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第三透镜设置为撷取所需显示的影像;而采用处理器来进行各种图像相关信息的数据处理和生成显示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处理器,连接至第一感测器和第二感测器,处理器根据第一感测器与第二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第一光轴和第二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景深值,以及将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该撷取的影像。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本发明的一实施方式提供具有多个一体成形的晶片级透镜组的透镜模块。这些晶片级透镜组用以得到影像的景深。在晶片级制造与形成过程中,已决定这些晶片级透镜组之间的距离。因此,此距离的误差是很小且可以忽略的,且无须通过额外的侦测程序检测此误差,也无须将此误差视为装置的景深计算中的考虑因素之一”,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中是通过采用晶片级的透镜组来得到影像的景深从而能够在景深计算中不用考虑透镜组距离的误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是由于晶片级透镜组在制作中利用的是晶片级的高精度制造技术,其本身即具有能够精确定位透镜的属性,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安装于预定位置上的晶片级透镜模块,可见这两个透镜之间也已被精确的定位,而且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光轴平行的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用于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而当采用对比文件1的透镜被精确定位的晶片级透镜模块来获取景深时,其两个透镜间距离的误差自然也可以无需考虑。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能够精准控制第一晶片级透镜组和第二晶片级透镜组的间距的用于获取摄取景物景深的晶片级透镜模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透镜模块自然具有无需在景深计算中考虑透镜间距误差的技术效果。(2)处理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用于数据处理和生成图像的装置,并早已广泛应用于各种成像装置和电子设备之中,将处理器根据具体需求用于不同的成像装置中并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例如用于具有多个透镜组的晶片级透镜模块中生成景深值以及生成影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其中该第一晶片级透镜组与该第二晶片级透镜组由多个层体形成”,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30-39段,图2F),公开了一种晶片级镜头片的制作方法,包括第一透镜膜140、透光基板110、和第二透镜膜170,可见公开了透镜组由多个层体形成。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即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透镜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包含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和多个感测器,每一晶片级透镜组的前、后表面均为非球面表面;(2)多个晶片级透镜组彼此相同,以及还包含处理器,连接多个感测器,处理器根据多个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些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以及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透镜组数量和修正像差;(2)如何侦测场景景深和便于使用者观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具有两个透镜和三个透镜及对应数量的感测器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它数量的多个透镜和相对应的多个感测器来获取所需要的影像,并且将透镜表面设置为非球面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采用的便于修正像差和使镜片薄化的光学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第24-27页,图2-4)公开了双目立体视觉原理及模型,公开了可以通过采用两个同样的光轴平行设置的摄像机对同一景物从不同视角摄取,来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恢复出被拍摄物体的三维信息,并且根据上述公式可知景深是根据b、x1-x2的值,即两个摄像机间光轴的距离值以及所拍摄的影像计算获得,给出了平行设置两个同样的摄像机来侦测场景景深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种模型中也可以设置更多的摄像机来扩大摄像范围和/或提高计算精度。而且,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具有两个透镜和三个透镜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它数量的多个透镜和对应的多个感测元件来获取所需要的影像。可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要获取的场景信息来分别设置多个透镜的拍摄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多个透镜设置为同样的透镜,并分别从不同视角摄取同一景物,从而获取摄取景物的景深,并且当需要向使用者的显示影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第三透镜设置为撷取所需显示的影像;而采用处理器来进行各种图像相关信息的数据处理和生成显示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处理器,连接至多个感测器,处理器根据多个感测器接收的多个影像以及该些光轴之间的距离,计算一景深值,以及成像感测器撷取的影像传递至处理器,以使使用者观看撷取的影像。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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