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7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37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3839.7
申请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5/265,G06T7/00,G06T3/40,G06T5/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若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3839.7,名称为“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10、13-16、23、24、27-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1472158A,公开日:2009年07月01日;对比文件4:CN101510972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1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图像编辑,获得第二区域图像。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在拍摄图像和处理图像的过程中,减轻电子设备的处理器负担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已经在实质审查程序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评述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在本案实质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29,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也使用过对比文件2(CN102164234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和对比文件3(CN10271476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因此,在本次复审审查程序中依职权引入实质审查阶段使用过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涉及权利要求1-27。(2)独立权利要求1、14、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也是为了达到在记录前就能提供图像编辑服务的目的,同样可以对图像中选定的对象进行放大、缩小、移动、编辑并合成等的操作,其在客观上也实现了减轻电子设备处理器负担的技术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其中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3-5、16-18删除,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包括:
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图像采集过程中,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
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图像;
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图像编辑,获得第二区域图像;以及
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获得合成帧图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图像,包括:
计算所述目标对象的外轮廓,确定所述外轮廓内的图像为所述第一区域图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获得合成帧图像,包括:
获得所述第一区域图像的中心点以及所述中心点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位置;
确定所述中心点在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中的第二位置;
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以使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重叠,获得所述合成帧图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包括:
从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第一位置;
将所述第一区域图像从所述第一区域图像所在的第二位置移动至所述第一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录像过程中,从其他帧图像中,确定出所述目标对象;
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的处理规则,并按照所述处理规则,对所述其他帧图像中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处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的处理规则,并按照所述处理规则,对所述其他帧图像中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处理,包括:
记录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缩放时的缩放比例;
按照所述缩放比例,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缩放。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的处理规则,并按照所述处理规则,对所述其他帧图像中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处理,包括:
记录所述第二区域图像在所述合成帧图像中的位置,或所述第二区域图像在所述合成帧图像中与至少一个其他对象的相对位置关系;
根据所述位置或所述相对位置关系,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移动。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的处理规则,并按照所述处理规则,对所述其他帧图像中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处理,包括:
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编辑时的编辑效果;
根据所述编辑效果,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编辑。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包括:
对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物体智能识别,从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第一物体。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包括:
获得所述当前帧图像上的第一对象的第一特征值和预先设置的预设特征值;
判断所述第一特征值与所述预设特征值是否匹配;
若所述第一特征值与所述预设特征匹配,确定所述第一对象为所述目标对象。
1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图像采集单元;
处理器,与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连接,所述处理器用于: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图像采集过程中,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 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图像;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图像编辑,获得第二区域图像;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获得合成帧图像。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计算所述目标对象的外轮廓,确定所述外轮廓内的图像为所述第一区域图像。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获得所述第一区域图像的中心点以及所述中心点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位置;
确定所述中心点在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中的第二位置;
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以使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重叠,获得所述合成帧图像。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从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第一位置;
将所述第一区域图像从所述第一区域图像所在的第二位置移动至所述第一位置。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录像过程中,从其他帧图像中,确定出所述目标对象;
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的处理规则,并按照所述处理规则,对所述其他帧图像中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处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记录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缩放时的缩放比例;
按照所述缩放比例,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缩放。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记录所述第二区域图像在所述合成帧图像中的位置,或所述第二区域图像在所述合成帧图像中与至少一个其他对象的相对位置关系;
根据所述位置或所述相对位置关系,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移动。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记录所述当前帧图像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编辑时的编辑效果;
根据所述编辑效果,对所述目标对象所在的区域图像进行编辑。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对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物体智能识别,从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第一物体。
20.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
获得所述当前帧图像上的第一对象的第一特征值和预先设置的预设特征值;
判断所述第一特征值与所述预设特征值是否匹配;
若所述第一特征值与所述预设特征匹配,确定所述第一对象为所述目标对象。
2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目标对象确定单元,用于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图像采集过程中,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
第一区域图像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图像;
第一区域图像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图像编辑,获得第二区域图像;以及
合成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获得合成帧图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1段、说明书附图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复审通知书中引用过的对比文件1-3,即:
对比文件1:CN101472158A,公开日:2009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164234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271476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3页倒数第1段):请参见图2,本发明的基于人脸检测的图像形成方法首先执行步骤S10,即由一图像摄取模块摄取图像,接着执行步骤S11。在步骤S11中,由人脸检测模块检测所摄取的图像中是否包含人脸,若是则执行步骤S12(公开了在对图像采集区域进行图像采集过程中,从当前帧图像中确定出目标对象),否则执行步骤S14。在步骤S12中,由复制模块复制所述人脸部分并将其放大预设的倍数(其中人脸部分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目标对象所在的第一区域图像,即公开了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图像),接着执行步骤S13。在步骤S13中,将放大后的人脸叠加至所摄取的图像上(公开了将所述第二区域图像与所述当前帧图像进行合成,获得合成帧图像),接着执行步骤S14。在步骤S14中,对经过叠加的图像进行编码,对于未检测到人脸的图像,则直接将所摄取的图像进行编码,在本实施例中,采用AVS-M进行图像编码,接着执行步骤S15,此外,也可将经过编码后的图像直接予以存储,以备以后察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编辑,获得第二区域图像。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第一区域图像的处理方式。
对比文件2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仅能读取并编辑已记录的图像的缺陷,提供了一种具有拍摄功能的设备,其能够在所拍摄的图像被显示在预览屏幕上的状态下提供图像编辑服务。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51]段):如果在启用了预览模式的状态下又启用了选定对象移动模式,则如图2所示,用户可以选择对象90,即,某人在所显示的预览图像中的图像,并且在所显示的预览图像内移动选定对象90。如果在启用了预览模式的状态下又启用了选定对象合成模式,则图像输出单元 30在屏幕上显示预览图像,在该预览图像中,根据选定对象90的移动而移动了将与选定对象90合成的文字(即,“Jindo狗”)或图像,如图3所示。如果在启用了预览模式的状态下又启用了选定对象放大/缩小模式,则图像输出单元30在屏幕上显示预览图像,在该预览图像中,仅选定对象90被移动和放大/缩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图像记录之前对选定的对象进行移动、放大/缩小、编辑等操作,因此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对选定的目标对象区域图像进行移动或编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将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计算目标对象的外轮廓线来确定目标对象所包括的区域范围,从而获得其对应区域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1]-[0100]段):基准点坐标是放大脸部时的基准点的位置,基准点坐标也可以位于脸部的重心位置(例如鼻子的位置)等其他位置。在实施方式1中,以基准点作为起点,朝向显示图像22的上方放大脸部图像。图像生成部18对所生成的放大脸部图像、及从数据提取部15获取的显示图像进行合成来生成合成图像数据。其中基准点即为第一区域中心点,其在第一区域图像和第二区域图像中的位置是重合的。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51]段):如图2所示,如果在启用了预览模式的状态下又启用了选定对象移动模式,并且如果用户在用户输入等待状态下通过用户操作单元75选择了在图像输出单元30的屏幕上显示的图像中的对象并将选定对象90移动到特定位置(公开了确定第一位置),则控制器80提取选定对象90的特征数据,并且检查选定对象90在屏幕上的移动位置。控制器80将提取出的特征数据以及选定对象90的移动位置存储在存储器60中,从图像输入单元10产生的图像帧中检测其中存在与存储器60中存储的特征数据相对应的对象的图像帧。控制器80在检测到的图像帧中将与存储器60中存储的特征数据相对应的对象移动到存储器60中存储的选定对象90的移动位置处(公开了将所述第一区域图像从所述第一区域图像所在的第二位置移动至所述第一位置)。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在录像过程中对所述第一区域图像进行处理,并进一步限定处理的方式为缩放、移动、编辑的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按照预设的倍数进行放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放大处理方式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图像进行缩小处理。对于移动、编辑的处理方式参见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此外,当连续拍摄图像或是进行连续录像时,为了使前后连续的图像中目标对象的处理保持一致性,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记录当前帧对目标对象的处理规则,并在其他帧中确定出目标对象并对按照记录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如缩放、移动、编辑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5-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物体智能识别和特征匹配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目标对象识别方法,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方法来确定目标对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9、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20是与权利要求1-10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已有方法设计出用于实施各步骤的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直接对当前帧图像中的第一区域进行移动或图像编辑得到第二区域图像,而对比文件2的第44段、附图2以及第52段、附图5均是公开了在执行移动或改变图像特性的相关操作后,基于操作产生的特征数据确定图像帧,最后根据图像帧中的选定对象90进行移动或改变图像特性,容易造成误操作。另外,本申请没有对整张图像进行处理而对比文件2是对整张图像帧进行编辑,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并且本申请只对目标对象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减少电子设备的负担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目标对象进行放大处理,其客观上也实现了减轻电子设备处理器的负担,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选定对象进行移动、编辑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对选定对象进行移动、编辑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对选定对象的移动、编辑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支持其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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