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不同花色油菜图案的种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2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70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8625.8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晨
合议组组长:于春晖
参审员:孙艳
国际分类号: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只有在解决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8625.8,名称为“一种不同花色油菜图案的种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不同花色油菜图案的种植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骤:
S11. 选择田间种植图案,如果图片的背景花色和目标花色相差较小,用photoshop软件进行颜色的修正,使其色相差较大;
S12. 利用软件获得每行目标花色与背景花色相交的2个像素点的坐标及相对于地头坐标线的距离;打印出表头为“序号、X行、Y1米、Y2米、Y1棵、Y2棵、是否完成”的表格;
S13. 在每畦地拉一皮尺,以地头坐标线为0米起,根据计算结果,先在目标花色与背景花色相交的2个像素点种植上目标花色油菜,每完成一行,在“是否完成”列打一“√”;
S14. 再在2个像素点之间按任意的合适株距种植目标花色油菜;
S15. 目标花色油菜种植完毕后,其他空白以合适的株行距自行种植背景花色油菜;
所述步骤S12包括以下步骤:
S21. 丈量种植田块土地长宽,如果田块不规则,修正为长方形进行测量,以图案观察点一侧为地头坐标线,在坐标线上根据种植习惯和田块大小,确定种植的行距,以行距为边长构成的正方形为一个像素点,根据公式“土地长/宽÷行距×100”来确定其软件中画布大小,土地长、宽单位为米,行距单位为厘米,即对田块进行等比例的缩小;
S22. 选择种植图案照片,加载到田块画布中,将图像按比例缩小或放大,使其图案适应画布的大小,调整图案在田块画布中的上下和左右位置;
S23. 将图像转化为灰度图像,有5种灰度方法可进行选择,对灰度图像进行阈值二值化处理,通过调整不同阈值来达到最好的效果,对二值化图像进行去噪和去刺处理,去除边界的噪音和1-2个像素的小刺,使得图案更加平滑;
S24. 对处理后的二值化图像进行分析,计算出目标花色与背景花色相交的2个像素点的坐标及相对于地头坐标线的距离,计算结果以表头为“序号、X行、Y1米、Y2米、Y1棵、Y2棵”的表格显示;
S25. 按照计算结果在画布上画出缩放的图案,验证其计算正确性,用不同缩小倍数来模拟不同的观看距离,形成田间图案模拟效果图,进一步验证图案的效果,以便对图像进行修改或者改变图像处理方法,保证万无一失的情况下,计算结果输出到Excel表格中;
S26. 用软件对计算结果进行自动排版,并加一列“是否完成”,打印在A4纸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即,提供一种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的花色油菜图案的种植方法,通过该方法,不需要特殊的工具和方法即可种出理想油菜观光图案,有利于彩色图案种植在农业观光旅游业中的推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的方法不需要特殊的工具和方法即可种出理想油菜观光图案,有利于彩色图案种植在农业观光旅游业中的推广”实质上说明了权利要求1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因为种植出的图案是否漂亮或理想,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以哪些位置和株距进行油菜的种植,也是根据主观的种植习惯决定的,两者均没有自然规律进行约束,因而解决的并非技术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采用的手段也没有符合自然规律,即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高效、更精确地在田间种出指定花色的油菜图案,这并非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采用的手段并未利用自然规律,它们仅仅是人为制定的种植规则,不属于技术手段;其获得的效果实际上是通过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人为制定的种植规则取得的,其不属于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其理由主要如下:
1、本申请解决了“如何更高效、更精确地在田间种出指定花色的油菜图案”,该方案属于种植领域(技术领域),且本质在于生产效率以及生产质量的提高,这应当且必然隶属于专利法上的技术问题。
2、PS软件来修正颜色,进行图像二值化处理等,并非是为了美观考虑,而是为了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
3、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步骤S11至S15。
4、不能由于该方法中放入了人为规则即认为整个技术方案就是人为主观意识而定,也不能认为只要掺杂有人为因素的方案均不属于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只有在解决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不同花色油菜图案的种植方法。该方法的具体方案是:选择田间种植图案,利用Photoshop软件对图片颜色进行修正,利用软件获得每行目标花色与背景花色相交的像素点的坐标及相对于地头坐标线的距离;打印出表头为“序号、X行、Y1米、Y2米、Y1棵、Y2棵、是否完成”的表格,根据计算结果,以合适的株距分别种植目标花色油菜和背景花色油菜。
该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高效、更精确地在田间种出指定花色的油菜图案,这并非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且采用Photoshop进行颜色修正、图像去噪和去刺处理,利用软件标定位置,以及利用打印机打印,这些仅仅是利用公知软件/设备的公知功能进行的公知操作,其并未给软件/设备本身的性能/功能/构成带来任何改进;权利要求1中确定油菜植株在田地里应该种植的精确位置,在地里用皮尺测距,精确确定目标花色油菜种植的位置,以及先种植不同花色相交的交点位置的油菜植株,后种植背景花色的其余油菜植株,这些具体手段的实质是人为制定的种植规则,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技术手段;该方案虽然带来了提高种植效率和精确度的效果,但解决上述问题和所采用的上述具体手段之间,并未受到任何自然规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该效果实际上是通过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人为制定的种植规则取得的,其不属于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获得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经过认真考虑,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高效、更精确地在田间种出指定花色的油菜图案,但其采用的具体确定种植位置、具体种植顺序等种植手段中,并未利用任何自然规律,其带来的种植效率的提高、植株种植位置更加精确的效果,与其采用的各种手段之间,也并未符合任何自然规律的约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种植手段仅仅是一种人为的规定,这类人为规定还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按列种植、按植株的颜色来种植、按从中心到周边的顺序种植、先按顺序准备好各色种子,再进行种植等等,这些手段以及本申请人为规定的种植手段,都是依据的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管理规则,而并非利用了任何的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手段“PS软件来修正颜色,进行图像二值化处理等”,其作用也是为了使种植依据的图片更加美观,进而使得种植的油菜图案更加美观,这均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合议组是在对解决方案整体考虑,综合考量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的情况下做出的以上判断。
综上,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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