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15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72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60118.0
申请日:2012-12-20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雪莲
合议组组长:慈丽雁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60118.0,名称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7、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8、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并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
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
通过所述检索得到的问题获取相应的回复信息,并显示于所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
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
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载入关键字集合;
将所述关键字集合中的关键字拼接为正则表达式,并缓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字符串与拼接的正则表达式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与正则表达式中的关键字匹配的字符,所述字符形成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拼接所述字符串包含的关键字得到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的步骤包括:
载入问题集合;
根据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对问题集合中的问题进行检验,判断所述问题与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是否匹配,若是,则
提取所述问题。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所述问题的步骤包括:
获取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个数;
从与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问题中根据所述关键字个数的大小顺序提取预设数量的问题。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个数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对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关键字;
对所述处理后的关键字进行统计得到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个数。
7. 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并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
字符串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问题检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
回复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检索得到的问题获取相应的回复信息,并显示于所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所述输入获取模块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关键字载入模块,用于载入关键字集合;
关键字拼接模块,用于将所述关键字集合中的关键字拼接为正则表达式,并缓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字符串处理模块包括:
匹配单元,用于将所述字符串与拼接的正则表达式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与正则表达式中的关键字匹配的字符,所述字符形成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字符拼接单元,用于拼接所述字符串包含的关键字得到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问题检索模块包括:
问题载入单元,用于载入问题集合;
问题检验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对问题集合中的问题进行检验,判断所述问题与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是否匹配,若是,通知提取单元;
提取单元用于提取所述问题。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单元包括:
个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个数;
问题提取单元,用于从与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问题中根据关键字个数的大小顺序提取预设数量的问题。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单元还包括:
去重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进行去重处理得到处理后的关键字;
统计单元,用于对所述处理后的关键字进行统计得到所述问题中匹配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的关键字个数。
13. 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定位用户终端的方法。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定位用户终端的方法。”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97573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基于WEB搜索引擎的中文问答系统”,刘庆明 等,科技资讯,第90-91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权利要求中的问答交互方法是基于电子交易平台的;2)、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何种平台上应用问答交易方法;2)、如何去除用户输入的冗余或者非法信息。对于区别1),将问答交互方法应用到电子交易平台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区别2),对输入的查询信息进行字符串的判定以及进一步判断并去除空格是为了对问答交互系统中字符串进行预处理,以减少输入信息的冗余或者非法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自然语言处理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对比文件1中也是需要用户输入相应的字符串,这样就不可避免有些用户输入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或者对于输入规则的不确定导致输入的信息不是字符串,或者字符串中包含有不必要的空格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自然语言处理过程中的字符串过滤或者处理的相关技术,进而对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是否为字符串和是否包含空格的判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12是与权利要求1、3-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8、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提高问答交互的易用性及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方案的过程繁琐且不容易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过程简单易于实现。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4中如何具体将正则表达式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具体的关键词查询的匹配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权利要求中的问答交互方法是基于电子交易平台的;2)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获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是由于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才导致的区别,而“获取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所述分词单元输出的对用户输入问句分词后产生的关键词序列”,而用户的输入必然需要通过交互组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均是通过获取到用户输入的字符串,将字符串与关键字进行匹配得到包含的关键字,用这些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并最终得到了回复信息。虽然对比文件1中经过了关键词提取-归一化-对应问句-问句匹配用户输入的问句-设定问句对应的答句等,对于关键词的提取、归一化是为了更为准确的获取到所需要的关键词,这些虽然增加了处理的复杂度,但是其本质的处理流程是一样的,其同样是经过了字符串-关键词匹配-检索并显示回复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处理的精度或者复杂度的需要,对其中的某个步骤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是一种基于WEB搜索引擎的中文问答系统,其中使用正则表达式就是为了在下一步调用搜索引擎使用的关键词(参见第3.2节),而本申请虽然是应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使用正则表达式进行问题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将其应用在电子商务平台这一特定的平台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EB搜索引擎的中文问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系统使用的是正则表达式进行问题匹配,例如给出问题:“中国最高的山是那一座”(相当于所述字符串),问题库中的有正则表达式s*(山一峰)?s*哪一?座s*(山|峰)?s*和该问题匹配(相当于将所述字符串与拼接的正则表达式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与正则表达式中的关键字匹配的字符,所述字符形成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拼接所述字符串包含的关键字得到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其匹配的过程,必然是根据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对问题集合中的问题进行检索,判断所述问题与所述字符串的正则表达式是否匹配,若是,则提取所述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均是采用正则表达式进行问题匹配。对比文件1和2虽然没有说明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但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涉及问答交互系统,将问答交互系统应用到电子商务平台是本领域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问答交互方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其输入和显示都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2)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用问答交互方案以及如何对输入字符串进行预处理。上述区别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自动问答系统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时,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问答的输入/显示;在输入问句即字符串后,先确认是否输入的是字符串,如果输入的是字符串,先进行去除空格、纠错等预处理,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的装置,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二者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1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关处理器或处理单元、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处理器或处理单元执行存储在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指令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的相关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了原权利要求1和7,其中在原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包括文本、语音或/和手写输入的轨迹的方式输入的自然语言形式的查询信息,而不是经过甄选的关键字”。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提高问答交互的易用性及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方案的过程繁琐且不容易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过程简单易于实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查询信息中得到字符串,从而从字符串中获取关键字的步骤,从而无法对查询信息的冗余或非法信息进行筛选,使得后续交互问答环节的准确性不高;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查询信息进行预处理,提取关键的字符串,使得后续交互问答环节的准确性提高。该方案应用于电子商务平台不是容易想到的。查询信息包括多种输入类型,使得用户输入查询信息时更为灵活方便,不必拘泥于经过甄选的限定关键词,而是根据用户习惯输入的自然语言字串。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4中如何具体将正则表达式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具体的关键词查询的匹配上。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并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包括文本、语音或/和手写输入的轨迹的方式输入的自然语言形式的查询信息,而不是经过甄选的关键字;
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
通过所述检索得到的问题获取相应的回复信息,并显示于所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
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
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
“7. 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互组件输入的查询信息,并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包括文本、语音或/和手写输入的轨迹的方式输入的自然语言形式的查询信息,而不是经过甄选的关键字;
字符串处理模块,用于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
问题检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
回复获取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检索得到的问题获取相应的回复信息,并显示于所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所述输入获取模块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4;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 101097573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基于WEB搜索引擎的中文问答系统”,刘庆明等,科技资讯,第90-91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问答系统及方法,其中涉及一种问答交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3页):
关键词归一化表(相当于关键字集合),用于存储同义关键词的分组,并在每一组同义词中确定一个关键词,作为该组同义词的归一化词;归一化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词单元输出的对用户输入问句分词后产生的关键词序列,并根据所获得的关键词,查询所述关键词归一化表,获得该关键词序列的每一个关键词的归一化词,从而获得对应于所述用户输入问句的归一化词序列(相当于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并将该归一化词序列输出到所述推理单元;所述推理单元根据该归一化词序列查询所述推理知识库,找到与该归一化词序列具有相同关键词序列的设定问句与所述用户输入问句匹配(相当于根据所述关键字在问题集合中进行检索得到与所述关键字对应的问题),并查询该设定问句对应的答句(相当于通过所述检索得到的问题获取相应的回复信息),将该答句作为系统应答通过所述接口单元输出。该自动问答系统可以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建立,显然用户输入的问句是自然语言形式的文本;其对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用户输入问句的归一化词序列,表明用户输入的问句中的关键词也不是经过甄选的关键字。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问答交互方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其输入和显示都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2)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3)输入的查询信息还包括语音或/和手写输入的轨迹的方式输入的自然语言形式的查询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用问答交互方案,如何对输入字符串进行预处理,以及采用何种形式输入查询信息。
对于区别1),在电子商务领域,交易双方经常就相似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借助自动问答系统实现,以节约人力和提高应答效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自动问答系统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时,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问答的输入/显示。
对于区别2),在对输入字符串进行查询时,通常会先确认输入是否合法,例如判断输入是否是字符串,如是,则对字符串进行去除空格、纠错等预处理,从而有利于下一步的查询处理,这是搜索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入问句、对问句分词、对关键词序列归一化、找出设定问句和对应答句的自动应答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输入问句即字符串后,先确认是否输入的是字符串,如果输入的是字符串,先进行去除空格、纠错等预处理,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语音或手写方式输入信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建立自动问答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还可以采用语音或手写方式输入查询信息,以进行自动问答。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6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WEB搜索引擎的中文问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3小节):系统使用的是正则表达式进行问题匹配,例如给出问题:“中国最高的山是那一座”,问题库中的有正则表达式s*(山一峰)?s*哪一?座s*(山|峰)?s*和该问题匹配。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进行字符串的模式匹配时,可以将字符串或关键字用正则表达式来表述以进行模式匹配,以及可将用正则表达式表述的字符串与问题库中的问题进行匹配,从而找到与字符串相匹配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包括输入问句、对问句分词、对关键词序列归一化、找出设定问句和对应答句的自动应答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自动应答系统中,对关键字集合中的关键字也拼接成正则表达式的形式,将字符串和拼接成正则表达式形式的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从而找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并将找到的关键字拼接成正则表达式的形式,再在问题集合中检索,当存在相匹配的问题时,即提取相匹配的问题。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匹配的关键词数量越多,则表示所查找到的内容的相关度越高,为了提高用户搜索/浏览的效率,通过相匹配的关键词的数量的大小顺序设置预设数量的相关度高的搜索结果,以及在进行关键词的数据统计之前先进行去重处理,这些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问答交互的装置,包括存储器和耦接至存储器的处理器,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二者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1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自动应答装置,其中包括接口单元、分词单元、推理单元等,意味着该自动应答装置为了实现相应的功能,必然存在着处理器或处理单元、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处理器或处理单元执行存储在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指令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因此,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自动问答系统的整个自动问答的过程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问答交互方法的过程是相似的,均是输入查询的信息,根据查询信息对应的字符串得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通过关键字检索得到与关键字对应的问题,通过问题获取对应的回复信息,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关键词归一化表(相当于关键字集合),用于存储同义关键词的分组,并在每一组同义词中确定一个关键词,作为该组同义词的归一化词;归一化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分词单元输出的对用户输入问句分词后产生的关键词序列,并根据所获得的关键词,查询所述关键词归一化表,获得该关键词序列的每一个关键词的归一化词,从而获得对应于所述用户输入问句的归一化词序列(相当于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显然,在进行归一化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从输入问句中获取关键词的过程,“将所述字符串与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得到所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该问答交互方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其输入和显示都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2)所述根据所述查询信息得到相应的字符串的步骤包括:判断所述输入的查询信息是否为字符串,若是,则进一步判断所述查询信息中是否存在空格,若是,则去除所述查询信息中的空格得到输入的字符串;3)输入的查询信息还包括语音或/和手写输入的轨迹的方式输入的自然语言形式的查询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应用问答交互方案,如何对输入字符串进行预处理,以及采用何种形式输入查询信息。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商务领域,交易双方经常就相似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借助自动问答系统实现,以节约人力和提高应答效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自动问答系统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时,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问答的输入/显示。在对输入字符串进行查询时,通常会先确认输入是否合法输入即字符串等,如输入是字符串,对字符串进行去除空格、纠错等预处理,从而有利于下一步的查询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入问句、对问句分词、对关键词序列归一化、找出设定问句和对应答句的自动应答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在输入问句即字符串后,先确认是否输入的是字符串,如果输入的是字符串,先进行去除空格、纠错等预处理,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通过语音、手写等方式进行自然语言的输入,是本领域常用的信息输入方式。在具体实现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实现难度上并不存在明显差别,在用户使用自动应答系统时,用户与系统的交互相同,均是输入问题,输出回复,其它相关处理由处理器完成。对比文件1的自动问答系统可以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建立,显然用户输入的问句是自然语言形式的文本;其对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用户输入问句的归一化词序列,表明用户输入的问句中的关键词也不是经过甄选的关键字。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系统使用的是正则表达式进行问题匹配,例如给出问题:“中国最高的山是那一座”,问题库中的有正则表达式s*(山一峰)?s*哪一?座s*(山|峰)?s*和该问题匹配。容易看出,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进行字符串的模式匹配时,可以将字符串或关键字用正则表达式来表述以进行模式匹配,以及可将用正则表达式表述的字符串与问题库中的问题进行匹配,从而找到与字符串相匹配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自动应答系统中,对关键字集合中的关键字也拼接成正则表达式的形式,将字符串和拼接成正则表达式形式的关键字集合进行匹配,从而找到字符串中包含的关键字并将找到的关键字拼接成正则表达式的形式,再在问题集合中检索,当存在相匹配的问题时,即提取相匹配的问题。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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