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9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9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4023.X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渭南高新区华铁电务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杨雪玲
国际分类号:B60K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4023.X,名称为“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渭南高新区华铁电务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申请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71835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363785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包括油箱,所述油箱上设有油箱盖和油窗;所述油箱内放置润滑油;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箱上设有自动注油机构,所述自动注油机构包括外套体、弹簧、柱塞、压盖以及顶针;所述外套体设于所述油箱上,其内部的上端设弹簧,所述弹簧的下端与所述柱塞连接,所述顶针连接在所述柱塞的下端;所述压盖设于所述外套体的外端部且设于所述弹簧的上端;
所述柱塞的中间设有垂直贯穿于所述自动注油机构的第一油道和与所述第一油道垂直的第二油道;
所述外套体的侧壁上设有进油孔;
还包括多个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上;
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所述顶针正对所述道岔锁钩;
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对正,所述油箱中的润滑油注满所述油仓;
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锁闭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错开,所述油仓中的润滑油沿顶针与所述外套体之间形成的间隙进行注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的长宽高的尺寸为:150*80*35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圈包括第一密封圈、第二密封圈、第三密封圈和第四密封圈,其分别设置在:
所述第四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上端部的侧壁上;
所述第三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所述第二油道的下方的侧壁上;
所述第二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下方;
所述第一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顶针的上端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仓的容积为0.1ml。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箱的容积为400ml。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注油机构采用不锈钢制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油箱上还设有油窗;还包括多个密封圈,所述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上;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所述顶针正对所述道岔锁钩;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对正,所述油箱中的润滑油注满所述油仓;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锁闭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错开,所述油仓中的润滑油沿顶针与所述外套体之间形成的间隙进行注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需要联动注油。其中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标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相互垂直的第一油道和第二油道的技术方案结构更加简单;(2)本申请密封圈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包括油箱,所述油箱上设有油箱盖和油窗;所述油箱内放置润滑油;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箱上设有自动注油机构,所述自动注油机构包括外套体、弹簧、柱塞、压盖以及顶针;所述外套体设于所述油箱上,其内部的上端设弹簧,所述弹簧的下端与所述柱塞连接,所述顶针连接在所述柱塞的下端;所述压盖设于所述外套体的外端部且设于所述弹簧的上端;
所述柱塞的中间设有垂直贯穿于所述自动注油机构的第一油道和与所述第一油道垂直的第二油道;
所述外套体的侧壁上设有进油孔;
还包括四个密封圈,所述四个密封圈包括第一密封圈、第二密封圈、第三密封圈和第四密封圈,其分别设置在:
所述第四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上端部的侧壁上;
所述第三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所述第二油道的下方的侧壁上;
所述第二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下方;
所述第一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顶针的上端部;
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所述顶针正对所述道岔锁钩;
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对正,所述油箱中的润滑油注满所述油仓;
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锁闭状态下时,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错开,所述油仓中的润滑油沿顶针与所述外套体之间形成的间隙进行注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的长宽高的尺寸为:150*80*3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仓的容积为0.1ml。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箱的容积为400ml。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注油机构采用不锈钢制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互垂直的第一油道和第二油道;(2)根据需要设置密封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油箱上还设有油窗;(2)第一油道和第二油道设于柱塞的中间;(3)还包括四个密封圈,所述四个密封圈包括第一密封圈、第二密封圈、第三密封圈和第四密封圈,所述第四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上端部的侧壁上,所述第三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所述第二油道的下方的侧壁上;所述第二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下方;(4)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所述顶针正对所述道岔锁钩,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或者锁闭状态时,相应对油仓或者道岔锁钩进行注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3),在柱塞垂直方向设置油道,可选的位置为在柱塞中间或者沿着柱塞侧边,对于本领域人员,属于有限方案的选择,设置油窗观察油液、在油孔与油道相接触的部件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密封圈的数量及位置以避免漏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区别技术特征(4)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中密封圈设置的数量及安装部位是根据本发明柱塞、第一油道、第二油道、油仓的具体结构规划设计的,有效保证了铁路道岔润滑油的定量自动注入,节省了成本;(2)本申请的结构更加简单,实现了更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型铁路道岔自动注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16段及附图):包括油杯2,所述油杯2设有油杯盖,所述油杯2内放置润滑油(相当于本申请油箱具有油箱盖,油箱内放置润滑油);所述油杯2上设有自动注油装置,所述自动注油装置包括阀体10、弹簧11、阀芯8、阀盖12以及推杆19(相当于本申请油箱上设有自动化注油机构,所述机构包括外套体、弹簧、柱塞、压盖及顶针);所述阀体10设于所述油杯2上,其内部的上端设弹簧11,所述弹簧11的下端与所述阀芯8连接,所述推杆19连接在所述阀芯8的下端;所述阀盖12设于所述阀体10的外端部且设于所述弹簧11的上端(相当于本申请所述外套体设于所述油箱上,其内部的上端设弹簧,所述弹簧的下端与所述柱塞连接,所述顶针连接在所述柱塞的下端;所述压盖设于所述外套体的外端部且设于所述弹簧的上端);所述阀芯8的中间设有垂直贯穿于所述自动注油机构的轴向槽4和6和与所述轴向槽4和6垂直的环形槽16,以及连通轴向槽一、二的径向孔一、连通环形槽和轴向槽二的径向孔二(相当于本申请所述柱塞部分设有垂直贯穿于所述自动注油机构的第一油道和与所述第一油道垂直的第二油道);所述阀体10的侧壁上设有进油孔17(相当于本申请所述外套体的侧壁上设有进油孔); 还包括密封圈20,所述密封圈20设于所述阀芯8上推杆19上端部(相当于本申请包括密封圈,其中第一密封圈设于所述顶针的上端部);使用时,推杆与转辙机的机构连接,转辙机在推动道岔时,推杆同时被推动上升,当上升一定距离后,阀芯下端和密封圈离开阀体底端,油腔出口打开,而同时阀体上的油孔被阀芯关闭,润滑油从推杆通道输出(相当于本申请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配合使用,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错开,所述油仓中的润滑油沿顶针与所述外套体之间形成的间隙进行注油;在不供油状态下,阀芯及内芯油腔出口关闭,油杯内的润滑油在大气压力作用下通过阀体的孔17、环形槽、径向孔7、轴向槽6、径向孔5、轴向槽4充盈整个油腔(相当于本申请所述进油孔与所述第二油道的位置对正,所述油箱中的润滑油注满所述油仓)。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油箱上还设有油窗;(2)本申请自动注油装置柱塞的中间具有垂直贯穿于自动注油机构的第一油道和与第一油道垂直的第二油道;还包括四个密封圈,所述四个密封圈包括第一密封圈、第二密封圈、第三密封圈和第四密封圈,所述第四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上端部的侧壁上,所述第三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所述第二油道的下方的侧壁上;所述第二密封圈分别设于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下方;(3)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所述顶针正对所述道岔锁钩,当所述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或者锁闭状态时,相应对油仓或者道岔锁钩进行注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实现联动注油并保持良好的密封。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道岔锁钩自动注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12段及附图1-2):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利用固定支架1安装在既有道岔锁钩螺栓上,不影响道岔锁钩装置的使用及性能,将机油预先由加油口3注入储油箱2,利用道岔锁钩的抬起和落下控制注油顶针9的抬升和下降,实现自动给锁钩、锁闭铁等道岔锁钩装置进行自动滴注机油(所述自动注油机构与道岔锁钩配合使用)。
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自动注油装置通过在自动注油装置柱塞中间设置垂直贯穿于自动注油机构的第一油道和与第一油道垂直的第二油道,并将四个密封圈与进油口、油道和柱塞配合进行布置,分别设于所述柱塞的靠近上端部的侧壁上、所述柱塞的靠近所述第二油道的下方的侧壁上、所述第二密封圈的下方以及顶针的上端部。当道岔锁钩处于打开状态时,顶针在弹簧作用下关闭,第一密封圈和第二密封圈封闭油仓,同时油道与进油孔对正,油箱中的润滑油经油道注满油仓;当道岔锁钩处于闭合状态时,顶针在弹簧作用下顶起,第二密封圈和第三密封圈封闭油孔,同时第一密封圈打开,油仓中的润滑油沿顶针和外套之间的间隙流至道岔锁钩上,即可完成道岔锁钩的润滑油自动注油操作。由此可见,本申请整体结构简单,密封圈的设置与柱塞、油道、进油口以及注油过程相互配合,可以准确实现铁路道岔锁钩动作时自动同步加注适量的润滑油的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能够从所述对比文件中得到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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