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离心分离燃煤锅炉消烟除尘技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51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715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1146.9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李树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常梦媛
国际分类号:F23B90/00,F23L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主题不明确并且权利要求中存在病句,则权利要求不清楚简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1146.9,名称为“离心分离燃煤锅炉消烟除尘技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树藩。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20]段(第1-2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心分离燃煤锅炉消烟除尘技术装置是在离心分离燃煤锅炉的“旋转火焰燃烧室(7)”“向下排烟道(1)”结构中供旋转风,形成炉膛“旋转燃烧火焰(9)”;利用旋转火焰离心分离,使“较轻的可燃物(14)”集中在“旋转火焰中心(8)”供风燃烧,被燃烧不断产生不可燃较重的“惰性质(15)”包围,达到可燃物(燃料)不完全燃烧排不出旋转火焰,根本消除了“可燃排烟污染”,在封顶四周封闭的离心分离燃煤锅炉“旋转火焰燃烧室(7)”的小天体中,由于旋转火焰无限旋转燃烧,有充分时间“由重力与旋转离心力的“动态平衡”,在炉膛上部漂浮较轻的“无尘纯气旋火焰(4)”形成旋转火焰上部“旋转火焰无尘区(6)”;同时将旋转火焰中热容量较小易被冷却变重的固体粉尘较重,易吸收旋转动能及重力,被离心分离到下部旋转火焰外围,以旋转线速度反复冲刷“炉膛受热面(11)”进行冷却变重沉旋于“旋转火焰下部外围”形成旋转火焰下部周围,含尘逐渐向下递增的“旋转火焰等尘圈(10)”,使旋转火焰中粉尘最后冷却重落到旋转火焰下部周边炉膛受热面(11)附近的“燃煤(12)”中,最终从渣中排出;其特征是:离心分离燃煤锅炉的“向下排烟道(1)”的上口与“旋转火焰燃烧室(7)”相通的“排烟口(5)”开在“旋转火焰燃烧室(7)”上部“旋转火焰无尘区(6)”的炉壁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在请求书中提及修改权利要求,声称形成补正后的权利要求书“离心分离燃煤锅炉消烟除尘技术……炉壁上”,但未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没有审查“旋转火焰无尘区”是否存在,而强行含糊地说“有充分时间“由重力与旋转离心力的“动态平衡””是病句,……没有进行明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有充分时间“由重力与旋转离心力的“动态平衡””与“同时将旋转火焰中热容量较小易被冷却变重的固体粉尘较重,易吸收旋转动能及重力,被离心分离到下部旋转火焰外围”,两句均缺乏主语,导致句子结构不完整,从而不能清楚的限定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另外,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假定评述,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与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复审请求人未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因此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针对“旋转火焰无尘区”是否存在进行简要说理,合议组认为,燃煤锅炉可燃物即包括的“较轻可燃物组分(通常是短链的烷烃类气体)”也包括“未分解的煤粉颗粒(可燃物)”,而煤粉颗粒(可燃物)在被燃烧前的重量明显重于可燃组分被燃烧后剩余的灰分(不可燃物),因此复审请求人试图描述的不可燃较重“惰性质”和“较轻的可燃物”显然与燃煤锅炉的事实相违背,因此也无法实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惰性质物质包围可燃组分的旋转火焰无尘区”,因此本申请不存在修改克服缺陷的前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将已授权的专利的现有技术歪曲为权利要求;(2)认为旋转火焰无尘区是科学发现;(3)请求合议组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重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陈述意见中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3、A-A剖视图、B-B剖视图、C-C剖视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20]段(第1-2页)。
(二)、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主题不明确并且权利要求中存在病句,则权利要求不清楚简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清楚简要,权利要求1“一种……消烟除尘技术装置是在……供旋转风”的表述方式没有明确权利要求要保护的主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晓技术装置到底指的是技术还是装置,亦或是技术是装置的定语,因此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另外从上述表达方式也无法知晓复审请求人要保护供旋转风还是其它,也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有充分时间“由重力与旋转离心力的“动态平衡””缺谓语,无法构成完整的主谓宾结构,因此是病句,也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权利要求中还存在病句:“同时将……以旋转线速度反复冲刷“炉膛受热面(11)”进行冷却变重沉旋于“旋转火焰下部外围”形成旋转火焰下部周围”(缺主语),含尘逐渐向下递增的“旋转火焰等尘圈(10)”(缺主语谓语)”,也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另外,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燃烧参与物性质的了解,复审请求人描述的动态平衡是无法达到的,也就无法形成无尘区,从而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合议组严格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本进行审查,对申请文本的事实认定遵循申请文件原文而未进行修改或是曲解。(2)针对旋转无尘火焰区在燃煤锅炉里无法形成的理由已在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中加以评述,而复审请求人所举任丘农民偷原油和六必居麻酱的例子不能证明旋转无尘火焰区可以形成,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粘稠的液态物质与煤粉锅炉里气态可燃物的流体性质截然不同,二者无法类比,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说理不具备说服力;(3)基于上述逻辑,复审请求人认为是科学发现的理由不成立,且科学发现也不属于被保护的客体。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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