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4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377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3367.8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湖南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齐璐璐
参审员:盛小波
国际分类号:A23J1/14,C11B1/04,C11B1/10,C11B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同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3367.8,名称为“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9页),2017年02月24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A)将花生仁经连续微波烘烤或连续高温气流烘烤,得到烤香花生;
(B)将所述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得到花生粉;
(C)将所述花生粉装入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釜中,设定萃取釜、第一级分离釜、第二级分离釜、第三级分离釜中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二氧化碳流量,然后对萃取釜内的花生粉进行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分离,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
所述萃取釜工作压力为35-70MPa,工作温度为40-65℃;第一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10-20MPa,工作温度为40-60℃;第二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5-9MPa,工作温度为35-55℃;第三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4-6MPa,工作温度为25-45℃;二氧化碳流量为每公斤原料每小时10-20公斤二氧化碳;
所述萃取釜采用三个,每两个一组串联生产,互相按固定前后次序成组,当两个萃取釜在串联生产时,另外一个处于装卸料过程或者待萃取状态;当萃取时间进行60分钟以上或者萃取总产率达到原料含油率70%-80%时,将萃取釜内压力降低15-17MPa,其余条件不变,降压后维持此压10-20分钟,然后再升高萃取压力到原来的压力并继续进行萃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萃取釜工作压力为35-50MPa,工作温度为40-50℃;第一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11-14MPa,工作温度为45-55℃;第二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5-9MPa,工作温度为35-50℃;第三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5-6MPa,工作温度为35-45℃;二氧化碳流量为每公斤原料每小时15-20公斤二氧化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步骤(A)中烤香花生的制备为:用连续微波烘烤对干燥花生进行脱水和烤香,脱水时温度控制在120-130℃,烤香时温度控制在140-150℃,使脱水和烤香后的花生香气浓郁。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级分离釜中得到的是花生油,第二级分离釜中得到的是花生香料,萃取釜中的萃余物为花生蛋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为将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20-60目,得到疏松、不结块、流动性好的花生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花生油。
7.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花生香料。
8.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花生蛋白。”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超临界CO2萃取花生油的研究”,高德永等,《浙江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26卷第4期,第288-291页,公开日为1998年11月15日;
对比文件2:烘烤与有机溶剂对花生油质量的影响”,徐海芝等,《粮油加工》,2010年第9期,第25-26页,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3:“超临界CO2萃取花生油工艺研究”,吕微等,《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6卷第1期,第39-42页,公开日2011年2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炒熟的花生米进行超临界萃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限定花生仁经微波烘烤或连续高温气流烘烤;限定花生粉碎粒度;限定包括三个萃取釜和三个分离釜,三级分离分别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限定萃取釜和分离釜的工艺参数,限定三个萃取釜串联。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花生米是经炒熟的,炒与烘烤均可使花生产生香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常规手段的替换即可获得烘烤花生的方式。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花生进行烘烤后提取获得的油具有明显香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香气产生的效果选择适合的烘烤方式。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需要对花生粒度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花生油萃取工艺中公开了花生粉碎粒度为20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萃取后进行一级分离、二级分离分别获得花生油和色素等物质,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花生经超临界萃取后的花生粕中蛋白活性保持率较高,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二级分离后的萃取剩余物进行三级分离获得花生蛋白质。由于对比文件1二级分离压力和本申请相同,自然能获得类似产物。相关参数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参数的基础上稍作调整即可获得的。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萃取率随着萃取压力的提高而缓慢增大,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的萃取压力适当提高。增加萃取釜数量,通过串联使物料得到充分萃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分别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然而,在权利要求1-5的制备方法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也相应不具有创造性。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2必然也能实现脱水和烤香的合二为一,而且本领域公知花生米经烘烤后会变酥脆。本领域公知压力的变化调整会使原料内部结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充分提取原料有效成分,可以想到通过调整萃取压力获得更好的萃取效果。对比文件3给出了萃取剩余物中含有花生蛋白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南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主要在于:将原权利要求3限入原权利要求1对步骤(A)进一步限定,同时将原权利要求1步骤(A)中“或连续高温气流烘烤”的技术特征删除,其它权利要求序号做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A)将花生仁经连续微波烘烤,得到烤香花生;
(B)将所述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得到花生粉;
(C)将所述花生粉装入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釜中,设定萃取釜、第一级分离釜、第二级分离釜、第三级分离釜中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二氧化碳流量,然后对萃取釜内的花生粉进行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分离,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
所述萃取釜工作压力为35-70MPa,工作温度为40-65℃;第一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10-20MPa,工作温度为40-60℃;第二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5-9MPa,工作温度为35-55℃;第三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4-6MPa,工作温度为25-45℃;二氧化碳流量为每公斤原料每小时10-20公斤二氧化碳;所述萃取釜采用三个,每两个一组串联生产,互相按固定前后次序成组,当两个萃取釜在串联生产时,另外一个处于装卸料过程或者待萃取状态;当萃取时间进行60分钟以上或者萃取总产率达到原料含油率70%-80%时,将萃取釜内压力降低15-17MPa,其余条件不变,降压后维持此压10-20分钟,然后再升高萃取压力到原来的压力并继续进行萃取;
步骤(A)中烤香花生的制备为:用连续微波烘烤对干燥花生进行脱水和烤香,脱水时温度控制在120-130℃,烤香时温度控制在140-150℃,使脱水和烤香后的花生香气浓郁。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对花生进行炒和烘是为了得到香味,而本申请脱水和烤香“二合一”的前处理目的是使花生油脂与蛋白质结合变得脆弱,内部组织变松弛,是为后续萃取打下基础,对比文件1-3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克服萃取效率低,再精细化难,如何实现生产三种高品质的花生产品,即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萃取温度和第一级分离釜、第二级分离釜的压力,但其对应值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均采用一个萃取釜,目的是为了萃取得到花生油,本申请将三个萃取釜两两串联,压力设置为“高-低-高”模式,使原料内部发生爆米花现象,以得到更好的萃取效果,并结合三级分离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3)本申请花生进行粉碎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虽然对比文件1显示需要对花生粒度进行控制,但其0.5-2mm的花生粒度,对应的堆积密度为0.5507-0.5759g/ml,而本申请花生的颗粒度大部分处于20-60目,堆密度为0.487g/ml。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虽然修改了申请文件,但原驳回文本中存在的缺陷未克服,且未提出新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炒熟的花生米进行超临界萃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花生仁经连续微波烘烤而对干燥花生进行脱水和烤香,并限定具体脱水温度、烤香温度;(2)权利要求1限定经过萃取和分离后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限定萃取和三个分离釜三级分离的工艺中的一些参数;还具体限定包括萃取釜的设置及工作方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花生仁分别获得不同产物并提高萃取效率的方法。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脱水再进一步烤香,具体温度可根据脱水效果、烤香效果优化确定,技术效果可预期。对于上述区别(2),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获得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产物分离效果及得率通过实验手段可以确定的。对于“高-低-高”萃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提取率,能够想到在萃取过程中变换压力,至于改变趋向或模式,可以通过对提取率的测定摸索确定,具体压力变化幅度以及维持时间等参数均可根据萃取效果选择和优化确定。增加萃取釜数量、通过串联和所述运行方式与方法相适应并使物料得到充分萃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可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分别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的制备方法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也相应不具有创造性。针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是在萃取花生油之前对花生进行炒和烘,实际上也改变了组织结构以及组分之间的结合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二合一”的前处理。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同时获得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是显而易见的。参数可结合有限的常规试验优化确定。增加萃取釜数量、通过串联和所述运行方式使物料得到充分萃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可预料;对于“高-低-高”萃取方式,本领域知晓压力的变化调整会使原料内部结构随之变化,进而影响提取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提取率,能够想到在萃取过程中变换压力,至于改变趋向或模式,可以通过对提取率的测定摸索确定,通过本申请的记载并不能看出本申请所选择的具体的高低高压力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3在提取率上有何显著提高。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控制花生粒径与萃取率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调整粒度获得本申请更大些的粒度范围。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主要在于:将原权利要求3限入原权利要求1对步骤(A)进一步限定,并将原权利要求1步骤(A)中“或连续高温气流烘烤”的技术特征删除,同时将步骤(B)修改为“采用对辊式粉碎机将所述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得到花生粉”,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A)将花生仁经连续微波烘烤,得到烤香花生;
(B)采用对辊式粉碎机将所述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得到花生粉;
(C)将所述花生粉装入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釜中,设定萃取釜、第一级分离釜、第二级分离釜、第三级分离釜中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二氧化碳流量,然后对萃取釜内的花生粉进行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分离,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所述萃取釜工作压力为35-70MPa,工作温度为40-65℃;第一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10-20MPa,工作温度为40-60℃;第二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5-9MPa,工作温度为35-55℃;第三级分离釜工作压力为4-6MPa,工作温度为25-45℃;二氧化碳流量为每公斤原料每小时10-20公斤二氧化碳;
所述萃取釜采用三个,每两个一组串联生产,互相按固定前后次序成组,当两个萃取釜在串联生产时,另外一个处于装卸料过程或者待萃取状态;当萃取时间进行60分钟以上或者萃取总产率达到原料含油率70%-80%时,将萃取釜内压力降低15-17MPa,其余条件不变,降压后维持此压10-20分钟,然后再升高萃取压力到原来的压力并继续进行萃取;
步骤(A)中烤香花生的制备为:用连续微波烘烤对干燥花生进行脱水和烤香,脱水时温度控制在120-130℃,烤香时温度控制在140-150℃,使脱水和烤香后的花生香气浓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脱水和烤香的基础上,对辊式的粉碎方法,使得粉碎过程中的油脂不受到明显挤压,避免原料粉末结块,使其流动性好、颗粒松散,从而利于后续采用三个萃取釜,并两两串联的生产方式,以压力“高-低-高”模式萃取,使原料内部发生爆裂利于深度萃取,之后三级分离获得高品质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整体工艺紧密相连;本申请萃取也没有使用对比文件1中夹带剂乙醇,并且花生蛋白低油脂、分散性和流动性好。(2)对比文件1-3并没有明确说明其“炒”和“烘”能够改变组织结构和物质间的结构状态,对比文件是恒温处理,本申请温度为阶梯式的“二合一”形式。(3)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制备花生香料的技术启示,即便萃取压力和分离压力接近,也不能推定得到类似产物,“萃取压力也与本申请接近”与本申请记载不符,对比文件是恒压,本申请压力是“高-低-高”。(4)本申请花生进行粉碎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虽然对比文件1显示需要对花生粒度进行控制,但其0.5-2mm的花生粒度,对应的堆积密度为0.5507-0.5759g/ml,而本申请花生的颗粒度大部分处于20-60目,堆密度为0.487g/ml,花生粉疏松不结块、流动性、分散性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主要在于:将原权利要求3限入原权利要求1对步骤(A)进一步限定,并将原权利要求1步骤(A)中“或连续高温气流烘烤”的技术特征删除,同时将步骤(B)修改为“采用对辊式粉碎机将所述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10-80目,得到花生粉”。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9页),2019年05月10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7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同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超临界CO2萃取花生油的研究”,高德永等,《浙江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26卷第4期,第288-291页)公开了将炒熟的花生米进行超临界萃取,实验装置由一个1215ml的萃取器和两个1215ml分离器组成,它们外面都有夹套,可通热水以供加热或恒温用。加压计量后的二氧化碳进入萃取器,与其中的花生仁充分接触,经二氧化碳萃取后,带着萃取物的流体经节留膨胀阀后进入一级分离器,由于压力降低,流体密度减小,溶解于流体中的萃取物之一——花生油就会从流体中凝析处理。分离压力以11-12MPa为宜。经节留膨胀阀后的流体进入二级分离器,色素等组分又会从流体中凝析出来,分离压力以5-6Mpa为好。萃取条件可选择萃取温度为40℃,萃取压力为30Mpa,萃取时间为60min,磨碎后花生仁粒度为0.5-2mm,花生油萃取率为29.27%;还公开了随着花生仁粒度的减小,萃取率明显增大,但也不宜过分细小(具体参见第288-290页)。其中0.5-2mm可约对应10-35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花生仁经连续微波烘烤而对干燥花生进行脱水和烤香,并限定具体脱水温度、烤香温度,还限定采用对辊式粉碎方式;(2)权利要求1限定经过萃取和分离后得到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限定萃取和三个分离釜三级分离的工艺中的一些参数;还具体限定包括三个萃取釜,三个萃取釜每两个一组串联,互相按固定前后次序成组,当两个萃取釜在串联生产时,另外一个处于装卸料过程或者待萃取状态,萃取采用“高低高”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花生仁分别获得不同产物并提高萃取效率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花生米是经炒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花生仁经过炒熟可以出香并酥脆,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烘烤与有机溶剂对花生油质量的影响”,徐海芝等,《粮油加工》,2010年第9期,第25-26页)公开了从未烘烤的花生中提取的油香味淡,颜色也较淡,在从150℃烘烤1.5h的花生中提取的油颜色变深,有明显的香味,特别是200℃,0.5h烘烤花生所得的油,无论从香味还是氧化稳定性都有显著的提高(具体参见第25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花生进行烘烤后提取获得的油具有明显香味且氧化稳定性显著提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香气产生以及品质提升的效果选择烘烤花生仁,而微波烘烤已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烘烤能够使原料脱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由于原料烘烤初始水分含量相对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脱水再进一步烤香,具体温度可根据脱水效果、烤香效果优化确定,脱水和烤香后香气浓郁的技术效果可预期。此外,对辊式粉碎属于按需选用,技术效果可预料。
对于上述区别(2),首先,对于同时获得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萃取后进行一级分离、二级分离分别获得花生油和色素等物质,同时对比文件3(“超临界CO2萃取花生油工艺研究”,吕微等,《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6卷第1期,第39-42页,公开日2011年2月28日)公开了将花生米58℃烘干24h,粉碎过筛,过筛后水分含量为6.78%,油脂含量为47.66%,蛋白质含量为27.65%。花生粉碎粒度为20目,萃取压力为39MPa,萃取温度为59℃,萃取时间为2h,分离压力7.5 MPa,气体流量为30kg/h,分离温度为30℃的条件下,花生油萃取率可达95%以上,清香味纯正,花生粕的蛋白活性保持率可达93%(参见第39-40页及结论部分),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花生经超临界萃取后的花生粕中蛋白活性保持率较高,在上述教导和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分离得到对比文件1中花生蛋白质,虽然对比文件1二级分离获得的是色素等组分,而本申请限定为花生香料,但由于对比文件1二级分离压力和本申请相同,并且萃取压力也接近本申请,因此推定也能够获得类似产物,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获得花生油、花生香料和花生蛋白。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萃取温度为40℃,一级分离压力11-12MPa,二级分离压力5-6Mpa。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萃取率随着萃取压力的提高而缓慢增大(参见第290页),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萃取压力为39MPa,萃取温度为59℃,萃取时间为2h,分离压力7.5 MPa,气体流量为30kg/h,分离温度为30℃的条件下,花生油萃取率可达95%以上(参见第42页的结论)。对于其它各级分离温度范围以及第三级分离压力范围、二氧化碳流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产物分离效果及得率通过实验手段可以确定的。此外,对于“高-低-高”萃取方式,本领域知晓压力的变化调整会使原料内部结构随之变化,进而影响提取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提取率,能够想到在萃取过程中变换压力,至于改变趋向或模式,可以通过对提取率的测定摸索确定,通过本申请的记载并不能看出本申请所选择的具体的高低高的压力变化模式相对于对比文件3在提取率上有何显著提高,因此高低高的压力变化方式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具体压力变化幅度以及维持时间等参数均可根据萃取效果选择和优化确定。虽然权利要求还限定了使用三个萃取釜以及串联和运行方式,但增加萃取釜数量、通过串联和所述运行方式与方法相适应并使物料得到充分萃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可预料。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提供一种利用花生仁分别获得不同产物并提高萃取效率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萃取釜以及三级分离釜的工艺参数。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萃取温度为40℃,一级分离压力11-12MPa,二级分离压力5-6Mpa。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萃取率随着萃取压力的提高而缓慢增大(参见第290页),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萃取压力为39MPa,萃取温度为59℃,萃取时间为2h,分离压力7.5 MPa,气体流量为30kg/h,分离温度为30℃的条件下,花生油萃取率可达95%以上(具体参见第40页结论)。对于其它各级分离温度范围以及第三级分离压力范围、二氧化碳流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产物分离效果及得率并通过实验手段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限定了各级获得的产物。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级分离和二级分离,且一级分离获得花生油;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级分离压力与本申请相同,萃取压力也与本申请接近,推定能获得类似产物,即具有风味的花生香料;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花生经超临界萃取后的花生粕中蛋白活性保持率较高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的萃取剩余物进一步分离出蛋白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限定步骤(B)为将烤香花生进行粉碎,控制颗粒大小为20-60目,得到疏松、不结块、流动性好的花生粉。然而,对比文件3花生油萃取工艺中公开了花生粉碎粒度为20目,得到疏松、不结块、流动性好的花生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分别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备得到的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然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的制备方法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由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也相应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从油料花生制取花生油、花生香料、花生蛋白产品时,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需要考虑整体工艺以及工艺之间关联性对提取率以及产品品质的影响。脱水烤香、粉碎、萃取、分离属于常规工艺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每个步骤进行调整与改进时,容易想到需要考虑脱水烤香、粉碎、萃取、分离之间的联系,以达到提高提取率并获得高品质产品的目的。对辊式粉碎也是本领域常见粉碎方式,该粉碎手段的特点及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原料特性以及操作手段本身特点进行原料处理,选择利于提高产品品质的操作。使得粉碎过程中的油脂不受到明显挤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产品品质需求容易想到的关键点,避免原料粉末结块,使其流动性好、颗粒松散等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效果,也是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容易实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开放式撰写形式,不能明确表明未使用夹带剂乙醇或不能排除使用夹带剂乙醇的可能性。花生蛋白低油脂、分散性和流动性好是本领域对花生蛋白品质的一贯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调整相关工艺步骤及参数得以实现。(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是在萃取花生油之前对花生进行炒和烘,其在发生美拉德等反应得到香味的同时,实际上也改变了组织结构以及组分之间的结合状态,一些成分之间结合变得脆弱,内部组织变松弛和松脆,这是基于本领域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够预期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该项操作时,容易想到该步骤处理对后续萃取分离处理有影响,因此有动机尝试通过调整炒和烘的方式以及参数以利于后续工艺。微波烘烤已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烘烤能够使原料脱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由于原料烘烤初始水分含量相对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二合一”的前处理,具体温度可根据脱水效果、烤香效果优化确定。(3)花生中也具有香料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需提取花生香料产品,不需要对比文件给出制备花生香料的技术启示,按需提取即可,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如果萃取压力和分离压力相同或接近,能够推定得到类似产物,即具有风味的花生香料。“萃取压力也与本申请接近”与本申请记载是相符的,应理解萃取压力与在本申请不考虑压力变化时候的压力接近,本申请压力“高-低-高”仅是压力一种变化方式,本申请是在35-70MPa压力基础上降低,又提升到原来的压力35-70MPa的,而对比文件1的萃取压力为30Mpa,在与本申请的没有发生压力变化时的萃取压力下限“35MPa”接近、且在相应分离压力相同的情况下,是能够推定获得花生香料的,“高-低-高”压力变化影响的是提取率而非提取物种类。虽然权利要求还限定了使用三个萃取釜以及串联和运行方式,但增加萃取釜数量、通过串联和所述运行方式使物料得到充分萃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可预料;对于“高-低-高”萃取方式,本领域知晓压力的变化调整会使原料内部结构随之变化,进而影响提取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提取率,能够想到在萃取过程中变换压力,至于改变趋向或模式,可以通过对提取率的测定摸索确定,通过本申请的记载并不能看出本申请所选择的具体的高低高压力方式相对于对比文件3在提取率上有何显著提高,对比文件3的花生油萃取率在一定条件下已经达到95%以上,并且是在2h内完成萃取,萃取率高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可使原料中油脂和香料的萃取收率达到90%以上,因此高低高的压力变化方式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具体压力变化幅度以及维持时间等参数均可根据萃取效果选择和优化确定。(4)对比文件1中0.5-2mm实际上可对应10-35目,并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花生粉碎粒度为20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2的粒度与本申请存在端点值重叠或落入本申请范围内;此外,堆积密是指粉体质量除以该粉体所占容器的体积而求得的密度,表征为单位容器体积的质量,而粒度表征外观大小,基于此,即使原料同为花生仁,但由于原料品种、产地等各种因素,会导致相同粒度的花生粉的堆积密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也公开研究了对花生粒度进行控制,指出随着粒度减少,花生仁接触表面增大,使得萃取率增加,但同时也指出磨碎时易结块,粒度也不能过分细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控制花生粒径与萃取率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调整粒度获得本申请更大些的粒度范围,使得花生粉疏松不结块、流动性、分散性好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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