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筒洗衣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滚筒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0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73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09792.3
申请日:2014-05-16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9/00,D06F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09792.3,发明名称为“滚筒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6页;于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体;
筒体,所述筒体安装在所述箱体内;
霍尔传感器,所述霍尔传感器设在所述筒体和所述箱体之间,所述霍尔传感器感测所述筒体与所述箱体的相对位移并将其转化成电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霍尔传感器相连,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电信号并根据所述电信号判断所述筒体的重量和/或位移,所述霍尔传感器包括:
霍尔元件,所述霍尔元件设在所述筒体的底面上;和
磁场产生装置,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磁场产生装置之间在上下方向上相对运动产生电信号,所述磁场产生装置设在所述箱体的底板上,所述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竖直设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和两个磁性件,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
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垂直于水平面设置,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所述筒体的底部相连,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连接杆的下端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传感器设在所述筒体的底面和所述箱体的底板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元件设在所述筒体在水平方向上的最低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件为磁铁,两个所述磁铁分别沿上下方向延伸且两个所述磁铁的N极和S极的位置相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霍尔元件设在所述箱体的上表面上,所述磁场产生装置设在所述筒体的底面上。”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对比文件1(CN101730765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9日,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9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衣物处理装置,其中涉及一种滚筒洗衣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霍尔元件设在筒体的底面上,磁场产生装置设在箱体的底板上;(2)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竖直设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和两个磁性件,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垂直于水平面设置,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所述筒体的底部相连,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连接杆的下端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霍尔传感器的具体设置。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霍尔元件设在筒体的底面上,磁场产生装置设在箱体的底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201724652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霍尔线性微距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霍尔传感器的安装方式,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有磁体2的位移推杆随被测物移动,而集成线性霍尔元件及测量电路3静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设置为使设置有霍尔元件的连接杆随被测物移动,而设置有磁性件的支撑架静止不动,此时将连接杆的上端与筒体的底部相连,将支撑架竖直设在底座的上表面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磁性件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选择和调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选择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不需要设置连接杆。也未记载需要增强测量精确性的技术问题以及通过减少霍尔元件与磁场产生装置之间配合距离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任何教导和启示。(2)本申请中霍尔元件为切割磁感线,而对比文件2中霍尔元件大致沿磁场方向移动,相应的技术效果不同。本领域内没有任何的教科书和工具书公开和教导了将霍尔元件与连接杆的下端相连,将两个磁性件设在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并且,使得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以保证测量精确度。而且,包括对比文件1和2在内的现有技术对此也没有任何的教导和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申请之前,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没有动机也不会设置连接杆,并且将霍尔元件与连接杆的下端相连,使得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假定了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以进行创造性的评述。
(2)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方案一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方案二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位移;方案三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和位移。对于方案三而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6]-[0032]段,图1-2)公开了一种滚筒洗衣机,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霍尔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的霍尔元件设在筒体的底面上,磁场产生装置设在箱体的底板上,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装配方式;磁场产生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其与霍尔元件的位置关系不同、霍尔元件与筒体的连接方式不同,具体为:本申请的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竖直设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和两个磁性件,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垂直于水平面设置,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所述筒体的底部相连,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连接杆的下端相连,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内容。(2)本申请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而对比文件1判断衣物负载的重量。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霍尔传感器装配更方便、提高信号测量的精确度。对于区别特征(1),第一,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磁体设在箱体底板上,将霍尔元件对调到筒体上。而为了与磁体配合使用,将霍尔元件设在筒体的底面以更接近箱体底板上的磁体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第二,公知常识性证据1(《传感器原理及应用》,刘振廷主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83-84页,图6-6)记载了一种霍尔位移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使用该霍尔传感器来感测筒体位移进而判断衣物重量是容易想到的。第三,由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并未记载如何安装该霍尔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安装此类结构的传感器的方式以进行装配使用。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图1)给出了如何方便安装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结构类型的霍尔传感器的启示,即采用支撑架安装两个平行间隔分布的磁体、采用连接杆安装霍尔元件。由此,在确定了磁性件和霍尔元件的设置位置(磁性体设在箱体底板上,霍尔元件设置在筒体底面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装配霍尔传感器,能够依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利用支撑架和连接杆来安装霍尔传感器,进而将两个磁性件设在支撑架上,且将支撑架竖直安装于底板表面,将霍尔元件设在连接杆下端,且将连接杆上端与筒体底部相连并垂直于水平面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筒体由于衣物的压力是在垂直方向上产生位移,进而安装在筒体上的霍尔元件也是垂直运动的,而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霍尔元件是相对于两个磁性体平行运动,因此基于上述霍尔元件的自身运动方向(与水平面垂直运动)以及其与磁性体的相对运动方向(相对平行运动),两个磁性件自然需要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布置,霍尔元件在两磁性体之间上下运动。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投入的衣物重量与筒体重量的变化有着明显的运算关系,即筒体重量的变化量即为衣物的重量,也就是说,为了获得筒体内衣物的重量,都需要考虑筒体的重量,在算法处理上是将筒体重量作为固定值扣除,还是将筒体重量做归零处理都是常见的算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算法时,容易想到可通过筒体重量的变化值来换算衣物的重量,从而使得控制器根据电信号来判断筒体的重量,以最终获取衣物重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位移,以及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针对方案三的评述理由,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能够由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获得,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惯用手段,或者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基于假定的技术方案,评述了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4的编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体;
筒体,所述筒体安装在所述箱体内;
霍尔传感器,所述霍尔传感器设在所述筒体和所述箱体之间,所述霍尔传感器感测所述筒体与所述箱体的相对位移并将其转化成电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霍尔传感器相连,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电信号并根据所述电信号判断所述筒体的重量和/或位移,所述霍尔传感器包括:
霍尔元件,所述霍尔元件设在所述筒体的底面上且所述霍尔元件设在所述筒体在水平方向上的最低点;和
磁场产生装置,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磁场产生装置之间在上下方向上相对运动产生电信号,所述磁场产生装置设在所述箱体的底板上,所述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竖直设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和两个磁性件,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
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垂直于水平面设置,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所述筒体的底部相连,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连接杆的下端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永久磁体2b设在容器3的后壁,探测器单元2a设在壳体的后壁上,二者之间相对布置(参见附图1),永久磁体和探测器元件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即使公开了霍尔元件可以设置在筒体上,磁体可设置在箱体上,但两者均不需要设置连接杆。(2)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霍尔元件与滚筒洗衣机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以及各个部件的具体装配,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霍尔元件与磁体之间的相对运动方式与本申请中的霍尔元件与磁性件之间的相对运动方式完全相反,存在相反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是:连接杆与磁体连接。(3)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应该是磁体与箱体或者筒体之间用弹簧固定,对于支撑架,完全没有涉及。(4)具体设置“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同时,霍尔元件通过垂直于水平面的连接杆连接于筒体”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5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6页;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滚筒洗衣机(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方案一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方案二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位移;方案三为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和位移。
对于方案三而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6]-[0032]段,图1-2)公开了一种滚筒洗衣机,该洗衣机包括壳体1(相当于箱体);洗涤器容器3(相当于筒体),洗涤器容器3安装在壳体1内;探测单元2,探测单元2包括探测器单元2a和永久磁体2b(相当于磁场产生装置),探测器单元2a具有多个霍尔元件2c,霍尔元件2c将确定的磁通密度和磁力线方向转换为电信号,所述电信号被供给由探测器单元2a包括的至少一个合适的模拟/数字转换器。此外,探测器单元2a具有处理器或运算单元,所述处理器或运算单元由磁通密度和磁力线方向的转换信号计算磁体2b在所有三个笛卡尔空间坐标中的位置。由探测器单元2a确定的空间坐标X、Y、Z被传送给由洗衣机包括的控制单元10,所述控制单元10与探测器单元2a相连。在控制单元10中,算法和常数存储在存储单元中,以从空间坐标X、Y和Z计算衣物负载7所引起的容器3的偏移,并相应地被转换为衣物负载7的重量值。其中,探测器单元2a加装到洗衣机的壳体1上,永久磁体2b加装到容器3上。在可选实施例中,探测器单元2a也可加装到与壳体1固定地连接的其他部分上,例如底板。也可将探测器单元2a加装到容器3,永久磁体2b加装到洗衣机的壳体上。且如图1所示,探测器单元2a和永久磁体2b设在壳体1和洗涤器容器3之间。通过在装载衣物之前和之后确定的容器沿重力方向的布置,衣物负载的重量可简单地由容器的布置的变化确定。
上述探测器单元2a和永久磁体2b构成了霍尔传感器。由于位于探测器单元2a上的霍尔元件2c和永久磁体2b分别设置在固定的壳体1和可动的容器3上,因此感测的即为容器3和壳体的相对位移,且霍尔元件2c将感测到的物理量转化为电信号,并将该电信号传送给控制单元10,控制单元10接收电信号并根据该电信号计算出容器3的位移和衣物的重量。由于感测的是容器3沿重力方向的位移,因此霍尔元件2c和永久磁体2b之间是在上下方向上相对运动进而产生电信号。
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霍尔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的霍尔元件设在筒体底面上的水平方向上的最低点,磁场产生装置设在箱体的底板上,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装配方式;磁场产生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其与霍尔元件的位置关系不同、霍尔元件与筒体的连接方式不同,具体为:本申请的磁场产生装置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竖直设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和两个磁性件,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垂直于水平面设置,所述连接杆的上端与所述筒体的底部相连,所述霍尔元件与所述连接杆的下端相连,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内容。(2)本申请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而对比文件1判断衣物负载的重量。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将霍尔元件设在筒体底面上的水平方向上的最低点,磁场产生装置设在箱体的底板上,二者的配合距离短,便于霍尔元件和磁场产生装置的装配(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4-19行),还能够使得检测精度高。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连接杆和支撑架的设置是便于霍尔元件和磁性件的装配(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31行)。而将两个磁性件设在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并且使得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这样的布置方式使得磁场内磁场梯度更大,灵敏性高,且霍尔元件与磁性件距离更近,感应到的磁信号更强,提高了测量的准确性。对于本申请判断筒体的重量,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该电信号可以准确反应筒体30的重量,从而可以准确反应滚筒洗衣机100中投入衣物的重量”(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7行),可见,本申请最终要获得的也是衣物负载的重量,筒体的重量只是一个中间值,而对比文件1未记载衣物负载重量是否通过筒体重量换算而来。也就是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采用不同的算法来最终获得衣物重量值,两种算法并无不同效果。因此根据上述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霍尔传感器装配更方便、提高信号测量的精确度。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霍尔元件设在筒体或箱体上,磁体相对应的设在箱体或筒体上。也就是说,霍尔元件和磁体可以互换位置的分别设在筒体和箱体上。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霍尔元件可设在箱体底板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进行调整,将磁体设在箱体底板上,将霍尔元件对调到筒体上。为了使得霍尔元件与安装在箱体底板上的磁性体配合距离更近以提高检测的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在最接近磁性体的筒体最低点。第二,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83-84页,图6-6)记载了一种霍尔位移传感器,其包括两个磁性件,极性相反的间隔开平行分布,霍尔元件设在两个磁性件之间,平行于两个磁性件产生位移运动。可见,此种结构的霍尔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传感器,该霍尔传感器磁场梯度更大,灵敏性高,且霍尔元件与磁性件距离更近,感应到的磁信号更强,测量的准确性高。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使用该霍尔传感器来感测筒体位移进而判断衣物重量是容易想到的。第三,由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并未记载如何安装该霍尔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安装此类结构的传感器的方式以进行装配使用。而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图1)给出了该类结构的霍尔传感器的装配方式,具体为:该霍尔传感器包括两个间隔开平行分布的磁体2(相当于磁性件),用于形成磁场;集成线性霍尔元件及测量电路3(其包括霍尔元件),其设在两个磁体2之间(这与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记载的霍尔传感器结构以及元件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即两个磁性体之间布置霍尔传感器)。两个磁体设置在位移推杆1(相当于支撑架)上,通过位移推杆1进行安装。集成线性霍尔元件及测量电路3连接在连接杆的下端,通过连接杆进行安装。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安装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结构类型的霍尔传感器的启示,即采用支撑架安装两个平行间隔分布的磁体、采用连接杆安装霍尔元件。由此,基于上述评述,在确定了磁性件和霍尔元件的设置位置(磁性体设在箱体底板上,霍尔元件设置在筒体底面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装配霍尔传感器,能够依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利用支撑架和连接杆来安装霍尔传感器,进而将两个磁性件设在支撑架上,且将支撑架竖直安装于底板表面,将霍尔元件设在连接杆下端,且将连接杆上端与筒体底部相连并垂直于水平面设置。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筒体由于衣物的压力是在垂直方向上产生位移,进而安装在筒体上的霍尔元件也是垂直运动的,而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霍尔元件是相对于两个磁性体平行运动,因此基于上述霍尔元件的自身运动方向(与水平面垂直运动)以及其与磁性体的相对运动方向(相对平行运动),两个磁性件自然需要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布置,霍尔元件在两磁性体之间上下运动。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投入的衣物重量与筒体重量的变化有着明显的运算关系,即筒体重量的变化量即为衣物的重量,也就是说,为了获得筒体内衣物的重量,都需要考虑筒体的重量,在算法处理上是将筒体重量作为固定值扣除,还是将筒体重量做归零处理都是常见的算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算法时,容易想到通过筒体重量的变化值来换算衣物的重量,从而使得控制器根据电信号来判断筒体的重量,以最终获取衣物重量。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参见上述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位移,以及控制器根据电信号判断筒体的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针对方案三的评述理由,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了霍尔传感器设在筒体底面和箱体底板之间,基于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此设置的启示。
权利要求3限定了磁性件的类型和布置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图6-6)示出了两个磁性体的N级和S级的位置相反,而由于霍尔元件在两个磁性体之间上下运动,则磁性体自然沿上下方向延伸。同时选择磁铁构建磁场也是惯用手段。
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2-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的永久磁体和探测器元件的设置方式只是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他的优选方式,即霍尔元件可设在箱体底板上,且霍尔元件和磁体可以互换位置的分别设在筒体和箱体上,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调整,将磁体设在箱体底板上,将霍尔元件设置到筒体上。基于该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不需要设置连接杆的反向指示。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然需要设置连接部件将霍尔元件和磁体固定在筒体和箱体上,对于连接部件的选择,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连接杆和支撑架对其进行安装,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连接杆和支撑架将霍尔元件和磁体固定在筒体和箱体上。(2)首先,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霍尔元件与磁体的设置位置,能够想到将磁体设在箱体底板上,将霍尔元件设置在筒体上(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能够想到选择霍尔元件平行于磁体移动的这一类霍尔传感器。进而将该类霍尔传感器的磁体设置在箱体底板上,霍尔元件设置在筒体上。第三,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霍尔传感器安装在滚筒洗衣机上,但是其公开了如何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霍尔传感器安装到震动体上,即采用支撑架安装两个平行间隔分布的磁体、采用连接杆安装霍尔元件,其适用于任何震动体上霍尔传感器的安装。而滚筒洗衣机的筒体作为相对于箱体震动的震动体,同样可采用对比文件2的安装方式。由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确定了霍尔传感器的安装位置(磁体设在箱体底板上,霍尔元件设置在筒体上),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如何安装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霍尔传感器的方式时,能够想到将霍尔元件通过连接杆安装到震动体(筒体)上,将磁体通过支撑架安装到不动体(箱体地板)上。第四,虽然对比文件2中霍尔传感器类型与本申请不同,但是由上所述,在考虑如何安装霍尔传感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借鉴的是对比文件2中霍尔传感器各部件的安装方式,而非其类型,在其公开了如何安装两个平行间隔分布的磁体和在其中移动的霍尔元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安装方式应用到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霍尔传感器的安装,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综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在对比文件2中,两个磁体设置在位移推杆1,位移推杆用于支撑磁体,其相当于支撑架。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安装磁体的位移推杆与被测物体(即震动体,相当于本申请的筒体)相连接,而弹簧的作用在于复位,因此能够想到将磁体通过位移推杆(即支撑架)与箱体或筒体固定。(4)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能够获得“两个所述磁性件设在所述支撑架的同一侧上且在左右方向上间隔开平行分布,所述霍尔元件设在两个所述磁性件之间,同时,霍尔元件通过垂直于水平面的连接杆连接于筒体”的技术方案,具体评述过程参见如上,此处不赘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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