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及吊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及吊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3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72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3875.1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治华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高波
国际分类号:B66C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3875.1,名称为“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及吊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年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0494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主体(2)上方设有吊扣(3),其特征在于,磁吸装置固定在主体(2)的一侧,电源(1)通过导线(4)与磁吸装置连接;物品(12)的一侧贴紧磁吸装置,物品(12)的另一侧与磁力吸板(5)贴紧,使得物品(12)被夹紧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磁吸装置为两个以上,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71)、安装板(72)、磁力元件(8)、底板(9)和摩擦橡胶板(10);电源(1)通过导线(4)与磁吸装置连接是:导线(4)与磁吸装置中的磁力元件(8)连接;安装座(71)内开有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有螺纹;磁力元件(8)外表面也设有螺纹,磁力元件(8)通过螺纹安装在安装座(71)的安装孔内;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9)上开有贯通底板(9)的安装孔;所述底板(9)的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8)的一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其特征在于,安装板(72)固定在主体(2)上,安装座(71)通过螺栓(11)固定在安装板(72)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其特征在于,磁力吸板(5)的个数与磁吸装置的个数相同,且磁力吸板(5)都活动连接在吊绳(6)上,吊绳(6)的一端固定在主体(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进行吊运的吊运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磁吸装置固定在主体(2)上,用导线(4)将电源(1)与磁吸装置连接,将物品(12)放置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接通电源(1),使磁力装置产生磁力来吸紧磁力吸板(5),从而使磁吸装置和磁力吸板(5)将物品(12)夹紧,提起吊扣(3)就能实现物品(12)的吊运;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71)、安装板(72)、磁力元件(8)、底板(9)和摩擦橡胶板(10);磁力装置吸紧磁力吸板(5)是:导线(4)将电源(1)与磁力元件(8)连接,接通电源(1)后磁力元件(8)产生磁场,使得磁力元件(8)能吸紧贴在物品(12)上的磁力吸板(5);将安装板(72)固定在主体(2)上,安装座(71)通过螺栓(11)固定在安装板(72)上;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8)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71)中,并将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8)的另一端;将物品(12)放置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当磁力装置吸紧磁力吸板(5)时,能将物品(12)贴紧在摩擦橡胶板(10)上,从而实现物品(12)的吊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进行吊运的吊运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主体(2)上系有吊绳(6),使吊绳(6)的一端固定在主体(2)上;将磁力吸板(5)活动连接在吊绳(6)上,能调节磁力吸板(5)在吊绳(6)上的位置,使得磁力吸板(5)总能与磁力装置的位置相匹配,从而将物品(12)夹紧在磁力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中的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2)主体的上方设有吊扣,磁吸装置设置在主体的一侧;(3)磁吸装置还包括安装座、底板和摩擦橡胶板,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上开有贯通底板的安装孔,底板的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与摩擦橡胶板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的一端,安装座内开有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有螺纹;磁力元件外表面也设有螺纹,磁力元件通过螺纹安装在安装座的安装孔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中的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2)提起吊扣实现物品的吊运;(3)磁吸装置还包括安装座、底板和摩擦橡胶板,且安装座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板上,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中,并将底板与摩擦橡胶板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的另一端。该区别技术特征(1)-(3)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通过励磁面及相对面的摩擦力作用于对象物,其实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电磁铁数量同等的情况下,通过不增加电磁铁数量的情况,提高其提升的能力,并不是意味着无论所要提升的物体重量有多重,均不增加电磁铁的数量;(2)对比文件1设置的“粘贴橡胶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摩擦力,而橡胶材料具有能让物品不发生形变、刮伤的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摩擦橡胶材料的安装放置采用硫化安装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3)而在磁吸装置的设置过程中,为了便于安装维修,选用标准化部件或可拆装的部件进行组合,使其便于维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吊运结构、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是力求在不增加电磁铁个数的前提下实现物品的夹取,而本申请是根据物品的实际形状、尺寸等参数来适当增加磁吸装置和磁力吸板的个数,通过橡胶板防止被夹取的物品损伤,并根据物品自身的重量调节磁力的大小实现夹紧力可调;现有技术中通过吊带或普通吊具吊装风电叶片腹板等大尺寸不规则非金属材料,会造成腹板损伤,本申请解决一直未解决的技术难题,适于外壳脆、表面滑、体积大、重量大腹板的吊运;对比文件1中的单点夹紧导致起重磁铁易损伤风电叶片腹板,不能用于夹取体积庞大的风电叶片腹板。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主体(2)上方设有吊扣(3),其特征在于,磁吸装置固定在主体(2)的一侧,电源(1)通过导线(4)与磁吸装置连接;物品(12)的一侧贴紧磁吸装置,物品(12)的另一侧与磁力吸板(5)贴紧,使得物品(12)被夹紧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磁吸装置为一个以上,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71)、安装板(72)、磁力元件(8)、底板(9)和摩擦橡胶板(10);电源(1)通过导线(4)与磁吸装置连接是:导线(4)与磁吸装置中的磁力元件(8)连接;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9)上开有贯通底板(9)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8)的一端;磁力吸板(5)的个数与磁吸装置的个数相同,且磁力吸板(5)都活动连接在吊绳(6)上,吊绳(6)的一端固定在主体(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其特征在于,安装板(72)固定在主体(2)上,安装座(71)通过螺栓(11)固定在安装板(72)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其特征在于,安装座(71)内开有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设有螺纹;磁力元件(8)外表面也设有螺纹,磁力元件(8)通过螺纹安装在安装座(71)的安装孔内。
4. 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磁吸装置固定在主体(2)上,用导线(4)将电源(1)与磁吸装置连接,将物品(12)放置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接通电源(1),使磁力装置产生磁力来吸紧磁力吸板(5),从而使磁吸装置和磁力吸板(5)将物品(12)夹紧,提起吊扣(3)就能实现物品(12)的吊运;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71)、安装板(72)、磁力元件(8)、底板(9)和摩擦橡胶板(10);磁力装置吸紧磁力吸板(5)是:导线(4)将电源(1)与磁力元件(8)连接,接通电源(1)后磁力元件(8)产生磁场,使得磁力元件(8)能吸紧贴在物品(12)上的磁力吸板(5);将安装板(72)固定在主体(2)上,安装座(71)通过螺栓(11)固定在安装板(72)上;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8)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71)中,并将底板(9)与摩擦橡胶板(10)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8)的另一端;将物品(12)放置在磁吸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当磁力装置吸紧磁力吸板(5)时,能将物品(12)贴紧在摩擦橡胶板(10)上,从而实现物品(12)的吊运;在主体(2)上系有吊绳(6),使吊绳(6)的一端固定在主体(2)上;将磁力吸板(5)活动连接在吊绳(6)上,能调节磁力吸板(5)在吊绳(6)上的位置,使得磁力吸板(5)总能与磁力装置的位置相匹配,从而将物品(12)夹紧在磁力装置与磁力吸板(5)之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同样也是采用磁力将物品夹紧进行吊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其同样也能够应用于非磁性物品的吊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励磁面及抵板相对面中的一方或双方粘贴橡胶材料使摩擦力提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该设置也能够防止物品刮伤;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能够根据物品自身的重量调节磁力的大小,使物品既不会掉落也不会因为用于夹紧的磁力过大而损坏,还能根据物品的实际形状、尺寸等参数来适当增加磁吸装置和磁力吸板的个数,选择吊运装置采用多个部件分散夹紧的方式等,但这些内容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进行限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中的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②主体的上方设有吊扣,磁吸装置设置在主体的一侧;③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和摩擦橡胶板,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上开有贯通底板的安装孔,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与摩擦橡胶板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的一端;④使用吊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链状部件,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中的吊运方法用于非磁性物品;②通过提起吊扣实现物品的吊运;③磁吸装置还包括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和摩擦橡胶板,将安装板固定在主体上,安装座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板上,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中,并将底板与摩擦橡胶板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的另一端;④在主体上系有吊绳,使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将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能调节磁力吸板在吊绳上的位置,使得磁力吸板总能与磁力装置的位置相匹配。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①-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能够使得在不增加电磁铁数量的情况下,提高其吊运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当起吊物的重量进一步增加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够通过增加电磁铁数量的方式来提高提升能力;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励磁面及抵板相对面中的一方或双方粘贴橡胶材料使摩擦力提高,其橡胶材料的设置必然能够避免形变、刮伤、破损,其也能够通过物品自身的重量调节磁力的大小;2)权利要求中仅限定对非磁性物品的吊运,并未限定将其应用于风力发电机叶片吊运,即使将其具体应用增加到权利要求中其也不能为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使用磁力吸附来进行物品的吊装这一原理上与本申请相同,但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本申请是一个整体,不能将一个总的技术方案割裂成一个个技术特征。2)采用对比文件1对风电叶片进行吊装时,主梁与腹板边缘相互干涉,不能夹紧腹板的中间位置,同时夹取部分没有任何保护风电叶片腹板的结构,在夹紧时必然会将风电叶片边缘夹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6年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以及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纵材W的起重磁铁(吊运装置的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47段、图1-6):由电磁铁130等构成的磁吸装置通过固定部件121、122(相当于主体)固定在主梁110的下侧,电源通过导线与磁吸装置连接,导线与磁吸装置中的电磁铁130连接(为实现电磁铁的通电和失电,必须有电源以及导线为电磁铁供电,因此电源通过导线与磁吸装置中的电磁铁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纵材W的一侧贴紧电磁铁130,纵材W的另一侧与抵板160(相当于磁力吸板)贴紧,使得纵材W被夹紧在电磁铁130与抵板160之间;电磁铁130为一个,磁吸装置包括电磁铁130(相当于磁力元件)、橡胶材料层,抵板160的个数与磁吸装置的个数相同都是一个,抵板160连接在链状部件151、152上,链状部件151、152的一端通过悬挂部件141和142固定在主梁110上。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中的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②主体的上方设有吊扣,磁吸装置设置在主体的一侧;③磁吸装置包括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和摩擦橡胶板,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上开有贯通底板的安装孔,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与摩擦橡胶板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的一端;④使用吊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链状部件,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吊装灵活稳定的吊运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顶棚方向的电磁铁130对纵材W的摩擦力Ffl和抵板160对纵材W的摩擦力Ff2作用于纵材W的基部”,即其利用摩擦力作用于纵材以实现对纵材W的吊运,在此基础上,当需要提升的物品为非磁性物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上述夹紧结构的摩擦力实现非磁性物品的吊运,也就是说将上述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的吊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主体的上方设置吊扣实现连接固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吊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使磁吸装置设置在主体的一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夹取物品的需要所采用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磁铁设置在两个固定部件之间以实现电磁铁的固定安装,而固定安装方式多种,通过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形成座体,并将电磁铁设置在座体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使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橡胶材料为板状以构成摩擦橡胶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采用的常规设置;使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且底板上开有贯通底板的安装孔,安装孔内设有螺纹,底板与摩擦橡胶板通过螺纹安装在磁力元件的一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连接需要采用的常规连接方式,上述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对比文件1公开了抵板160通过连接部件161和162连接在链状部件151、152上,而采用吊绳替代链状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使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电磁铁的定位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安装板固定在主体上,安装座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板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磁力元件与安装座之间的固定连接方式选择为螺纹连接,即安装座内设有安装孔,安装孔内设有螺纹,磁力元件外表面设有螺纹,磁力元件通过螺纹安装在安装座的安装孔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连接需要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非磁性物品的吊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纵材W的起重磁铁(吊运装置的一种),其还涉及一种纵材W的吊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47段及图1-6):将由电磁铁130等构成的磁吸装置固定在固定部件121、122(相当于主体)上,用导向将电源与磁吸装置连接(为实现电磁铁的通电和失电,必须有电源以及导线为电磁铁供电,因此用导线将电源与磁吸装置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纵材W放置在磁吸装置的电磁铁130与抵板160(相当于磁力吸板)之间;接通电源(电磁铁产生吸附力必然需要先接通电源),通过磁吸装置的电磁铁产生磁力来吸紧抵板160,从而使磁吸装置和抵板160将纵材W夹紧,实现纵材W的吊运;磁吸装置包括电磁铁130(相当于磁力元件)、橡胶材料层;导线将电源与磁力元件连接,接通后磁力元件产生磁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其能够使得磁吸装置的电磁铁吸紧贴在纵材W上的抵板160;将纵材W放置在磁吸装置的电磁铁与抵板160之间,当电磁铁吸紧抵板160时,能将纵材W贴紧在橡胶材料上,从而实现纵材W的吊运;主梁110上设有链状部件151、152,使链状部件151、152的一端固定在主梁110上,将抵板160连接在链状部件151、152上,抵板160与磁力装置的电磁铁的位置相匹配,从而将纵材W夹紧在电磁铁与抵板160之间。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中的吊运方法用于非磁性物品;②通过提起吊扣实现物品的吊运;③磁吸装置还包括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和摩擦橡胶板,将安装板固定在主体上,安装座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板上,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中,并将底板与摩擦橡胶板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的另一端;④在主体上系有吊绳,使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将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能调节磁力吸板在吊绳上的位置,使得磁力吸板总能与磁力装置的位置相匹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吊装灵活稳定的吊运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
对比文件1公开“顶棚方向的电磁铁130对纵材W的摩擦力Ffl和抵板160对纵材W的摩擦力Ff2作用于纵材W的基部”,即其利用摩擦力作用于纵材以实现对纵材W的吊运,在此基础上,当需要提升的物品为非磁性物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上述夹紧结构的摩擦力实现非磁性物品的吊运,也就是说将上述吊运装置用于非磁性物品的吊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
而使用吊扣进行物品的吊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吊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磁铁设置在两个固定部件之间以实现电磁铁的固定安装,而固定安装方式多种,将安装板固定在主体上,安装座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板上,通过安装座、安装板、底板形成座体,并将电磁铁设置在座体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使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橡胶材料为板状以构成摩擦橡胶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采用的常规设置;使底板与摩擦橡胶板硫化成一个整体,将磁力元件的一端安装固定在安装座中,并将底板与摩擦橡胶板安装固定在磁力元件的另一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连接需要采用的常规安装设置方式,上述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47段及图1-6):在主梁110上连接链状部件151和152,使链状部件151和152的一端固定在主梁110上;将抵板160通过连接部件161和162连接在链状部件151和152上,从而将纵材W夹紧在磁吸装置与抵板160之间。至于采用吊绳来替代链状部件,并使吊绳直接系在主体上,使吊绳的一端固定在主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磁力装置和磁力吸板的位置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磁力吸板活动连接在吊绳上,调节磁力吸板在吊绳上的位置,使得磁力吸板总能与磁力装置的位置相匹配。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非金属材料吊装多采用绑带或机械室金属工装夹具,吊运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提出一种采用磁力将物品夹紧进行吊装的装置,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了一种通过磁铁的夹持力对起吊物进行提升的其起重磁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具体磁铁的设置固定方式不同,本申请采用通过安装座、安装板将磁铁设置在本体上,对比文件1中磁铁是吊装在固定部件上,而对于磁铁的具体安装设置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常规设计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这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是对风电叶片进行吊装,也就是不存在主梁与腹板边缘相互干涉、不能夹紧中间位置的问题。另外,当待起吊的物品较长时,为了能够保证起吊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延长固定部件的长度使得装置夹紧在起吊物品的中间位置,或者将磁铁夹紧装置设置为多个。同时,对比文件1电磁铁的励磁面及抵板的相对面上粘贴橡胶材料,提高摩擦力,而上述橡胶材料在提高摩擦力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对起吊物品的保护,避免夹紧时的损伤。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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