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脂肪酶变体的洗涤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1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38758
优先权日:2011-12-29
申请(专利)号:201280064779.2
申请日:2012-12-20
复审请求人:诺维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娟娟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C11D3/20,C11D3/34,C11D3/3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4779.2,名称为“具有脂肪酶变体的洗涤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诺维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4日以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获得洗涤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引入(a)一种母体脂肪酶的一种脂肪酶变体,该变体与SEQ ID NO:2具有至少60%序列一致性、对应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T231R N233R D254S的位置处的取代并且具有脂肪酶活性;和(b)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组合物与包含该母体脂肪酶的一种相对应的组合物相比具有增加的稳定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直链烷基苯磺酸盐(LAS)、LAS的异构体、支链烷基苯磺酸盐(BABS)、苯基烷烃磺酸盐、α-烯烃磺酸盐(AOS)、烯烃磺酸盐、烯属烃磺酸盐、烷烃-2,3-二基双(硫酸盐)、羟基烷烃磺酸盐和二磺酸盐、烷基硫酸盐(AS)(如十二烷基硫酸钠(SDS))、脂肪醇硫酸盐(FAS)、伯醇硫酸盐(PAS)、醇醚硫酸盐(AES或AEOS或FES,也称为醇乙氧基硫酸盐或脂肪醇醚硫酸盐)、仲烷烃磺酸盐(SAS)、石蜡烃磺酸盐(PS)、酯磺酸盐、磺化脂肪酸甘油酯、α-磺基脂肪酸甲酯(α-SFMe或SES)(包括甲酯磺酸盐(MES))、烷基或烯基琥珀酸、十二碳烯基/十四碳烯基琥珀酸(DTSA)、氨基酸的脂肪酸衍生物、磺基-琥珀酸的二酯和单酯、皂或其任何组合。
3. 如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
a.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60%序列一致性的一种多肽;
b.由一种多核苷酸编码的一种多肽,该多核苷酸与SEQ ID NO:1的该成熟多肽编码序列具有至少60%一致性;以及
c.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的一个片段,该片段具有脂肪酶活性。
4. 如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65%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5.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70%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6.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75%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7.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80%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8.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85%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9.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0%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0.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1%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1.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2%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2.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3%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3.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4%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4.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5%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5.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6%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6.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7%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7. 如权利要求1到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8%但小于100%序列一致性。
18. 如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取代的数目是1-20个。
19. 如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取代的数目是1-10个。
20. 如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取代的数目是1-5个。
21. 如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取代的数目是1个、2个、3个、4个、5个、6个、7个、8个、9个、10个、11个、12个、13个、14个、15个、16个、17个、18个、19个或20个。
22. 如权利要求1到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对应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的位置N33Q的位置处的取代。
23. 如权利要求1到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包括或含有选自以下各项的取代:
a.T231R N233R D254S
b.N33Q T231R N233R D254S。
24.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母体脂肪酶包括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或由其组成。
25.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组合物进一步包含CaCl2。
26. 一种洗涤剂组合物,通过如权利要求1到2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获得。
27. 一种清洁的方法,包括将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分配到待清洁的一个物体的一个步骤。”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获得洗涤剂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374935A,公开日期:2009年02月25日)的区别在于脂肪酶变体在D254位置氨基酸的突变取代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脂肪酶变体此处突变为D254S,对比文件1的脂肪酶变体此处突变为D254L。对比文件2(US2010/0034797A1,公开日期:2010年02月11日)公开了具有改进的活性、稳定性的脂肪酶SEQ ID NO:2的成熟片段变体,其中包括N33Q T231R N233R D254S变体,为丰富产品种类,获得另一种脂肪酶变体构成的洗涤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有脂肪酶活性的变体用于对比文件1的洗涤剂组合物的制备过程中,替换对比文件1的脂肪酶变体。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25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7所述清洁方法的步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的洗涤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包含脂肪酶变体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与包含该母体脂肪酶的相对应的组合物相比具有增加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包含脂肪酶变体的洗涤剂组合物,所述脂肪酶变体趋于产生减少的气味并且与亲本脂肪酶相比具有更好的相对性能;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寻求具有改进的稳定性的脂肪酶变体的动机,更不必说获得如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具体脂肪酶变体。(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的改进的脂肪酶,其涉及制药领域,而本申请属于洗涤剂组合物领域。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即洗涤剂组合物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制药领域寻找相关教导和启示。(3)本申请中关于脂肪酶变体的“稳定性”的含义与对比文件2中的“稳定性”含义完全不同。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预期在对比文件2中表现出“稳定性”的脂肪酶变体在用于洗涤剂组合物中时也具有改进的稳定性。(4)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数种脂肪酶变体并缺乏相关的选择教导;尽管对比文件2第[0183]段公开了脂肪酶变体N33Q T231R N233R D254S,其也只是对比文件2在第[0107]-[1112]段中公开的上千种变体中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数种取代中选择D254S取代用于构建脂肪酶变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脂肪酶变体在D254位置氨基酸的突变取代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脂肪酶变体为D254S,对比文件1的脂肪酶变体为D254I或D254L。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SEQ ID NO:2所示的包含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变体具有较母体增强的稳定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脂肪酶变体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变体,进而获得稳定性、活性改善的洗涤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25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所述的洗涤剂组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7所述清洁方法的步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的洗涤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3中有关序列的同一性限定为95%,删除权利要求4-14、18-19,删除权利要求21中取代数目为6及6以上的技术方案,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寻求对对比文件1的洗涤剂组合物进行改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以“洗涤剂组合物”作为一个整体,在此整体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对其进行改进;而非仅考虑如何提高“脂肪酶的稳定性”。(2)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所涉及的“稳定性”(即用于药物用途的稳定性)和本申请中的“稳定性”(即在洗涤剂组合物中使用时的稳定性)含义完全不同。本申请涉及当在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相对碱性pH环境的洗涤剂组合物中时,脂肪酶变体具有增加的热稳定性和储存稳定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脂肪酶变体“针对蛋白酶的降解是稳定的;在胆汁盐存在下是稳定的”等,并且测试了蛋白酶变体在胃部条件(酸性环境)下的稳定性。因此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变体应用于洗涤剂组合物,以期待改进其稳定性。(3)对比文件2中列出的变体众多,从中选择N33Q T231R N233R D254S变体,超出了常规选择的范畴,并且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3、8如下:
“1. 一种获得洗涤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引入(a)一种母体脂肪酶的一种脂肪酶变体,该变体与SEQ ID NO:2具有至少95%序列一致性、对应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T231R N233R D254S的位置处的取代并且具有脂肪酶活性;和(b)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组合物与包含该母体脂肪酶的一种相对应的组合物相比具有增加的稳定性。”
“3. 如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脂肪酶变体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
a.与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具有至少95%序列一致性的一种多肽;
b.由一种多核苷酸编码的一种多肽,该多核苷酸与SEQ ID NO:1的该成熟多肽编码序列具有至少95%一致性;以及
c.SEQ ID NO:2的该成熟多肽的一个片段,该片段具有脂肪酶活性。”
“8. 如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取代的数目是1个、2 个、3个、4个或5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4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获得洗涤剂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引入(a)一种母体脂肪酶的一种脂肪酶变体,该变体与SEQ ID NO:2具有至少95%序列一致性、对应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T231R N233R D254S的位置处的取代并且具有脂肪酶活性;和(b)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所述组合物与包含该母体脂肪酶的一种相对应的组合物相比具有增加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涤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该洗涤剂组合物包含序列标识号:2(与本申请的SEQ ID NO:2相同)的多肽的成熟部分中的脂肪酶变体,还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该变体可以为变体21:K46L S58N V60S T231R N233R Q249L D254I、变体24:K46I S58N V60S T231R N233R Q249L D254L(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8、12,说明书第31页第4段,第41页表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脂肪酶变体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产品,隐含公开了获得该产品的方法为引入两种成分。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脂肪酶变体在D254位置氨基酸的突变取代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脂肪酶变体为D254S,对比文件1的脂肪酶变体为D254I或D254L。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加洗涤剂稳定性的脂肪酶变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药物用途的脂肪酶变体,该脂肪酶变体在体内和/或体外具有改进的效能;改进的活性;改进的稳定性;针对蛋白酶的降解是稳定的;在胆汁盐存在下是稳定的;和/或具有降低的变应原性;其中一种具有脂肪酶活性的变体,该变体为与SEQ ID NO:2 (SEQ ID NO:2的氨基酸1-269的序列与本申请SEQ ID NO:2的成熟片段相同)相比具有N33Q 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参见对比文件2序列表SEQ ID NO:2,说明书第[0011]-[0012]、[0183]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对于母体脂肪酶具有增加的稳定性的脂肪酶变体,其包含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变体,而且具有脂肪酶活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制备含有脂肪酶的洗涤剂时,增加脂肪酶的稳定性、保持活性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发挥脂肪酶的活性,增强该洗涤剂的稳定性时,其有动机对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SEQ ID NO:2所示的脂肪酶变体进行检索、研究,从中挑选稳定性增强的变体来制备洗涤剂。即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应的SEQ ID NO:2所示的包含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变体具有较母体增强的稳定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脂肪酶变体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变体,进而获得稳定性、活性改善的洗涤剂。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种类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洗涤剂通常将包含约1%至约40%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诸如直链烷基苯磺酸盐、α烯烃磺酸盐、烷基硫酸盐(脂肪醇硫酸盐)、羟基环氧硫酸盐、仲烷基磺酸盐、α磺基脂肪酸甲酯、烷基或烯基丁二酸或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页第4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多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未被公开的活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见活性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洗涤剂的常规选择,且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脂肪酶变体做了进一步限定。参照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N33Q 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变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83]段),与本申请的SEQ ID NO:2成熟多肽序列一致性为98.5%,符合a组至少95%一致性的要求;而选择合适的多核苷酸来编码以上脂肪酶变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b组所述的多核苷酸并没有取得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多肽是本申请SEQ ID NO:2的成熟部分中的脂肪酶的变体,满足c组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进一步限定取代数目、方式和序列。对比文件2公开的变体N33Q T231R N233R D254S在总长度为269aa的SEQ ID NO:2(即本申请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基础上有4处氨基酸取代,落入权利要求7-8限定的取代数目范围,也包含权利要求9-10限定的取代位点,也符合权利要求11限定的序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组合物包含CaCl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CaCl2是常用的洗涤剂助剂,在洗涤剂组合物中加入该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前述方法获得的洗涤剂组合物。参照上述对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清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涤方法,包括将清洁组合物与至少部分表面和织物接触,然后任选地漂洗上述表面和织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页第3段)。因此,权利要求14所述清洁方法的步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的洗涤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制备含有脂肪酶的洗涤剂时,脂肪酶与多种洗涤剂成分混合在一起,容易导致该酶的变性、分解等,从而明显影响存储、洗涤效果,因此,在该领域中,增加脂肪酶的稳定性、保持活性,使洗涤剂达到很好的储存和洗涤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洗涤剂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增强该脂肪酶的稳定性,是容易想到的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2)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提高对比文件1所述脂肪酶(SEQ ID NO:2及其成熟多肽)变体的稳定性时,其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已经公开能够提高稳定性的脂肪酶(SEQ ID NO:2及其成熟多肽)变体,虽然对比文件2涉及制药领域,但是其同样涉及SEQ ID NO:2及其成熟多肽的脂肪酶变体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寻找SEQ ID NO:2及其成熟多肽的脂肪酶变体时,很容易通过简单检索获得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变体及其性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变体具有提高的稳定性和活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突变体的化学和物理结构相对于母本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能够更好的抵抗环境中,包括离子、温度、pH等的变化对酶结构的影响。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以及本领域对洗涤剂中蛋白酶稳定性的需求驱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使用对比文件2所述的脂肪酶变体制备洗涤剂,进而验证其在洗涤剂中的稳定性,该验证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具有N33Q T231R N233R D254S取代的脂肪酶变体,其属于对比文件2所列举的变体之一,因此,从中选择该变体来制备洗涤剂,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虽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他众多变体,但是通过常规试验来批量验证其稳定性,从中选择合适的变体来制备洗涤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变体具有改进的活性、稳定性、降低蛋白酶降解的性质,因此,将其用来制备洗涤剂,获得稳定性提高的洗涤剂组合物,也在可预料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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