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77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36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0013.1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陈龙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32B9/04,B32B9/00,B32B15/04,B32B33/00,B32B3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所述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0013.1,名称为“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323284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7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CN201502153U,公告日为2010年6月9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包括:
发泡陶瓷板,所述发泡陶瓷板为发泡陶瓷成型的板状材料,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
金属层,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或下表面,用于增加发泡陶瓷板强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铺满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
4.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的方法,其步骤为:
把发泡陶瓷成型为板状材料,形成所述发泡陶瓷板,其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
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设置金属层,加强发泡陶瓷板强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置金属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设置金属层的具体过程为:
对所述发泡陶瓷板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进行刮浆,待浆料固化后对浆料形成的表面进行涂胶,然后粘接金属板材,形成所述金属层。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陶瓷板由发泡陶瓷切割而成。”
驳回决定认为:对于限定“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中设置金属层用于增加发泡陶瓷板强度是其固有属性。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都属于相同的复合板技术领域,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限定“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陶瓷板为发泡材料。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发泡陶瓷板是常用的保温材料,质轻、保温隔热效果好,基于应用的需要将陶瓷板选为发泡陶瓷材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制备陶瓷金属复合板的目的是提高陶瓷板材的导热性,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比文件2和现有技术中均没有给出如何调整金属层的组成或结构,就能够得到保温隔热效果好的板材。3、关于金属层与发泡陶瓷的粘接方法,先对所述发泡陶瓷板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进行刮浆,待浆料固化后对浆料形成的表面进行涂胶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包括:
发泡陶瓷板,所述发泡陶瓷板为发泡陶瓷成型的板状材料,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
金属层,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或下表面,用于增加发泡陶瓷板强度;
所述金属层由铝合金板、镀铝锌钢板或钛合金板构成;
所述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的制备方法为:
把发泡陶瓷成型为板状材料,形成所述发泡陶瓷板,其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
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设置金属层,加强发泡陶瓷板强度;
所述设置金属层的具体过程为:对所述发泡陶瓷板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进行刮浆,待浆料固化后对浆料形成的表面进行涂胶,然后粘接金属板材,形成所述金属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设置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铺满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
4. 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的制备方法,其步骤为:
A、把发泡陶瓷成型为板状材料,形成所述发泡陶瓷板,其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
B、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设置金属层,加强发泡陶瓷板强度;
所述步骤B中,设置金属层的具体过程为:对所述发泡陶瓷板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进行刮浆,待浆料固化后对浆料形成的表面进行涂胶,然后粘接金属板材,形成所述金属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在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均设置金属层。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泡陶瓷板由发泡陶瓷切割而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保温效果来自于发泡陶瓷板,强度来自于陶瓷板与金属板的复合结构,装饰效果来自于金属板,对比文件2中金属板为基层,陶瓷板为装饰层,基于对比文件2无法想到在陶瓷板上设置金属板,且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的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所述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装饰材料的陶瓷金属复合板(参见说明书0015、0017-0020段,附图8),其为陶瓷金属复合板,包括:陶瓷板,陶瓷板为板状材料,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金属层,所述金属层设置在陶瓷板的一个表面,用于增加陶瓷板强度;金属层由铝合金板、不锈钢构成;陶瓷金属复合板的制备方法为:陶瓷成型为板状材料,其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在陶瓷板的一个表面设置金属层,加强陶瓷板强度;陶瓷板和金属层通过粘接剂粘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陶瓷板为发泡陶瓷板,陶瓷板上表面和/或下表面设有刮浆层,胶黏层设置在刮浆层和金属层之间,在陶瓷板的两面均设有金属层。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饰材料的保温效果及轻质效果及装饰性。
然而,对于装饰板材来说,增强其保温效果或者轻量化或者隔音性,这是该领域常见的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发泡陶瓷孔隙率大,整体闭孔发泡,具有轻质、保温、隔音的效果,常用于装饰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绿色建筑设计与技术》,齐康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519-521页,2011年6月)。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陶瓷板材替换成发泡陶瓷板,以实现轻质或者保温或者隔音且高强的技术效果。当在一粗糙表面结合另外一层时,为了增加接触面积并保持光滑,在粗糙的表面刮浆形成刮浆层,之后在复合上另外一层,这是装饰、复合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知识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陶瓷材料与金属板材结合构成复合材料的技术方案,金属板具有装饰性,这也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在发泡陶瓷板的上下表面均复合金属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强度的需要所容易想到的,镀铝锌钢板或钛合金板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金属板材。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面设置位置的需求、强度增加程度的需要容易想到金属层铺满所述发泡陶瓷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陶瓷金属复合板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陶瓷金属复合板装饰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0015、0017-0020段,附图8),包括:陶瓷板,陶瓷板为板状材料,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金属层,所述金属层设置在陶瓷板的一个表面,用于增加陶瓷板强度;金属层由铝合金板、不锈钢构成;陶瓷金属复合板的制备方法为:陶瓷成型为板状材料,其包括上表面和下表面;在陶瓷板的一个表面设置金属层,加强陶瓷板强度;陶瓷板和金属层通过粘接剂粘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饰材料的保温效果及轻质效果及装饰性。
然而,对于装饰板材来说,增强其保温效果或者轻量化或者隔音性,这是该领域常见的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发泡陶瓷孔隙率大,整体闭孔发泡,具有轻质、保温、隔音的效果,常用于装饰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绿色建筑设计与技术》,齐康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519-521页,2011年6月)。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陶瓷板材替换成发泡陶瓷板,以实现轻质或者保温或者隔音且高强的技术效果。当在一粗糙表面结合另外一层时,为了增加接触面积并保持光滑,在粗糙的表面刮浆形成刮浆层,这是装饰、复合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知识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根据需要,选择将粘接剂涂覆在刮浆层上。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陶瓷材料与金属板材结合构成复合材料的技术方案,金属板具有装饰性,这也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在发泡陶瓷板的上下表面均复合金属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强度的需要所容易想到的,镀铝锌钢板或钛合金板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金属板材。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面设置位置的需求、强度增加程度的需要容易想到发泡陶瓷板的上下表面均复合上金属层。发泡陶瓷板由发泡陶瓷切割而成这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得到发泡陶瓷板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层与陶瓷层复合的产品及复合的工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起到增加强度的层与陶瓷制品的层复合在一起的技术方案。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熟知陶瓷材料当为发泡状态成为发泡陶瓷时,具有孔隙率大的特性,整体闭孔发泡,具有轻质、保温、隔音的效果,常用于装饰材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绿色建筑设计与技术》,齐康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第519-521页,2011年6月),同时也熟知金属板材,由于其具有韧性、延展性、表面光泽等特点,常用于各式的装饰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对上述这些特性或特点来组合、搭配、替换、调整,以达到所需性能,例如当需要轻质、保温特性时,可使用发泡陶瓷替换实心陶瓷,当需要装饰性及轻质、保温特性时,可在发泡陶瓷表面覆盖金属层,这些搭配组合不需克服技术障碍或难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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