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单唇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6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59946
优先权日:2012-08-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51143.9
申请日:2013-08-20
复审请求人:博泰克精密钻孔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帅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苏文涛
国际分类号:B23B5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1143.9,名称为“单唇钻”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DE2013/000467,申请人为博泰克精密钻孔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3月30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6(第1-11页)、摘要附图;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875659Y, 公告日为2007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2:WO2009012253A1, 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3:DE7905118U1, 公告日为1979年05月17日;
对比文件4:DE202009012566U1,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唇钻(2、3),其具有至少一个实施于钻头(21、31)上的切削刃(211、311),所述单唇钻特征在于,其切削表面(212、312)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并且所述钻头(21、31)的所述切削表面(212、312)沿着钻中心轴线的方向笔直延伸,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具有: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2123、3125)、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2121),该凹形区域在所述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所述不弯曲区域(2122、3124)和所述平坦区域(2123、3125)之间,并且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直至且包括所述切削刃(211、311)实施为凹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实施为在其宽度的至少95%上的凹形弯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结束于所述钻中心轴线处。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结束于所述钻头的圆周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的区域(2122、3124)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由至少三个等位局部切削表面(3121、3122、3123)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刃(211、311)具有正切削角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刃(211、311)在前进方向上具有严格凸形弯曲轮廓,并且,所述严格凸形弯曲轮廓上位于所述前进方向上最远处的点布置在距所述钻头(21、31)的圆周的某一距离上,所述距离对应于所述钻头的直径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并不具有切屑破裂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至少部分地涂覆有硬质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被完全涂覆硬质金属。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和所述钻头(21、31)的圆周被涂覆硬质金属。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钻头(21、31)和钻轴(22、32)都由硬质金属组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钻,其特征在于钻头(21、31)和钻轴(22、32)实施于一块整件中。”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单唇钻的切削表面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切削表面具有:从钻中心轴线延伸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该凹形区域在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不弯曲区域和平坦区域之间,并且切削表面直至且包括切削刃实施为凹形。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中单唇钻设置凹形切削表面与本申请中凹形切削表面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小切削力,从而增加刀具寿命。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凹形切削表面降低切削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单唇钻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取一种能够减小切削力、长使用寿命的单唇钻。此外,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单唇钻的实际结构考虑其加工便利性而进行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主要是将权利要求书主题名称中的“单?钻”修改为“单?深孔钻”,并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部分技术特征,即将“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修改为“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并相应的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和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相应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区别技术特征“在单唇钻切削表面的加工过程中,在凹形切削表面凹形区域的两侧均预留具有一定宽度的平坦区域”是为了方便钻头生产过程中加工钻头的加工工具能够简单地退刀,减小加工难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第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凹形切削表面,且美国同族已经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均是单唇深孔钻,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切削表面设置为凹形的技术启示;其次,在机加工领域,在加工凹形切削表面时,为了对凹形区域端部加工到位,同时避免加工刀具对相邻表面的剐蹭,便于加工刀具加工到位后退刀,相应设置具有一定宽度的不弯曲区域或平坦区域,以便于加工刀具退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钻头制造时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单唇深孔钻的切削表面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切削表面具有: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该凹形区域在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不弯曲区域和平坦区域之间,并且切削表面直至且包括切削刃实施为凹形。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
第一,在机加工领域,本领域公知的是:加工刀具在工件进刀和退刀部位必然都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以使加工刀具加工到位,便于加工刀具退出,避免剐蹭工件上相邻或已加工表面(例如在工件上设置退刀槽或砂轮越程槽)。在本申请单唇钻的设计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也要考虑使单唇钻的结构便于加工刀具进行加工,具体来说,钻头上的螺旋槽或如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切削表面的凹形区域一般是由铣刀等旋转加工刀具进行加工的,在加工凹形切削表面时,为了对凹形区域端部加工到位,同时避免加工刀具对相邻表面的剐蹭,便于加工刀具加工到位后退刀,相应设置具有一定宽度的不弯曲区域或平坦区域,以便于加工刀具退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钻头制造时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且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二,对比文件3公开的也是单?钻,且已经公开了结构基本相同的凹形结构,因此,相应结构起到相同的作用是必然的,而美国同族的审查过程不能用来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修改为“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且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的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上述修改只是调整了语序,其技术方案实质没有改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唇深孔钻(2、3),其具有至少一个实施于钻头(21、31)上的切削刃(211、311),所述单唇钻特征在于,其切削表面(212、312)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并且所述钻头(21、31)的所述切削表面(212、312)沿着钻中心轴线的方向笔直延伸,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具有: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且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的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2123、3125)、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2121),该凹形区域在所述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所述不弯曲区域(2122、3124)和所述平坦区域(2123、3125)之间,并且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直至且包括所述切削刃(211、311)实施为凹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实施为在其宽度的至少95%上的凹形弯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结束于所述钻中心轴线处。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结束于所述钻头的圆周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表面(312)的所述凹形弯曲由至少三个等位局部切削表面(3121、3122、3123)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刃(211、311)具有正切削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刃(211、311)在前进方向上具有严格凸形弯曲轮廓,并且,所述严格凸形弯曲轮廓上位于所 述前进方向上最远处的点布置在距所述钻头(21、31)的圆周的某一距离上,所述距离对应于所述钻头的直径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并不具有切屑破裂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至少部分地涂覆有硬质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头(21、31)被完全涂覆硬质金属。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和所述钻头(21、31)的圆周被涂覆硬质金属。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钻头(21、31)和钻轴(22、32)都由硬质金属组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唇深孔钻,其特征在于钻头(21、31)和钻轴(22、32)实施于一块整件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单唇深孔钻的切削表面(212、312)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以及(2)所述切削表面(212、312)具有: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且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的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2122、3124)、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2123、3125)、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2121),该凹形区域在所述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所述不弯曲区域(2122、3124)和所述平坦区域(2123、3125)之间,并且所述切削表面(212、312)直至且包括所述切削刃(211、311)实施为凹形”,上述技术特征是为了方便钻头生产过程中加工钻头的加工工具能够简单地退刀,减小加工难度,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6(第1-11页)、摘要附图;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唇深孔钻。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外排屑深孔枪钻,即也是一种单唇深孔钻,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图3-5):其具有实施于钻头上的切削刃(包括内刃和外刃),并且钻头的切削表面沿着钻中心轴线的方向笔直延伸。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单唇深孔钻的切削表面在其宽度的至少75%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切削表面具有: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该凹形区域在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不弯曲区域和平坦区域之间,并且切削表面直至且包括切削刃实施为凹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钻头工作时的切削力,延长钻头寿命以及便于钻头的退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单唇钻,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页,图1-2,4):切削表面在其整个宽度上(也即在其宽度的100%上)并且在其整个长度上实施为凹形的,切削表面直至且包括切削刃实施为凹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凹形切削表面降低钻头工作时的切削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在单唇深孔钻切削表面的加工过程中,为了在保证切削刃足够的强度而在凹形切削表面凹形区域切削刃的一侧预留具有一定宽度的平坦区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在凹形切削表面凹形区域靠近中心轴线的一侧预留具有一定宽度的平坦区域,以方便钻头生产过程中加工钻头的加工工具能够简单地退刀,减小加工难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相应的平坦区域和凹形区域具有一定宽度是必然的,在此基础上各个区域的宽度和单?深孔钻的直径关系也是容易想到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第4页第2段,图1-2,4):切削表面在其整个宽度上实施为凹形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钻头工作时的切削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使钻头工作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小切削力,延长寿命,使切削表面的凹形弯曲结束于钻中心轴线处,获得尽可能大的凹形区域,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图1-2,4):切削表面的凹形弯曲结束于钻的圆周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钻头工作时的切削力,延长钻头寿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切削表面实施为凹形的以降低钻头工作时的切削力的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设置凹形切削表面的弯曲形式,如平滑的凹形弯曲表面或由多个表面共同组成的凹形弯曲表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具体地,将切削表面的凹形弯曲设计为由至少三个等位局部切削表面组成,至少三个等位局部切削表面共同形成凹形轮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切削刃具有正切削角度(参见附图2)。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够使切削更轻快。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图3-5):切削刃在前进方向上具有严格凸形弯曲轮廓,并且,凸形轮廓上位于前进方向上最远处的点布置在距钻头的圆周的某一距离上,距离对应于0.25D(D为钻直径,落入本申请钻直径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范围内);钻头并不具有切屑破裂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3为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钻头的硬度与耐磨性,在钻头上涂覆硬质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合考虑成本及保护效果等因素,选择在钻头上至少部分地涂覆有硬质材料,或者使钻头被完全涂覆硬质金属,又或者使至少切削表面和钻头的圆周被涂覆硬质金属,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考虑到单唇钻的整体强度与制造工艺,将钻头和钻轴选用硬质金属组成,钻头和钻轴实施于一块整件中,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在2019年06月03日的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并没有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切削表面具有:从所述钻中心轴线延伸并在所述单唇深孔钻的次级切削刃的方向上延伸超过所述钻中心轴线且宽度为A的不弯曲区域、沿着次级切削刃延伸且具有宽度B的平坦区域、以及宽度为C=(D/2)-A-B的凹形区域,该凹形区域在单唇钻的直径D处位于不弯曲区域和平坦区域之间,并且切削表面直至且包括切削刃实施为凹形”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是指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可以得到;其次,在机加工领域,本领域公知的是:加工刀具在工件进刀和退刀部位必然都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以使加工刀具加工到位,便于加工刀具退出,避免剐蹭工件上相邻或已加工表面(例如在工件上设置退刀槽或砂轮越程槽)。在本申请单唇钻的设计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也要考虑使单唇钻的结构便于加工刀具进行加工,具体来说,钻头上的螺旋槽或如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切削表面的凹形区域一般是由铣刀等旋转加工刀具进行加工的,在加工凹形切削表面时,为了对凹形区域端部加工到位,同时避免加工刀具对相邻表面的剐蹭,便于加工刀具加工到位后退刀,相应设置具有一定宽度的不弯曲区域或平坦区域,以便于加工刀具退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钻头制造时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且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3公开的也是单?钻,且已经公开了结构基本相同的凹形结构,因此,相应结构起到相同的作用是必然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