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67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5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73680.X
申请日:2012-11-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美红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其他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73680.X,名称为“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2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
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其中,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或,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分离显示状态时划分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或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内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与所述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间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
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操作对象集合内各相邻操作对象的距离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状态信息,所述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或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或,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预置的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分离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或,
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预置的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合一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与当前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或,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分离显示状态显示时,保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分离显示状态,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或,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分离显示状态,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之后,若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存在中断、且当前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判断在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中断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是否还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
若是,维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分离显示状态,若否,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与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或,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保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合一显示,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或,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分离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合一显示,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7. 根据权利要求3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之后,若检测到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存在中断、且当前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判断在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中断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是否还检测到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
若是,维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合一显示状态,若否,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操作对象集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握持位置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且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根据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及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 对应的第一显示区域显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在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对应的第二显示区域显示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位置信息;其中,所述握持位置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合一显示,且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若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为用户单手侧边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则根据预置的单手侧边握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距用户握持的侧边预设距离的显示区域;若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为用户单手背面把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则根据预置的单手背面把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居中显示在显示界面上,或将操作对象集合两端对齐显示在显示界面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依据预置的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操作对象集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维持操作对象集合与显示界面上的内容输入点的距离为所述预设距离。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大小的操作对象集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所述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包括: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大小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依据预置的用户指点操作对象所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调节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所调节的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与第一比值对应;其中,所述第一比值为在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时,所检测的用户指点面积与被指点的操作对象的面积的比值。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所述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包括:用户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
所述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大小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根据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
其中,当用户对所述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方向为预设第一方向时,按照预设拖动距离与放大比值的对应关系,放大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
当用户对所述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方向为预设第二方向时,按照预设拖动距离与缩小比值的对应关系,缩小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缩放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缩放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包括:
在当前显示的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时,根据预置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
和/或,根据预置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
1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触摸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行为信息检测模块,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
对应关系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显示模块,用于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用于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关系存储模块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分离显示状态或合一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分离显示状态时划分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或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内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与所述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间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
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操作对象集合内各相邻操作对象的距离相等。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为信息检测模块包括:
握持状态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状态信息,所述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或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
所述第一存储单元包括:
第一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分离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第二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合一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所述第一存储子单元预置的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分离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所述第二存储子单元预置的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合一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单元包括:
第一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第二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分离显示状态显示时,保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分离显示状态,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第三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分离显示状态,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所述第二显示单元包括:
第四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第五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保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合一显示,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第六显示子单元,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分离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合一显示,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显示维持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显示单元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之后,若所述握持状态检测单元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存在中断、且当前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判断在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中断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是否还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若是,维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分离显示状态;
第二显示维持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二显示单元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之后,若所述握持状态检测单元检测到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存在中断、且当前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判断在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中断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是否还检测到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若是,维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合一显示状态。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关系存储模块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为信息检测模块包括:
握持位置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位置信息,所述握持位置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或,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
所述第二存储单元包括:
第三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及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
第四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合一显示后,用户单手侧边握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距用户握持的侧边预设距离的显示区域的对应关系,及用户单手背面把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居中显示在显示界面,或操作对象集合两端对齐显示在显示界面的对应关系;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且所述握持位置检测单元检测的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根据所述第三存储子单元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及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对应的第一显示区域显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在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对应的第二显示区域显示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
第四显示单元,用于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合一显示,且所述握持位置检测单元检测的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若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为用户单手侧边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则根据所述第四存储子单元预置的单手侧边握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距用户握持的侧边预设距离的显示区域;若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 信息为用户单手背面把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则根据所述第四存储子单元预置的单手背面把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居中显示在显示界面上,或将操作对象集合两端对齐显示在显示界面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存储单元包括:
第五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
所述行为信息检测模块包括:
触发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五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触发检测单元检测到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时,依据所述第五存储子单元预置的用户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操作对象集合。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显示维持模块,用于维持操作对象集合与显示界面上的内容输入点的距离为所述预设距离。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应关系存储模块包括:
第三存储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为信息检测模块包括:
操作信息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所述用户操作操作对象集合的信息包括: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的信息,和/或,用户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
所述第三存储单元包括:
第六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
第七存储子单元,用于存储预置的用户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
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六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操作信息检测单元所检测的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的信息时,依据所述第六存储子单元预置的用户指点操作对象所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调节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所调节的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与第一比值对应;其中,所述第一比值为在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时,所检测的用户指点面积与被指点的操作对象的面积的比值;
第七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操作信息检测单元所检测的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时,依据所述第七存储子单元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操作对象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其中,当用户对所述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方向为预设第一方向时,按照预设拖动距离与放大比值的对应关系,放大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当用户对所述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方向为预设第二方向时,按照预设拖动距离与缩小比值的对应关系,缩小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显示单元包括:
第七显示子单元,用于在当前显示的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时,根据预置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
第八显示子单元,用于在当前显示的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时,根据预置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拖动信息,与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将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大小调节为,与用户当前拖动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预设缩放区域的信息相对应的大小。”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113007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1393504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2117164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2)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而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披露且作用相同,均为设定分离显示时操作对象的显示位置,以使得用户方便对操作对象进行操作。此外,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区别“对应关系存储模块”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2、权利要求2-16、18-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直接自动将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能够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操作对象集合和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范围内这一技术特征,该特征并非惯用手段。其次、本申请可直接根据手的位置确定操作对象显示位置(显示区域包括横竖方向,即可二维改变)。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是只在一维方向上移动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再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个方案一个是通过按键操作对软键盘进行分合,一个是利用感应手的触碰位置对显示方向进行调整,两者操作方式以及原理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特征替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图5XX,由于输入区域目光可以覆盖,那么输入区域的附近区域,通常用户目光也可以直接覆盖。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3段)已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可以依据左右手的持握位置来确定键盘的显示位置,方便用户的操作。且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虚拟键盘的显示位置二维可变,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软键盘可以左右移动,因此,该键盘也可上下移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0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1)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或(2)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披露的其他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权利要求2-16、18-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或属于公知常识。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当将轻弹手势施加到输入区域时,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以某一模拟惯性和摩擦力投掷,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移动,逐渐缓慢,且变为停放在临近与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其正下方的位置处。因此,非精确轻弹手势实现键盘在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自动精确放置。本领域公知,文本输入区域即是用户目光可覆盖区域,此外,将软键盘从较远位置置于其正下方的目的也是便于目光直接可见便于操作的作用,以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操作对象集合与内容输入区域放置在靠近的位置(预设距离),以便置于用户目光视线的范围内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使虚拟键盘置于文本输入区域的附近采取行为信息是用户触发软键盘显示,或者是具体的手势轻弹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都是容易选择的。其次、对于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从目前权利要求撰写的方案中也不能够得出其具体限定了该虚拟键盘可以二维移动的方式。进一步,即使复审请求人如此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虚拟键盘与手的触碰位置相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想到将键盘从一维水平方向移动,设置为二维方向均可移动的方式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再次、对于是否可以结合的问题,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属于相同领域,且均涉及触摸屏上的软键盘的分、合切换使用的方式,解决的问题相近,而采取感应手握持位置或者手势在触摸屏上的手势操作均是触摸屏操控技术中常见的操作方式,两者相结合或者相应的特征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实现上的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权利要求1-28)。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行为信息包括:当前正在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类型”以及“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同时,还修改了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在原始文中均有记载,没有超出原始记载范围。同时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检测是否进行切换检测两个不同属性的手势(轻敲手势)5038和分离手势5010之间的时间是否满足阈值,而不是检测分离手势5010是否维持一定时间,与本申请存在实质区别。
复审请求人2018 年12月10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17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所述行为信息包括:当前正在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类型;
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1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触摸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行为信息检测模块,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所述行为信息包括:当前正在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类型;
对应关系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显示模块,用于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用于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的修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假定分析了即使克服超范围的缺陷,对于其补充的包含“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争辩的内容,合议组认为:依照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的记载“在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之后,若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存在中断、且当前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判断在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中断之后的预设时间内,是否还检测到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若是,维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分离显示状态,若否,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同样是披露了当双手握持中断,且改为单手握持时,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间阈值内再次检测到双手握持,实质上也是检测单手握持是否维持一定时间,因此,其与对比文件两者方案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权利要求1-28)。所作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17中前次修改加入的特征“所述行为信息包括:当前正在使用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类型”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检测切换行为信息的维持时间,会对短时间的行为信息切换不进行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的自适应调整,这样避免了由于不同类型的用户之间短暂的交换电子设备,导致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切换过于频繁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检测是否进行切换检测两个不同属性的手势(轻敲手势5038和分离手势5010)之间的时间是否满足阈值,而不是检测分离手势5010是否维持一定时间。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未涉及检测握持是否维持一定时间这一技术特征,不能基于本申请的方案去推测对比文件1的方案。2、对比文件1中对于输入区域的调整需要用户进行拖拽或轻弹操作,才能移动至应用程序内容区域临近的正下方,无法解放用户的双手,其次不能满足目光可覆盖。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仅是将显示于显示屏的最下端的操作对象集合拖拽到临近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而不会随意想到直接自动将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能够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操作对象集合和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范围内这一技术特征,该特征并非惯用手段。3、本申请可直接根据手的位置确定操作对象显示位置(显示区域包括横竖方向,即可二维改变)。对比文件1其虚拟键盘分合只能在一维横向直线进行移动;对比文件2是将用户两手的位置取中确定键盘的位置,两个子弧形键盘的中心位置是一直处于与水平线平行的一条直线上,其两个子弧形键盘位置是横轴均不变,纵轴同步改变的,即也是只在一维(上下)方向上移动,与本申请并不相同。4、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将虚拟键盘进行分离和未分离状态的切换的方案,即通过按键,或者利用两个手指在软键盘上横向相向或相背移动从而实现虚拟键盘的分离软键盘和未分离软键盘的状态切换。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手持电子装置的感应区来感应用户双手的触碰位置,从而实现显示方向的旋转。两个方案一个是通过按键操作对软键盘进行分合,一个是利用感应手的触碰位置对显示方向进行调整,两者操作方式以及原理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特征替换。
复审请求人2019 年06月10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17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
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
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1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触摸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行为信息检测模块,用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其中,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每个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
对应关系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预置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
显示模块,用于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用于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
或,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0日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申请日2012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其他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113007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1393504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2117164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显示器和触敏表面的电子装置中的操纵软键盘的方法,键盘可以依据操作以不同的方式显示(相当于一种操作对象集合显示方法,应用于触摸屏的电子设备),并具体披露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243-0251段,图5H、5I):某一时间在未分离软键盘5008 中的“T”键5036上检测到轻敲手势5038,作为响应,激活“T”键5036;将“t”字符输入到UI5000I中显示的输入文本5006中(相当于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检测触敏表面上的第一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一手势,将显示的未分离键盘转换为分离键盘;检测所述触敏表面上的第二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二手势,将显示分离键盘转换为未分离键盘(相当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其中待检测的不同的手势就相当于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披露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但由其披露的操作对象集合配合于手势动作而进行的相应变化可知,方案中必然存在软键盘与相应的手势动作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该特征已被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1)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或(2)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3)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定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提升用户体验;(2)如何根据双手的持握位置调整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方便用户操作;(3)如何防止由于误操作而造成切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92]-[0294]、[0426]-[0428]段):当将轻弹手势施加到输入区域时,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以某一模拟惯性和摩擦力投掷,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移动,逐渐缓慢,且变为停放在临近与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其正下方的位置处。因此,非精确轻弹手势实现键盘在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自动精确放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轻弹手势的触发使得操作对象集合能够显示在输入区域临近的正下方,也是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操作对象集合和内容输入区域,从而使用户方便的使用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操作对象集合与内容输入区域放置在靠近的位置,以便置于用户目光视线的范围内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取相应的行为信息触发操作对象集合使其位于临近输入区域的位置,比如通过屏幕手势操作或者使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等行为信息,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持电子装置与其图形化用户界面的切换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1-3段):如图3A处理单元分别依据手200的触碰位置与手300的触碰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120中的显示位置,如此手200与300的触碰位置分别与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的显示位置相符,图3B与图3A中,手200与300对手持电子装置100的触碰位置不相同。此外,在图3B示出了以双手握持本发明实施例的手持电子装置100的示意图的另一例,处理单元140即依据感测区131与132所感测出手200与300的触碰的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120上的显示位置。这样,手200与300的触碰位置分别与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的显示位置相符。由于使用虚拟弧形键盘150时,需以一手握持显示器120的一侧边来操作第一侧键盘,同时以另一手握持显示器120的另一侧边来操作第二侧键盘。因此,当本发明实施例的手持电子装置100感测到被双手握持时,手持电子装置100即显示对应双手的触碰的位置的虚拟弧形键盘150于显示器120,供用户使用。因此,由其披露3A、3B即披露了根据不同的握持位置来设置相应的虚拟弧形键盘的位置(相当于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根据双手的持握位置调整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使得用户方便对操作对象进行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未分离软键盘5008状态下,是否响应手势5010(分离手势)的检测而实现键盘转换为分离键盘时,判断之前手势5038(未分离键盘中的轻敲输入手势)的时间与检测到手势5010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周期未超过预定时间周期,那么维持未分离键盘5008的显示,以防止用户正在使用未分离键盘输入时,无意中将未分离键盘5008转换为分离键盘显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而设置时间阈值,在当前行为切换为其他行为信息时,设置期间的时间阈值是否超出了预设周期,以对用户的操作进行检测排除误操作,上述手段的作用和区别技术特征(3)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防止误操作,同时采用的手段也是相近似的,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当前动作切换为其他行为,判断由其他行为信息恢复到当前行为的时间周期是否会超出阈值,以判断是否存在误操作的可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内容基础上得到区别特征(3)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披露了(参见说明书附图5A-5G,0243-0249段):分离手势5010是在未分离软键盘5008上执行的两个手指解除挤捏手势,从而激活未分离软键盘5008的分离,分离为两个软键盘5016A和5016B;手势5028是在集成输入区域5016上执行的两个手指挤捏手势,手势5028包含手指接触5028-A和5028-B在显示器112上分别在方向5030-A和5030-B上朝向彼此移动,从而形成软键盘5008。手势5010包含手指接触5010-A和5010-B在显示器112上分别在方向5011-A和5011-B上远离彼此移动。此外,结合附图5A可知操作对象集合在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操作对象集合内各相邻操作对象的距离相等;结合附图5B可以得出操作对象集合在分离显示状态时划分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和/或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内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与所述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间相邻的操作对象的距离。可见上述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3、5-6段,说明书第6页2-3段,图3A、3B、3C):当手200与手300分别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的显示器120的两侧边,感测区131感测到手200的触碰,而感测区132感测到手300的触碰,处理单元140即判断手持电子装置100被双手握持,处理单元140对应地在显示器120上以第一横列方式显示虚拟弧形键盘150,虚拟弧形键盘150包括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相当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包括: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握持状态信息,所述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预置的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分离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图3C示出了以单手握持本手持电子装置100的示意图,当用户以单手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的显示器120的一侧边,感测区 131、132、133与134其中之一即感测到手的触碰在图3C中,手 200握持显示器120的第一侧边,感测区131即感测到手200的触碰,而其它感测区132至134未感测到任何手的触碰,之后处理单元140即判断手持电子装置100被单手握持,处理单元140对应地在显示器120上以第一横列方式显示虚拟方形键盘160;虚拟方形键盘为虚拟全文字键盘(相当于握持状态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在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时,依据预置的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合一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可见上述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6段):当手200与手300分别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的显示器120的两侧边,感测区131感测到手200的触碰,而感测区132感测到手300的触碰,处理单元140即判断手持电子装置100被双手握持,处理单元140对应地在显示器120上以第一横列方式显示虚拟弧形键盘150,虚拟弧形键盘150包括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相当于显示与当前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对应的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附图5B):检测所述触敏表面上的第一手势;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一手势,将所述未分离键盘转换为分离键盘(相当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分离显示状态,显示分离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51]段,附图5I、5J):如果检测到手势5038的时间与检测到手势5010 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周期未超过预定义时间周期,那么维持未分离软键盘5008的显示,此时时间阈值的使用防止当用户正在使用未分离键盘输入时无意中将未分离键盘转换成输入区。由上述内容可知,披露了在操作对象集合正分离状态显示时,保持该显示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也披露了操作对象集合的另外两种显示变化方式,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或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而设置时间阈值,在时间阈值内对用户的操作进行检测以排除误操作,其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手握持操作中断后设置相应的时间阈值以判断是否存在误操作的可能,并进而做出相应的键盘显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内容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3段):图3C示出了以单手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的示意图,当用户以单手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的显示器120的一侧边,感测区 131、132、133与134其中之一即感测到手的触碰,例如,在图3C中,手 200握持显示器120的第一侧边,感测区131即感测到手200的触碰,而其它感测区132至134未感测到任何手的触碰,之后,处理单元140即判断手持电子装置100被单手握持,处理单元140对应地在显示器120上以第一横列方式显示虚拟方形键盘160(相当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附图5A):检测所述触敏表面上的第二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二手势,将所述分离键盘转换为所述未分离键盘(相当于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且以分离显示状态显示时,将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调整为合一显示,显示合一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51]段,附图5I、5J):如果检测到手势5038的时间与检测到手势5010 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周期未超过预定义时间周期,那么维持未分离软键盘5008的显示,此时时间阈值的使用防止当用户正在使用未分离键盘输入时无意中将未分离键盘转换成输入区。由上述内容可知,披露了在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合一显示状态显示时,保持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合一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披露了操作对象集合的另外两种显示变化方式,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或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次操作之间设置一时间阈值,在时间阈值内检测是否有预设的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内容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处理单元140即依据感测区131与132所感测出手200 与300的触碰的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 120上的显示位置(相当于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的显示位置,显示操作对象集合)。可见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在图3B图中,处理单元140即依据感测区131与132所感测出手200 与300的触碰的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 120上的显示位置,这样手200与300的触碰位置分别与第一侧键盘151’ 与第二侧键盘152’的显示位置相符(相当于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且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双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根据预置的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及操作对象集合分离显示后的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的显示位置,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的对应关系,在与用户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对应的第一显示区域显示第一操作对象子集合,在与用户另一只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相对应的第二显示区域显示第二操作对象子集合)。可见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6页第3段,图3C):由于使用虚拟方形键盘160时,需以一手握持手持电子装置100,手持电子装置100感测到仅被一手握持时,即显示虚拟方形键盘160供用户使用;虚拟方形键盘为虚拟全文字键盘(相当于在确定操作对象集合合一显示,且当前行为信息包括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时,若当前用户单手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对应的信息为用户单手侧边握持电子设备对应的信息;结合图3C可以看出根据预置的单手侧边握持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位置的对应关系,将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用户握持的侧边的显示区域)。而对于一般使用的虚拟键盘而言,为了方便用户的操作,而将操作对象集合居中显示在显示界面上,或将操作对象集合两端对齐显示在显示界面上或以距侧边一定的距离处显示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披露一种单手握持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得到其他单手握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虚拟键盘显示位置是容易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293]-[0294]段):检测触敏表面上对应于显示器上的输入区域的位置处的轻弹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轻弹手势,根据所述轻弹手势利用惯性在显示器上移动输入区域,使得所述输入区域变为停放在邻近于应用程序内容区域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所述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位置处。因此,非精确轻弹手势实现键盘在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自动精确放置。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操作对象集合与内容输入区域放置在靠近的位置,以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取相应的触发方式使其位于该位置,比如通过屏幕手势操作或者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因此,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操作对象集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图5YY-5ZZ):检测触敏表面上对应于显示器上的输入区域的位置处的轻弹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轻弹手势,根据所述轻弹手势利用惯性在显示器上移动输入区域,使得所述输入区域变为停放在邻近于应用程序内容区域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所述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位置处;结合图5YY-5ZZ通过触发操作而使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在与显示界面上的内容输入点下方。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用户的输入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预设距离为维持操作对象集合与显示界面上的内容输入点的距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00]段,附图5DDD、5EEE、5FFF、5GGG):手势5182包含右手拇指接触朝向显示器112的右边缘移动,响应于手势 5182的检测,分离键盘部分5039-B在UI5000GGG中减小大小,如图5GGG所示,且分离键盘部分5039-B中的键根据分离键盘部分5039-B的大小减小而重定比例(相当于根据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大小的操作对象集合)。可见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何种方式调整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虚拟键盘的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30]段):通过感应技术识别出手指指肚的面积位于预先设置的显示百分比所对应的虚拟键盘的每一个按键的面积的阈值范围,则将预先设置的百分比作为调整后的百分比(相当于依据预置的用户指点操作对象所对应的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的对应关系,调节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所调节的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大小与第一比值对应;其中,所述第一比值为在用户指点操作对象集合内的操作对象时,所检测的用户指点面积与被指点的操作对象的面积的比值)。可见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以指肚与按键的关系调整操作对象集合显示大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99]-[0300]段、附图5DDD、5EEE、5FFF、5GGG):手势5180包含左手拇指接触远离显示器112的左边缘移动,响应于手势5180的检测,分离键盘部分5039-A在UI 5000EEE中增加大小,如图5EEE所示,且分离键盘部分5039-A中的键根据分离键盘部分 5039-A的大小增加而重定比例;手势5182包含右手拇指接触朝向显示器112的右边缘移动,响应于手势 5182的检测,分离键盘部分5039-B在UI 5000GGG中减小大小,如图5GGG所示,且分离键盘部分5039-B中的键根据分离键盘部分5039-B的大小减小而重定比例,即披露了分别对分离键盘的大小进行调节的方式,因此披露了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4、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00]段):手势5182包含右手拇指接触朝向显示器112的右边缘移动,响应于手势 5182的检测,分离键盘部分5039-B在UI 5000GGG中减小大小如图5GGG所示,且分离键盘部分5039-B中的键根据分离键盘部分 5039-B的大小减小而重定比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以根据拖动信息调节分离键盘大小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的使用习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分别对分离键盘的两个子区域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均属于类似的调节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操纵软键盘的装置(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250]段,图5H、5I):在具有显示器和触敏表面的电子装置处,某一时间在未分离软键盘5008 中的“T”键5036上检测到轻敲手势5038,作为响应,激活“T”键5036;将“t”字 符输入到UI5000I中显示的输入文本5006中(相当于操作对象集合中的操作对象在被触发后,能够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输入对应内容;其他按键被触发后同样可以进行显示,而实现该功能的模块即为行为信息检测模块);检测触敏表面上的第一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一手势,将显示的未分离键盘转换为分离键盘;检测所述触敏表面上的第二手势,以及响应于检测到所述触敏表面上的所述第二手势,将显示的分离键盘转换为所述未分离键盘(相当于在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时,或操作对象集合正显示时,检测用户当前针对所述电子设备的与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状态相关的行为信息;根据预置的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显示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而实现该功能的模块即为显示模块);此外,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披露预置行为信息与操作对象集合分合显示状态的对应关系,但由其披露的操作对象集合配合于手势动作而进行的相应变化可知,方案中必然存在软键盘与相应的手势动作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该对应关系存储模块已被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显示模块与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的操作对象集合包括:(1)显示模块在距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的预设距离处显示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以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和所述触发操作对象集合显示的触发处;或(2)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预设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3)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定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提升用户体验;(2)如何根据双手的持握位置调整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方便用户操作;(3)如何防止由于误操作而造成切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92]-[0294]、[0426]-[0428]段):当将轻弹手势施加到输入区域时,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以某一模拟惯性和摩擦力投掷,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移动,逐渐缓慢,且变为停放在临近与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其正下方的位置处。因此,非精确轻弹手势实现键盘在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自动精确放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轻弹手势的触发使得操作对象集合能够显示在输入区域临近的正下方,也是使目光可直接覆盖操作对象集合和内容输入区域,从而使用户方便的使用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操作对象集合与内容输入区域放置在靠近的位置,以便置于用户目光视线的范围内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取相应的行为信息触发操作对象集合使其位于临近输入区域的位置,比如通过屏幕手势操作或者使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被触发等行为信息,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持电子装置与其图形化用户界面的切换方法,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1-3段):如图3A处理单元分别依据手200的触碰位置与手300的触碰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120中的显示位置,如此手200与300的触碰位置分别与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的显示位置相符,图3B与图3A中,手200与300对手持电子装置100的触碰位置不相同。此外,在图3B示出了以双手握持本发明实施例的手持电子装置100的示意图的另一例,处理单元140即依据感测区131与132所感测出手200与300的触碰的位置,决定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在显示器120上的显示位置。这样,手200与300的触碰位置分别与第一侧键盘151’与第二侧键盘152’的显示位置相符。由于使用虚拟弧形键盘150时,需以一手握持显示器120的一侧边来操作第一侧键盘,同时以另一手握持显示器120的另一侧边来操作第二侧键盘。因此,当本发明实施例的手持电子装置100感测到被双手握持时,手持电子装置100即显示对应双手的触碰的位置的虚拟弧形键盘150于显示器120,供用户使用。因此,由其披露3A、3B即披露了根据不同的握持位置来设置相应的虚拟弧形键盘的位置(相当于在所述操作对象集合为分离显示,且所述行为信息为所述用户双手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根据所述用户的手势浮动情况,分别在所述用户的左手握持位置对应的显示区域,显示一部分分离后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在所述用户的右手握持位置对应的显示区域,显示另一部分的所述操作对象集合)。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根据双手的持握位置调整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位置,以使得用户方便对操作对象进行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未分离软键盘5008状态下,是否响应手势5010(分离手势)的检测而实现键盘转换为分离键盘时,判断之前手势5038(未分离键盘中的轻敲输入手势)的时间与检测到手势5010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周期未超过预定时间周期,那么维持未分离键盘5008的显示,以防止用户正在使用未分离键盘输入时,无意中将未分离键盘5008转换为分离键盘显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了防止用户的误操作而设置时间阈值,在当前行为切换为其他行为信息时,设置期间的时间阈值是否超出了预设周期,以对用户的操作进行检测排除误操作,上述手段作用和区别技术特征(3)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防止误操作,同时采用的手段也是相近似的,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当前动作切换为其他行为,判断由其他行为信息恢复到当前行为的时间周期是否会超出阈值,以判断是否存在误操作的可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内容基础上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7所要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18-19、22、24-26、28是与权利要求2-3、8、11-13、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3、8、11-13、16相应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19、22、24-26、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7、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中的第一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第二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4、6的相近的理由,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8、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9或20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中的第一显示维持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第二显示维持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5、7的相近的理由,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或2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9、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2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中的握持位置检测单元、第三存储单元、第三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9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第四存储单元、第四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10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0的相近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0、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2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中的操作信息检测单元部分内容、第六存储子单元、第六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14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操作信息检测单元的部分内容、第七存储子单元、第七显示单元与从属权利要求15中进一步限定的方法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15的相近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按照权利要求1限定的“当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切换为其它行为信息,并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则在所述设定时间内维持所述操作对象集合的显示状态为与所述当前行为信息对应显示状态”以及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本申请披露了当双手握持中断,且改为单手握持时,判断是否在预设时间阈值内再次检测到双手握持,检测单手握持到再次检测到双手握持的时间段是否会超出阈值。虽然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的内容体现了检测单手握持的时间的情形,但实际上也是检测的单手动作时间到双手动作时间之间的期间所经历的时间,也就是按照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其他行为信息”恢复到“当前行为信息”之间的时间期间如果在设定时间(阈值)内,维持显示状态不变,这与对比文件1中检测的两个手势之间的期间时间是否满足阈值并无实质上的不同。
2)、对应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当将轻弹手势施加到输入区域时,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以某一模拟惯性和摩擦力投掷,输入区域在轻弹手势的方向上移动,逐渐缓慢,且变为停放在临近与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且在其正下方的位置处。因此,非精确轻弹手势实现键盘在应用程序中的文本输入区域正下方的自动精确放置。本领域公知,文本输入区域即是用户目光可覆盖区域,此外,将软键盘从较远位置至于其正下方的目的也是便于目光直接可见便于操作的作用,以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操作对象集合与内容输入区域放置在靠近的位置(预设距离),以便置于用户目光视线的范围内方便操作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使虚拟键盘置于文本输入区域的附近采取行为信息是用户触发软键盘显示,或者是具体的手势轻弹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都是容易选择的。
3)、对应于区别特征(2),基于上述2.1的评述其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从目前权利要求撰写的方案中也不能够得出其具体限定了该虚拟键盘可以二维移动的方式。此外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虚拟键盘与手的触碰位置相符,这与本申请披露的方案是相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想到将键盘从一维水平方向移动,设置为二维方向均可移动的方式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
4)、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结合的问题,两者均属于相同领域,且均涉及触摸屏上的软键盘的分、合切换使用的方式,解决的问题相近,而采取感应手握持位置或者手势在触摸屏上操作均是触摸屏操控技术中常见的操作方式,两者相结合或者相应的特征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实现上的障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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