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多层电制品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造多层电制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66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5714
优先权日:2013-05-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3965.0
申请日:2014-03-18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伍佳
国际分类号:B29C45/14,B29C45/34,B29C35/02,H01B3/30,H02G1/14,H02G15/103,;H02G15/1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3965.0,名称为“制造多层电制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附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包含以下的模具:
(1)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和
(2)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
(B)在高压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C)在所述聚合物己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
(D)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E)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2. 一种模具,其包含:
(A)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和
(B)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的温度比所述注射的聚合物的温度低至少1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注射所述聚合物之前、期间或之后在所述模具上抽出的所述真空是200mm-Hg到760mm-Hg。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是多段式的,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并且通气孔安置于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通气孔是销通气孔。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通气孔是垫圈通气孔。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通气孔是烧结金属通气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烧结金属通气孔呈套管形式。
10. 一种制作呈电缆接头形式的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包含以下的模具:
(1)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和
(2)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
(B)在高压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C)在所述聚合物己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
(D)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E)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进一步包含连接到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的真空牵引设备。”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2/044499A1,公开日2012年4月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芯体为具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中空芯体,在所述聚合物己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 芯体为具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中空芯体。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JP特开平7-336837A,公开日1995年12月22日)公开了一种通过中空结构对模具芯部抽真空以防止由于气体聚集在芯部产生缺陷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芯体为具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中空芯体,在所述聚合物己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b)多层制品为电缆接头形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中空结构对模具芯部抽真空以防止由于气体聚集在芯部产生缺陷的技术方案,且其制品为一种电缆接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要求3-9和11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的特征“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对比文件2披露的具有管道6的导线2不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可拆卸中空芯体,导线是缆线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模具的组成部分,管道6提供足够的空间来弥补导线2的扭曲,其不是通气孔。对比文件1仅泛泛披露了用于制备柔性多层电制品的模具,而并未披露具有可拆卸的、装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的中空芯体的模具。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具有管道6的导线2插入对比文件1的模具中并不能得到本申请所用的模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柔性多层电制品的模具和制备方法,其中已经公开了“将内层设置在金属芯体上,再将外层放置到位,如此设置的组合结构固定到模具中,内层和外层的半导体层在其中间保持具有空隙”,即已经公开了芯体为可拆卸的结构。因此,相较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其芯体为中空的且具有通气孔,能够实现由内而外的抽真空操作。基于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在产品内部产生缺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线缆连接部的绝缘结构制备方法,其实际上也是一种在芯部材料外周模塑柔性材料的制备工艺,其已经公开了通过由内而外的抽真空操作,能够消除柔性层所产生的孔隙。其还公开了“为了防止导线2的扭曲引起的空间不足,不利于空气流通和抽真空,在导线2中可以增设管道6使得空气流通和连接部的真空不受影响”,可见管道6的设置是为了利用中空的芯部结构顺利的实现抽真空操作,与其技术效果密切相关,并非仅仅弥补导线2的扭曲。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利用中空的芯部结构实现由内而外抽真空的技术特征结合至对比文件1,以取得避免产品内部缺陷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线缆由多股构成,能够透气,而对比文件1中的芯体不具有透气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芯体上增设透气孔以配合实现抽真空的操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 、2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要求3-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和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模具包括多段式可拆却中空芯体(其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和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通过有螺纹的连杆连接于末端部分的中心部分的可拆卸中空芯体,以及包括以下步骤的制造多层制品的方法:(i)将模具冷却至10℃到20℃的内部模具温度和(ii)在20MPa到20oMPa的压力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可拆却芯体的模具空腔中。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和4和独立权利要求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也具有创造性。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包含以下的模具:
(1)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和
(2)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具有通过有螺纹的连杆连接于末端部分的中心部分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
(B)将所述模具冷却至10℃到20℃的内部模具温度;
(C)在20MPa到200MPa的压力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D)在所述聚合物已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
(E)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F)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2. 一种模具,其包含:
(A)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
(B)多段式的可拆卸中空芯体,其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和
(C)真空牵引设备,其包括连接到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且可操作以通过每个烧结金属通气孔在所述模具上抽出压力的压缩空气提供动力的真空牵引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的温度比所述注射的聚合物的温度低至少15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注射所述聚合物之前、期间或之后在所述模具上抽出的所述真空是200mm-Hg到760mm-Hg。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烧结金属通气孔包括平均直径是7到20微米的互连孔隙的系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烧结金属通气孔呈套管形式。
7. 一种制作呈电缆接头形式的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具有通过有螺纹的连杆连接于末端部分的中心部分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具有
(1)在所述连杆连上且夹在所述中心部分与所述末端部分之间的两个垫圈组件;和
(2)包括机加工到垫圈表面中的通道的一个垫圈组件,所述通道形成所述通气孔并允许空气移动到所述芯体的中心;
(B)提供包含以下的模具:
(1)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和
(2)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的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
(C)将所述模具冷却至10℃到20℃的内部模具温度
(D)在20MPa到200MPa的压力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E)在所述聚合物已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200mmHg到760mmHg的真空;
(F)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G)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此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7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重新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和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模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其它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引用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故也具有创造性。同理,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模具,其包含:
(A)模具外壳,其包含(a)至少一个注射口,并且(b)界定模具空腔,在所述模具空腔内安置两个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
(B)多段式的可拆卸中空芯体,其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安置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所述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和
(C)真空牵引设备,其包括连接到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且可操作以通过每个烧结金属通气孔在所述模具上抽出压力的压缩空气提供动力的真空牵引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烧结金属通气孔包括平均直径是7到20微米的互连孔隙的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烧结金属通气孔呈套管形式。
4. 一种制造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
(B)将所述模具冷却至10℃到20℃的内部模具温度;
(C)在20 MPa到200 MPa的压力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D)在所述聚合物已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真空;
(E)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F)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具的温度比所述注射的聚合物的温度低至少150℃。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注射所述聚合物之前、期间或之后在所述模具上抽出的所述真空是200mm-Hg到760mm-Hg。
7. 一种制作呈电缆接头形式的多层制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提供配备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具有通过有螺纹的连杆连接于末端部分的中心部分的可拆卸中空芯体,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具有
(1)在所述连杆上且夹在所述中心部分与所述末端部分之间的两个垫圈组件;和
(2)包括机加工到垫圈表面中的通道的一个垫圈组件,所述通道形成所述通气孔并允许空气移动到所述芯体的中心;
(B)提供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
(C)将所述模具冷却至10℃到20℃的内部模具温度;
(D)在20 MPa到200 MPa的压力下注射粘性可交联热塑性聚合物到在所述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围绕所述可拆卸芯体的所述模具空腔中,
(E)在所述聚合物已经注射到所述模具中之前、期间和/或之后,通过所述可拆卸中空芯体中的所述通气孔在模具空腔上抽出200mm-Hg到760mm-Hg的真空;
(F)在所述模具空腔中形成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和
(G)将所述并未完全固化的多层制品从所述模具空腔移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中披露,也不能由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也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造柔性多层电制品的方法及其模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0002]、[0017]、[0049]-[0066]段):该制品包括两个交联的半导体层(即可变形预模制聚合薄片),该两个交联的半导体层由绝缘层隔开并粘结至绝缘层。通过将弹性配混物注射在两个交联的半导体层之间形成与半导体层内聚粘结的绝缘层,该方法生产了具有选定设计的多层制品。一种方便的方法是在分开的步骤中模塑内部和外部半导体层,将内部层安装在金属芯上来将它固定到位,然后将它安装在外部层上。由此制作的组合件嵌合在另一个模具中,内外半导体层在其中间保持间隔(即芯体安置于两个聚合薄片之间并且与两个聚合薄片间隔开)。然后将绝缘配混物从预制在外部层中的通道中的通道注入到间隔中来制造成品零件。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模具外壳上具有至少一个注射口并界定模具空腔,且芯体为可拆卸的。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芯体为多段式中空芯体,其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制品内部产生缺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缆连接部的绝缘结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4] -[0013]段;附图1-4):将用于绝缘补强的树脂5利用模具11模塑形成覆盖,由于电缆的导线2中存在气压,将对半导体树脂层4产生作用力,使得半导体树脂层4卷曲,在导线2和半导体树脂层4之间产生孔隙,会导致电晕放电等发生,在电气特性上不理想。所以,电缆的另一端20装备有端口帽16,通过真空泵18对其抽真空,以此来消除半导体树脂层所产生的孔隙。为了防止导线2的扭曲引起的空间不足,不利于空气流通和抽真空,可以在导线2的中心部分布置管道6(即中空结构)以保证端部和连接部之间的空气循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中空结构对模具芯部抽真空以防止气体聚集在芯部产生缺陷的技术方案,但同样未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的多段式中空芯体。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的目的之一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避免制造柔性多层电制品产生内部缺陷的模具及方法,具体而言是将模具设计为具有多段式中空芯体,其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然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具有包含两个或更多个中心区段和两个末端区段和在每个末端区段与中心区段之间的孔隙率在20到30体积%范围内的烧结金属通气孔的多段式中空芯体的模具,也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避免制造柔性多层电制品产生内部缺陷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特定结构多段式中空芯体的模具来避免制造柔性多层电制品产生缺陷以提高产品质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经复审请求人修改,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也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制造多层制品的方法,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4也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5-6同样也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制作呈电缆接头形式的多层制品的方法,参见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7也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综上,经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换言之,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相应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由不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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