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65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56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3194.X
申请日:2014-08-15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新力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宋聪雨
国际分类号:B29C4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3194.X,名称为“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8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具有字母符的塑胶按键产品,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第一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一射产品,所述第一射产品上具有字母符号类形状,所述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
(2)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二射产品,所述第二射产品上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类形状;
(3)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安装彩色背光源;
所述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背光源为单一彩色。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背光源依据所述第一射产品的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颜色。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扩散材料为透明材料和光扩散剂混合后形成的材料。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高硬度材料。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PMMA或PO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时,在模具上咬花,从而形成具有触感咬花的第二射产品外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咬花的形状为仿皮革纹或仿木纹。
9. 一种产品,该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后产生的产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产品,所述产品为汽车内使用的字母符号类按键产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产品,所述产品的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具有阻隔不同区域背光源的光线干涉的阻隔结构。”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CN1208884A,公开日为1999年2月24日)公开了一种金属双色射出塑胶按键的制造方法,二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第二射材料注射完成之后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安装彩色背光板,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按键透光层的光线均匀分散。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其引用的制造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生产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5,对其余权利要求的项次及引用项次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的按键具有点光源投射出来的光泽不能均匀扩散以及颜色单一的问题;本申请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并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安装彩色背光源,共同作用既解决了光泽均匀扩散又解决了颜色单一的问题;(2)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所述第二射材料可以采用高硬度材料,所述高硬度材料可以为铅笔硬度大于1H(使用1H硬度的铅笔在其表面划不出痕迹)的材料。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具有字母符的塑胶按键产品,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第一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一射产品,所述第一射产品上具有字母符号类形状,所述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
(2)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二射产品,所述第二射产品上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类形状;
(3)根据需要在所述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安装彩色背光源;
所述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
其中,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塑胶按键制造方法中,包含“双色注塑成型 电镀处理”两道工序,本申请的按键制造方法,仅需“双色注塑成型”一道工序,无需进行电镀处理,简化了制造工序;(2)公知常识性证据1是应用于灯具领域。而本申请属于塑胶按键技术领域;两者所述技术领域并不相同,不存在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色按键类产品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色射出塑胶按键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3):利用塑胶双色射出技术同时射出成型按键,将具有透光性的塑胶材料2(相当于第一射材料)射入模具的字型或图案部分,产生文字图案(即公开了“用于制造具有字母符的塑胶按键产品,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第一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一射产品,第一射产品上具有字母符号类形状”),塑胶材料1(即第二射材料)射入模具的文字或图案的周围部分(即公开了“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二射产品,所述第二射产品上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类形状”),使光线从文字或图案中透出,构成具有背光功能的双色射出塑胶按键(即隐含公开了“根据需要在第一射产品的背面安装背光源”)。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2)背光源为彩色;(3)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4)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因此,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达到更好的视觉效果。
但是,为了达到更好的视觉效果,而使所述的彩色按键具有更好的透光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必然追求,而使用光扩散材料达到更好的透光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在《炼油化工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李寿军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 , 2013年1月出版,第301页14.3.3.5节,灯具配光设计,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引入)中记载,“可以根据使用场所选择不同LED色温,以便提供合适的照明光色”、“透明部件可以采用PC等工程塑料,并根据需求添加光扩散剂,实现柔和照明”,由此可见,采用PC等透明材料加入光扩散剂混合后形成光扩散材料,以达到更均匀柔和的透光视觉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采用的就是这一技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8]段,“所述光扩散材料为透明材料(例如PC、PMMA)和光扩散剂颗粒混合后形成的材料”);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文所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记载的“可以根据使用场所选择不同LED色温,以便提供合适的照明光色”也证实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调节背光源的颜色(不同色温对应的颜色可以从冷白色到暖黄色逐渐过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背光源的颜色设置为彩色”是容易做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区别特征(3),在《塑料注射成型与模具设计指南》(徐佩弦,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第302-303页,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2引入)中可以证实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是注塑成型中常见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用该方法而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4),为了提高塑胶按键的耐刮擦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按键的主体材料设置为高硬度材料,而根据实际需要将该材料的硬度选择为“铅笔硬度大于1H”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若实际需求塑胶按键透出单一的彩色光,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彩色背光源设置为单一彩色。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若实际需求塑胶按键的不同区域透出不同颜色的彩色光,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将彩色背光源依据第一射产品的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颜色。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PMMA和POM是本领域常见的高硬度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汽车蚀纹(即咬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获得木纹(即仿木纹)或皮纹(即仿皮革纹)(其中木纹或皮纹属于触感咬花外观的下位概念),本领域常见的手段是模具咬花(参见《实用模具材料与热处理速查手册》,王邦杰,第10-1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在此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3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塑胶按键上形成咬花外观,很容易想到在塑胶材料1注射成型时,在模具上咬花,使塑胶材料1形成的产品具有触感咬花的外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经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后产生的产品,参见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评述过程可知,所述制备方法均不具有创造性,此时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产品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塑胶按键的制作方法是对车辆空调机上的按键传统镭射加工技术的改进(说明书第1页第2-4段),即公开了其得到的产品可用于车辆空调机,即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若按键的不同区域采用个不同的颜色,为了防止不同区域背光源的光线发生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第一射产品的背面设置阻隔结构,用来阻隔不同区域背光源的光线干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本申请所述的“双色注塑成型”过程,也就是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公开,至于是否进行后续的遮光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其对创造性判断不构成影响;(2)公知常识性证据1与本申请同样属于光学部件制造领域,其同样为了达到更均匀柔和的透光视觉效果的目的,而使用了“在透明材料中加入光扩散剂混合后形成光扩散材料”的技术手段,因此二者的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手段以及效果完全相同,显然存在技术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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