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及其操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及其操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58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2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2514.0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沈阳化工大学 吴剑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雪锋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施啸奔
国际分类号:B01D53/78;B01D53/50;B01D47/06;C01F1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2514.0,名称为“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化工大学、吴剑华,申请日为2015年7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9月2日提交的、初审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8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脱硫除尘装置包括:烟气换热器(1)、脱硫除尘塔(2)、烟囱(3)、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中和反应装置(6)、氧化反应装置(7)、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灰渣分离装置(11)、废水处理装置(12)、设备间连接管线和中间罐、气体输送装置、液体输送装置、控制及显示仪器仪表及附件;中和反应装置(6)和氧化反应装置(7)、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为管式反应器或喷射反应器与管式反应器组合,管式反应器内设置对物料有扰动作用的动、静态混合元件或为空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硫除尘装置的操作方法包括:
a.原烟经烟气换热器(1)降温后进脱硫除尘塔(2)与进入脱硫除尘塔(2)的新鲜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及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接触脱除灰尘、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再经烟气换热器(1)升温后进入烟囱(3)排出;进入脱硫除尘塔(2)的气、液两相的接触方式采用气相为连续相、液相为分散相或液相为连续相、气相为分散相;
b.吸收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灰尘的酸性水进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进行酸性水与灰渣的分离;
c.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与来自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的碳酸钙/氢氧化钙浆液进入中和反应装置(6)进行中和反应生成包括亚硫酸钙和少量硫酸钙的中和液;
d.出中和反应器(6)的中和液与氧气或空气进入氧化反应装置(7),将中和液中的亚硫酸钙氧化成硫酸钙;
e.出氧化反应装置(7)的含硫酸钙悬浮液经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脱除水份后获得石膏;
f.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灰渣进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对酸性灰渣进行洗涤,洗涤后的灰渣经灰渣分离装置(11)再次分离得中性灰渣;
g.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灰渣分离装置(11)分离出的液相进废水处理装置(12);
h.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或先进入氧化反应装置(7)与氧气或空气进行氧化反应,再进入中和反应装置(6)与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进行中和反应。”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CN203048593U,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451616A,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脱硫除尘装置包括:烟气换热器(1)、脱硫除尘塔(2)、烟囱(3)、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中和反应装置(6)、氧化反应装置(7)、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灰渣分离装置(11)、废水处理装置(12)、设备间连接管线和中间罐、气体输送装置、液体输送装置、控制及显示仪器仪表及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脱硫除尘塔(2)上部设有新鲜水入口、中部设有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入口、下部设有来自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入口、底部设有(含渣)酸性水出口、塔顶设有净烟气出口;中和反应装置(6)和氧化反应装置(7)为管式反应器或喷射反应器与管式反应器组合,管式反应器内设置对物料有扰动作用的动、静态混合元件或为空管;脱硫除尘塔(2)底部含渣酸性水出口经过管线与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入口相连接;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酸性水出口经过管线与中和反应装置(6)的入口连接;中和反应装置(6)的出口经管线与氧化反应装置(7)的入口连接;氧化反应器(7)的出口经过管线与石膏分离装置(8)的入口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的操作方法包括:
a.经烟气换热器(1)降温后的原烟气进脱硫除尘塔(2)与进入脱硫除尘塔(2)的来自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及新鲜水或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及新鲜水接触;再经烟气换热器(1)后进入烟囱(3)排出;
b.脱硫除尘塔(2)塔釜的酸性水进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
c.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与来自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的碳酸钙/氢氧化钙浆液进入中和反应装置(6);
d.出中和反应器(6)的中和液与氧气或空气进入氧化反应装置(7);
e.出氧化反应装置(7)的含硫酸钙悬浮液进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
f.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灰渣进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文字均对应在原说明书实施例及说明书附图中,并没有超出原范围。同时陈述了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8段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 月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
所述脱硫除尘工艺包括如下操作设备:
A.烟气换热器(1)、脱硫除尘塔(2)、烟囱(3)、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中和反应装置(6)、氧化反应装置(7)、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灰渣分离装置(11)、废水处理装置(12)、设备间连接管线和中间罐、气体输送装置、液体输送装置、控制及显示仪器仪表及附件;中和反应装置(6)和氧化反应装置(7)、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优选为管式反应器或喷射反应器与管式反应器组合,管式反应器内设置对物料有扰动作用的动、静态混合元件或为空管;
B.所述的脱硫除尘工艺包括如下工艺流程:
a.原烟经烟气换热器(1)降温后进脱硫除尘装置(2)与进入脱硫除尘装置的吸收剂接触脱除灰尘、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再经烟气换热器(1)升温进入烟囱(3)排出;进入脱硫除尘装置(2)的吸收剂为新鲜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及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
b.吸收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灰尘的酸性水进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进行酸性水与灰渣的分离;
c.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与来自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的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进入中和反应装置(6)进行中和反应生成包括亚硫酸钙和少量硫酸钙的中和液;
d.出中和反应装置(6)的中和液与氧气(空气)进入氧化反应装置(7),将中和液中的亚硫酸钙氧化成硫酸钙;
e.出氧化反应装置(7)的含硫酸钙悬浮溶液经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脱除水份后获得石膏;
f.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灰渣进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采用脱除石膏的液相加碱或直接对酸性灰渣进行洗涤,洗涤后的灰渣经灰渣分离装置(11)再次分离得中性灰渣送出界外;
g.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灰渣分离装置(11)分离出的液相进废水处理装置(12)处理后循环用作脱硫剂、配制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用做系统各装置清洗或送出界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或先于氧气(空气)进行氧化反应,再与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进行中和反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出脱硫除尘装置(2)的吸收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灰尘的酸性水直接去中和反应装置(6)进行中和反应或直接去氧化反应装置(7)进行氧化反应,或去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参与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浆并进行中和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中和反应装置(6)和氧化反应装置(7)间或增设固液分离装置分离出部分液相;分离出的液相去废水处理装置(12)或去脱硫除尘装置(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再生水分配用于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浆、用于作为脱硫剂、用于系统各装置的清洗或送出界外并不限于前述用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用酸性水进入泡沫塔1的顶部,含硫相在泡沫塔1内进行接触无法实现气相达标排放;2)对比文件2中的装置中,二氧化硫废液处理过程中的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在同一设备内进行,并且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在敞口搅拌混合装置内进行,装置内进行的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的操作方式为间歇操作。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答复,合议组于2019 年4 月23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5 月21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所述脱硫除尘工艺包括如下操作设备:烟气换热器(1)、脱硫除尘塔(2)、烟囱(3)、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碳酸钙/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中和反应装置(6)、氧化反应装置(7)、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灰渣分离装置(11)、废水处理装置(12)、设备间连接管线和中间罐、气体输送装置、液体输送装置、控制及显示仪器仪表及附件;中和反应装置(6)和氧化反应装置(7)、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优选为管式反应器或喷射反应器与管式反应器组合,管式反应器内设置对物料有扰动作用的动、静态混合元件或为空管;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脱硫除尘工艺包括如下工艺流程:
a.原烟经烟气换热器(1)降温后进脱硫除尘装置(2)与进入脱硫除尘装置的吸收剂接触脱除灰尘、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再经烟气换热器(1)升温进入烟囱(3)排出;进入脱硫除尘装置(2)的吸收剂为新鲜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或新鲜水与来自废水处理装置(12)的再生水及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
b.吸收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灰尘的酸性水进入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进行酸性水与灰渣的分离;
c.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与来自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浆装置(5)的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进入中和反应装置(6)进行中和反应生成包括亚硫酸钙和少量硫酸钙的中和液;
d.出中和反应装置(6)的中和液与氧气(空气)进入氧化反应装置(7),将中和液中的亚硫酸钙氧化成硫酸钙;
e.出氧化反应装置(7)的含硫酸钙悬浮溶液经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脱除水份后获得石膏;
f.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灰渣进酸性灰渣洗涤装置(10),采用脱除石膏的液相加碱或直接对酸性灰渣进行洗涤,洗涤后的灰渣经灰渣分离装置(11)再次分离得中性灰渣送出界外;
g.石膏初分离装置(8)、石膏脱水装置(9)、灰渣分离装置(11)分离出的液相进废水处理装置(12)处理后循环用作脱硫剂、配制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用做系统各装置清洗或送出界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其特征在于,酸性灰渣分离装置(4)分离出的酸性水或先于氧气(空气)进行氧化反应,再与碳酸钙或氢氧化钙浆液进行中和反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补充的空气串联经过各级脱吸塔2,导致气相中的二氧化硫含量越来越高,同时各解吸塔中液相中的二氧化硫含量也越来越高,即脱吸塔不能使液相中的二氧化硫全部解吸吸收,并且以这种“酸水”作为脱硫剂的脱硫效果不够理想;对比文件1用酸性水进入泡沫塔1的顶部,即使对比文件1中水洗塔1中部设有补充水入口14,却没有改变含硫气体离开水洗塔前与入塔的“酸水”进行接触的事实,从而会污染气体。2)对比文件2中的装置中,二氧化硫废液处理过程中的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在同一设备内进行,并且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在敞口搅拌混合装置内进行,装置内进行的中和反应与氧化反应的操作方式为间歇操作,效率较低。而且本申请给出的在2台管式反应器中分别进行中和与氧化的工艺相对于对比文件2更为先进合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做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9月2日提交的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2019年1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8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法烟气脱硫除尘工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水洗尾气回收二氧化硫系统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均属于气体脱硫技术领域),包括水洗尾气回收二氧化硫系统及操作方法,水洗尾气回收二氧化硫系统包括水洗装置和脱气装置;所述水洗装置和脱气装置的下部或底部设有循环液出口,上部或顶部设有循环液进口;所述水洗装置的循环液出口通过管道与所述脱气装置的循环液进口相连接,所述脱气装置的循环液出口通过管道与所述水洗装置的循环液进口相连接;所述脱气装置整体安置于所述水洗装置顶部水平线上方;所述系统通过设置水洗装置与脱气装置的安装位置,利用位差法及重力原理,无需在水洗装置与脱气装置之间设置任何动力装置即可实现循环液的循环,既简化了安装流程,也节约了成本,同时达到了节能和环保的技术效果;实施例中优选所述水洗装置为泡沫塔,所述脱气装置为至少一个脱吸塔;;所述水洗尾气回收二氧化硫系统还包括循环泵,所述循环泵设于所述水洗装置的循环液出口与所述脱气装置的循环液进口相连接的管道上;所述水洗装置下部设有富含二氧化硫气体进口,顶部设有气体出口;所述水洗装置还设有补水进口;所述水洗装置的循环液出口与所述脱气装置的循环液进口相连接的管道上设有吸收酸槽;所述吸收酸槽的输入管道上设有阀门;所述脱气装置上部或顶部的循环液进口处设有阀门;所述脱气装置下部或底部的循环液出口处设有阀门;所述水洗装置内部设有喷淋装置,所述喷淋装置与所述水洗装置的循环液进口相连通;所述脱吸塔上部或顶部设有气体出口,下部设有气体进口;进一步的,所述至少一个脱吸塔可为多个并联,所述多个并联的首个脱吸塔的气体进口处输入常温空气,所述末端脱吸塔的气体出口输出二氧化硫气体至制酸系统;所述多个并联的脱吸塔之间的气体进口与气体出口以管道相连接;采用多个并联的脱吸塔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多个脱吸塔并联淋降含有二氧化硫的循环液体,同时向并联的脱吸塔中补充少量常温空气,通过调整气液之比,达到更完全地回收二氧化硫的技术效果;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和说明书附图可直接而毫无疑义的确定在本领域中气体进行水洗脱硫的过程中会水洗装置同时会起到除尘的效果,同时,水洗液也会溶解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34段,说明书附图1)。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中净化的气体为烟气,且其在脱硫除尘装置前设置有烟气换热器对脱硫除尘装置的进入烟气和排出烟气进行换热;该权利要求中使用了碳酸钙/氢氧化钙-石膏法对水洗后的酸性水进行处理,包括酸性灰渣分离后灰渣洗涤或中和后再次分离获得中性灰渣的步骤,包括分离灰渣后的酸性水与配制的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发生中和反应、氧化反应再分离脱水得到石膏产品,包括各步骤中的分离液相作为清洗水利用或者排放的工艺以及相关的设备;该权利要求中烟气的排放设备为烟囱及其烟气输送连接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含硫废水以制备石膏产品。
针对涉及烟气及换热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主要针对工业尾气中的二氧化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同样是去除气体中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三硫化硫的烟气净化技术领域;同时,由于烟气通常具有较高的温度,将需要进行湿法脱硫的烟气通过换热器降温后进入脱硫装置再在排放前通过该换热器升温以防止排放烟气后白烟的产生,是本领域烟气湿法脱硫工艺中常规的节能减排技术,其对于烟气的热量进行了充分的利用,将其结合脱硫除尘装置进行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相应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针对涉及处理和排放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的处理方法及装置,其目的在于能让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与大理石或石灰石能温和地、完全的反应;不向环境放出二氧化硫气体,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且能将其废渣转化成石膏;处理工艺包括处理来自对二氧化硫水洗装置如脱洗塔等净化后产生的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依次包括以下步骤:(a).将大理石或石灰石的其中一种,粉碎成200目以上的粉末;(b).在反应池中将上述的粉末与水按1∶5的重量比制成料浆;(c).在搅拌下,按粉末∶废液重量1∶1的比例,从反应池的中下部用多孔注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d).加完废液后,继续搅拌反应至pH值变至6.4,通入空气将亚硫酸钙氧化为硫酸钙;(e).离心分离出含水硫酸钙制品;(f).焙烧步骤e所得制品,制成石膏;其中步骤(a)粉末的粒度为200目,步骤(c)所述的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的密度为1.56g/cm3-1.64g/cm3,搅拌速度为20-30转/分,高浓度二氧化硫的加料速度为0.5dm3/s;并在实施例中具体记载采用大理石,其碳酸钙的含量不少于99%,将1吨的大理石在粉碎机1中粉碎成200目的粉末;加入有约5吨水的10M3的反应池2中,与水制成料浆;启动搅拌,搅拌速度为25转/分,从反应池中下部的多孔废液加料管3,注入1吨密度为1.61g/cm3的高浓度二氧化硫废液,加料速度为0.5dm3/s;加料完毕,继续搅拌反应约2小时至pH值降至6.4,通入空气将亚硫酸钙氧化为硫酸钙;将上述的悬浮液加入离心分离机4中,离心分离出含水硫酸钙;将上述的含水硫酸钙放入焙烧炉5中,焙烧制成石膏(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16行-第2页29行,说明书附图1)。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吸收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含有灰尘的酸性水与在制浆装置制备的碳酸钙浆液在中和反应装置反应池中进行中和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而毫无疑义的确定其生成亚硫酸钙和少量硫酸钙的中和液,然后再在反应池中注入空气使空气中的氧气将亚硫酸钙氧化成硫酸钙;再将其送入离心分离机进行分离并通过焙烧炉脱水焙烧获得石膏产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完全一致,均是通过碳酸钙对水活后的酸性水进行处理获得石膏产品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利用含硫废水制备石膏的问题。此外,烟气中通常会含有飞尘,在对其进行水洗后的溶液中会含有灰渣,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背景技术中公开了“CN202538564U中采用水作为循环液,能将富硫气体中的杂质与烟气分离,可以对经过脱硫塔脱气的循环液在渣液回收槽内实现固体杂质回收”。可见对含烟气进行水洗后的含酸废液进行灰渣分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酸性灰渣对于环境容易造成污染,将灰渣进行中和、洗涤后再排放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同时,将各步骤中分离出的液相用来配制浆液、用作洗涤水、用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再生或者直接排放均是对于工艺系统内水的循环利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本领域中使用同样为碱性的氢氧化钙作为中和液来与酸性水反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为了合理设置结构,将中和反应装置和氧化反应装置分离开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烟囱是本领域净化后烟气的常规排放装置;管式反应器、喷射反应器或者其组合均是本领域常规可用于液相反应的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可以为空管,也可以为了提高反应效率在管式反应器内设置用于扰流混合的动、静态混合元件以增强反应剂与废水之间的混合效率;设置气体或液体输送装置、设备连接管线、中间罐、控制及显示仪表及附件等均是根据实际工艺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中和反应和氧化反应的次序。由于酸性水中含硫成分主要为亚硫酸根离子,将其先氧化再中和或者先中和再氧化,依据本领域的普通化学知识即可判断其最终产物均为石膏,因此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首先,对比文件1在解吸的过程中虽然采用了串联进气的方式,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可以通过控制工艺条件来达回收二氧化硫的效果,例如对比文件1第20段中所述,通过调整气液比,达到完全回收二氧化硫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装置的顶部虽然采用循环液喷淋处理气体,然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控制工艺条件(例如调整气液比等),从而完全回收液体中的二氧化硫。即使在循环液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硫,而其中部具有补水入口14,通过检测气相排放中的酸性气体含量,来控制循环液或补水进口14的流量,从而达标排放是气体处理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2的装置中的反应和氧化反应虽然在同一设备中进行,然而,正如对比文件2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在反应池中先制备浆料,然后通入二氧化硫废液,反应2个小时后,再通入空气进行氧化。可见虽然在同一装置中进行中和反应和氧化反应,但是两个步骤是先后进行,本申请虽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设备,实质上也是实现了中和反应和氧化反应的先后进行,至于是在同一设备进行还是分别采用不同的设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为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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