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节能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50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93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61483.6
申请日:2012-11-16
复审请求人:阎跃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璐旻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田丽娜
国际分类号:G06F1/32,G06F3/0488,G09G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61483.6,名称为“一种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节能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阎跃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2122489A,公开日:2011年07月13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二者窗口的要素还包括色彩和分辨率;(2)第二窗口的区域指定还可以使用非触摸屏鼠标;(3)控制驱动单元的驱动是根据驱动指令进行的;(4)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降低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调整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显示屏实现节能降低功耗;所述电子设备还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在显示软件屏菜单中显示,点击该软件图标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增强第二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可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使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1676982A,公开日:2010年03月24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4)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2013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4、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包括:在整体第一显示屏窗口内的区域可动态指定的重点第二显示屏窗口,第一和第二显示屏窗口的视觉效果界线在于,二者窗口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中的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的要素不一致;数据采集处理单元,用于根据触摸屏或非触摸屏鼠标等指定区域参数和数据采集的信息,计算出第二重点区域窗口范围显示屏的控制参数;控制驱动单元,根据计算参数,用于控制第一和第二显示屏窗口的控制参数生成驱动指令,控制和驱动面板及发光电路,在降低第一显示屏窗口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的同时,仅重点清新地显现出了第二显示屏窗口的信息,控制了全体显示屏功耗大小的变动;
其中,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显示了软件屏菜单标识和操作标识记号,点击该软件标识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降低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调整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显示屏实现节能降低功耗;所述电子设备还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在显示软件屏菜单中显示,点击该软件图标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增强第二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可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使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既可以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功能标识,可点击后关闭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也可以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触摸出一个可识别的特征动作,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显示屏及第二显示屏窗口内,既可以根据鼠标,也可以根据触摸屏的点触方式,来指定和改变第二显示屏窗口大小和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区域坐标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既还可以根据多点触摸在第二显示屏窗口内区域与触摸屏接触的滑动速度大小、加速度大小及方向,通过软件的模式判断,来指定第二显示屏窗口的面积大小,还可以根据还可以根据触摸点的接触滑动,使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范围内形状不变进行上下、 左右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锁定功能标识,点击后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范围内亮度、形状和位置不变,定义为第二显示屏窗口锁定状态,点击触摸解锁功能标识后,方可实现权利3和权利4描述的特征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2、5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且如权利5中描述的第二触摸屏窗口锁定、仅第一显示屏窗口存在以及仅第二显示屏窗口存在的以上三种状态之一的条件下,不妨碍现有触摸屏功能的触摸操作功能。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种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节能显示方法的电子设备,不仅体现在二重显示屏窗口的各自区域的亮度可控制可调整,还体现在二重显示屏窗口的各自区域的色彩和分辨率可控制可调整。
8.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7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形成的显示屏材质是相同的、一体化不可分割的;显示器亮度、色彩、分辨率的光学要素的背光型和主动发光显示屏是分布式可控制类型面板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软件的功能与本申请中“操作软件”的功能完全不同,也就根本不可能给出使用软件实现本申请“操作软件”的相关功能的启示。此外,驳回决定中指出“对于一个终端中所实现的一个功能而言,使用一个软件对相关功能进行集成,并在进入软件后对相关功能进行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一种智能终端设计时能够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但是,软件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创造性是由其功能而决定的,采用软件实现指定的功能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但是这些功能的提出则是不容易想到的,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权利要求1相同的能够降低显示功耗的技术效果,并且采用了对非关注区降低光线显示的技术手段,而对于进入该功能的途径,是通过直接的选取,还是通过一个快捷键或者一个点击软件的方式进入,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在控制手持终端功能时常用且可选的方式,并且其对降低终端显示功耗的技术效果没有做出相应的贡献。对于具有显示屏的终端而言,其在背光的条件下,显示效果会有所下降,而改善该不适的方式就是提高显示区域的亮度,因此在一个需要提高显示效果的前提下,背光时提高显示区域的亮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便是能够容易想到的改善使用效果的做法。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似;本申请通过操作软件来实现自主选择执行节能降耗操作的相应功能,虽然对比文件1是在通过键盘或者触摸屏选取关注区域后自动进行亮度调节处理,但是,自主选择执行节能降耗操作,这体现了提高操作灵活性的用户需求,该需求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用软件实现上述需求也是本领域的已知技术手段。因此,出于操作更灵活自主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利用软件来实现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两个显示屏窗口的亮度、色彩、分辨率以降低功耗或者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也能够清晰显示内容,其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2中含义不清楚之处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原权利要求3-8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显示了软件屏菜单标识和操作标识记号,点击该软件标识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降低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调整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显示屏实现节能降低功耗。2)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在显示软件屏菜单中显示,点击该软件图标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增强第二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可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使用。3)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功能标识,点击该触摸功能标识后关闭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或者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触摸出一个可识别的特征动作,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上述区别特征1)、2)和3)均是基于“操作软件”实现的,但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软件的功能与本申请中“操作软件”的功能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操作软件”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不可能给出使用软件实现本申请“操作软件”的相关功能、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2年,当时,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尚未普及,在本申请之前,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2)和3)实现具有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电子设备的相关技术及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2)和3)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包括:在整体第一显示屏窗口内的区域可动态指定的重点第二显示屏窗口,第一和第二显示屏窗口的视觉效果界线在于,二者窗口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中的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的要素不一致;数据采集处理单元,用于根据触摸屏或非触摸屏鼠标等指定区域参数和数据采集的信息,计算出第二重点区域窗口范围显示屏的控制参数;控制驱动单元,根据计算参数,用于控制第一和第二显示屏窗口的控制参数生成驱动指令,控制和驱动面板及发光电路,在降低第一显示屏窗口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的同时,仅重点清新地显现出了第二显示屏窗口的信息,控制了全体显示屏功耗大小的变动;
其中,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显示了软件屏菜单标识和操作标识记号,点击该软件标识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降低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调整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显示屏实现节能降低功耗;
所述电子设备还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在显示软件屏菜单中显示,点击该软件图标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增强第二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可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使用;
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功能标识,点击该触摸功能标识后关闭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或者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触摸出一个可识别的特征动作,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显示屏及第二显示屏窗口内,既可以根据鼠标,也可以根据触摸屏的点触方式,来指定和改变第二显示屏窗口大小和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区域坐标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既还可以根据多点触摸在第二显示屏窗口内区域与触摸屏接触的滑动速度大小、加速度大小及方向,通过软件的模式判断,来指定第二显示屏窗口的面积大小,还可以根据还可以根据触摸点的接触滑动,使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范围内形状不变进行上下、左右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锁定功能标识,点击后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范围内亮度、形状和位置不变,定义为第二显示屏窗口锁定状态,点击触摸解锁功能标识后,方可实现权利3和权利4描述的特征功能。
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且如权利5中描述的第二触摸屏窗口锁定、仅第一显示屏窗口存在以及仅第二显示屏窗口存在的以上三种状态之一的条件下,不妨碍现有触摸屏功能的触摸操作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5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种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节能显示方法的电子设备,不仅体现在二重显示屏窗口的各自区域的亮度可控制可调整,还体现在二重显示屏窗口的各自区域的色彩和分辨率可控制可调整。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5、6所述的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形成的显示屏材质是相同的、一体化不可分割的;显示器亮度、色彩、分辨率的光学要素的背光型和主动发光显示屏是分布式可控制类型面板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2013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4、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122489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1676982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2.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节能显示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降低有机发光显示功耗的终端,其说明书第[0007]-[0046]段以及附图1-2具体公开了:该终端包括终端控制部件40、中央处理器50、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终端控制部件40,可以是键盘或触摸屏等,用于用户选取关注区域(相当于第二显示屏窗口),并将该选择的控制信号传递至中央处理器50;中央处理器50(相当于数据采集处理单元),用于接收终端控制部件40传送来的控制信号,对控制信号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分析结果对显示数据进行调节处理,包括对用户关注显示区域像素点亮度不变化,不关注区域像素点亮度进行降低或者关闭的操作;该终端还包括驱动芯片70(相当于控制驱动单元),用于根据中央处理器50的分析结果调整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各像素电压值,使得处于关注区域内的像素点电压值不变化,亮度维持,处于不关注区域的像素点亮度降低或者关闭(相当于降低第二显示屏窗口外的第一显示屏区域亮度的同时,仅重点清新地显示出了第二显示屏窗口的信息,控制全体显示屏功耗大小的变动;且隐含公开了控制驱动单元根据计算参数,控制第一和第二显示屏窗口的控制参数生成驱动指令,控制和驱动面板及发光电路的亮度),并将适合于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的显示数据传送至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由此,通过键盘或触摸屏等终端外部控制部件,对关注区域进行选取操作,调节有机发光显示部件的部分显示亮度为半亮状态或全灭状态,从而降低终端显示时的功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调整二者窗口的要素还包括色彩和分辨率;(2)第二窗口的区域指定还可以使用非触摸屏鼠标;(3)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显示了软件屏菜单标识和操作标识记号,点击该软件标识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并通过点击操作标识记号来实现对第一显示屏窗口要素的调整,所述电子设备还具有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的操作软件,并在显示软件屏菜单中显示,点击该软件图标即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点击操作标识记号,在软件、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和显示屏驱动单元的作用下,增强第二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可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使用;(4)在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同时存在时,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有一个触摸功能标识,点击该触摸功能标识后关闭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或者在显示屏任何一个位置,触摸出一个可识别的特征动作,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第一和第二显示窗口中的任意一个窗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降低显示屏的显示功耗、如何进行重点区域的指定,以及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显示器和电子设备,其说明书第1页第20行至第7页第15行以及附图1-2具体公开了:通过检测人眼的视线,确定显示注视区域称为第一区域(相当于第二显示屏窗口),除注视区域外的区域是非注视区域称为第二区域(相当于第一显示屏窗口),显示控制电路控制OLED在注视区域进行正常显示,而控制非注视区域进行低功耗显示。其中,第一显示控制单元1031根据显示控制参数,控制第一区域进行高亮度、高色彩、高分辨率显示,并控制第二区域进行低亮度、低色彩、低分辨率显示(相当于控制二者窗口的色彩和分辨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显示屏的功耗,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鼠标、键盘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非触摸选择操作设备,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键盘选取关注区域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利用鼠标来选取关注区域,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两个显示屏窗口的亮度、色彩、分辨率,实际上就是为了提高用户的操作灵活性。然而,提高用户的操作灵活性是本领域在操作电子设备时普遍存在的需求;通过操作软件实现上述需求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用户选取关注区域后,自动调节有机发光显示部件的亮度,但是,出于操作更灵活自主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对应于软件在显示屏上提供一选择图标,点击该图标可选择进入区域可控二重显示屏窗口,并降低不需重点关注的第一显示屏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并提供一调节图标,通过点击该图标可调整第一显示屏的区域的亮度、色彩和分辨率;进一步的,在背景光强的情况下,需增强屏幕亮度才能使显示内容更清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使用双屏显示的操作软件、通过点击图标进入软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使用户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两个显示屏窗口的亮度、色彩、分辨率以降低功耗,并且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增强显示屏窗口区域的亮度能够清晰显示内容,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限定了如何关闭二重显示窗口或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二重显示窗口,但是为用户提供操作方式以任意关闭或者只显示正常亮度下的任一个窗口,这是本领域提高用户体验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求来设置,而且利用触摸操作或通过可识别特征实现该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2]段公开了:终端控制部件40,可以是键盘或触摸屏等,用于用户选取关注区域。而且通过指定和改变关注区域大小以及关注区域坐标参数,来选取关注区域,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并运用掌握的技术知识即可实现。使用鼠标进行区域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根据多点触摸在第二显示屏窗口内区域与触摸屏接触的滑动速度大小、加速度大小及方向,通过软件的模式判断,来指定第二显示屏窗口的面积大小,还可以根据还可以根据触摸点的接触滑动,使第二显示屏窗口在第一显示屏窗口范围内形状不变进行上下、左右移动。但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智能终端时,对用户意图判断时经常使用到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常规手段进行实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可对重点关注区域进行锁定操作,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无论是否对重点关注区域进行选择,都不取消触摸屏的触摸功能。这些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功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4-9行公开了:第一显示控制单元1031根据显示控制参数,控制第一区域进行高亮度、高色彩、高分辨率显示,并控制第二区域进行低亮度、低色彩、低分辨率显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0045]段以及图2公开了,终端包括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根据中央处理器50的分析结果调整有机发光显示部件60各像素电压值,使得处于关注区域内的像素点电压值不变化,亮度维持,处于不关注区域的像素点亮度降低或者关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屏材质是相同的、一体化不可分割的。而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驱动有机发光显示部件进行显示控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器亮度、色彩、分辨率的光学要素的背光型和主动发光显示屏选取为分布式可控制类型面板器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显示功耗,采取的技术手段是降低非关注区域亮度、色彩、分辨率或者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增强关注区域的亮度。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降低终端显示时的功耗,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维持关注区域的亮度、降低或关闭非关注区域的亮度。即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相似;区别仅在于二者调节二重显示屏窗口功耗的方式不同。本申请通过操作软件来实现自主选择执行节能降耗操作的相应功能,而对比文件1是在通过键盘或者触摸屏选取关注区域后自动进行亮度调节处理。但是,不论是自主调节还是自动调节,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来选择实现。而且,通过操作软件实现自主调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手机用户可以点击设置菜单中的显示图标(或亮度图标),从而进行屏幕亮度的调节,这都是通过软件来实现的。由此可见,为了提高操作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调节亮度替换为自主调节;而为了实现自主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利用操作软件来实现。因此,出于操作更灵活自主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利用软件来实现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两个显示屏窗口的亮度、色彩、分辨率以降低功耗或者在背景光强的条件下也能够清晰显示内容,其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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