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用电子付款装置、方法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3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42673
优先权日:2011-02-22,2011-03-22,2011-03-31,2011-04-08,2011-09-23,2011-09-27,2011-10-11,2012-01-11,2012-02-16
申请(专利)号:201280019629.X
申请日:2012-02-22
复审请求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臣
合议组组长:杜婧子
参审员:孙韬敏
国际分类号:G06Q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9629.X,名称为“通用电子付款装置、方法与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22日,2011年03月22日,2011年03月31日,2011年04月08日,2011年09月23日,2011年09月27日,2011年10月11日,2012年01月11日,2012年0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9页、说明书附图第1-12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处理器实现的方法,包括: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利用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获得电子购买收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是移动设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使用搜索关键字向虚拟钱包应用输入而生成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利用关于经虚拟钱包应用进行的先前购买的信息生成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经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提供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商家和所述第二商家彼此不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包括识别用户设备位置的信息,以及对来自该用户设备附近的商家的产品信息的请求。
8.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处理器;及
存储器,布置成与处理器通信并且存储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以便: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利用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获得电子购买收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设备是移动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使用搜索关键字向虚拟钱包应用输入而生成的。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利用关于经虚拟钱包应用进行的先前购买的信息生成的。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经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提供的。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商家和所述第二商家彼此不同。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包括识别用户设备位置的信息,以及对来自该用户设备附近的商家的产品信息的请求。
15.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的部件,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用于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的部件;
用于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的部件;
用于利用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的部件;
用于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以用于付款处理的部件;以及
用于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获得电子购买收据的部件。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设备是移动设备。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使用搜索关键字向虚拟钱包应用输入而生成的。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利用关于经虚拟钱包应用进行的先前购买的信息生成的。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经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提供的。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商家和所述第二商家彼此不同。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包括识别用户设备位置的信息,及对来自该用户设备附近的商家的产品信息的请求。”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 2009288012 A1,公开日:2009年11月1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响应于该产品信息搜索请求,获得关于由第一商家出售的第一产品和由第二商家出售的第二产品的信息;(2)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包含的是用户设备附近的商家的商品,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品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上述区别(1)、(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5-21请求保护的购物装置是实现权利要求1-7的方法的系统,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1项)。其中,根据原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虚拟钱包应用生成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的单个购买交易请求”和“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搜索被限制到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处理器实现的方法,包括: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生成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的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以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
“8.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处理器;及
存储器,布置成与处理器通信并且存储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以便: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生成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的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以用于付款处理;以 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
“15.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的部件,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用于通过在来自用户设备的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中排除考虑不临近用户设备的商家来减少网络业务阻塞的部件;
用于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的部件;
用于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生成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的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的部件;
用于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以用于付款处理的部件;以及
用于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的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1项),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处理器实现的方法,包括: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
“8.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处理器;及
存储器,布置成与处理器通信并且存储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以便: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
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
“15.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的部件,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用于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并且在用户设备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的部件;
用于基于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 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生成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的部件;
用于经用户设备提供所述单个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的部件;以及
用于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的部件。”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US 2009288012 A1,公开日:2009年11月19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关于创造性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针对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用户的移动设备上安装的电子钱包来搜索多个商家的多个产品信息,并针对所搜索到的产品信息,创建生成购买交易,在线付款及获得电子购买收据,完成商品交易。而对于购买两个商家的两个不同的产品,无论是将所述的两个不同商品的购买以单个交易来完成,还是分别以两个不同的交易来完成,都是基于商品交易规则来确定的,基于商品交易管理规则,跨商家的不同商品的购买,既可以根据商品交易的需要合并为一个交易来完成,也可以设置为分别以不同的交易来完成,并生成相应的收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中所记载的“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生成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两者的单个购买交易请求;以及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单个电子购买收据”属于人为规定的商品交易管理规则。然而,这些人为规定的商品交易管理规则并未作出技术上的贡献。针对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进入广场并请求用户移动电子钱包应用(相当于虚拟钱包应用)推荐附近的餐馆;响应于用户的搜索请求,在电子钱包应用的单个用户界面中,获得从附近的多个商家中推荐的商家信息和产品信息,例如附近的意大利餐馆信息及菜肴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84]、[0298]段);移动电子钱包应用系统还包含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分类引擎的用户界面允许用户通过其通用产品代码(UPC)输入产品,将它们放置在层次结构中,例如推荐意大利餐厅,多家餐厅的菜肴可以类似地分为“意大利”,“中国”,“希腊”菜系等,意大利食品又分为“面食”,“比萨”,“意大利葡萄酒”,“意大利肉类菜肴”等(参见说明书第[0298]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搜索被限制到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1项),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8、15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10、17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权利要求1、8、15的修改是依据原说明书第25页倒数第1段-第27页第1段、附图12A-12F记载的内容作出的;2)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或者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中的与快照移动购买相关的技术特征,即“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显示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所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产品的第一图形码和所述第二产品的第二图形码;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本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22日,在此日期之前,快照移动购买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8、10、15、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处理器实现的方法,包括:
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显示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所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产品的第一图形码和所述第二产品的第二图形码;
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
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
经所述用户设备提供所述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由所述虚拟钱包应用从所述支付网络服务器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电子购买收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向虚拟钱包应用的搜索关键字的用户输入而生成的。”
“8.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处理器;及
存储器,布置成与处理器通信并且存储处理器可执行的指令,以便:
在支付网络服务器处从在用户设备的数据处理器上执行的虚拟钱包应用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
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显示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 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所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产品的第一图形码和所述第二产品的第二图形码;
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
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
经所述用户设备提供所述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以及
由所述虚拟钱包应用从所述支付网络服务器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电子购买收据。”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向虚拟钱包应用的搜索关键字的用户输入而生成的。”
“15. 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装置,包括:
用于从用户设备接收产品信息搜索请求的部件,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与以下两者对应: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多个商家中的第一商家的至少第一商品目录中的第一产品,和
包括在所述用户设备附近的所述多个商家中的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二商品目录中的第二产品;
用于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的部件;
用于响应于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显示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的部件,所述信息包括所述第一产品的第一图形码和所述第二产品的第二图形码;
用于利用所述用户设备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的部件;
用于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的部件;
用于经所述用户设备提供所述购买交易请求,用于付款处理的部件;以及
用于由所述虚拟钱包应用从所述支付网络服务器为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和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两者获得电子购买收据的部件。”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产品信息搜索请求是响应于向虚拟钱包应用的搜索关键字的用户输入而生成的。”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2019年06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9页、说明书附图第1-12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商家虚拟钱包购物处理器实现的方法。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内容“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既没有文字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所作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新增加的内容“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执行如下操作:将从用户设备接收的分别对应第一、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一、第二产品的产品信息的搜索请求发送给支付网络服务器,支付网络服务器根据该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分别向第一、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所述第一、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第二产品的信息。然而,这种操作既没有文字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原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45页第2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70]-[00155]段)、附图1-17C所描述的基于虚拟钱包的各种购物、支付模式,用户界面及逻辑;原说明书第45页第3段-第103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156]-[00215]段)、附图18-37所描述的集中式个人信息平台框架配置、数据模型、UEP组件配置、以及多种聚合搜索结果逻辑;原说明书第103页第2段-第105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216]-[00218]段)、附图38-39所描述的基于用户行为的推荐逻辑;原说明书第105页第2段-第124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219]-[00252]段)、附图40-47所描述的社交支付平台的交易框架及各种处理逻辑;原说明书第124页第2段-第138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253]-[00290]段)、附图48-54B所描述的虚拟钱包的各种UI;原说明书第139页第1段-第164页第2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291]-[00334]段)、附图55-60B所描述的UEP交易平台的各种数据流和逻辑;原说明书第164页第3段-第189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335]-[00381]段)、附图61所描述的系统软、硬件结构与配置;原权利要求1-45所描述的方法、装置、系统及介质方案;尤其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修改依据,原说明书第25页倒数第1段-第27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114]-[00115]段)、附图12A-12F所描述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快照模式的用户界面与逻辑,至多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从用户设备接收的分别对应第一、第二商家的至少第一、第二产品的产品信息的搜索请求,基于该搜索请求,商家服务器返回对应所述第一、第二产品的产品信息”,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搜索请求先发送到支付网络服务器,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两个商家服务器分别查询所述出售的第一、第二产品的产品信息。因此,修改的内容“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第一商家服务器和第二商家服务器查询关于由所述第一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一产品的信息和关于由所述第二商家出售的所述第二产品的信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样,新增加的内容“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执行如下操作:响应于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在虚拟钱包应用中显示包括分别对应第一、第二产品的第一、第二图形码;利用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基于所捕获的图形码的图像,虚拟钱包应用针对所述图像对应的产品生成购买交易请求。然而,这种操作既没有文字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上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尤其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修改依据,即原说明书第25页倒数第1段-第27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114]-[00115]段)、附图12A-12F所描述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快照模式的用户界面与逻辑,至多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响应于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在虚拟钱包应用中显示对应的产品信息,其中包括图形码;利用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图形码,基于该图形码能够查看产品信息,共享给他人查看产品信息或保存到钱包以便以后查看产品信息”(参见附图12A,12B及其说明书中的相关文字描述),以及“在虚拟钱包应用中,用户触发购物车结账请求;商家服务器解析所述结账请求,生成产品数据查询,提供产品数据,生成包括安全显示元素的QR支付码;在虚拟钱包应用中显示所述QR支付码,利用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QR支付码,生成卡授权请求,进而生成购买交易请求”(参见附图12G及其说明书相关文字描述)。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尤其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修改依据,即原说明书第25页倒数第1段-第27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114]-[00115]段)、附图12A-12F所描述的虚拟钱包应用的快照模式的用户界面与逻辑,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于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商家服务器返回的包括在产品信息中的图形码,能够用于产生购买交易。因此,修改的内容“利用所述用户设备的照相机捕获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由虚拟钱包应用通过使用所述虚拟钱包应用并且基于所述第一图形码和第二图形码中的一个或多个的图像,针对所述第一产品和第二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生成购买交易请求”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既未文字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既未文字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针对意见1),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修改依据,即原说明书第25页倒数第1段-第27页第1段(对应国际申请文件说明书第[00114]-[00115]段)、附图12A-12F,其描述了虚拟钱包应用的快照模式的用户界面与逻辑。然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尤其是陈述的这部分修改依据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虚拟钱包应用所接收的搜索请求先被发送到支付网络服务器,由支付网络服务器分别向两个商家服务器分别查询所述出售的第一、第二产品的产品信息;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于产品信息搜索请求,商家服务器返回的包括在产品信息中的图形码,能够用于产生购买交易。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意见2),由于权利要求1、8、1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15是否具备创造性不做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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