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气净化风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气净化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23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05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37902.1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程凌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帅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张忠俊
国际分类号:F04D29/70(2006.01);F04D29/4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产品基本的功能需要基于现有的结构设置而进行的常规调整,且该调整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37902.1,名称为“一种空气净化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程凌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00147A,公开日:2011年09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净化风扇,包括外围包覆有过滤筒的基座,所述基座内设有风机组件,所述基座的上端设有出风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侧壁具有进风区,所述进风区上设有通孔,所述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所述过滤筒的内壁和基座的侧壁间具有过风间隙,所述风机组件沿轴向送风,所述出风件包括与基座相连的进风部和位于进风部上方且横向出风的出风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风间隙为1-5毫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侧壁上设有与过滤筒的内壁抵靠的定位凸起;或者,所述基座的侧壁上设有与过滤筒的内壁抵靠的定位筋条,所述定位筋条沿轴向延伸;或者,所述过滤筒的内壁上设有与基座的侧壁抵靠的定位凸起;或者,所述过滤筒的内壁上设有与基座的侧壁抵靠的定位筋条,所述定位筋条沿轴向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区位于过滤筒的下半段所在的高度区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筒包覆在风机组件对应的区域外。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筒的上端与进风区的上端的高度差不大于120毫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组件的进风口位于端部,所述基座在进风区内侧形成集风腔,所述风机组件的进风口位于集风腔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组件的进风 口位于集风腔的下半段所在的高度区间内;或者,所述风机组件的进风口的直径与基座侧壁的内径之比为1/3~1/2。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区沿周向环状布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净化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口呈环状。”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而对比文件1中的进风区的轴向高度小于过滤筒高度的1/2。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过滤器单元200和基座12的外壳16(即侧壁)之间具有过风间隙,对于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与过滤筒高度的比例关系,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小于过滤筒高度的1/2,为了提高过滤装置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将进风口的高度保持到一定高度以下以保持机器平衡的同时,不将进风口的高度设计的过低以影响利用过滤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与过滤筒高度的比例关系设置在一定范围之内例如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特征“所述过滤筒的内壁和基座的侧壁间具有过风间隙”,并例举了不存在过风间隙的结构,强调过风间隙的设置与进风区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1/4~1/2的设置具有协同效果,能够达到引导错位过滤区域的空气以提高利用率和使过滤气流斜向通过过滤器提高过滤效果的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进行举例的附图中的相关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和结构能够确定过风间隙的存在,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设置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具体化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对比文件1中的进风区的轴向高度小于过滤筒高度的1/2。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5、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过滤筒的内壁和基座的侧壁间具有过风间隙,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画图举例的两种情形过滤器202和外壳16之间虽然没有其他部件,但两者中部是直接抵靠的,在对比文件1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属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于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与过滤筒高度的比例关系,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小于过滤筒高度的1/2,为了提高过滤装置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将进风口的高度保持到一定高度以下以保持机器平衡的同时,不将进风口的高度设计的过低以影响利用过滤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与过滤筒高度的比例关系设置在一定范围之内例如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文字记载部分不能直接、毫无疑问的推导出基座侧壁与过滤筒单元之间存在“空腔区域”,附图中的“空腔区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指明是用来“过风”。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记载空气入口18的轴线高度小于筒状过滤单元200的1/2,通过附图11中肉眼测量出来的信息不能被认为是公开的信息,并且通过对应技术特征的设置实现了在保证基座高度和过滤筒过滤面积的前提下提高过滤筒各个部分的利用率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I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II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风扇。对比文件1(CN102200147A)公开了一种风扇,其与过滤单元200组合后构成一种空气净化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6、0050-0063段,附图1-5、7-11):包括外围包覆有筒状过滤单元200(即过滤筒)的基座12,具体为包覆在上部基座构件42外围,基座12内设有包括马达56和叶轮52的风机组件,基座12的上端设有空气出口14(即出风件),基座12具体为上部基座构件42的侧壁具有空气入口18(即进风区),空气入口18上设有孔50(即通孔),从附图11中可以看出,空气入口18的轴向高度小于筒状过滤单元200轴向高度的1/2;风机组件沿轴向送风,空气出口14包括与基座12相连的进风部和位于进风部上方且横向出风的空气出口14(即出风口)。
关于技术特征“过滤筒的内壁和基座的侧壁间具有过风间隙”,
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明确记载了“基座12包括大致圆柱形外壳16”,结合附图1、2、5没有连接过滤单元200的风扇的视图,可以看出,基座12的套置过滤单元200的上部基座构件42的侧壁为尺寸一致的圆柱形;
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段中记载了“过滤单元200为大致圆柱形套筒的形式,该套筒位于基座12的上部基座构件42周围”,说明书第0052段中记载了“大致环形过滤器202”,结合附图 9过滤单元200的剖面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过滤器202具有尺寸一致的内圆柱状表面;并且密封构件230向内侧凸出于过滤器202的尺寸一致的内部圆柱状表面,下轴环214向内侧凸出于过滤器202的尺寸一致的内部圆柱状表面;
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附图11是安装了过滤单元200之后的风扇的剖面图,说明书第0061段记载了“如图11所示,当过滤单元200安装到基座12时,过滤器单元200的第二密封构件230位于基座12空气入口18下方,且接合基座12的外表面以在基座12和过滤器单元200之间形成气密密封”,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下轴环214的内表面……以连接到风扇10的基座12的上部基座构件42的上端”,因此,即可以得出结论:基座12的外壳16具体为上部基座构件42的外周面直径小于过滤器202的尺寸一致的内部圆柱状表面直径,差值为密封构件230的径向尺寸和下轴环214处的径向尺寸,这一点也能够从附图11中加以证实,即过滤器202内周面和上部基座构件42外侧面之间具有的空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器202和基座12的外壳16具体为上部基座构件42外侧面(即侧壁)之间具有过风间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进风区的轴向高度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对比文件1中的进风区的轴向高度小于过滤筒高度的1/2。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风扇的进风效率。
由于空气流是在通过过滤筒之后才通过进风区进入风扇,且进风区的高度小于过滤筒的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如果进风区的高度过小,会影响通过过滤筒的空气流进入风扇,因此,为了提高通过过滤筒的空气流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进风区的高度和过滤筒的高度进行适当调整使得进风区轴向高度大于一定的比例,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的具体数值设置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只是常规的优化数值区间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充分利用过滤筒与进风区相对的部分以外的部分产生的过滤净化空气,而对过风间隙进行调整使之具有有效的过风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将具体数值设置为1-5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因为过滤单元是套置设置在风扇的外壳上的,因此,为了实现套置的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者上设置一定的定位限位结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定位凸起、定位筋条相关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具体化实现;而使定位筋条沿轴向延伸达到对气流的引导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流的预期流动需要进行的常规优化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6、0050-0063段,附图1-3、7-11):空气入口18位于过滤筒的下半段所在的高度区间内,过滤筒包覆在风机组件对应的区域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过滤筒上端得到充分利用以及平衡产品整体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调整过滤筒的上端与进风区的上端的高度差,至于将过滤筒的上端与进风区的上端的高度差的具体数值设置为不大于120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9-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6、0050-0063段,附图1-3、7-11):风机组件沿轴向送风,风机组件的入口构件90(即进风口)位于端部,基座12在空气入口18内侧形成集风腔,风机组件的入口构件90位于集风腔内,空气入口18沿轴向环状布置,空气出口4呈环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于包括“风机组件的进风口位于集风腔的下半段所在的高度区间内”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6、0050-0063段,附图1-3、7-11):风机组件的入口构件90位于集风腔的下半段所在的高度区间内。对于包括“风机组件的进风口的直径与基座侧壁的内径之比为1/3~1/2”,为了保证进风畅通并防止风机组件空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进风口的直径进行调整,而将风机组件的进风口的直径与基座侧壁的内径之比设置为1/3~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III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文字记载部分不能直接、毫无疑问的推导出基座侧壁与过滤筒单元之间存在“空腔区域”。对比文件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基座构件和过滤器202是同心套装,说明书中未记载基座构件和过滤器是套装关系且可旋转,不能推出关于“剖面在任意位置均相同”的观点;例:对于机座构件侧壁对称位置设有竖直方向凹槽、凹槽侧壁与过滤单元内壁相抵的方案,沿着对称凹槽剖开,得到附图11,布置沿着对称凹槽剖开的附图将会得到机座构件与过滤单元相抵的附图,即“剖面在任意位置不相同”。2)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中的“空腔区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指明是用来“过风”。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启示“空腔区域”用来过风,只有先注意到“空腔区域”,再想到“过风”问题,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记载空气入口18的轴线高度小于筒状过滤单元200的1/2。本申请对高度比做了上限的限制,解决重心和稳定问题。4)本申请达到了保证基座高度和过滤筒过滤面积的前提下提高过滤筒各个部分的利用率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答复如下:第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获得的技术内容不仅仅包括对比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文字记载和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基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过滤器的形状特征“大致圆柱形套筒”以及“大致环形过滤器202”和基座的形状特征“基座12包括大致圆柱形外壳16”及两者之间的套置关系“套筒位于基座12的上部基座构件42周围”,并结合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基座侧壁与过滤筒单元之间存在环状的“空腔区域”;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包括特征“机座构件侧壁对称位置设有竖直方向凹槽”的举例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不能够反证和否定环形空腔区域的存在;第二,基于对比文件1中环形过滤器套置在上部基座构件42周围的结构设置以及风扇整体所要达到的过滤空气并引导空气通过孔50进入风扇内部的工作原理,在基座侧壁与过滤筒单元之间存在环状的空腔区域的情况下,该环形空腔的设置自然是要达到引导穿过过滤器的气流进入孔50的作用,也就是起到过风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过滤筒的内壁和基座的侧壁间具有过风间隙这一技术特征;第三,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记载空气入口18的轴线高度小于筒状过滤单元200的1/2,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1能够定性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量,对比文件1的这一公开的技术信息对高度比做出的限制同样解决了重心和稳定问题;第四,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存在过风间隙,且过滤单元200两端与基座12的外壳16密封,因此同样能够达到引导错位过滤区域的空气以提高利用率的效果和使过滤气流斜向通过过滤器提高过滤效果的作用,而空气流是在通过过滤筒之后才通过进风区进入风扇,进风区的高度小于过滤筒的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如果进风区的高度过小,会影响通过过滤筒的空气流进入风扇,因此,为了提高通过过滤筒的空气流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进风区的高度和过滤筒的高度进行适当调整使得进风区轴向高度大于一定的比例,将进风区的轴向高度的具体数值设置为过滤筒高度的1/4-1/2,只是常规的优化数值区间选择,由此达到的保证基座高度和过滤筒过滤面积的前提下提高过滤筒各个部分的利用率的技术效果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预期。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