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诺丽扦插育苗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14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1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4289.X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简斌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A01G9/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4289.X,名称为“一种诺丽扦插育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页)、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海巴戟天的栽培及其利用”,甘炳春等,第7-9页,中国林副特产,2004年第2期,公开日为200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诺丽扦插繁殖试验”,龙继明等,云南省热带作物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2009年学术年会会议材料,第116-120页,2009年04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诺丽扦插育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多年生带2~3个芽点的诺丽木栓化硬枝作为插穗;
2)将步骤1)所得插穗置于NAA中浸蘸,NAA的浓度为2g/L,浸蘸时间为15秒;
3)将经步骤2)处理过的插穗插入净河沙中进行生根繁殖,至插条生根长2~3厘米并抽发1对新叶;
4)将步骤3)所得物置于营养土中育苗,育苗时间为60天;
所述营养土,按重量份计,包括:生红土8份、腐熟有机肥1份、钙镁磷1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穗长15~20厘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穗上端剪口为平口,下端剪口离节间2~4厘米处45°倾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将插穗插入净河沙时,将插条的一个芽点呈45°倾斜插入沙床中,深度5~8cm,压实插条周围的河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对插穗进行繁殖时,湿度保持在60~8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2)前,所述还包括对插穗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所述消毒灭菌处理为利用300倍波尔多液浸泡插穗30min,并晾干插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对净河沙进行消毒处理,所述消毒处理为利用1000倍多菌灵进行淋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河沙的厚度为25~30厘米。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对插穗进行生根繁殖时,遮阴度为60%。”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1)插穗具体为多年生木栓化硬枝;步骤(2)将插穗置于NAA中浸蘸,NAA的浓度为2g/L,浸蘸时间为15秒;步骤(3)使用的沙具体为净河沙,生根繁殖直至插条生根长2-3厘米并抽发1对新叶;步骤(4)育苗时间60天,营养土按重量份计,包括:生红土8份,腐熟有机肥1份、钙镁磷1份。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指出:(1)对比文件1-2和本申请一样均采用扦插育苗,在采用木栓化程度、生长势相近的枝条作为插穗且扦插条件相同时,采用对比文件公开的扦插育苗方法同样能够实现苗相培育整齐,重复率高,且能够培育壮苗的效果。相较对比文件公开的扦插育苗方法,本申请扦插育苗方法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实施例采用的是木栓化枝条 生红土 2g/L的生根剂,平均生根率为62%,最高68%。对比文件2处理27采用木栓化枝条 生红土 0.02%的生根剂,其生根率为70%,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处理27插穗生根率比本申请要高。进行效果比较时,可以将不同重复之间的数据进行平均以减小偶然误差,但不能将不同处理数据进行平均来与本申请进行比较,且处理27生根率效果也好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设置基质种类、材料种类、生根剂浓度3因素,因此为了提高诺丽扦插育苗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试验如设置不同的基质、生根剂种类浓度及浸蘸时间、材料种类等以筛选最优组合。这种设置不同因素对比试验的手段是常规的。至于申请人所述处理27育苗的质量极差,苗相不壮实,生根数极少,第一、处理27扦插45天后平均生根数为14,根长为2cm,然而本申请没有给出相应的数据,本申请附图也无法证明其生根数多于处理27;第二、本申请先采用沙床扦插,再置于营养土中进行育苗,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方法,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在沙床上扦插有利于插穗快速生根发根,当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先进行沙床扦插,生根后移栽到营养土中育苗的方法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扦插方法进行育苗时,插穗生根效果更好。相较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申请扦插育苗方法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实施例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NAA浓度为2000mg/L,浸蘸时间15秒,对比文件2生根剂浓度为0.5%和0.02%,浸泡时间为30秒,两者处理方法不同,效果不同。2)本申请采用木栓化硬枝,对比文件2采用枝条顶芽、半木栓化或木栓化枝条。而木栓化枝条比其余两者具有较好的生根能力,也就是说本申请通过扦插材料的选择有效提高了生根率。此外,本申请插穗要求具有2-3个节点,而木栓化枝条节间比其他枝条节间长,插穗需要15-20cm才可以保证具有2-3个节点,而对比文件2选用枝条顶芽或半木栓化枝条并不需要达到15cm即可具有2-3个节点。本申请插穗长度15-20cm具有实际意义,在保证2-3个节点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生根率和生根速度。3)本申请营养土为生红土、腐熟的有机肥、钙磷镁以8:1:1配比,生根后的插条在营养土中培育30天即可获得诺丽扦插苗,本申请的营养土的配制起到壮苗作用,大大缩短了育苗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诺丽扦插育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选择靠近植地、水源方便、平整的土地,铺好薄膜,用红砖砌长宽高约为600cm×80cm×40cm的育苗床,然后放入干净粗河沙,厚度在25~30cm,上方架设遮阴度为60%的遮光网;
(2)扦插前1~2d,用多菌灵1000倍液对沙床进行淋灌,消毒处理;
(3)选择清晨温度21度左右采枝条,从诺丽木栓化硬枝,选择带有2~3个芽点、长度为15~20cm、健壮的枝条作插穗,插穗上端切口为平口,下端剪口离节间2cm处45°倾斜;
(4)扦插前用波尔多液300倍液浸泡插穗30min进行消毒灭菌,待插条阴干后,用NAA2000mg/L液蘸15s,然后插入净河沙中,插入深度为5厘米,扦插后的插条需每天浇一次水,湿度保持在80%,30d生根;
(5)待插条生根长2cm,有1对新叶抽出时移至转有营养土的营养袋中进行壮苗培育30d,即获得诺丽扦插苗,90d种苗出圃。所述营养土为生红土、腐熟的有机肥、钙镁磷按8∶1∶1的配比混合均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NAA为本领域十分常规的生根剂,NAA浓度为2000mg/L,浸蘸时间15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生根剂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可作出的常规调整,对比文件1之所以表示扦插过程不必使用生根剂,是因为在对比文件1处理下,插穗生根率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根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使用生根剂处理插穗。(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采用木栓化枝条进行扦插育苗,且处理27平均生根率为70%,采用木栓化枝条扦插育苗取得较好结果,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木栓化枝条作为插穗。(3)插穗15-20cm长,插入深度5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插条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确定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公开了插穗生根后移栽到营养袋中,其中营养袋内装有营养土,至于营养土为生红土、有机肥、钙磷镁以8:1:1配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使用生红土作为基质,选择生红土是容易想到的。至于缩短育苗期,育苗周期需考虑培育目标,即考虑苗木出圃标准,培育小苗其培养周期相对较短,培育大苗其培养周期相对较长,即苗木出圃要求不同,其培养周期也会不同。至于对比文件1还包括炼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炼苗可以促进苗木更快适应自然环境,提高移栽成活率及生长速率,且炼苗时间根据育苗目标及苗木出圃标准可以适当调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选择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引入了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育苗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选择靠近植地、水源方便、平整的土地,铺好薄膜,用红砖砌长宽高约为600cm×80cm×40cm的育苗床,然后放入干净粗河沙,厚度在25~30cm,上方架设遮阴度为60%的遮光网;(2)扦插前1~2d,用多菌灵1000倍液对沙床进行淋灌,消毒处理;(3)选择清晨温度21度左右采枝条,选择带有2~3个芽点、长度为15~20cm的硬枝条作插穗,插穗上端切口为平口,下端剪口离节间2cm处45°倾斜;(4)扦插前用波尔多液300倍液浸泡插穗30min进行消毒灭菌,待插条阴干后,用NAA2000mg/L液蘸15s,然后插入净河沙中,插入深度为5厘米,30d生根;(5)待插条生根长2cm,有1对新叶抽出时移至转有营养土的营养袋中进行壮苗培育30d,即获得诺丽扦插苗,90d种苗出圃;所述营养土为生红土、腐熟的有机肥、钙镁磷按8∶1∶1的配比混合均匀。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生产技术》进行说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指出:1)采用生根剂处理插穗以提高生根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生产技术》。2)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木栓化硬枝作为插穗。且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也已经公开了使用带有2-3个节点、长20cm左右的枝条作为插穗,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具有2-3个节点,长度为15-20cm的插穗。 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使用生红土作为基质,选择生红土是容易想到的;为了增加营养土中的养分,添加有机及无机养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营养土为生红土、有机肥、钙磷镁以8:1:1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诺丽养分需求可作出的常规调整。至于缩短育苗期,育苗周期需考虑培育目标,即考虑苗木出圃标准,培育小苗其培养周期相对较短,培育大苗其培养周期相对较长,即苗木出圃要求不同,其培养周期也会不同,因此将生根后的插条在营养土中培育30天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认同对比文件2采用生根粉溶液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提高插穗的生根率,但其无论是浓度还是浸泡时间均与本申请不同;且在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并未公开具体的浸蘸时间,也没有公开当具体对诺丽进行操作时采用的浓度;本申请具体采用NAA的浓度为2000mg/L,浸蘸时间为15秒,在1200例实验获得的数据中平均生根率为62%,最高可得生根率为68%且扦插后30天即可生根,生根率高,生根速度快,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实施例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页);及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诺丽扦插育苗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诺丽扦插繁殖试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1-1.2节):插穗为2年生诺丽的枝条顶芽、半木栓化和木栓化枝条;基质为粗沙、细沙和生红土,生根粉为碧荣新一代生根粉。试验为3因素3水平完全随机区组设计,共27个处理。试验时,从健壮植株上选取粗壮的直生枝(即本申请的选择健壮的枝条作插穗),剪取1-2节(2节即带有2个芽点)插条,基部削成45度斜面,用0.5%和0.02%生根粉溶液及自来水浸泡30秒后,扦插在基质中,扦插深度一般在最上节平齐,插后用洒水壶浇足水。前两周基质保持75%-80%的水分,遮荫度在75%左右,每天喷水(相当于本申请的扦插后的插条需每天浇一次水,湿度保持在8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育苗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选择靠近植地、水源方便、平整的土地,铺好薄膜,用红砖砌长宽高约为600cm×80cm×40cm的育苗床,然后放入干净粗河沙,厚度在25~30cm,上方架设遮阴度为60%的遮光网;(2)扦插前1~2d,用多菌灵1000倍液对沙床进行淋灌,消毒处理;(3)选择清晨温度21度左右采枝条,选择长度为15~20cm的硬枝条作插穗,插穗上端切口为平口,下端剪口离节间2cm处45°倾斜;(4)扦插前用波尔多液300倍液浸泡插穗30min进行消毒灭菌,待插条阴干后,用NAA2000mg/L液蘸15s,然后插入净河沙中,插入深度为5厘米,30d生根;(5)待插条生根长2cm,有1对新叶抽出时移至转有营养土的营养袋中进行壮苗培育30d,即获得诺丽扦插苗,90d种苗出圃;所述营养土为生红土、腐熟的有机肥、钙镁磷按8∶1∶1的配比混合均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具体步骤进行诺丽育苗。
针对上述区别,其中的技术特征“苗床铺设薄膜,选择长度为15-20cm的硬枝条作插穗,插穗上端切口为平口,下端剪口离节间处倾斜;用NAA2000mg/L液蘸数秒,以促进生根”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部分技术特征可从教科书中得到佐证,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生产技术》,胡繁荣主编,2007年9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136页-138页。该公知常识性证据中记载了:扦插繁殖,方法简单,成苗迅速,是园艺植物育苗的重要途径。其中硬枝扦插的详细步骤,包括(1)插穗采集与贮藏;(2)剪插穗,其中将一年生枝条剪成带2-3个芽、20厘米左右的插穗。不同树种插穗剪取长度各异,易生根者可适当短一些。插穗上切口为平口,……下剪口在靠近节处斜剪形成单斜面切口。植物种类不同,下切口的形状要求也不同。(3)催根与扦插,其中对于较难生根的树种,无论是硬枝扦插还是嫩枝扦插或草质扦插,目前最常用的技术措施是应用生长素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处理来促进生根,常用的有萘乙酸(NAA),ABT生根粉等。如NAA1000-2000mg/L速蘸插穗基部数秒钟。不同树种的处理浓度和处理时间各异,应以实验为基础。(4)插后管理,水、肥、气、热是插穗成活和生长的必需条件,直接影响到插穗的生根成活和苗木的生长。
针对其他区别,在育苗中具体设置苗床时选择靠近植地、水源方便、平整的土地,用红砖砌长宽高约为600cm×80cm×40cm的育苗床,然后放入干净粗河沙,厚度在25~30cm,上方架设遮阴度为60%的遮光网;扦插前1~2d,用多菌灵1000倍液对沙床进行淋灌,消毒处理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8-9月采枝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气温选择在清晨温度21度左右采枝条作插穗,插穗下端剪口离节间2cm处45°倾斜。为了保持植物健康生长,而在扦插前用波尔多液300倍液浸泡插穗30min进行消毒灭菌为本领域常规选择。至于插入深度可以根据枝条的长度而进行调整,5厘米的深度也属于本领常规选择;生根天数的限定依赖于生根液的种类和浓度,以及插后管理的实际情况等,限定30d生根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插穗在沙床中根系生长较快,且根系需长到一定大小才具备较强的吸水吸肥能力,具体等插条生根长2厘米,并抽发1对新叶时进行移栽到营养土的营养袋中为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在营养袋中壮苗培育30天,之后90天种苗出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幼苗长势和出圃标准可以合理调整确定的。最后,为了提供幼苗生长所需养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营养土中包括有机肥及无机肥,具体的营养土按重量份计,包括:生红土8份,腐熟有机肥1份、钙镁磷1份为本领域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用0.5%生根粉溶液浸泡30秒来提高诺丽的生根率,其溶液浓度和浸泡时间均与本申请不同。但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生产技术》,胡繁荣主编,2007年9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136页-138页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对于较难生根的树种,无论是硬枝扦插还是嫩枝扦插或草质扦插,目前最常用的技术措施是应用生长素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处理来促进生根,常用的有萘乙酸(NAA),ABT生根粉等。如NAA1000-2000mg/L速蘸插穗基部数秒钟。不同树种的处理浓度和处理时间各异,应以实验为基础”。根据上述证据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萘乙酸(NAA)、生根粉均为适合扦插苗生根的生长素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因而本申请选择NAA浓度为2000mg/L,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促进诺丽扦插苗生根而对使用生长素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简单选择应用,至于浸蘸时间15秒,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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