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不同主要表面的弹性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06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61104
优先权日:2012-08-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51580.0
申请日:2013-08-08
复审请求人:哈里森斯平克斯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莹莹
合议组组长:杨勤之
参审员:吴兴华
国际分类号:A47C27/06,B68G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某个实施例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使得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1580.0,名称为“具有不同主要表面的弹性单元”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哈里森斯平克斯部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提供舒适、方便、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所述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所述分离的袋由在所述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至少一个热特征方面彼此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选自下组的至少一个另外的特征方面是彼此不同的,该组包括:视觉的、触觉的、结构的、化学的和物理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特征包括选自下组的至少一个特性的存在与否及其程度,该组包括:防水性、益生性、抗菌性、抗静电、香气、阻燃性、弹性、耐磨性和渗透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的厚度和/或重量彼此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部分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部分不同和/或在不同的部分由于不同特征而不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层包括由多个子层构成的复合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子层是粘合或以其它方式接合在一起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些所述弹簧在相对两端具有不同直径的线圈。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隔开位置处粘合、或焊接在一起,以形成用于所述弹簧的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至少一个所述线圈的直径大于所述袋中的所述弹簧的轴长。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所述弹簧的一端比另一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形成一接头,该接头的宽度大于其高度,并且是大致平坦的。
13. 根据前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袋仅由第一和第二层形成。
14. 一种座椅或床垫,其具有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到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
15. 一种生产适于提供舒适、方便、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的方法,该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其中所述方法包括由第一和第 二层材料通过至少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将层接合在一起形成分离的袋,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至少一个热特征方面彼此不同。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材料层在选自下组的至少一个另外的特征方面是彼此不同的,该组包括:视觉的、触觉的、结构的、化学的和物理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特征包括选自下组的至少一个特性的存在与否及其程度,该组包括:防水性、益生性、抗菌性、抗静电、香气、阻燃性、弹性、耐磨性和渗透性。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的厚度和/或重量彼此不同。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部分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部分不同和/或在不同的部分由于不同特征而不同。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设置多个以阵列排布的弹簧。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弹簧的一端比另一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23900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US 2005055778A1,公开日为2005年03月17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弹簧为金属丝制成,弹性元件封装在袋中,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包括权利要求1弹性单元的独立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1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3、16-18、20、2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5、9、11、12、14、25、19、21,删除了权利要求2-4、13、16-18,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2-8、10、17、21-27、29,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所述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多个所述分离的袋由在所述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以下方面彼此不同:所述层中的一层是穿孔的并且另一层未穿孔或者穿孔程度较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的厚度彼此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的重量彼此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的密度彼此不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防水性的存在、不存在或程度上彼此不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其弹性程度上彼此不同。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以下方面彼此不同:所述第一和第二层中的一层在使用时为上层且为透气层,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层中的另一层在使用时为下层且具有热反射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区域不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以使得所述层在不同的区域具有大致不同的特征。
11. 根据权利要求1到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层包括由多个 子层构成的复合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子层是粘合或以其它方式接合在一起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些所述弹簧在相对两端具有不同直径的线圈。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隔开位置处通过粘合或焊接而接合,以形成用于所述弹簧的袋。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至少一个所述线圈的直径大于所述袋中的所述弹簧的轴长。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所述弹簧的一轴向端比另一轴向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17. 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焊接在一起。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形成大致平坦的接头,该接头的宽度大于其轴长。
19. 一种物品,其具有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到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
20. 一种生产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的方法,该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其中所述方法包括由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通过至少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将层接合在一起形成多个分离的袋,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穿孔的材料层和未穿孔的或穿孔程度比另一层更小的层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厚度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3.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重量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4.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密度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5.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在防水性的存在、不存在或程度上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6.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在其弹性程度上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
27.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由在以下方面彼此不同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所述分离的袋:第一层在使用时为上层且为透气层,并且第二层在使用时为下层且具有热反射涂层。
28.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区域不同。
29.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以使得所述层在不同的区域具有大致不同的特征。
30. 根据权利要求20到2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设置多个以阵列排布的弹簧。
31. 根据权利要求20到3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弹簧的一轴向端比另一轴向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多个袋由第一和第二层形成,并且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使得可以在使用时通过随着弹簧压缩和解压而产生的有效的波纹管动作来引导空气流过弹性单元,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特征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2-8、10、17、21-27、29属于新增加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的将“一种座椅或床垫”修改为“一种物品”导致权利要求19扩大了其保护范围,上述权利要求的增加或修改并非为了消除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合议组不予接受;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11-16、18、20、28、30、31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旋弹簧由多个金属丝制成,然而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11-16、18、28、30、3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2-8、10、17、21-27、29,将权利要求19的“一种物品”修改为“一种座椅或床垫”;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多个所述分离的袋由在所述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形成,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修改为“所述单元包括第一和第二层材料,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所述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以在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形成多个袋,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都是透气的并且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将权利要求20的特征“其中所述方法包括由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通过至少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将层接合在一起形成多个分离的袋,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修改为“其中所述方法包括至少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第一和第二层材料以形成多个分离的袋,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都是透气的并且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将权利要求28的特征“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修改为“包括将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层结合在一起”;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所述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所述单元包括第一和第二层材料,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所述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以在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形成多个袋,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都是透气的并且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区域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层包括由多个子层构成的复合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子层是粘合或以其它方式接合在一起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些所述弹簧在相对两端具有不同直径的线圈。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层在隔开位置处通过粘合或焊接而接合,以形成用于所述弹簧的袋。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至少一个所述线圈的直径大于所述袋中的所述弹簧的轴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所述弹簧的一轴向端比另一轴向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弹性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形成大致平坦的接头,该接头的宽度大于其轴长。
10. 一种座椅或床垫,其具有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到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
11. 一种生产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的方法,该单元包括具有多个金属丝制成的螺旋弹簧的垫,每个螺旋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其中所述方法包括至少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第一和第二层材料以形成多个分离的袋,其中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都是透气的并 且在其透气性程度上彼此不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在一层或两层上的一个或多个限定区域彼此不同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层接合在一起,以使得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其它区域不同。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设置多个以阵列排布的弹簧。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至少一些弹簧,所述第一与第二层在距离弹簧的一轴向端比另一轴向端更近的位置处接合在一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表面上似乎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具有相似的结构,然而审查员引用的特征,即图10中的实施例170实际上是“支撑装置(170),该装置例如可以作为座椅外壳并由木材、金属、塑料或诸如此类的材料构成”(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2段)。结构170具有用于嵌入销的孔以固定弹簧件的位置(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特征170可以是透气的。实际上,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将弹簧件封装在透气但透气性程度不同的两层之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其中接合第一和第二片材以形成多个袋的单元,其每个袋都是由一块单独片材形成的单独的物件,一个袋只有一块片材。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前次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过的对比文件1,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螺旋弹簧由多个金属丝制成,(2)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透气性不同,然而区别(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附图6-7所对应的实施例公开了弹簧被封装在透气材料与不透气的热塑薄膜之间,从而通过阻断空气流动达到隔热的效果,而阻断空气流动即实现了空气的导流,在此基础上,选择完全不透气的材料,还是选择透气性不同的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要实现的空气导流程度而进行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图8和9公开的织物或者织物幅面120由透气性没有区别的第一表面层130和第二底面层140构成;其次,图6和7的实施例与图8和9的实施例结构完全不同:图6和7中的不可渗透的连接单元5将垫子的内部分成两个独立的腔室,防止了空气在两个独立腔室之间的循环,即防止空气流动,这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完全矛盾,因为本申请是促进了整个软垫内部的空气流动;第三,图6和7的连接单元5是与保护层15和16一起使用,其主要功能是使该单元稳定以提高软垫稳定性并防止软垫在床垫体内移位,相反,图8和9的实施例通过在弹簧之间将层接合在一起有效地省去了对这种结构的需要,对比文件1的图6和7给出了背离本发明的教导,因为连接单元5将软垫分开并防止了空气流动,而本发明教导的是不应该使用不透气层而是应该使用两个可渗透层,并且通过选择这些层使得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渗透性,可以在单元被压缩或者解压时控制空气在单元内部的运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于2019
年07月12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 101123900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至第16页第1段,附图8、9、11、12):软垫弹簧装置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包括具有多个螺旋弹簧的垫)由多个彼此相邻设置的软垫弹簧件2组成,这些软垫弹簧垫2按照包裹物的方式由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包围,该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构成口袋150,其中每个口袋150分别容纳一个软垫弹簧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每个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由双层构成并具有第一表面层130以及第二底面层1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层和第二层材料都是透气的),两个层130和140分段地在两个彼此相邻设置的软垫弹簧件之间的连接区域160内相互连接,例如相互焊接、相互粘接或者相互缝合,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的这种分段,也就是按区域相互连接的层130和140构成用于容纳软垫弹簧件2的口袋15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以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形成多个袋)。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旋弹簧由多个金属丝制成;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透气性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弹簧材料以及如何设置弹性单元的透气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本领域中,坐垫、床垫中的弹簧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达到的舒适程度或耐用程度而选择金属或者塑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附图6-7所对应的实施例中,连接单元5采用不透气的热塑薄膜,这样上层空气在固定有上层弹簧件3的上层空气室中流通,下层空气在固定有下层弹簧件4的下层空气室中流通,从而上下层空气分别仅在本弹簧层循环,不会渗透到相邻层,以使得座椅表面特别隔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1上述实施例公开了使用透气材料与不透气材料相组合提供不透气性能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不同透气程度的材料,能够提供不同的透气性能,可以根据最终产品是需要不透气的还是透气程度的大小而选择上下层材料各自的透气性能。因此,当弹簧的固定形式选择使用如对比文件1附图8、9等公开的由上下两层透气的织物或纺织物幅面构成的独立袋装时,为了提供不同的透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图6、7所公开的“连接单元5”的启示下,有理由选择袋的下层材料为与上层材料透气性存在差异的材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附图8、9、11、12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附图6、7公开的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8-12):由附图8、9、11、12可知,在区域160处,织物或纺织物幅面130(相当于第一层)与140(相当于第二层)均为平坦状(相当于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口袋150处,第一层130向上凸起,第二层140向下凸起(相当于第一和第二层在两层上的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时,对于层130或层140来说,凸起的口袋150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平坦的区域160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而凸起的口袋150相对于平坦的区域160来说彼此不同,具有不同的特征;或者,由附图10可知,在区域160处,纺织物幅面120(相当于第一层)与支撑装置170(相当于第二层)均为平坦状(相当于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在弹簧袋位置处,纺织物幅面120具有凸起,而支撑装置170仍然为平面(相当于第一和第二层在两层上的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限定了层为包括多个子层的复合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段):纺织物幅面用玻璃纤维强化。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层可以为复合层。而本领域中,由子层构成复合层或者混合不同材料形成复合层均为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限定了子层的具体接合方式,然而粘合为本领域常规的制造复合层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0):弹簧件2的弹簧体按照锥体的类型构成(相当于相对两端具有不同直径的线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段,附图8):两个层130和140分段地在彼此相邻设置的软垫弹簧件2之间的连接区域160内相互连接,例如相互焊接(相当于焊接)、相互粘接(相当于粘合)或者相互缝合。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设计:为了提高弹簧的稳定性,选择弹簧线圈的直径大于弹簧的轴长可以避免变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0):与弹簧件2的顶端(相当于另一轴向端)相比,连接区域更靠近弹簧件2的底端(相当于一轴向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0):连接区域160的宽度大于其轴向高度,并且是平坦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座椅或床垫,其具有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弹性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弹簧装置,用于坐垫、床垫或者诸如此类的垫的软垫弹簧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生产适于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的方法,其中限定了弹性单元的具体结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软垫弹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至第16页第1段,附图8、9、11、12):软垫弹簧装置1(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提供舒适、支撑或保护的弹性单元、包括具有多个螺旋弹簧的垫)由多个彼此相邻设置的软垫弹簧件2组成,这些软垫弹簧垫2按照包裹物的方式由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包围,该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构成口袋150,其中每个口袋150分别容纳一个软垫弹簧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每个弹簧封装在分离的袋中),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由双层构成并具有第一表面层130以及第二底面层140(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第一层和第二层材料都是透气的),两个层130和140分段地在两个彼此相邻设置的软垫弹簧件之间的连接区域160内相互连接,例如相互焊接、相互粘接或者相互缝合,织物或者纺织物幅面120的这种分段,也就是按区域相互连接的层130和140构成用于容纳软垫弹簧件2的口袋150(相当于权利要求11的第一和第二层材料在弹簧之间的位置处接合以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形成多个袋)。
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旋弹簧由多个金属丝制成;第一和第二层材料透气性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弹簧材料以及如何设置弹性单元的透气性能。
对于区别特征,本领域中,坐垫、床垫中的弹簧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达到的舒适程度或耐用程度而选择金属或者塑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附图6-7所对应的实施例中,连接单元5采用不透气的热塑薄膜,这样上层空气在固定有上层弹簧件3的上层空气室中流通,下层空气在固定有下层弹簧件4的下层空气室中流通,从而上下层空气分别仅在本弹簧层循环,不会渗透到相邻层,以使得座椅表面特别隔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1上述实施例公开了使用透气材料与不透气材料相组合提供不透气性能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不同透气程度的材料,能够提供不同的透气性能,可以根据最终产品是需要不透气的还是透气程度的大小而选择上下层材料各自的透气性能。因此,当弹簧的固定形式选择使用如对比文件1附图8、9等公开的由上下两层透气的织物或纺织物幅面构成的独立袋装时,为了提供不同的透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图6、7所公开的“连接单元5”的启示下,有理由选择袋的下层材料为与上层材料透气性存在差异的材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附图8、9、11、12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附图6、7公开的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8-12):由附图8、9、11、12可知,在区域160处,织物或纺织物幅面130(相当于第一层)与140(相当于第二层)均为平坦状(相当于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而在口袋150处,第一层130向上凸起,第二层140向下凸起(相当于第一和第二层在两层上的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时,对于层130或层140来说,凸起的口袋150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平坦的区域160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而凸起的口袋150相对于平坦的区域160来说彼此不同,具有不同的特征;或者,由附图10可知,在区域160处,纺织物幅面120(相当于第一层)与支撑装置170(相当于第二层)均为平坦状(相当于所述层在某些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在弹簧袋位置处,纺织物幅面120具有凸起,而支撑装置170仍然为平面(相当于第一和第二层在两层上的多个限定区域是彼此不同的,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或1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4段、附图8):正如从图8的实施例所看到的那样,容纳软垫弹簧件2的口袋150在纵向180上并排设置,不言而喻,不仅可以如图8中所示那样具有纵向180上的几何形状延伸,而且也在与图8的图平面垂直延伸的方向上扩展(相当于多个以阵列排布的弹簧)。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1或1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0):与弹簧件2的顶端(相当于另一轴向端)相比,连接区域更靠近弹簧件2的底端(相当于一轴向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附图6、7所公开的实施例中,连接单元5的确具有连接固定作用,因为该实施
例中,软垫弹簧件2是采用上下两个弹簧件3和4以嵌合的方式组合形成的,从而由环形件17提供的体积空间通过连接单元5分为了上下两个空气室,就上层空气室而言,其由第一保护层15和连接单元5以及第一弹簧件13构成,就下层空气室而言,其由连接单元5和第二保护层16以及第二弹簧件14构成。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最后一段公开了第一保护层15、第二保护层16和环形件17分别由泡沫组成,因此,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具有上层和下层空气室,位于弹簧上下侧的材料的透气性不同,而使用不同透气性材料的目的在于使得空气仅在本层空气室中流动,因此,对于任意上层或者下层空气室来说,连接单元5起到了使得空气在本层空气室循环的作用,这与本申请的空气在由弹簧与上下层材料构成的空间内流通相同;
其次,关于对比文件1的阻止空气在两个空气室之间流动的问题,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1段公开了:特别地布料织物、塑料织物或者玻璃纤维织物可以作为连接单元5的材料,此外,垫形的连接单元5可以构成为格子形或者筛网形的结构并例如由塑料或者玻璃纤维制成,也可以设想使用打孔的薄膜。可见,连接单元5的材料选择,可以使用如附图6、7实施例所公开的不透气的热塑薄膜构成,也可以采用如上述第11页第1段公开的其他透气性材料构成,至于材料的选择,则取决于该软垫件14的使用场所及对透气性能要求:当在室外范围内使用软垫件14时,为了阻隔热气将会选择不透气的热塑薄膜(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而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弹簧软垫的应用场所并不是仅仅可用于室外,并且其性能要求也并不仅仅用来隔热,例如作为床垫使用时,其透气性能而非不透气性能,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候选材料以及可能的使用场所,根据透气性需求选择透气性能不同的材料实现空气在不同方向的流通程度。
第三,本申请说明书第[0061]段为权利要求中关于透气性修改的修改依据,其记载了:“所述垫具有第一和第二层,由其中一层是穿孔的,另一层不是穿孔的,或者一层穿孔的程度小于另一层,而区别彼此”,基于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本申请所限定的材料的透气性能及程度,仅仅是使得上层与下层在透气性上有所区别即可,可以选择一层有孔(即透气)另一层无孔(不透气),也可以选择一层的穿孔程度(透气程度)小于另一层,而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发明教导的是不应该使用不透气层而是应该使用两个可渗透层,并且通过选择这些层使得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渗透性,可以在单元被压缩或者解压时控制空气在单元内部的运动”并未记载的说明书中。
基于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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