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VIP金牌网电脑号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48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67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94684.1
申请日:2013-03-25
复审请求人:吕群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柳
合议组组长:王朝英
参审员:韩雪莲
国际分类号:H04L29/12(2006.01),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94684.1,名称为“VIP金牌网电脑号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吕群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2/0123900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5日;对比文件2,《导航网站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3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它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即以VIP金牌网作为总载体,有序编定电脑号码;第二部分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三部分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为每一个电脑号码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城市,个人使用,向全球开放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第四部分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
2. 权利要求1中第一部分所述确定电脑号码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电脑号码方法,即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有序编定电脑号码。
3. 权利要求1中第二部分所述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的方法系统。
4. 权利要求1中第三部分所述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为每一个电脑号码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城市,个人使用,向全球开放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
5. 权利要求1中第四部分所述,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其特征在于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VIP金牌网为“全球开放”,同时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5的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地区或是选择网站语言,主要是为了符合用户的习惯进行浏览,与本申请中“全球开放”的作用不同。(2)、本申请实际解决了“如何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以及“如何实现搜索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的问题,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它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即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作为总载体,有序编定电脑号码;第二部分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三部分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为每一个电脑号码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城市,个人使用,向全球开放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第四部分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一部分所述确定电脑号码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电脑号码方法,即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有序编定电脑号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二部分所述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的方法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三部分所述以VIP金牌网作为载体,为每一个电脑号码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城市,个人使用,向全球开放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第四部分所述,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其特征在于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如图1所示,贸易系统提供一个基于服务器11的商业网站12(相当于以网站作为总载体),以其作为载体任意数量的产品提供者14和顾客15均可通过因特网13进行商品的交易,如图3所示,公开的企业资料包含企业历史、产品和服务展示等,顾客可通过企业资料来获取企业信息,从而选择进行商品交易,如图4G所示,当点击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链接时,会在子网页展示该产品和服务,并且企业可对其进行更新,并且在交易时可通过“国家”下拉菜单选择所在的国家区域,即对全球开放;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三部分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城市,个人使用,向全球开放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在网站信息表中设置网站编号、排序编号来精准确定对应网站的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网站作为总载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商业网站12设置为VIP金牌网。同时,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网站有序的编定号码,以实现精准定位网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有序编定电脑号码,按编号进行搜索,而不是以网址进行查找,从而简化搜索过程,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并实现,不需要提供网址而直接利用电脑号码,无需搜索,直接按照该号码查找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US2002/0123900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5日;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2013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因特网是能够覆盖全球的开放性网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网站能够向全球开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编订查找网站上的信息。首先,对网站上所要展示的信息数据进行排序编号以便于显示及查找,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网站上的信息是根据网站应用范围和用户的需求来确定的,当网站上刊登的产品和服务涉及到企业、城市或个人时,且用户需要以企业、城市或个人为入口查找相对应的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企业、城市或个人的信息数据进行排序编号以便于显示及查找,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如何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以及“如何实现搜索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目的和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以号码代替网址,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地区或是选择网站语言,主要是为了便于符合用户的习惯进行浏览,对比文件1的网站是否能向全球开放,这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国内Facebook和Google网站都无法访问,因此网站能否向全球开放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本申请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成谦、主审员:杨柳、参审员:韩雪莲,现变更为:合议组组长:王朝英、主审员:杨柳、参审员:韩雪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2013年07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2/0123900A1,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5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确定电脑号码和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对比文件1(US 2002/0123900A1)公开了一种在线商业网站交易的方法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77]段,附图1,3,4G):如图1所示,贸易系统提供一个基于服务器11的商业网站12(相当于以网站作为总载体),以其作为载体任意数量的产品提供者14和顾客15均可通过因特网13进行商品的交易,如图3所示,公开的企业资料包含企业历史、产品和服务展示等,顾客可通过企业资料来获取企业信息,从而选择进行商品交易,如图4G所示,当点击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链接时,会在子网页展示该产品和服务,并且企业可对其进行更新(相当于第三部分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使用,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作为总载体;(2)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有序编定电脑号码;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提供给城市、个人使用,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编订查找网站上的信息。基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因特网是能够覆盖全球的开放性网络,且为商业网站设置特定的名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区别特征(2),在本技术领域,对待处理数据进行排序以按序显示数据并按序选择搜索处理数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网站上可以刊登产品和服务等各种信息,信息的提供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城市或个人,因此提供给城市、个人使用并载入企业、城市、个人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记载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是对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的重复限定。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以网站作为总载体为产品和服务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提供给企业使用,传递需要传递的信息,基于区别特征“确定电脑号码的方法,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作为总载体有序编定电脑号码;按电脑号码精准搜索方法系统;提供给城市、个人使用,无需搜索,直接查找电脑号码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城市、个人载入的信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编订查找网站上的信息。首先,在本技术领域,对待处理数据进行排序以按序显示数据并按序选择搜索处理数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网站上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按序编号,每一个号码都代表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而在一个网页中用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文本或者是图片,当浏览者单击已经连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将显示在浏览器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链接可以显示为代表本产品和服务的号码,即点击代表产品和服务的号码会在子网页展示该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网站上可以刊登产品和服务等各种信息,信息的提供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城市或个人,因此提供给城市、个人使用并载入企业、城市、个人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Facebook是全球开放的社交网络服务网站,国内Facebook无法访问的原因是由于该网站被政府的防火墙所屏蔽而不是网站自身的技术原因,Google网站无法访问的原因是由于Google公司退出了中国市场关闭在中国大陆的服务器,而在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国内是可以访问Google网站的,因此网站向全球开放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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