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09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681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68494.5
申请日:2017-04-23
复审请求人:张若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曦
合议组组长:孙大林
参审员:孙洁君
国际分类号:A47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68494.5,名称为“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若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68096U,公告日为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720897Y,公告日为2005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它包括主台(1)、辅台(2),辅台(2)设在主台(1)的辅台嵌入口处;主台(1)中的抽屉式键盘盒(13)上面的台板设矩形缺口(5),整个台面上铺设玻璃板(6),使工作人员透过玻璃板能看清电脑键盘的操作实况,这样在不拉出抽屉式键盘盒(13)的情况下也能操作电脑键盘;其特征是:所述的主台(1),它为柜台式,配置了完美的服务设施柜,下设包括档案柜(11)、辅台嵌入口、抽屉式键盘盒(13)、抽屉柜(14)、紧急设施柜(15)、便民用具柜(16)、办公用品柜(17);档案柜(11)内设档案盒平放隔层总成(10),抽屉柜(14)内设抽屉和锁具总成,紧急设施柜(15)内设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的分类存放处,便民用具柜(16)内设包括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的分类存放处,办公用品柜(17)内设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资料、空白表格分类存放、办公用品存放处;抽屉式键盘盒(13)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9)、配套插座(7),配套插座(7)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12)控制; 所述的辅台(2),它的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4),它的数量包括2个、4个;它的后端设分隔窗(3),分隔窗(3)中或设移动板(8);辅台(2)旁或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其特征是:在冬季,玻璃板(7)上面能铺设电热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其特征是:指示灯电源开关(12)盒设在主台(1)的台面下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其特征是:档案盒分别平放在隔层总成(10)的各个隔层之中,档案盒的上面放置该档案盒的存取记录簿。”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电脑台是用于电力营业厅柜台,抽屉式键盘盒设在主台下,主台配置了服务设施柜,下设还包括档案柜、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办公用品柜,档案柜内设档案盒平放隔层总成,抽屉柜还设有锁具,紧急设施柜内设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的分类存放处,便民用具柜内设包括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的分类存放处,办公用品柜内设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资料、空白表格分类存放、办公用品存放处,抽屉式键盘盒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配套插座也设在抽屉式键盘盒下,配套插座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控制;辅台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数量包括2个、4个,分隔窗中或设移动板,辅台旁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2)主台中的抽屉式键盘盒上面的台板设矩形缺口,整个台面上铺设玻璃板,使工作人员透过玻璃板能看清电脑键盘的操作实况,这样在不拉出抽屉式键盘盒的情况下也能操作电脑键盘。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脑台能分门别类放置更多物品以及方便操作键盘。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档案柜(11)内设档案盒平放隔层总成(10),抽屉柜(14)内设抽屉和锁具总成”,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它包括主台(1)、辅台(2),辅台(2)设在主台(1)的辅台嵌入口处;主台(1)中的抽屉式键盘盒(13)上面的台板设矩形缺口(5),整个台面上铺设玻璃板(6),使工作人员透过玻璃板能看清电脑键盘的操作实况,这样在不拉出抽屉式键盘盒(13)的情况下也能操作电脑键盘;其特征是:所述的主台(1),它为柜台式,配置了完美的服务设施柜,下设包括档案柜(11)、辅台嵌入口、抽屉式键盘盒(13)、抽屉柜(14)、紧急设施柜(15)、便民用具柜(16)、办公用品柜(17);紧急设施柜(15)内设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的分类存放处,便民用具柜(16)内设包括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的分类存放处,办公用品柜(17)内设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资料、空白表格分类存放、办公用品存放处;抽屉式键盘盒(13)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9)、配套插座(7),配套插座(7)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12)控制; 所述的辅台(2),它的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4),它的数量包括2个、4个;它的后端设分隔窗(3),分隔窗(3)中或设移动板(8);辅台(2)旁或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办公桌不适用于电力营业窗口,它的敞开式主柜会使营业员的脚暴露无遗,不但不雅观,在工作中有可能与客户的脚相碰;在营业大厅中设置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等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是容易想到的,但将它们设置在主台旁,是为了避免客人寻找,消除营业人员为此离开岗位的双赢举措,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主台旁设置办公用品柜,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在键盘盒下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配套插座等改善员工环境;翻斗式存放盒、辅台旁设杆式吸取器是本申请独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创造性劳动是得不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主台中的抽屉式键盘盒上面的台板设矩形缺口,整个台面上铺设玻璃板,使工作人员透过玻璃板能看清电脑键盘的操作实况,这样在不拉出抽屉式键盘盒的情况下也能操作电脑键盘;(2)本申请的电脑台用于电力营业厅,主台为柜台式,配置了服务设施柜、紧急设施柜和改善员工环境设施,下设包括档案柜、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办公用品柜;紧急设施柜内设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的分类存放处,便民用具柜内设包括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的分类存放处,办公用品柜内设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资料、空白表格分类存放、办公用品存放处;(3)抽屉式键盘盒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配套插座,配套插座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控制;所述的辅台,它的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它的数量包括2个、4个;它的后端设分隔窗,分隔窗中或设移动板;辅台旁或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脑台可分类放置多种物品。上述区别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 。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 “它包括主台(1)、辅台(2),辅台(2)设在主台(1)的辅台嵌入口处;主台(1)中的抽屉式键盘盒(13)上面的台板设矩形缺口(5),整个台面上铺设玻璃板(6),使工作人员透过玻璃板能看清电脑键盘的操作实况,这样在不拉出抽屉式键盘盒(13)的情况下也能操作电脑键盘”、“紧急设施柜(15)内设包括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的分类存放处,便民用具柜(16)内设包括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的分类存放处,办公用品柜(17)内设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资料、空白表格分类存放、办公用品存放处”,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它们的逐个连接,对外就可形成窗口间距符合要求的一排柜台”这一特征。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其特征是:所述的主台(1),它为柜台式,配置了服务设施柜、紧急设施柜和改善员工环境设施,下设包括档案柜(11)、辅台嵌入口、抽屉式键盘盒(13)、抽屉柜(14)、紧急设施柜(15)、便民用具柜(16)、办公用品柜(17);它们的逐个连接,对外就可形成窗口间距符合要求的一排柜台;抽屉式键盘盒(13)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9)、配套插座(7),配套插座(7)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12)控制; 所述的辅台(2),它的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4),它的数量包括2个、4个;它的后端设分隔窗(3),分隔窗(3)中或设移动板(8);辅台(2)旁或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其特征是:在冬季,玻璃板(7)上面能铺设电热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柜台式电脑台的逐个连接,对外就可形成窗口间距符合要求的一排柜台,而且可以随着服务更新来变局、窗口之间的距离也能通过增减柜子的宽度来调整,现有技术中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窗口位置不能改变、营业窗口数量不能增加、营业窗口的服务方式不能大改,对比文件1、2都只是写字台,未涉及到柜台模式,也没有通过增减柜子的宽度来调整主台宽度的设想;(2)本申请设置窗口服务场所提供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办公用品柜既能满足上述设计目标,又能实质性减轻营业人员的劳动强度且提高服务速度的双向举措,对客人、营业人员都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3)为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而作的常规设置是很平常的,但是现在的常规设置都是群体性的,本申请可为客人、营业人员提供个性化设置,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9日和2019年06月16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力营业厅柜台式电脑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办公桌,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附图1-2):办公桌包括主工作台1、副工作台2和工作台支脚3,副工作台2置于所述主工作台1的一侧,所述副工作台2设置有主机橱4、储物柜5和滑动储物柜6,所述副工作台2的台面上设置有键盘抽屉13,储物柜5设置有隔板10,隔板10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高度,放置文件、打印、传真、扫描的办公设备,所述主工作台1另一侧设置活动柜8,活动柜8可用于放置文件或私人物品,所述工作台支脚3的内侧设置电源插座装置9,用于办公设备电源连接。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主工作台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主台,副工作台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辅台;副工作台2置于主工作台1的一侧,并结合附图1、2可知,副工作台2可插入主工作台1的下方,因此主工作台必然具有嵌入口放置副工作台2,活动柜8设有抽屉,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抽屉柜;键盘抽屉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抽屉式键盘盒;电源插座装置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配套插座;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办公桌可以放置电脑,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脑台。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电脑台用于电力营业厅,主台为柜台式,配置了服务设施柜、紧急设施柜和改善员工环境设施,下设包括档案柜、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办公用品柜;它们的逐个连接,对外就可形成窗口间距符合要求的一排柜台;(2)抽屉式键盘盒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配套插座,配套插座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控制;所述的辅台,它的前端设翻斗式存放盒,它的数量包括2个、4个;它的后端设分隔窗,分隔窗中或设移动板;辅台旁或设杆式吸取器,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能力,以便迅速吸取落地之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脑台可分类放置多种物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办公桌属于办公用品,根据需要可将办公桌用于任何办公场所,例如银行、电力营业厅等窗口服务场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储物柜5设置有隔板10可用于放置文件,在此基础上为了放置档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主台下设置档案柜来放置档案文件;由于窗口服务场所是面向客户提供服务,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等便民用具,在办事大厅放置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等紧急用品设备在许多窗口服务场所(如银行等)很常见,为了分类存放上述用具,在营业窗口电脑台主台中设置服务设施柜、紧急设施柜分门别类放置个人防护设备、灭火器具、紧急照明设施,设置便民用具柜,分门别类放置一次性雨衣、应急医疗用品、打气筒等便民用具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办公桌中想分类放置任何物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功能存储空间的;而且将对比文件1中的办公桌用于窗口服务场所时,为了方便客户和工作人员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服务场所的空间大小和环境整齐容易想到将上述放置物品柜子逐个连接,形成窗口间距符合要求的一排柜台,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对于区别(2),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便捷的工作环境也是窗口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客观需求,因此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驱蚊灯、风扇,即,在抽屉式键盘盒的下面设驱蚊灯、风扇专用搁板,配套插座设置于抽屉式键盘盒下面,配套插座由带指示灯电源开关控制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日常生活中翻斗式存放盒是常用的储物装置,为了方便物品存取,在辅台中设置翻斗式存放盒,并设置在前端数量包括2个、4个,后端设分隔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储物柜5设置有隔板10,隔板10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高度,给出了隔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移动调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辅台的分隔窗中设置移动板以方便使用;当有物品掉落时,为避免弯腰拾取,采用杆式吸取器吸取落地之物是人们常用的方式,而常见的杆式吸取器有负压吸取和磁吸的方式,因此,在辅台旁或设杆式吸取器迅速吸取落地之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2均为办公桌,未涉及到柜台模式,但是办公桌属于办公用品,适用于任何办公场所,根据需要不仅可以将办公桌设置于办公室,还可以放置于例如银行、电力营业厅等窗口服务场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窗口服务场所提供紧急设施柜、便民用具柜、办公用品柜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而将这些存放用品的设施设置在服务场所的任何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而且这些设施的放置位置和放置方式并不改变其服务便民的作用,放置在不同位置和放置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即带来了满足服务场所个性化需求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用户的舒适性,在冬季寒冷季节在玻璃板铺设电热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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