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将碱性氨基酸递送到口腔的组合物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将碱性氨基酸递送到口腔的组合物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88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61065
优先权日:2008-02-08
申请(专利)号:201510419321.X
申请日:2009-02-06
复审请求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林
合议组组长:欧阳雪宇
参审员:郑茹
国际分类号:A61K8/44,A61K8/02,A61K31/4172,A61K31/198,A61Q11/00,A61P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9321.X,名称为“用于将碱性氨基酸递送到口腔的组合物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04931.3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7月16日,申请人为高露洁-棕榄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2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2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7月16日分案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第1-103段);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器具,选自牙刷、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其中所述器具的至少一部分涂覆有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和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其中所述孔的平均直径为10μm至500μm。
2.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支架包含塑料。
3.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支架包含选自聚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氨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生物塑料、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组合的材料。
4.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可逆地存在于所述孔内。
5.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赖氨酸、瓜氨酸、鸟氨酸、肌氨酸、组氨酸、二氨基丁酸、二氨基丙酸、其盐和/或其组合。
6.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具有L-构型。
7.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是精氨酸。
8. 权利要求7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是L-精氨酸。
9.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呈盐形式。
10. 权利要求9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磷酸盐。
11. 权利要求9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盐酸盐。
12. 权利要求1的器具,还包含阴离子型聚合物。
13. 权利要求9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碳酸氢盐。
14.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包括头部的牙刷,所述头部上附有刷毛。
15. 权利要求14的器具,其中所述刷毛被涂覆。
16. 权利要求14的器具,其中所述头部被涂覆。
17.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牙签。
18.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舌头清洁器。
19. 权利要求18的器具,其中所述舌头清洁器包括清洁舌头的表面,所述表面被涂覆。
20.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护口器。
21.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牙齿矫正装置。
22. 一种组合物在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中的用途,该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和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所述器具用于(i)减少或抑制龋齿的形成,(ii)减少、修复或抑制牙釉质的龋前缺损,例如,经定量光导荧光(QLF)或龋齿的电学测量(ECM)所检测到的缺损,(iii)减少或抑制牙齿去矿化并促进牙齿再矿化,(iv)降低牙超敏性,(v)减少或抑制牙龈炎,(vi)促进口腔内疮或伤口的愈合,(vii)降低产酸菌水平,(viii)提高精氨酸分解细菌的相对水平,(ix)抑制口腔内微生物生物膜的形成,(x)在糖攻击之后升高和/或维持牙菌斑pH水平为至少pH 5.5,(xi)减少牙菌斑的积聚,(xii)治疗、缓解或减轻口干症,(xiii)清洁牙齿和口腔,(xiv)减少侵蚀,(xv)美白牙齿,(xvi)使牙齿对致龋菌免疫;和/或(xvii)促进系统健康,包括心血管健康,例如通过降低经口腔组织所致的系统感染的可能性促进系统健康。
23.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氟化物离子源。
24. 权利要求23的器具,其中所述氟化物离子源选自氟化亚锡、氟化钠、氟化钾、一氟磷酸钠、氟硅酸钠、氟硅酸铵、氟化胺、氟化铵及其组合。
25.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钾离子源。”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器具。对比文件1(US2007/0181144 A1,公开日2007年08月07日)公开了一种涂层的、可任意使用的、有把手的牙齿用器具如Proxy牙刷,该Proxy牙刷优选使用唾液可降解物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生物可蚀性物质)、吸收香味的物质涂覆,其中唾液可溶解物质优选的包含对于牙齿状况有化学治疗的物质,其中对于牙齿状况有化学治疗的物质可以是对于口腔具有治疗活性的物质例如是抗菌剂、抗牙石剂,抗牙菌剂、抗生素等活性物质,例如可以是抗龈齿剂氟化亚锡,硝普钠等。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用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对于口腔具有治疗活性的物质、和唾液可溶解的物质,其中口腔治疗活性物质包含在唾液可溶解物质中(参见说明书第2,7,9-11,15,22,24,64-67,101,90,92,11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器具涂覆的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并包埋有游离的或盐形式的碱性氨基酸,还限定了孔的平均直径。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US6217851 B1,公开日2001年04月17日)公开了精氨酸(即是一种碱性氨基酸)能促进齿斑菌生成碱以及在齿斑内生成碱的微生物系统的繁殖。产自精氨酸的碱性化合物中和了多种齿斑菌所生成的酸,而不论氨基酸是游离的还是来自肽或蛋白,尤其是唾液(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齿斑菌中的口腔保护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碱性氨基酸-精氨酸作为治疗活性剂添加于器具中。同时多孔性支架在本领域用于方便递送、缓释和重复利用也是常规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的将多孔性支架添加于器具中。多孔的平均直径可以根据所需的释放时间、释放量以及施用时长、更换次数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调整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制备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牙齿矫正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在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中的用途。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2限定了器具涂覆的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并包埋有游离的或盐形式的碱性氨基酸,而对比文件1涉及具有治疗性物质的唾液可降解物质涂覆的牙刷。对于该区别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1,23-25的进一步限定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26项)。相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1)在原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毛刷包括其上附有刷毛的头部”和“并且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瓜氨酸或鸟氨酸、其盐及其组合”;(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3)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2中的技术特征“例如,经定量光导荧光(QLF)或龋齿的电学测量(ECM)所检测到的缺损”和“例如通过降低经口腔组织所致的系统感染的可能性促进系统健康”,并以相应的特征为基础增加了两个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相应地修改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器具,选自牙刷、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所述牙刷包括其上附有刷毛的头部,其中所述器具的至少一部分涂覆有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和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其中所述孔的平均直径为10μm至500μm,并且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瓜氨酸或鸟氨酸、其盐及其组合。
2.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支架包含塑料。
3.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支架包含选自聚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氨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酰胺、生物塑料、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组合的材料。
4.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可逆地存在于所述孔内。
5.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具有L-构型。
6.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是精氨酸。
7. 权利要求6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是L-精氨酸。
8.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呈盐形式。
9. 权利要求8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磷酸盐。
10. 权利要求8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盐酸盐。
11. 权利要求1的器具,还包含阴离子型聚合物。
12. 权利要求8的器具,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的盐形式是精氨酸碳酸氢盐。
13.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包括头部的牙刷,所述头部上附有刷毛。
14. 权利要求13的器具,其中所述刷毛被涂覆。
15. 权利要求13的器具,其中所述头部被涂覆。
16.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牙签。
17.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舌头清洁器。
18. 权利要求17的器具,其中所述舌头清洁器包括清洁舌头的表面,所述表面被涂覆。
19.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护口器。
20.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器具是牙齿矫正装置。
21. 一种组合物在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中的用途,该组合物包含具有多孔的支架和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所述器具用于(i)减少或抑制龋齿的形成,(ii)减少、修复或抑制牙釉质的龋前缺损,(iii)减少或抑制牙齿去矿化并促进牙齿再矿化,(iv)降低牙超敏性,(v)减少或抑制牙龈炎,(vi)促进口腔内疮或伤口的愈合,(vii)降低产酸菌水平,(viii)提高精氨酸分解细菌的相对水平,(ix)抑制口腔内微生物生物膜的形成,(x)在糖攻击之后升高和/或维持牙菌斑pH水平为至少pH 5.5,(xi)减少牙菌斑的积聚,(xii)治疗、缓解或减轻口干症,(xiii)清洁牙齿和口腔,(xiv)减少侵蚀,(xv)美白牙齿,(xvi)使牙齿对致龋菌免疫;和/或(xvii)促进系统健康,包括心血管健康。
22. 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所述牙釉质的龋前缺损是经定量光导荧光(QLF)或龋齿的电学测量(ECM)所检测到的缺损。
23. 权利要求21的用途,其中通过降低经口腔组织所致的系统感染的可能性促进系统健康。
24.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氟化物离子源。
25. 权利要求24的器具,其中所述氟化物离子源选自氟化亚锡、氟化钠、氟化钾、一氟磷酸钠、氟硅酸钠、氟硅酸铵、氟化胺、氟化铵及其组合。
26. 权利要求1的器具,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钾离子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以前,没有任何现有技术明确公开或教导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支架应用于并不作为填充固定作用的口腔器具例如牙刷、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中。(2)在对比文件1从未公开涂层聚合物的情况下,在面对本申请的如何提供碱性氨基酸在口腔内的缓释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没有动机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含有活性剂的支架。(3)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多孔支架的组合物,更未公开在支架的孔内置入碱性氨基酸以及多孔的平均直径。在对比文件1仅公开可溶于唾液的涂层且对比文件2仅公开包含精氨酸的口腔组合物的情况下,在面对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包含特定孔径之多孔支架的组合物来涂覆器具,并在支架的孔内置入碱性氨基酸。(4)人体组织生物学中遇到器官缺损等情况时,相应领域会想到采用支架来发挥材料的填充固定作用,牙缺损修复等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领域,本申请的器具中的多孔支架并不起到填充固定作用。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覆唾液可溶物质的有刷毛的牙刷等器具,含有治疗物质,可以是抗牙菌斑抗菌的物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精氨酸及其盐具有碱性中和多种齿斑菌所生成的酸以起到牙齿口腔保健功效的性质,将精氨酸及其盐以及同样含有胍基的碱性氨基酸瓜氨酸、鸟氨酸(参见“氨基酸工艺学”,陈宁,第334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公开日:2007年01月31日)等与对比文件1结合,将其应用于涂有降解涂层的牙齿用具中。而将涂层制成多孔支架是本领域用于方便递送、缓释和重复利用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的将多孔性支架置于器具中,多孔支架作为组织工程常见基质用于口腔组织工程中是本领域的常识,孔道扩散也是常规骨架片或工程支架的常规释药模式,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83段也记载了“多孔支架是本领域已知的,且包括塑料、陶瓷和其它材料。塑料及其形成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多孔的平均直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释放时间、释放量以及施用时长、更换次数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调整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实验数据证实该孔径产生了其他任何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唾液可溶包覆涂层可选自蜡、明胶、羟丙甲基纤维素及其组合等,长链脂肪醇也适宜制备涂覆层(参见说明书第7页右栏第101段、115段,权利要求15),由于明胶、羟丙甲基纤维素等聚合物材料属于唾液可溶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生物可蚀性聚合物(参见张强、武凤兰 主编,《药剂学》,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5年01月31日,第513页第二节第六段“生物溶蚀性骨架材料”)。唾液可降解聚合物本身在溶蚀释放活性成分时便会形成多孔(参见“生物高分子 第9卷 生物高分子的多样性与合成高分子的生物可降解性”,松村秀一等,第417-42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2005年03月31日),并且在其相近领域如牙齿缺损修复、中耳气管重建、颅骨缺损、药剂等,例如选择羟基磷灰石、磷酸钙、明胶等制备为多孔三维竭欧股例如圆柱形、阶梯形、金字塔等多种支架,将支架制成多孔并在孔隙中加入活性因子等从而缓释引导骨再生也是常规试验手段(参见“新型无机材料”,郑昌琼等,第597-600页,科学出版社,公开日:2003年01月31日),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且达到相同的效果起到填充、固定和释放活性物质的作用。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同,将治疗活性成分包覆于唾液可溶的口腔器具中,并将降解聚合物制成多孔支架型以控制溶出、方便填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而且说明书中也并没有实验数据记载将碱性氨基酸负载于含有多孔的支架内还含有任何其他的化学键连接、协同等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器具还可以是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2)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包含的支架是多孔的,其中所述孔的平均直径为10 μm至500 μm,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3)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还包含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瓜氨酸或鸟氨酸、其盐及其组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涂覆层可含有治疗活性成分如抗菌剂、抗牙菌斑剂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较长疗效的口腔器具。针对区别特征(1),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口腔用装置。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器具(牙线、牙刷)等上涂膜包埋药物,并且这个涂层可以是生物可降解材料,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牙科应用中,使用涂覆材料对药物进行包埋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包埋有活性物质的聚合物膜涂覆在上述常规设备上,其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上述常规选择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特征(2),龋齿等常见牙科疾病大多属于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将包覆层中包埋的活性成分制备成口腔局部控缓释制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控释剂型,药物包埋在聚合物膜内是常见的药物贮存方式,释药孔(道)是常见的速度控制方法(参见《药物新剂型》,朱盛山 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年01月,第9-10页,“二、控释剂型的基本组成”)。因此,出于方便口腔患者使用或增加治疗疗效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具有多孔结构的可降解聚合物,例如本领域公知的如聚乙烯类、聚丙烯酸类等具有孔隙结构且具有缓释效果的塑料骨架型辅料(参见《药用辅料应用技术》,张光杰 主编,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药物研究室编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1年12月,第8-10页,“二、缓释剂型”),而具体孔径范围可根据聚合物的材料性质通过有限的实验筛选和调整。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或其盐的口腔制剂能够治疗牙菌斑、防治龋齿,口腔制剂包括各种常规口腔用释放体系和制剂形式(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权利要求1-16)。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涂覆层中可包含药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将具有治疗活性的精氨酸或其他碱性氨基酸(如瓜氨酸或鸟氨酸或其盐等)添加于涂层中,涂覆制备牙线、牙刷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在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对牙菌斑、龋齿的治疗(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权利要求1-16),同时公开了口腔细菌的发酵产酸引起牙齿脱矿质从而引起龋齿(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0-3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知晓龋齿可导致牙髓炎,有龋洞的牙易发生慢性炎症,能导致肾脏、心血管系统和关节的疾病(参见《青年家庭保健》,孙光远 主编,1993年05月,第926-928页,“龋齿”)。因此,通过龋齿的治疗和牙菌斑的抑制避免心血管系统等相关疾病,促进系统健康也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器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用途由于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0,22-2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触干燥的涂层牙齿用具,涂层选用可溶于唾液的物质。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使用包含多孔支架的组合物来涂覆器具,更未公开在支架的孔内置入碱性氨基酸。在对比文件1的涂层牙齿用具并不涉及支架结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多孔的支架,更不会将多孔的平均直径设置为10 mm至500 mm。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精氨酸的口腔组合物,并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多孔支架的组合物,更未公开在支架的孔内置入碱性氨基酸以及多孔的平均直径。(2)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指触干燥的涂层物质作为挥发性味道分子的吸引物使用,而在之后涂层逐步溶解的过程当中,这些挥发性味道分子逐步被释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要求了其使用的涂层物质需要具有“吸引”作用,并且选用可溶于唾液的物质即是为了可以逐步溶解释放物质。相比之下,在本发明中碱性氨基酸处于支架的孔中,并从孔中释放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并理解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后,没有理由将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具有重要特定用途的可溶于唾液的涂层物质替换为其从未提及的多孔支架。因此,权利要求1-2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26项)。相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1)在原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毛刷包括其上附有刷毛的头部”和“并且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瓜氨酸或鸟氨酸、其盐及其组合”;(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3)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2中的技术特征“例如,经定量光导荧光(QLF)或龋齿的电学测量(ECM)所检测到的缺损”和“例如通过降低经口腔组织所致的系统感染的可能性促进系统健康”,并以相应的特征为基础增加了两个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相应地修改引用关系。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7月16日分案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第1-103段);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器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涂覆层的牙科装置,如齿间刷(Proxy牙刷)、牙线、牙签等,使用了唾液可溶物质进行包覆,含有治疗活性成分如抗菌剂、抗牙菌斑剂等,包覆涂层可选自蜡、成膜剂,成膜剂选自羟丙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明胶及其混合物,长链脂肪醇也适宜制备涂覆层(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17]、[0021]、[0024]、[0031]、[0044]和[0115]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覆层采用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其材料本身也通常具有一定的刚性和韧性,能够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本申请说明书中支架的定义为足够薄而不会妨碍器具的使用,但又足够厚而有足够量的聚合物持续涂覆在器具上用于随后的正常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1]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齿间刷、牙线、牙签等是用于清理牙缝,其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涂覆的聚合物层不应当妨碍器具使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牙科装置在丢弃之前能够“咀嚼”超过20至30分钟(参见说明书第[0189]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牙科装置其涂覆的聚合物也足以供使用者用于随后的正常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覆层在客观上能够作为组合物包含的支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器具还可以是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2)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包含的支架是多孔的,其中所述孔的平均直径为10 μm至500 μm,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3)权利要求1限定组合物还包含存在于所述孔内的碱性氨基酸,所述碱性氨基酸选自精氨酸、瓜氨酸或鸟氨酸、其盐及其组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涂覆层可含有治疗活性成分如抗菌剂、抗牙菌斑剂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较长疗效的口腔器具。
针对区别特征(1),舌头清洁器、护口器和牙齿矫正装置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口腔用装置。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牙器具(牙线、牙刷)等上涂膜包埋药物,并且这个涂层可以是生物可降解材料,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牙科应用中,使用涂覆材料对药物进行包埋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包埋有活性物质的聚合物膜涂覆在上述常规设备上,其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上述常规选择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2),龋齿等常见牙科疾病大多属于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将包覆层中包埋的活性成分制备成口腔局部控缓释制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控释剂型,药物包埋在聚合物膜内是常见的药物贮存方式,释药孔(道)是常见的速度控制方法(参见公知证据1:《药物新剂型》,朱盛山 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年01月,第9-10页,“二、控释剂型的基本组成”)。因此,出于方便口腔患者使用或增加治疗疗效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具有多孔结构的可降解聚合物,例如本领域公知的如聚乙烯类、聚丙烯酸类等具有孔隙结构且具有缓释效果的塑料骨架型辅料(参见公知证据:2:《药用辅料应用技术》,张光杰 主编,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药物研究室编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1年12月,第8-10页,“二、缓释剂型”),而具体孔径范围可根据聚合物的材料性质通过有限的实验筛选和调整。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或其盐的口腔制剂能够治疗牙菌斑、防治龋齿,口腔制剂包括各种常规口腔用释放体系和制剂形式(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权利要求1-16)。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涂覆层中可包含药物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将具有治疗活性的精氨酸或其他碱性氨基酸(如瓜氨酸或鸟氨酸或其盐等)添加于涂层中,涂覆制备牙线、牙刷等。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20,24-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本领域常用的支架材料以及碱性氨基酸可逆的存在于孔洞中,然而上述限定的支架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缓控释材料,例如聚乙烯类、聚丙烯酸类等具有孔隙结构具有缓释效果的塑料骨架型辅料(参见公知证据2),采用相应材料产生的释药模式例如活性成分“可逆的存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10,12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的碱性氨基酸,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或其盐通过碱性中和牙菌斑形成的酸,改善口腔环境,治疗牙菌斑、防治龋齿,制备口腔制剂治疗上述疾病,包括精氨酸的碳酸盐、有机磷酸盐等(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权利要求1-16),同时选择其L-构型或化合物的盐酸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10、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括阴离子型聚合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含有唾液可降解物质(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在此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生物可溶性聚合物如阴离子聚合物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3-17、19-20进一步限定了器具可以是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牙齿矫正装置;权利要求18还进一步限定了舌头清洁器包括清洁舌头的表面,所述表面被涂覆。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牙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制备牙签、舌头清洁器、护口器、牙齿矫正装置以及在舌头清洁器的清洁舌头表面涂覆组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氟化物离子源,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氟化物离子源的种类。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还包含钾离子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可包含抗龋齿剂例如氟化亚锡(参见说明书第[01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氟化物离子源具有抗龋抗牙龈炎的作用,因此还可以在氟化物离子源中进行常规选择和组合,而氟化钠、氟化钾、一氟磷酸钠、氟硅酸钠、氟硅酸铵、氟化铵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氟化物离子源。而口腔组合物或器具中添加钾离子源可以缓解牙本质敏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在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器具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对牙菌斑、龋齿的治疗(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9-61行,权利要求1-16),同时公开了口腔细菌的发酵产酸引起牙齿脱矿质从而引起龋齿(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0-3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知晓龋齿可导致牙髓炎,有龋洞的牙易发生慢性炎症,能导致肾脏、心血管系统和关节的疾病(参见公知证据3:《青年家庭保健》,孙光远 主编,1993年05月,第926-928页,“龋齿”)。因此,通过龋齿的治疗和牙菌斑的抑制避免心血管系统等相关疾病,促进系统健康也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器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用途由于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进一步限定釉前缺损的检测方法,该特征不能体现在组合物的制备用途中。且具体检测方法也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促进系统健康的机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口腔细菌的发酵产酸引起牙齿脱矿质从而引起龋齿(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0-3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知晓龋齿可导致牙髓炎,有龋洞的牙易发生慢性炎症,能导致肾脏、心血管系统和关节的疾病(参见公知证据3)。因此,通过龋齿的治疗和牙菌斑的抑制降低经口腔组织所致的系统感染的可能性也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仅记载支架为足够薄而不会妨碍器具的使用,但又足够厚而有足够量的聚合物持续涂覆在器具上用于随后的正常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1]段),其英文原文为bracket(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92]段),除此之外并未定义支架的其他结构特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齿间刷、牙线、牙签等是用于清理牙缝,其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涂覆的唾液可溶包覆涂层应当足够薄,不能妨碍器具使用。对比文件1还公开其牙科装置在丢弃之前能够“咀嚼”超过20至30分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89]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牙科装置其涂覆的聚合物也足以供使用者随后的正常使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覆层采用蜡、成膜剂,此类高分子材料通常具有一定的刚性和韧性,能够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唾液可溶包覆层在客观上能够作为组合物包含的支架,其足够薄不妨碍器具使用的,同时也足够厚能保证持续的使用。换言之,支架的特征并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应的区别实际在于包覆层(或所谓支架)的具体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为“多孔”的材料。(2)对比文件1包覆层吸附目标成分的目的是逐步释放所述目标成分,采用相应的涂覆层与其目标成分的挥发性有关。总体而言是通过涂覆包覆层达到目标成分的逐步释放,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溶蚀缓控释材料和不溶性缓控释材料均为常见的缓控释材料,其实现的长期释放效果是类似的(参见公知证据4:《药用辅料学》,傅超美,王世宇 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281-298页,“三、缓控释材料的分类及选用”,“四、常用的缓控释材料”)。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包覆层可以含有治疗活性成分如抗菌剂、抗牙菌斑剂等。为了获得长期治疗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覆层采用溶蚀性缓控释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治疗活性成分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其他常规的缓控释材料,例如不溶性缓控释材料如多孔材料,并基于缓控释效果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孔径。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材料均为不溶性缓控释材料,但其说明书中同样记载了生物可蚀性聚合物可作为支架材料的具体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和实施例1)。进一步说明缓控释材料能否溶蚀并不构成包覆层材料替换的障碍。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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