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17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61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7742.2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余长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明侠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黄玉清
国际分类号:B62M19/00(2006.01);B62M6/00(2010.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7742.2,名称为“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余长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944175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340754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包括设于车体上的中轴、后轮轴和传动葫芦装置,所述后轮轴设有两驱动飞轮,所述中轴连接有两中轴轮,其特征是所述车体上还设有一气动装置,所述气动装置分别与所述后轮轴的相应一驱动飞轮以及中轴的相应一中轴轮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动装置包括一气压泵及其与该气压泵连接的气动马达,该气动马达与所述后轮轴的相应一驱动飞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设于其相应的传动轴上的传动飞轮与所述中轴上的相应一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还与该气压泵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其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的传动轴上还设有一耦合齿轮,通过该耦合齿轮设有一惯性装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双驱动气动自行车还包括传动葫芦装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还与该气压泵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相应的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的传动轴上还设有一耦合齿轮,通过该耦合齿轮设有一惯性装置。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单独将对比文件1或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在结构和性能上各存在差异,但是对比文件1和2都是双驱动自行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2中相对较优性能的结构进行组合,从而获得本申请的省力、骑行平衡、起步快以及速度快的双驱动气动自行车,这种结合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说的将对比文件2中的传动葫芦装置直接连接于对比文件1中传动系统的某一个位置,使得整个传动系统显得臃肿且不协调,而是基于气压泵的工作原理,结合双驱动自行车的传动连接关系,采用常规的连接方式,比如链传动,将传动葫芦装置的输出齿轮通过链条的传动方式输入气压泵,使得气压泵能够正常工作,这也是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对比文件1和2中所公开的技术手段获得简单改进的技术启示,不需要付出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的内容“所述惯性装置包括设于惯性飞轮轴上的惯性飞轮,所述惯性飞轮与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相传动连接,所述惯性飞轮轴上设有被动齿轮,惯性飞轮轴的被动齿轮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惯性飞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上设有与惯性飞轮轴上的被动齿轮传动连接的耦合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耦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在传动系统结构组成和传动连接方式方法上不同,本申请具有传动效率高、骑行平衡、省力、起步快及速度快的效果。对比文件1的传动结构复杂且不合理,传动损耗比较大、传动效率也有待提高;对比文件2的齿轮传动葫芦通过中间传动转换机构驱动后轮,同样存在传动损耗大的缺陷。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和惯性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一种方式是: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及惯性装置的输出端经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及其相应的链条与对比文件1的杠杆机构连接,通过其杠杆机构与压缩机传动连接,这种传动连接是不能实现的。另一种方式为: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气动机通过传动杆、杠杆、杠杆销机构与曲轴7连接,通过曲轴7与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连接,传动葫芦装置再与中轴轮连接,这种方式的传动系统结构和相应的传动方式会使整个自行车传动系统结构太过复杂,效率低,传动损耗大,无法获得行驶驱动力更为均匀,起步速度更快,骑行更平衡、更省力等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内容除了技术特征“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耦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外,其余增加的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参见图2),至于耦合齿轮与被动齿轮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任意选择的,其目的通过耦合齿轮与被动齿轮的啮合使得惯性装置能够对传动葫芦装置具有能量平衡的作用。对于创造性理由的其余意见答复,参见驳回决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双驱动气动自行车还包括传动葫芦装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设于其相应的传动轴上的传动飞轮与所述中轴上的相应一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还与该气压泵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其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的传动轴上还设有一耦合齿轮,通过该耦合齿轮设有一惯性装置;所述惯性装置包括设于惯性飞轮轴上的惯性飞轮,所述惯性飞轮与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相传动连接,所述惯性飞轮轴上设有被动齿轮,惯性飞轮轴的被动齿轮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惯性飞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上设有与惯性飞轮轴上的被动齿轮传动连接的耦合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耦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正因为对比文件1存在传动结构复杂且不合理等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简化其传动结构,即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去寻找其他的技术手段代替对比文件1的传动杆、杠杆、销、曲轴、连杆等复杂的传动结构,从而也能实现将自行车中轴上的驱动力传递到压缩机(相当于气压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双驱动自行车,其通过中轴齿轮、链条等驱动传动葫芦装置,传动葫芦装置将驱动力经中继齿轮传递到后轴飞轮,实现双驱动,同时还公开了惯性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传动葫芦装置将对比文件1的来自自行车踏板的一部分驱动力传递到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相当于气压泵)上,从而以一种简单结构实现对气动装置驱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动葫芦装置的输出齿轮通过链条的传动方式传递到压缩机(即气压泵),并容易想到根据动力传递需要进行适应性地选择相应的具有齿轮输入结构的压缩机(或气压泵)或将齿轮运动转换成活塞往复运动而与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活塞杆连接,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规技术知识即可实现的,而不需要采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两种组合方式,即可实现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的齿轮传动葫芦通过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驱动后轮,存在传动损耗大的缺陷,本领域众所周知,对于对比文件2的链传动增速装置,是否设置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知并不需要将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只需要将传动葫芦装置以及惯性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因此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和相应的调节阀,储能装置为一连接于气压泵与气压调节阀之间的贮气瓶,调节阀连接于气动马达与贮气瓶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在传动系统结构组成和传动连接方式方法上不同,本申请结构简单、运行平稳、传动效率高、故障率低、更省力。对比文件1的传动结构复杂且不合理,传动损耗比较大、辅助齿轮旋转不平衡,传动效率有待提高。对比文件2的齿轮传动葫芦通过中间传动转换机构驱动后轮,同样存在传动损耗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和惯性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一种方式是: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及惯性装置的输出端经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及其相应的链条与对比文件1的杠杆机构连接,通过其杠杆机构与压缩机传动连接,这种传动连接是不能实现的。另一种方式为: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气动机通过传动杆、杠杆、杠杆销机构与曲轴7连接,通过曲轴7与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连接,传动葫芦装置再与中轴轮连接,这种方式的传动系统结构和相应的传动方式会使整个自行车传动系统结构太过复杂,效率低,传动损耗大,无法获得行驶驱动力更为均匀,起步速度更快,骑行更平衡、更省力等技术效果。本申请在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等使其动力稳定,行驶平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方式属于想象和发挥出来的第三种情况,超出了本领域公知的范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对比文件1-2存在的技术问题,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2的链条及传动葫芦与本申请的链条与传动葫芦所起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2结合不能得到本申请,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包括设于车体上的中轴、后轮轴和传动葫芦装置,所述后轮轴设有两驱动飞轮,所述中轴连接有两中轴轮,其特征是所述车体上还设有一气动装置,所述气动装置分别与所述后轮轴的相应一驱动飞轮以及中轴的相应一中轴轮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动装置包括一气压泵及其与该气压泵连接的气动马达,该气动马达与所述后轮轴的相应一驱动飞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设于其相应的传动轴上的传动飞轮与所述中轴上的相应一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还与该气压泵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其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的传动轴上还设有一祸合齿轮,通过该祸合齿轮设有一惯性装置;所述惯性装置包括设于惯性飞轮轴上的惯性飞轮,所述惯性飞轮与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相传动连接,所述惯性飞轮轴上设有被动齿轮,惯性飞轮轴的被动齿轮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惯性飞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上设有与惯性飞轮轴上的被动齿轮传动连接的祸合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祸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所述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和相应的调节阀,储能装置为一连接于气压泵与气压调节阀之间的贮气瓶,调节阀连接于气动马达与贮气瓶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动自行车,可实现人力和气动两种动力驱动自行车,即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双驱动气动自行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4页最后1行、附图1-2):包括设于车架1(即车体)上的中轴18、后轮轴和上齿轮9,所述后轮轴设有两后飞轮4/4a(即驱动飞轮),所述中轴18连接有两脚踏板轮3/3a(即中轴轮),所述车架1上还设有一气动装置,所述气动装置分别与所述后轮轴的相应一后飞轮4a以及中轴18的相应一脚踏板轮3a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动装置包括一压缩机12(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压泵)及与该压缩机12连接的气动机15(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动马达),该气动机15与后轮轴的相应一后飞轮4a(即驱动飞轮)传动连接,所述上齿轮9通过设于其相应的左曲轴7(即传动轴)上的传动飞轮6与所述中轴18上的相应一脚踏板轮3(即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上齿轮9还与该压缩机12相传动连接;所述压缩机12连接有相应的活塞杆,所述上齿轮9通过相应的连杆23a与压缩机的相应的活塞杆相互杠杆传动连接;在压缩机12(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压泵)与气动机15(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动马达)之间的管路上设有调节阀14。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双驱动气动自行车还包括传动葫芦装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设于其相应的传动轴上的传动飞轮与所述中轴上的相应一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还与该气压泵相传动连接;所述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其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的传动轴上还设有一耦合齿轮,通过该耦合齿轮设有一惯性装置;所述惯性装置包括设于惯性飞轮轴上的惯性飞轮,所述惯性飞轮与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相传动连接,所述惯性飞轮轴上设有被动齿轮,惯性飞轮轴的被动齿轮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惯性飞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上设有与惯性飞轮轴上的被动齿轮传动连接的耦合齿轮,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耦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储能装置为一连接于气压泵与气压调节阀之间的贮气瓶,调节阀连接于气动马达与贮气瓶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另外一种传动结构驱动气动装置,并能简化结构,提高行驶的平稳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起动葫芦动力自行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23段、附图1-2):车体7上还包括一齿轮传动葫芦(即本申请的传动葫芦装置),传动葫芦装置通过设于其相应的传动轴上13的传动飞轮4b与中轴上的相应一第二齿轮2(即中轴轮)传动连接,所述传动葫芦装置通过一链条6与中继齿轮9连接,与中继齿轮9同轴转动的加速齿轮8经一链条6与后轮轴3上的一驱动飞轮4a连接;传动葫芦的传动轴13上还设有一耦合齿轮14,通过该耦合齿轮14设有一惯性装置;所述惯性装置包括设于惯性飞轮轴12上的惯性飞轮10,所述惯性飞轮10与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13相传动连接,所述惯性飞轮轴12上设有耦合齿轮14(即被动齿轮),惯性飞轮轴的耦合齿轮14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惯性飞轮12,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传动轴13上设有与惯性飞轮轴12上的耦合齿轮14连接的耦合齿轮14。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通过传动葫芦装置实现双驱动自行车第二路动力的动力传递,并通过惯性装置提高行驶平稳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对比文件1的传动结构,并提高行驶平稳性,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传动葫芦装置及与其连接的惯性装置一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气动装置中,从而借助于传动葫芦装置将自行车踏板的驱动力传递到气动装置的压缩机12(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压泵)。由于传动葫芦装置通过齿轮与链条传递动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气压泵连接有相应的传动齿轮,从而传动葫芦装置通过其输出齿轮与气压泵的相应的传动齿轮相互链条传动连接,以便实现动力传递。至于“所述传动葫芦装置的耦合齿轮的直径大于惯性飞轮的被动齿轮的相应的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惯性装置的惯性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而且该设置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气压驱动装置而言,在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储能装置为一连接于气压泵与气压调节阀之间的贮气瓶,调节阀连接于气动马达与贮气瓶之间”,是本领域公知的结构和布置形式,该布置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动双驱动自行车,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正因为对比文件1存在传动结构复杂且不合理,传动损耗比较大、传动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简化其传动结构,即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去寻找其他的技术手段代替对比文件1的传动杆、杠杆、销、曲轴、连杆等复杂的传动结构,从而也能实现将自行车中轴上的驱动力传递到压缩机(相当于气压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双驱动自行车,其通过中轴齿轮、链条等驱动传动葫芦装置,传动葫芦装置将驱动力经中继齿轮传递到后轴飞轮,实现双驱动,同时还公开了惯性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传动葫芦装置将对比文件1的来自自行车踏板的一部分驱动力传递到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相当于气压泵)上,从而以一种简单结构实现对压缩机(相当于气压泵)驱动,并将对比文件2的与传动葫芦装置连接的惯性装置也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提高行驶平稳性。由于通过齿轮转动驱动气压泵工作,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见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动葫芦装置的输出齿轮通过链条的传动方式传递到气压泵的输入齿轮,从而通过转动葫芦带动气压泵工作,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规技术知识即可实现的,即不需要采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两种组合方式,即可实现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
对比文件2中设置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其目的在于增速,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比如所希望达到的增速传动比,链轮尺寸大小等)具体选择是否保留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如果不需要进一步增速,将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省略也是完全可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是必须要将中继齿轮9和加速齿轮8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对于气动驱动装置而言,在气压泵与气动马达之间设有储能装置和调节阀以便储存和调节气体从而更好地控制驱动马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可使动力稳定,行驶平衡”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也具有该日期之前的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在面对如何将对比文件1-2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结构简单、合理的双驱动自行车时,可以想到将传动葫芦装置动力输出经链条传递到气动装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作出的,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
虽然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单独对比,存在区别,但是本申请的大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结构复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并得到本申请。综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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