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38
决定日:2019-08-24
委内编号:1F2773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3636.2
申请日:2016-10-29
复审请求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丽
合议组组长:冯于迎
参审员:初艳玲
国际分类号:H04M1/18,H04M1/21,G08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3636.2,名称为“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5647623U,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428794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对比文件3:CN203278904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对比文件4,CN204810334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5月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包括手机套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套本体上端设有一对兔耳,所述兔耳结构相同,兔耳内均设有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发光二极管和电源模块,所述红外传感器连接有所述微处理器,微处理器连接有所述A/D转换器,A/D转换器连接有所述发光二极管,所述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和发光二极管构成了传感电路机构,所述传感电路机构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电源模块连接有设在手机套本体上的电源开关;所述红外传感器依次通过滤波电路和放大电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
其中,红外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分别连接电阻R2、电阻R3的一端,电阻R2的另一端分别连接电容C1、电阻R1,电容C1另一端接地,电阻R1另一端接电源,电阻R3另一端串联电容C2后接入运算放大器,运算放大器输出信号接入LM231的引脚2,LM231的引脚6与发光二极管阴极连接,LM231芯片的第5、7引脚为频率的设定端,红外载波信号来自LM231的引脚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套本体和兔耳均为软硅胶制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电路整体采用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套本体的背面铰接有活动座,所述活动座上铰接有指环扣。
5.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兔耳铰接在所述手机套本体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传感电路相比较于一般的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传感电路采用了简化线路设计及仿真系统调试,基本能实现红外线发射和接收工作频率的自动同步跟踪,使得电路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能达到设计要求,可应用性较强,智能穿戴性明显。芯片固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芯片如何使用,解决何种技术问题,是否产生了积极的技术效果,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8年12月05月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4。合议组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给手机壳上设置安装红外传感器监测周围障碍物数据从而提醒用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通过具体的电路实现上述功能时,有动机将现有的常用芯片通过相应的连接方式进行实现。LM231、LM331等芯片属于常用的电压频率转换芯片,通常可应用于红外检测电路中,实现频率跟踪以减小外界不同频率光波对红外接收模块的影响,从而提高红外线检测的抗干扰特性。每一块芯片的引脚功能都是相对固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的引脚特性和功能,对应添加相应的外围器件以使得该芯片能够发挥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相应的芯片或器件进行实现,并且,这些芯片的使用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采用雷达传感器和红外线传感器的综合检测结果得到障碍物信息,对比文件1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简单的将其拆分出一部分再进行改进。(2)本申请中LM231芯片的第5、6、7脚以及红外避障传感器之间的信号流程走向可以提高抗干扰特性,并且本发明的传感电路相比较于一般的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传感电路采用了简化线路设计及仿真系统调试,基本能实现红外线发射和接收工作频率的自动同步跟踪,使得电路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能达到设计要求,可应用性较强,智能穿戴性明显。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包括手机套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套本体上端设有一对兔耳,所述兔耳结构相同,兔耳内均设有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发光二极管和电源模块,所述红外传感器连接有所述微处理器,微处理器连接有所述A/D转换器,A/D转换器连接有所述发光二极管,所述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和发光二极管构成了传感电路机构,所述传感电路机构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电源模块连接有设在手机套本体上的电源开关;所述红外传感器依次通过滤波电路和放大电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
其中,红外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分别连接电阻R2、电阻R3的一端,电阻R2的另一端分别连接电容C1、电阻R1,电容C1另一端接地,电阻R1另一端接电源,电阻R3另一端串联电容C2后接入运算放大器,运算放大器输出信号接入LM231的引脚2,LM231的引脚6与发光二极管阴极连接,LM231芯片的第5、7引脚为频率的设定端,红外载波信号来自LM231的引脚7;所述手机套本体和兔耳均为软硅胶制成;所述传感电路整体采用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所述手机套本体的背面铰接有活动座,所述活动座上铰接有指环扣;所述兔耳铰接在所述手机套本体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0月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5647623U,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428794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3:CN203278904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4810334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提醒功能的手机保护装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0]段及附图1-2):手机保护装置(相当于避障手机套)通过给手机壳上设置安装红外传感器监测周围障碍物数据从而提醒用户,所述手机保护装置包括装置壳体(相当于避障手机套包括手机套本体)。由附图1可以看出,所述装置壳体上方设置有一对耳朵状凸起(相当于所述手机套本体上端设有一对耳),所述装置壳体上方设置安装有红外线传感器1,所述红外线传感器1设置于耳朵状凸起中。壳体中央镶嵌安装有控制器3;红外传感器1将物体距离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中的信号放大器(相当于放大电路)进行信号放大之后发送至IC处理器(IC处理器相当于微处理器,红外传感器依次通过放大电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所述壳体下方还设置安装有电源装置5(相当于电源模块),所述电源装置5为可更换电池,所述红外线传感器1与控制器3电连接;参见附图2,感应器、控制器、喇叭等构成了传感电路机构(相当于所述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构成了传感电路机构),所述电源装置5分别与所述控制器3、扬声器4、红外线传感器1连接(相当于所述传感电路机构连接有所述电源模块),由附图2可以看出,电源模块连接有一开关(相当于电源开关,对比文件1的图2是手机保护装置的电路结构图,隐含公开了其是设置在手机套本体上的)。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手机套基于智能穿戴设备;一对兔耳内均设有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发光二极管和电源模块,微处理器连接A/D转换器,A/D转换器连接有发光二极管,所述红外传感器、微处理器、A/D转换器和发光二极管构成了传感电路机构;所述红外传感器依次通过滤波电路和放大电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2)其中,红外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分别连接电阻R2、电阻R3的一端,电阻R2的另一端分别连接电容C1、电阻R1,电容C1另一端接地,电阻R1另一端接电源,电阻R3另一端串联电容C2后接入运算放大器,运算放大器输出信号接入LM231的引脚2,LM231的引脚6与发光二极管阴极连接,LM231芯片的第5、7引脚为频率的设定端,红外载波信号来自LM231的引脚7。(3)手机套本体和兔耳均为软硅胶制成。(4)所述传感电路整体采用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5)所述手机套本体的背面铰接有活动座,所述活动座上铰接有指环扣。(6)所述兔耳铰接在手机套本体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红外传感器实现基于智能穿戴设备的避障手机套。
对于区别特征(1),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智能穿戴设备是目前常用的智能设备,将手机套应用于智能穿戴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的附图1公开了手机保护装置有两个耳朵状凸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个耳朵状装置内设置相应的电路模块。此外,将耳朵状凸起设置为兔耳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外传感器、处理器和电源模块,而具体的传感电路还包括A/D转换器、发光二极管都是为了获得传感信号并进行处理而采用的惯用元器件,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传感电路机构中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电子电路设计中,红外传感器与电阻、电容、电源、运算放大器和LM231之间的连接,以及LM231引脚如何连接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手机保护壳按质地分有皮革,硅胶,布料,硬塑,皮套,金属钢化玻璃壳,软塑料,绒制,绸制等品类。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机保护壳可以用硅胶制成。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软硅胶制作手机套本体和各种诸如兔耳等装饰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障碍物及方向提醒功能的鞋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1]段及附图1-5):所述鞋子包括鞋体2、安装在鞋体2外部位于鞋尖部位的光电管1,所述光电管1为E18-D80NK-N红外避障传感器(即所述传感电路整体采用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红外避障检测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手机保护壳,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及附图1):所述手机保护壳包括本体1(即手机套本体),本体1上设有连接件2,该连接件2设于本体1且与容置空间12相对的一侧,参见附图1,该连接件2与指环扣3连接(相当于所述手机套本体的背面接有活动座,所述活动座上接有指环扣)。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并且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手机支撑。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通过铰接的方式连接手机套本体、活动座和指环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缠线板手机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及附图1-2):所述手机套包括套体1(即手机套本体),所述套体一侧面边缘扣合铰接有缠线板2(即铰接在所述手机套本体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手机套便于收纳。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线传感器也是用于检测障碍物的,其与本申请中红外线传感器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使用场景和需要,是同时采用雷达传感器和红外线传感器,还是仅仅使用红外线传感器来检测障碍物信息是惯用手段的常规选择。(2)LM231、LM331等芯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电压频率转换芯片,对于LM231芯片第5、6和7管脚的应用是LM231芯片所定义的应用,通过外接可变电阻来改变频率,判断收到的红外信号是否是干扰信号,并提高抗干扰特性是LM231芯片通用的用法,是本领域公知的应用。LM231芯片通常可应用于红外检测电路中,E18-D80NK-N型红外避障传感器接收到红外信号后,经过滤波、放大等处理与LM231连接,实现所述的探测功能是本领域非常公知的应用。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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