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02
决定日:2019-08-24
委内编号:1F2714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9374.3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芦秋敏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3J15/00,F23L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9374.3,名称为“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6年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761010A,公开日为2015年7月8日)、对比文件2(CN105854575A,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5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将电站除尘器收集的飞灰与工艺水混合搅拌制成浆液;
步骤S2,在步骤S1所得浆液中添加碱性物质,得碱性浆液;
步骤S3,将步骤S2所得碱性浆液喷入蒸发器中,用加热的空气或净化烟气将碱性浆液中的液体蒸发,形成调制后的碱性飞灰;
步骤S4,将步骤S3所得碱性飞灰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与烟道中的烟气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所述碱性物质为碳酸钠、碳酸氢钠、亚硫酸氢钠、氧化钙或氧化镁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1中,工艺水与飞灰按照重量比3-10:1混合搅拌制成浆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1制备浆液的温度为30-50℃。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控制碱性浆液pH为8-13。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蒸发器内温度为240-28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将碱性浆液喷入蒸发器时,采用压缩空气雾化的方式以降低喷入液滴的粒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调制后的碱性飞灰送入锅炉尾部烟道之前经离心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以及高含硅量的飞灰颗粒。
9. 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治理方法的装置,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箱、水泵、过滤器、空气压缩泵、鼓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和积灰斗;所述空气压缩泵通过压缩空气喷嘴连通于蒸发器的上方,搅拌箱通过管道与压缩空气喷嘴连通,搅拌箱与压缩空气喷嘴中间设有水泵和过滤器,搅拌器还设有三路用于添加飞灰、工艺水和碱性物质的管道;所述鼓风机经加热器与蒸发器顶部连通,蒸发器侧壁通过连接管道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蒸发器底部设有积灰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积灰斗用离心式颗粒收集器代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文本。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6、8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1)合理设计了蒸发器的温度为240-280℃;2)第一,浆液采用工艺水配制;第二,蒸发器加热采用空气或净化烟气蒸发;第三,碱性飞灰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形成颗粒较小的飞灰,这3项措施是对飞灰的质量控制措施;3)碱性飞灰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烟道中,解决了空气预热器阻塞问题。(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对颗粒物质量缺少本申请的控制措施,不能保证颗粒物的质量;其次,碱性吸收剂与脱硫废水反应生成的硫酸钙,容易结块;再次,大量脱硫废水直接喷入空预器之前的烟气中,导致烟气温度降低,进一步加快空预器的腐蚀和阻塞;再则,含碱性吸收剂的浆液与烟气中SO3在蒸发器内反应,烟气中的SO3及飞灰会迅速与浆液混合,难以保证其对S03的总体控制效果;最后,蒸发器控制在280-380℃,难以维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难以结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将电站除尘器收集的飞灰与工艺水混合搅拌制成浆液;
步骤S2,在步骤S1所得浆液中添加碱性物质,得碱性浆液;
步骤S3,将步骤S2所得碱性浆液喷入蒸发器中,用加热的空气或净化烟气将碱性浆液中的液体蒸发,形成调制后的碱性飞灰;蒸发器内温度为240-280℃;
步骤S4,将步骤S3所得碱性飞灰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之后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与烟道中的烟气混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所述碱性物质为碳酸钠、碳酸氢钠、亚硫酸氢钠、氧化钙或氧化镁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1中,工艺水与飞灰按照重量比3-10:1混合搅拌制成浆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1制备浆液的温度为30-50℃。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2控制碱性浆液pH为8-1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将碱性浆液喷入蒸发器时,采用压缩空气雾化的方式以降低喷入液滴的粒径。
7. 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治理方法的装置,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箱、水泵、过滤器、空气压缩泵、鼓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和离心式颗粒收集器;所述空气压缩泵通过压缩空气喷嘴连通于蒸发器的上方,搅拌箱通过管道与压缩空气喷嘴连通,搅拌箱与压缩空气喷嘴中间设有水泵和过滤器,搅拌器还设有三路用于添加飞灰、工艺水和碱性物质的管道;所述鼓风机经加热器与蒸发器顶部连通,蒸发器侧壁通过连接管道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蒸发器底部设置离心式颗粒收集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1)区别技术特征“蒸发器的温度为240-280℃”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2)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废水源还可以来自冷却塔放水、暴雨等,电厂冷却塔采用的循环水即是一种工艺水;当冷却塔在冬季停运时,冷却塔放水即是工艺水。因此工艺水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第二,对比文件1蒸发器加热也是净化烟气蒸发,对比文件1蒸发器31采用的热源是来自旁路烟道6内的高温烟气,而旁路烟道6内的高温烟气经过氮氧化物移除单元3的净化,即其同样是净化的烟气。第三,对比文件2中,蒸发器16的下部为锥形的灰斗,灰斗的底部设置排料阀15,定期排出一部分飞灰和蒸发后的颗粒,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去除大颗粒团聚物以减少管道磨损的技术启示,而离心处理是本领域常用的大颗粒收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离心处理方式去除团聚的飞灰颗粒。3)“碱性颗粒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烟道中,解决了空气预热器阻塞问题”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起作用与本申请相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使用脱硫废水,但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工艺水;对比文件2对颗粒物质量的控制与本申请相似;对比文件2公开了蒸发器的温度280-380℃,其可以确保浆液在进入空气预热器之前在蒸发器内被蒸干;而本申请所限定的蒸发器的温度同样是为了将混合浆液蒸干获得固体颗粒物;对比文件2的蒸发器内的温度及反应与本申请相同,效果也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蒸发器16的下部为锥形的灰斗,灰斗的底部设置排料阀15从而将蒸发器16内产生的颗粒和烟尘沉降到蒸发器底部并排除以减轻对空气预热器的堵塞;这与本申请所限定的去除飞灰中团聚的颗粒的目的是相同的。(3)对比文件1目的是为了处理工业废水和减少锅炉尾部烟道酸性气体排放,SO3就是酸性气体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是将碱性的混合浆喷入蒸发器31内然后获得干燥的带有碱性的固体颗粒物;然后将固体颗粒物送入空气预热器5之后的主尾部烟道中,可以继续捕捉主尾部烟道中的酸性气体。对比文件2同样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向蒸发器16通过喷嘴喷入混合碱性浆液,从而有效去除空气预热器之前的尾部烟道内的SO3以防止空气预热器的堵塞;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空气预热器之前去除烟道中的SO3的技术启示,且给出了蒸发器的温度范围确保浆液充分干燥的技术启示以及使得蒸发器底部设置锥形灰斗沉降大颗粒物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蒸发器31获得的碱性的固体颗粒物送入空气预热器5之前的烟道内从而去除烟道中的SO3以防止空气预热器堵塞;并且不难获知蒸发器的设定温度使得浆液充分干燥;并且使得蒸发器具有锥形积灰斗从而沉降产生的大颗粒物进一步防止空气预热器堵塞;而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锥形灰斗或者采用离心收集器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均是本领域中两种常规的技术手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能够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煤电站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治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使废水蒸发和减少酸性气体排放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0]-[0047]段,附图2):用于使废水蒸发以减少酸性气体排放的设备的实施例可用于功率装置、公用装置和工业装置中,燃料可为矿物燃料,诸如煤、石油或天然气,蒸汽可运送到涡轮,以用来发电,可见对比文件1的锅炉可为燃煤电站锅炉;燃煤电站锅炉减少酸性气体的治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来自湿法烟道气脱硫系统13的废水可馈送到作为废水源的废水容器19,另外,来自至少一个其它废水源21的废水可馈送到废水容器19,例如,来自冷却塔放水、暴雨等。管道可将碱性试剂源17和废水容器19连接到混合器装置25上,以将这些成分供应给混合器装置25。混合器装置25还可通过至少一个固体颗粒再循环管道29来连接到颗粒收集器9上,使得由颗粒收集器9(相当于电站除尘器)分离的固体颗粒的至少一部分可馈送到混合器装置25。来自颗粒收集器的从烟道气中分离的固体颗粒可包括在矿物燃料原来在锅炉单元1中燃烧的期间产生的固体材料,诸如飞灰。至少一个混合物分配管道27可将混合器装置25连接到旁通管道6上,旁通管道6可包括至少一个蒸发器容器31,其构造成接收烟道气和来自混合器装置25的混合物(相当于碱性浆液),以将这些成分容纳在蒸发器容器31内达预先规定的驻留时间,以确保混合物与烟道气充分混合,以确保来自混合物的废水充分蒸发,混合物的固体颗粒充分干燥(相当于得到碱性飞灰)。上述烟道气已经通过氮氧化物移除单元3以移除烟道气的氮氧化物成分(相当于净化烟气)。烟道气和混合物然后可传送通过旁通管道的其余部分,并且然后与传送出预热器5的烟道气合并。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步骤:将颗粒收集器9(相当于电站除尘器)收集的飞灰与废水容器19内的废水(相当于工艺水)、以及与碱性试剂源17提供的碱性物质在混合容器25中混合搅拌制成碱性的浆液;将所得碱性浆液喷入蒸发器容器31中,用经过氮氧化物移除单元3净化后的烟气将碱性浆液中的液体蒸发,形成调制后的碱性飞灰;将所得碱性飞灰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5之后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与烟道中的烟气混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碱性飞灰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之后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以治理空气预热器阻塞,蒸发器内温度为240-28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治理空气预热器阻塞。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同时处理燃煤电厂烟气中SO3和脱硫废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脱硫塔6产生的脱硫废水9在浆液池10中与碱性吸收剂11混合成碱性浆液,碱性浆液通过蒸发器16的顶部均匀分布若干气液两相流喷嘴13喷入设有空气预热器4的烟道中从而有效去除烟气中的SO3,减少硫酸氢铵的生成,避免堵塞空预器。蒸发器16的下部为锥形的灰斗,灰斗的底部设置排料阀15,灰斗中部安装料位计14,用以计量灰斗内物料的位置,并发出排料信号控制蒸发器底部的排料阀间歇排出;通过定期排出一部分飞灰和蒸发后的颗粒,以减轻对空预器的堵塞。蒸发器内的反应温度控制在280℃-380℃之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碱性颗粒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以治理空气预热器阻塞,且蒸发器内温度与本申请温度端点重合;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去除大颗粒团聚物以减少管道磨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离心处理方式去除团聚的飞灰颗粒。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容器31所生产的碱性飞灰颗粒物送入空气预热器5与氮氧化物移除单元3之间的尾部烟道中,即送入空气预热器5所在烟道中从而避免空气预热器5的堵塞。至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另一技术方案,蒸发器中的热源还可以采用加热的空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附图2):碱性试剂可为石灰、熟石灰、碳酸氢钠或天然碱。至于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它碱性物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工艺水与飞灰按照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基于浆液浓度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获知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碱性浆液pH值为8.5-10.0;空压机8输送压缩空气进入气液两相流喷嘴13,通过压缩空气的作用,浆液在喷嘴处雾化后由蒸发器顶部向下喷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可以降低液滴的粒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至于制备浆液的温度为30-50℃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浆液的混合程度需求通过有限的的试验可以获知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治理方法的装置,参见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治理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使废水蒸发和减少酸性气体排放的设备和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燃煤电站锅炉减少酸性气体的设备,该设备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7]段,附图2):包括混合器装置25(相当于搅拌箱)、蒸发器容器31;混合器装置25通过管道连接蒸发器容器31;混合器装置25还设有三路用于添加飞灰、工艺水和碱性试剂的管道;蒸发器容器31通过连接管道与锅炉尾部烟道连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还包括水泵、过滤器、空气压缩泵、鼓风机、加热器和离心式颗粒收集器,空气压缩泵通过压缩空气喷嘴连通于蒸发器的上方,搅拌箱通过管道与压缩空气喷嘴连通,搅拌箱与压缩空气喷嘴中间设有水泵和过滤器,鼓风机经加热器与蒸发器顶部连通,蒸发器底部设有离心式颗粒收集器;与烟道连接的管道设置蒸发器侧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浆液的雾化和蒸发效率、减少管道磨损且避免对空气预热器的堵塞。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同时处理燃煤电厂烟气中SO3和脱硫废水的方法,同时公开了一种防止燃煤电厂锅炉空气预热器阻塞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包括浆液泵12、空压机8(相当于空气压缩泵),空压机8通过气液两相流喷嘴13(相当于压缩空气喷嘴)连通于蒸发器16的上方,浆液池10通过管道与气液两相流喷嘴13连通,浆液池10与气液两相流喷嘴13中间设有浆液泵12;浆液池10设有两路用于添加碱性吸收剂11和脱硫废水9;蒸发器16底部设有锥形的灰斗。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提高浆液的雾化和蒸发效率且避免对空气预热器的堵塞。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在搅拌箱与压缩空气喷嘴中间还设置过滤器从而过滤掉杂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蒸发器采用加热的空气作用热源,即设置鼓风机、加热器使得鼓风机经加热器与蒸发器顶部连通从而提供热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与烟道连接的管道设置蒸发器侧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采用离心式颗粒收集器代替灰斗从而更好地收集大颗粒飞灰以减少管道磨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7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将固体颗粒物送入空预器之后的主尾部烟道中,并不考虑对空预器的影响;对比文件2在空预器前去除SO3,为了脱除废水中的硫和烟气中的SO3,并没有预防空预器堵塞的设想。(2)对比文件1是废水处理技术,而本申请是工艺水;(3)本申请的“加热的净化烟气”即为引入外部热源,与对比文件2有主动和被动的本质区别;(4)本申请单独设置蒸发器引入外部热源,对比文件2将蒸发器安装在主烟道上;本申请不直接收集堵塞空预器的飞灰团聚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蒸发器下部的灰斗将颗粒和烟尘沉降并排出;本申请中的SO3并没有真正减少,而对比文件2将其排除了。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碱性飞灰送入锅炉尾部烟道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将碱性飞灰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之后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以治理空气预热器阻塞,蒸发器内温度为240-280℃。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为(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在空气预热器中,当烟气温度冷却至 177~215℃时,SCR反应器中未反应的NH3与SO3发生反应生成硫酸氢铵(ABS),硫酸氢铵是一种粘性很强并具有较强腐蚀性的物质,硫酸氢铵的粘性造成大量飞灰沉积在空预器表面引起堵塞,增加空预器的阻力和引风机的功率消耗,严重时甚至迫使机组停炉以清理空预器”,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2将碱性吸收剂送入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蒸发器内的反应温度控制在280℃~380℃之间,使碱性吸收剂与SO3的反应活性优于吸收剂与SO2的反应活性,以提高SO3的脱除效率,还可使烟气温度高于酸露点,减少硫酸氢铵的生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段)。可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2)对比文件1公开了废水源还可以来自冷却塔放水、暴雨等,电厂冷却塔采用的循环水即是一种工艺水;当冷却塔在冬季停运时,冷却塔放水即是工艺水。因此工艺水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另外,暴雨降下的雨水也可视为工艺水。对比文件1虽然目的之一为减少废水排放,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当不需要达到这一目的时,完全可以使用工艺水代替废水。(3)本申请原始文本从未提及“加热的净化烟气”,采用的描述均为“加热的空气或净化烟气”,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仅提到过“空气经鼓风机增压进入加热器,加热后经蒸发器喷入锅炉尾部烟道形成稳定气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理解为“加热的空气”或“净化烟气”。而用净化烟气将碱性浆液中的液体蒸发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4)由本申请权利要求,不能明确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单独设置蒸发器引入外部热源等内容。权利要求1提到“碱性飞灰经离心处理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相关描述为“步骤S4,将步骤S3所得碱性飞灰设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尾部烟道中,与烟道中的烟气混合;进入锅炉尾部烟道之前经积灰斗(或离心式颗粒收集器)去除其中团聚的飞灰颗粒以及高含硅量的飞灰颗粒,以减少对管道的磨损”。可见,本申请去除飞灰颗粒是为了减少磨损,与对比文件2相同。另外,本申请的碱性物质为碳酸钠、碳酸氢钠等,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同,在相同的条件下反应也应相同。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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