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编码视杆细胞来源的视锥细胞活力因子的载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01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0948
优先权日:2011-10-27
申请(专利)号:201280064474.1
申请日:2012-10-26
复审请求人:威尔斯达眼科制剂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春宝
合议组组长:李康琦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A61K38/00,A61P9/10,A61P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4474.1,名称为“编码视杆细胞来源的视锥细胞活力因子的载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威尔斯达眼科制剂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US20110034546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0日)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是编码含有RdCVF蛋白序列以及N末端信号序列的相应核酸序列,所述N末端信号序列具体是Igk信号序列。IgK是常用信号肽序列,且对比文件2已构建了能有效表达RdCVF的含有一系列信号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常用信号肽中选择另一种合适的信号肽(例如IgK信号肽)用于RdCVF蛋白的重编码。且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这种具体信号肽的选择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还公开了AAV2/5 RdCVF (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在此基础上得到能有效表达RdCVF的相应病毒载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6、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实验选择,因而也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4中还公开了从哺乳动物细胞中生产纯化的RdCVF蛋白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分离得到包含所述核酸的细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能够编码RdCVF蛋白的核酸或其相应的表达病毒载体制备药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加入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根据对比文件2实施例8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去研究编码RdCVF蛋白的核酸、其相应的表达病毒载体或其相应的药物制剂是否能用于哺乳动物眼睛中的眼视杆细胞的保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给药对象的限定不影响药物具体组成及其制药过程,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还公开了AAV2/5 RdCVF(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即权利要求26-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实验选择,因而也不具有创造性。现有技术(参见参考文献1:王发祥等,“优化 hα-syn 基因疫苗预防注射对 MPTP 急性帕金森病小鼠的神经保护作用”,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31卷第18期,2009年09月30日)中公开了“采用Ig Kappa 信号肽基因片段来增加免疫细胞分泌功能;Igk 信号肽有较好的促进基因分泌作用;并采用可表达人 α-syn 蛋白和 Igk 信号肽的 pVAX1-Igk-hαS1-140重组真核表达具体的质粒基因疫苗”。由此可知,Igk 信号肽是本领域中用于重组蛋白优化表达的一种常规信号肽(参见参考文献1第1,3节)。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核酸,所述核酸包含: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和与所述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可操作地连接的编码N末端信号序列的第二核苷酸序列, 其中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是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并且 所述N末端信号序列是Igk信号序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RdCVF1蛋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RdCVF2蛋白。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短版本的RdCVF蛋白。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长版本的RdCVF蛋白。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人RdCVF蛋白。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缺少起始甲硫氨酸密码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由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或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信号序列包含SEQ ID NO:1的1~105位核苷酸。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信号序列编码由SEQ ID NO:15、SEQ ID NO:2的2~34位氨基酸或SEQ ID NO:2的7~21位氨基酸构成的氨基酸序列。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核苷酸序列由SEQ ID NO:1或3构成。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的至少40%的密码子经重编码。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核苷酸序列相比有至少15%的核苷酸不同。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核苷 酸序列具有小于90%的同一性。
1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具有选自由以下特征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无原核生物(procarya)抑制性基序、无共有剪接供体位点、无隐蔽剪接供体位点以及GC含量为60%~65%。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核酸由SEQ ID NO:11或SEQ ID NO:11的150~2080位核苷酸序列构成。
17. 一种病毒载体,所述病毒载体包含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是腺相关病毒(AAV)载体。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AAV载体基于AAV血清型2。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AAV载体基于AAV血清型8。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不是牛免疫缺陷病毒载体。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选自由DNA病毒载体、无包膜病毒载体和腺病毒载体组成的组。
23. 一种分离的细胞,所述分离的细胞包含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其中所述细胞分泌所述RdCVF蛋白。
24. 一种药物制剂,所述药物制剂包含(i)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和(ii)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权利要求17~22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或它们的组合。
25. 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核酸、权利要求17~22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权利要求24所述的药物制剂或它们的组合在制备用于保护哺乳动物眼睛中的眼视杆细胞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药物包含对保护眼视杆细胞有效的量的所述核酸、病毒载体、药物制剂或其组合。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病毒载体或所述核酸配制为用于通过视网膜下注射施用。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病毒载体或所述核酸配制为用于通过玻璃体内注射、注射到眼睛的前房内、结膜下注射或眼球囊下注射施用。
28. 如权利要求25~27中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
29. 如权利要求25~27中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罹患选自由 以下疾病组成的组中的眼部疾病:视网膜营养不良、斯塔加特氏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干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干性AMD)、地图样萎缩(干性AMD的晚期)、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湿性AMD)、青光眼/高眼压症、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巴尔得-别德尔综合征、巴-科综合征、卵黄状黄斑变性、脉络膜瘤、回旋形萎缩、先天性黑朦、雷夫叙姆综合征、乌谢尔综合征、甲状腺相关眼病、格雷夫斯氏病、与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相关的疾病、眼前节疾病、晶状体疾病/白内障、眼杯障碍或葡萄膜炎。”
申请人威尔斯达眼科制剂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附件1-2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8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删除从属权利要求8,将其限定部分内容并入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核酸,所述核酸包含: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和与所述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可操作地连接的编码N末端信号序列的第二核苷酸序列,其中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是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并且由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或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并且所述N末端信号序列是Igk信号序列。”
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如下:
附件1:Andrews等,“Sequences beyond the cleavage site influence signal peptide function”,J. Biol. Chem. 263(30): 15791-15798,英文,公开日为1988年10月25日;
附件2:Choo等, “Flanking signal and mature peptide residues influence signal peptide cleavage”, BMC Bioinformatics. 9(Suppl. 12):S15,英文,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2日。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实验基于瞬时转染(见实施例4和5)。本领域公知瞬时转染导致细胞死亡,从而使蛋白得到释放。当检测到所表达的蛋白时,可能是RdCVF得到分泌,也可能是非分泌型RdCVF在表达细胞死亡时得到释放。由于对比文件2采用的实验设计没有对分泌蛋白和细胞死亡释放的蛋白进行辨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接受对比文件2证明利用信号肽使RdCVF蛋白得到释放。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利用其它信号肽序列和RdCVF编码核苷酸序列构建表达体,从而试图使RdCVF蛋白得到分泌。(2)对于蛋白α-syn有效的分泌型信号肽不一定对另一种蛋白有效。如附件1所证明,切割位点以外的氨基酸序列影响信号肽功能。换言之,信号肽下游的具体蛋白会影响分泌型信号肽的功能。附件2证明,成熟蛋白的残基甚至也会影响信号肽切割。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利用Igk使α-syn表达和分泌的现有技术文献不会合理地推导出利用Igk可成功使RdCVF表达和分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对比文件2利用信号肽实现了RdCVF蛋白的分泌表达,不会根据Igk使α-syn表达和分泌的现有技术教导就确定其可用于表达和分泌RdCVF。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重编码RdCVF蛋白的氨基酸序列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完全对应。对比文件2中构建了一系列能表达RdCVF的、含有一系列信号肽的表达载体,在此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中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以及包含信号肽的表达核酸序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公开的构建表达载体、rd10动物模型试验以及对照品设计方法都与本申请类似,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验证了所制备的RdCVF是治疗视网膜退行性病变的有效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对比文件2利用信号肽实现了RdCVF蛋白的分泌,无法预期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2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在现有技术(参见,驳回决定中的参考文献1以及下列参考文献2:林灼锋等,“酸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在培养的乳鼠心肌细胞中分泌表达及其意义”,《中国药科大学学报》,第35卷第2期第168-172页,2004年;以及商品化的“pSecTag/Hygro A B C表达载体”)中,Igk信号肽是重组蛋白分泌表达的一种常用信号肽。参考文献1-2均公开了Igk信号肽可作为有效信号肽促进不同类型蛋白的分泌,且参考文献2中记载了“选用的pSecTag/Hygro A B C真核表达载体系统就是携带有Ig k分泌肽序列,保证了目标基因表达产物能够分泌到胞外”。经检索发现,pSecTag/Hygro A B C表达载体是一种商品化的表达载体,其中包含Ig k信号肽序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Ig k信号肽应该是一种可用于不同蛋白重组表达的通用信号肽,是本领域用于蛋白表达的一种常规信号肽选择,其应用于RdCVF重组蛋白载体中以促进表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有效尝试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共包括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分别由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或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的四个并列技术方案,这四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都仅在于信号肽序列的不同,本申请中的信号肽为本申请中的信号肽为Igk。由于IgK信号肽序列是本领域用于重组蛋白表达的一种常用信号肽序列,而且对比文件2中已构建了能有效表达RdCVF的含有一系列不同信号肽的表达载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换一种信号肽序列进行RdCVF蛋白表达,且效果可以预期,而从常用的信号肽中另换一种信号肽(例如IgK信号肽),用于RdCVF蛋白的重编码和有效表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RdCVF蛋白的命名不会改变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5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短版本RdCVF蛋白和长版本RdCVF蛋白这样的表述方式,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还公开了AAV2/5 RdCVF (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含所述核酸的宿主细胞,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从哺乳动物细胞中生产纯化的RdCVF蛋白的方法,其中构建了CHO DXB11瞬时表达系统,在所述核酸不具有创造性情况下,请求保护含所述核酸的病毒载体、细胞的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药物制剂中加入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是本领域进行制剂的一种常规实验手段。在证明RdCVF蛋白具有增加存活锥体、治疗视黄素变性疾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去研究编码RdCVF蛋白的核酸、其相应的表达病毒载体或其相应的药物制剂单独或者组合使用,是否也能用于哺乳动物眼睛中的眼视杆细胞的保护。因此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创造性。给药途径及给药对象,属用药过程中内容,不会使所述药物的具体组成及其制药过程产生影响,权利要求26-2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中限定的眼部疾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7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将原权利要求1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主题名称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下述核酸的病毒载体,所述核酸包含: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和与所述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可操作地连接的编码N末端信号序列的第二核苷酸序列, 其中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是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并且由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或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并且 所述N末端信号序列是Igk信号序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RdCVF1蛋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RdCVF2蛋白。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短版本的RdCVF蛋白。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长版本的RdCVF蛋白。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RdCVF蛋白是人RdCVF蛋白。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缺少起始甲硫氨酸密码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信号序列包含SEQ ID NO:1的1~105位核苷酸。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信号序列编码由SEQ ID NO:15、SEQ ID NO:2的2~34位氨基酸或SEQ ID NO:2的7~21位氨基酸构成的氨基酸序列。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核苷酸序列由SEQ ID NO:1或3构成。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的至少40%的密码子经重编码。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 核苷酸序列相比有至少15%的核苷酸不同。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核苷酸序列具有小于90%的同一性。
1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具有选自由以下特征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无原核生物(procarya)抑制性基序、无共有剪接供体位点、无隐蔽剪接供体位点以及GC含量为60%~65%。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核酸由SEQ ID NO:11或SEQ ID NO:11的150~2080位核苷酸序列构成。
1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是腺相关病毒(AAV)载体。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AAV载体基于AAV血清型2。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AAV载体基于AAV血清型8。
19.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不是牛免疫缺陷病毒载体。
20.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病毒载体选自由DNA病毒载体、无包膜病毒载体和腺病毒载体组成的组。
21. 一种分离的细胞,所述分离的细胞包含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其中所述细胞分泌所述RdCVF蛋白。
22. 一种药物制剂,所述药物制剂包含(i)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和(ii)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
23. 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病毒载体、权利要求22所述的药物制剂或它们的组合在制备用于保护哺乳动物眼睛中的眼视杆细胞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药物包含对保护眼视杆细胞有效的量的所述病毒载体、药物制剂或其组合。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病毒载体配制为用于通过视网膜下注射施用。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病毒载体配制为用于通过玻璃体内注射、注射到眼睛的前房内、结膜下注射或眼球囊下注射施用。
26. 如权利要求23~25中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
27. 如权利要求23~25中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罹患选自由 以下疾病组成的组中的眼部疾病:视网膜营养不良、斯塔加特氏病、视网膜色素变性、干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干性AMD)、地图样萎缩(干性AMD的晚期)、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湿性AMD)、青光眼/高眼压症、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巴尔得-别德尔综合征、巴-科综合征、卵黄状黄斑变性、脉络膜瘤、回旋形萎缩、先天性黑朦、雷夫叙姆综合征、乌谢尔综合征、甲状腺相关眼病、格雷夫斯氏病、与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相关的疾病、眼前节疾病、晶状体疾病/白内障、眼杯障碍或葡萄膜炎。”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教导的重组构建体不能实际导致RdCVF蛋白分泌。对比文件2的实验基于瞬时转染(见其实施例4和5),而本领域公知的是瞬时转染会导致细胞死亡,从而引起蛋白质的释放。因此,在检测到目标蛋白时,其可能是分泌RdCVF蛋白,也可能是表达非分泌蛋白后在细胞死亡时释放的非分泌RdCVF蛋白。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实验设计不能区分分泌蛋白与死亡细胞释放的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证明了利用信号肽使RdCVF蛋白分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阅读本发明内容之前不会有想到、也不会有动机获得本发明利用N末端Igk信号序列和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的构建体来尝试分泌RdCVF蛋白。其次,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公开了AAV2/5 RdCV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动物能很大程度上增加存活锥体的数量,但复审请求人认为该实施例8是并未实际实施的预言性实施例,其没有实际证明能力。最后,本发明的病毒载体以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以及可操作地连接的Igk信号序列的核苷酸序列构建,可以在体内分泌表达活性RdCVF蛋白,并实现治疗效果,这是在未阅读本发明之前仅根据对比文件2无法预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包含相同特征的权利要求2-27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7项),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 2014年06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下述核酸的病毒载体,所述核酸包含: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和与所述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可操作地连接的编码N末端信号序列的第二核苷酸序列,其中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是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并且由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或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并且所述N末端信号序列是Igk信号序列。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US2011/0034546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0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表达RdCVF的表达载体,其中含有一种核酸,所述核酸包含编码RdCVF的核苷酸序列和位于其上游(即N末端)的编码信号肽的核苷酸序列,并且公开了所述核酸的核苷酸序列SEQ ID NO: 18及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 19,其中SEQ ID NO: 19中RdCVF蛋白编码区核苷酸序列(即编码SEQ ID NO: 18中ASLFSGRILIRNNSDQDELDTEAEVSRRLENRLVLLFFGAGACPQCQAFVPILKDFFVRLTDEFYVLRAAQLALVYVSQDSTEEQQDLFLKDMPKKWLFLPFEDDLRRDLGRQFSVERLPAVVVLKPDGDVLTRDGADEIQRLGTACFANWQEAAEVLDRNFQLPEDLEDQEPRSLTECLRRHKYRVEKAARGGRDPGGGGGEEGGAGGLF的核苷酸序列)相当于本申请本申请SEQ ID NO:1的106~741位核苷酸,其中的信号肽为HGH信号肽。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还公开了AAV2/5 RdCVF (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33,说明书第5-9段,实施例,说明书附图图1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一)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信号肽序列的不同,本申请中的信号肽为Igk,而对比文件2中为HGH信号肽。对于该区别特征来说,由于IgK信号肽序列是本领域用于重组蛋白表达的一种常用信号肽序列,而且对比文件2中已构建了能有效表达RdCVF的含有一系列不同信号肽的表达载体(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换一种信号肽序列进行RdCVF蛋白表达,且效果可以预期,而从常用的信号肽中另换一种信号肽(例如IgK信号肽),用于RdCVF蛋白的重编码和有效表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涉及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分别由SEQ ID NO:1的106~429位核苷酸构成的方案(二)而言,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核酸分子SEQ ID NO: 21及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 20,二者相比RdCVF的编码区序列相同,区别也仅在于所用Igk信号肽与HGH信号肽的不同。对于涉及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由SEQ ID NO:3的106~432位核苷酸构成的方案(三),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核酸分子SEQ ID NO: 13及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 12,二者相比RdCVF的编码区序列相同,区别仅在于:信号肽序列的不同,本申请中的为Igk信号肽,而对比文件2中为GUSB信号肽。对于涉及编码RdCVF蛋白的核苷酸序列由SEQ ID NO:3的106~744位核苷酸构成的方案(四),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核酸分子SEQ ID NO: 7及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 6,二者相比RdCVF的编码区序列相同,区别也仅在于所用Igk信号肽与GUSB信号肽的不同。基于相同理由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应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二)、(三)、(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中RdCVF的编码核苷酸序列已经确定,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5中对RdCVF蛋白的命名不会改变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5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短版本RdCVF蛋白和长版本RdCVF蛋白这样的表述方式(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6-7,附图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所述RdCVF蛋白是人RdCVF蛋白。从属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缺少起始甲硫氨酸密码子。而在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所形成的序列是含有人hGH信号肽的长版本的人RdCVF,所述cDNA构建时被设计为RdCVF起始甲硫氨酸密码子缺失,导致RdCVF蛋白从丙氨酸起始(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2,附图11-12)。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中限定部分分别给出了信号肽核苷酸序列、其相应编码的氨基酸序列以及由信号肽及RdCVF构成的核酸分子的核苷酸序列,但其所用仍是IgK信号肽,因此权利要求8-10仍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的至少40%的密码子经重编码。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核苷酸序列相比有至少15%的核苷酸不同。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相应的天然核苷酸序列具有小于90%的同一性。通过改变编码核酸中密码子的方式来修饰所编码的蛋白,但不改变最终蛋白的氨基酸序列是本领域进行蛋白修饰的一种常规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改变RdCVF编码核酸中密码子的方式来修饰所编码的RdCVF蛋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具体重编码的密码子位置及具体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终需要得到的重组RdCVF蛋白的具体功能,通过有限的试验筛选可以得出的。而通过相应的重组突变形式,在保留RdCVF相同生物功能的基础上,所得到的重编码核苷酸序列与天然核苷酸序列之间的同源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序列比对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中具体限定了所述重编码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对于重编码RdCVF蛋白的编码序列来说,根据具体需要表达的蛋白生物功能及其二级结构,而选择具有(例如特定的GC含量或具有特定结构位点)特性的核酸序列作为重编码核苷酸序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表达的蛋白序列以及载体分析,通过有限的试验验证能够优化得出含有IgK信号肽的重编码的AAV-RdCVF载体的具体核酸序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8中公开了AAV2/5 RdCVF (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参见实施例1和8,附图5-10)。在所引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含所述核酸的宿主细胞(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33-38),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从哺乳动物细胞中生产纯化的RdCVF蛋白的方法,其中构建了CHO DXB11瞬时表达系统(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4)。在所引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实施8中公开了Rd10鼠采用AAV2/5 RdCVF(LF)治疗证明采用RdCVF(LF)治疗能很大程度上增加存活锥体的数量,所述d10鼠是视黄素变性的小鼠模型(参见实施例8)。在证明RdCVF蛋白具有治疗作用的基础上,在药物制剂中加入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是本领域进行制剂的一种常规实验手段。在证明RdCVF蛋白具有增加存活锥体、治疗视黄素变性疾病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去研究编码RdCVF蛋白的核酸、其相应的表达病毒载体或其相应的药物制剂单独或者组合使用,是否也能用于哺乳动物眼睛中的眼视杆细胞的保护。因此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26进一步限定给药途径及给药对象,属用药过程中内容,不会使所述药物的具体组成及其制药过程产生影响。而对比文件2的实施8中还公开了AAV2/5 RdCVF(LF)通过视网膜注射递送给P0 rd10小狗(参见实施例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2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中限定的眼部疾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1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公开获得了RdCVF的分泌形式(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4、8),并且公开可采用一系列不同信号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教导下另用其它信号肽序列和RdCVF编码核苷酸序列构建表达体,从而试图使RdCVF蛋白得到分泌。Igk信号肽是本领域用于重组蛋白分泌表达的一种常见信号肽,参见,例如,参考文献1:王发祥等,“优化 hα-syn 基因疫苗预防注射对 MPTP 急性帕金森病小鼠的神经保护作用”,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31卷第18期,2009年09月30日;参考文献2:林灼锋等,“酸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在培养的乳鼠心肌细胞中分泌表达及其意义”,《中国药科大学学报》,第35卷第2期第168-172页,2004年;以及商品化的“pSecTag/Hygro A B C表达载体”,载体中即包含Ig k信号肽序列尤其是Igk已经应用于商品化表达载体中,因此, Ig k信号肽是本领域用于蛋白分泌表达的一种常规信号肽选择,其应用于RdCVF重组蛋白载体中以促进表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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