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挖掘机械以及图像显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99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7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02654.6
申请日:2014-09-0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E02F9/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2654.6,名称为“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挖掘机械以及图像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申请日为2014年9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5日,并于2015年4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857853 A,公开日为2014年6月11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4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和
处理部,其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将所述铲斗的图像与所述线性图像个别地生成,并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与所述线性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距离,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6.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图像以及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并且,使用所述铲斗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7.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和
处理部,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表示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的线性图像,并且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显示与所述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外的所述铲斗的图像。
8. 一种挖掘机械,其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
9. 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使图像显示于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以及至少将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图像显示于画面的显示部的挖掘机械的所述显示部时,包括:
使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步骤;和
将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的步骤,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 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
10.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1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和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在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步骤”,独立权利要求10、1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通过上述技术特征,操作人员例如能够根据作业机械的作业模式,切换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则在不需要铲斗的底面与目标施工的位置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将线性图像设为非显示而能够降低处理部的负荷;而对比文件1中设想始终进行显示,其是以对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为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将所述铲斗的图像与所述线性图像个别地生成,并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与所述线性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距离,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6.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图像以及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并且,使用所述铲斗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7.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处理部,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表示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的线性图像,并且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显示与所述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外的所述铲斗的图像;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8. 一种挖掘机械,其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
9. 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使图像显示于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以及至少将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图像显示于画面的显示部的挖掘机械的所述显示部时,包括:
使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步 骤;
将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的步骤,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步骤。
10.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1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和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中为了使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而将边缘部始终显示,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显示控制装置39也可以将侧视图55b设为非显示而显示俯视图55a(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倒数第2、3行)。无论是将边缘部始终显示还是不显示侧视图,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当不需要显示铲斗底面信息时,为了节约能耗、降低处理部的负荷等,可以不再显示线性图像,进而也易于想到设置显示切换装置来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至于通过将线性图像设为非显示能够降低处理部的负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6、7、9-11中增加了“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此时,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将所述铲斗的图像与所述线性图像个别地生成,并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与所述线性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其中,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距离,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6.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图像以及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并且,使用所述铲斗的位置信息以及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使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7.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使所述显示部显示表示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的线性图像,并且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显示与所述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外的所述铲斗的图像;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8. 一种挖掘机械,其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
9. 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使图像显示于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以及至少将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图像显示于画面的显示部的挖掘机械的所述显示部时,包括:
使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 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步骤;
将包含线性图像的所述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的步骤,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和
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步骤。
10.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所述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
11. 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的工作装置,
所述显示系统包含:
存储部,其存储所述铲斗的尺寸信息以及表示施工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施工面的信息;
显示部,其将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和
处理部,其使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 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与所述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中的侧视图;和
显示切换装置,其对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所述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4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28,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112]-[0115]段以及附图1-15):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8的工作机2(即工作装置),所述显示系统包含:储存部43(即存储部),对表示目标工作对象的目标形状的目标面(即目标施工面)的位置信息及铲斗8的外形信息进行存储(参见说明书第[0114]段);显示部42,其将以所述铲斗8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面70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相当于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参见附图5、6、14、15中的侧视图53b、54b和55b);和处理部44,其根据与挖掘机械的当前位置相关的信息、与主体部的姿态相关的信息、挖掘缘部的位置的信息及铲斗的外形信息,求出在从上表面观察所述挖掘机械时的所述铲斗及所述挖掘缘部的位置,并将所述目标面、表示所述铲斗的图像及表示所述挖掘缘部的位置的图像显示在显示装置的画面中(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由附图5、6、14、15可知,显示装置的画面为显示部42的画面42P,其包括了俯视图和侧视图;可见,处理部使所述铲斗8的侧视图与所述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42中的侧视图中。并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第1、2行),处理部44根据与液压挖掘机100的当前位置相关的信息、车辆主体1的姿态、挖掘缘部P3的当前位置及铲斗8的外形信息,求出从液压挖掘机100的上表面观察时的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挖掘缘部P3的位置,并将目标面70、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42的画面42P中。在此,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由线段8AL来示出。如此,即便在挖掘缘部P3来到并隐藏于由于铲斗8的外形而原本在俯视观察下看不见的位置的情况下,液压挖掘机100的操作人员通过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也能够把握挖掘缘部P3的位置,从而能够借助显示部42的画面42P来确认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移动的状态。其结果是,操作人员通过对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进行视觉辨识,由此能够边确认挖掘缘部P3的位置边进行施工,从而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由说明书第[0115]段以及第[0112]段第1、2行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无论是铲斗处于什么姿势,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位置的线段8AL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铲斗的侧视图包含线性图像,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2)显示系统还包括显示切换装置,其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1),在按照目标面对工作对象的地面进行挖掘时,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尤其需要关注目标面与挖掘缘部的相对位置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而为了在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按照设计面来推进施工时,能够对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实际使用挖掘机械时,有利用铲斗的底面在施工面上进行施工的作业,如夯实、平整等作业,在进行这种施工作业时,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直观地显示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以与铲斗其他部分不同的形式将铲斗底部突出显示出来,而根据铲斗底部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铲斗的侧视图包含线性图像,进而使操作人员能容易的确定铲斗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关系。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控制装置39也可以将侧视图55b设为非显示而显示俯视图55a(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倒数第2、3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当不需要显示铲斗底面信息时,为了节约能耗、降低处理部的负荷等,可以不再显示线性图像,进而也易于想到设置显示切换装置来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与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与线性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处理部处理图像时将所述铲斗的图像与所述线性图像个别地生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设置线性图像的生成和显示方式,铲斗的底面与目标施工面之间平行,成一定角度及距离都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参照信息,为了使操作人员更直观地确定铲斗底部与目标施工面的位置关系,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或距离,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段):根据第一行程传感器16、第二行程传感器17及第三行程传感器18的检测结果,算出上述的斗杆6、动臂7、铲斗8的当前的倾斜角θ1、θ2、θ3。车辆主体坐标系COM内的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坐标(xat,yat,zat)可以利用倾斜角θ1、θ2、θ3及斗杆6、动臂7、铲斗8的长度L1、L2、L3而通过式(7)、式(8)及式(9)来求出。铲斗8的挖掘缘部P3在车辆主体坐标系COM的Ya-Za平面内移动。全局坐标系COG中的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坐标可以通过式(10)来求出。全局坐标系COG中的挖掘缘部P3的坐标为挖掘缘部P3的位置。处理部44根据三维位置传感器23、第一行程传感器16、第二行程传感器17、第三行程传感器18及倾斜角传感器24等的检测结果,对工作机2的姿态状态进行检测(步骤S3)。接着,在步骤S4中,处理部44确定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位置。侧视图55b包括:在侧视观察下的铲斗8的图标90;表示设计面的剖面的线74;表示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另外,在精细挖掘画面54的俯视图55a和侧视图55b中分别显示有表示目标面70与铲斗8的位置关系的信息(相当于处理部使用铲斗的位置信息以及铲斗的尺寸信息使铲斗的侧视图显示于显示部的侧视图中)。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铲斗的侧视图包含线性图像,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2)显示系统还包括显示切换装置,其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部,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表示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的线性图像,并且以与所述线性图像不同的显示形态显示与所述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外的所述铲斗的图像。(2)显示系统还包括显示切换装置,其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1),在按照目标面对工作对象的地面进行挖掘时,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尤其需要关注目标面与挖掘缘部的相对位置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而为了在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按照设计面来推进施工时,能够对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实际使用挖掘机械时,有利用铲斗的底面在施工面上进行施工的作业,如夯实、平整等作业,在进行这种施工作业时,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直观地显示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显示部显示表示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的线性图像,并且以与铲斗其他部分不同的形式将铲斗底部突出显示出来,进而使操作人员能容易的确定铲斗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关系。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备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系统的挖掘机械。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1]-[0064]和[0103]-[0119]段、附图1-15)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具备显示系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1]-[0064]和[0103]-[0119]段、附图1-15)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涉及一种图像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挖掘机械具有包含铲斗8的工作机2(即工作装置),所述显示系统包含:显示部42,其将以所述铲斗8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面70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相当于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画面(参见附图5-6、14-15中的侧视图53b、54b和55b)(相当于施工方法包括使以所述铲斗进行挖掘时所通过的平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交线而规定的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相当于目标施工面线)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步骤);和处理部44,其根据与挖掘机械的当前位置相关的信息、与主体部的姿态相关的信息、挖掘缘部的位置的信息及铲斗的外形信息,求出在从上表面观察所述挖掘机械时的所述铲斗及所述挖掘缘部的位置,并将所述目标面、表示所述铲斗的图像及表示所述挖掘缘部的位置的图像显示在显示装置的画面中(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由图5、6、14、15可知,显示装置的画面为显示部42的画面42P,其包括了俯视图和侧视图;可见,处理部使所述铲斗8的侧视图与所述目标面的剖面的线79的从侧面观察铲斗时的图像一起显示于所述显示部42中的侧视图中。也就是说显示方法包括了将所述铲斗8的侧视图显示于所述显示部的步骤。并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第1、2行),处理部44根据与液压挖掘机100的当前位置相关的信息、车辆主体1的姿态、挖掘缘部P3的当前位置及铲斗8的外形信息,求出从液压挖掘机100的上表面观察时的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挖掘缘部P3的位置,并将目标面70、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42的画面42P中。在此,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由线段8AL来示出。如此,即便在挖掘缘部P3来到并隐藏于由于铲斗8的外形而原本在俯视观察下看不见的位置的情况下,液压挖掘机100的操作人员通过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也能够把握挖掘缘部P3的位置,从而能够借助显示部42的画面42P来确认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移动的状态。其结果是,操作人员通过对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进行视觉辨识,由此能够边确认挖掘缘部P3的位置边进行施工,从而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由说明书第[0115]段以及第[0112]段第1、2行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无论是铲斗处于什么姿势,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位置的线段8AL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铲斗的侧视图包含线性图像,所述线性图像将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以与所述底面以外的部分不同的显示形态进行表示,以使得能够确认所述底面;(2)该显示方法还包括对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步骤。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控制装置39也可以将侧视图55b设为非显示而显示俯视图55a(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倒数第2、3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当不需要显示铲斗底面信息时,为了节约能耗、降低处理部的负荷等,可以不再显示线性图像,那么在此基础上,也易于想到使图像的显示方法包括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步骤。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部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2)显示切换装置,其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1),在按照目标面对工作对象的地面进行挖掘时,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尤其需要关注目标面与挖掘缘部的相对位置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而为了在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按照设计面来推进施工时,能够对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实际使用挖掘机械时,有利用铲斗的底面在施工面上进行施工的作业,如夯实、平整等作业,在进行这种施工作业时,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直观地显示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处理部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设置线性图像的生成和显示方式,铲斗的底面与目标施工面之间平行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参照信息,为了使操作人员更直观地确定铲斗底部与目标施工面是否平行,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在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成为平行之前和成为平行之后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挖掘机械的显示系统,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处理部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处理部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不同。(2)显示切换装置,其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
对于上述区别(1),在按照目标面对工作对象的地面进行挖掘时,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尤其需要关注目标面与挖掘缘部的相对位置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而为了在挖掘机械的操作人员按照设计面来推进施工时,能够对操作人员易于理解地提供与铲斗的摆动相伴的挖掘缘部的位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实际使用挖掘机械时,有利用铲斗的底面在施工面上进行施工的作业,如夯实、平整等作业,在进行这种施工作业时,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直观地显示铲斗的底面与施工面的位置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处理部提取与从侧面观察所述铲斗时的所述铲斗的底面相对应的部分按照能够确认所述底面的方式而生成的线性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设置线性图像的生成和显示方式,铲斗的底面与目标施工面之间成一定角度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参照信息,为了使操作人员更直观地确定铲斗底部与目标施工面的角度关系,处理部使所述线性图像的显示方式根据所述铲斗的底面与所述目标施工面的角度而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易于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在对比文件1中,在线段8AL被俯视图的图标8BL隐藏时,以与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线段8AL。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是,若被图标8BL隐藏,则不能看到线段8AL,所以进行上述那样的处理。与此相对,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发明是,与铲斗的姿势无关地,以不同的显示形态显示铲斗的侧视图的底面部分。而且,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对以不同的显示形态表示的图像的显示和非显示进行切换的显示切换装置。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或启示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发明,且本申请取得了对比文件1没有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作为表示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线段8AL(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第1、2行),处理部44根据与液压挖掘机100的当前位置相关的信息、车辆主体1的姿态、挖掘缘部P3的当前位置及铲斗8的外形信息,求出从液压挖掘机100的上表面观察时的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挖掘缘部P3的位置,并将目标面70、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及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42的画面42P中。在此,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由线段8AL来示出。如此,即便在挖掘缘部P3来到并隐藏于由于铲斗8的外形而原本在俯视观察下看不见的位置的情况下,液压挖掘机100的操作人员通过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也能够把握挖掘缘部P3的位置,从而能够借助显示部42的画面42P来确认铲斗8的挖掘缘部P3移动的状态。其结果是,操作人员通过对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例如线段8AL进行视觉辨识,由此能够边确认挖掘缘部P3的位置边进行施工,从而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5]段以及第[0112]段第1、2行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铲斗处于什么姿势,表示挖掘缘部P3的位置的图像的位置的线段8AL均以与铲斗8的图标显示8BL不同的形态来显示。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那样,仅仅在被图标8BL隐藏,不能看到线段8AL时才突出显示线段8AL。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显示控制装置39也可以将侧视图55b设为非显示而显示俯视图55a(参见说明书第[0105]段倒数第2、3行)。无论是将边缘部始终显示还是不显示侧视图,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当不需要显示铲斗底面信息时,为了节约能耗、降低处理部的负荷等,可以不再显示线性图像,在此基础上,进而易于想到设置显示切换装置来对线性图像的显示与非显示进行切换。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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