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6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67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7080.2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李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范启霞
参审员:关军
国际分类号:B08B3/12(2006.01);B08B3/10(2006.01);B08B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7080.2,名称为“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芹,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008308U,公告日为2016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3711405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包括超声波粗洗槽(1)、超声波精洗槽(2)和蒸汽清洗槽(3),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粗洗槽(1)、超声波精洗槽(2)和蒸汽清洗槽(3)通过管道连通,所述超声波粗洗槽(1)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6),所述超声波粗洗槽(1)和超声波精洗槽(2)下部均设有换能器(11),所述换能器(11)下部还设有分离器(12),所述分离器(12)下部设有循环泵(14),所述蒸汽清洗槽(3)的内部还设置有加热棒(16),所述超声波精洗槽(2)和蒸汽清洗槽(3)之间还设有补液装置(10),所述蒸汽清洗槽(3)的右侧设有不锈钢过滤器(15),所述不锈钢过滤器(15)的上部设有电控面板(13),所述超声波粗洗槽(1)上部设有冷冻排管(7),所述冷冻排管(7)的左侧设有冷凝塔(8),所述冷凝塔(8)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4),所述蒸馏回收槽(4)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9),所述超声波精细槽(2)包括清洗槽(21)和过滤篮(22),所述过滤篮(22)设置在清洗槽(21)的内部,所述清洗槽(21)的顶部设有台阶槽(211),所述过滤篮(22)的两侧分别横向设有至少两个延伸至台阶槽(211)中的支撑凸柱(221),所述过滤篮(22)通过支撑凸柱(221)支撑悬挂在清洗槽(21)中,所述蒸汽清洗槽(3)的内壁还设有液位控制器(5),所述冷凝塔(8)上部还设有不锈钢盖(17),所述清洗槽(21)两侧的台阶(211)中分别设有至少两个与支撑凸柱(221)对应的定位槽(212),且每个支撑凸柱(221)分别卡设在相应的定位槽(212)中,所述清洗槽(21)两侧的台阶槽(211)中分别固定有纵向设置的定位齿条(213),所述定位齿条(213)的上端设有一组齿轮(214),且相邻两个齿轮(214)之间的齿槽分别形成定位槽(212),所述过滤篮(22)的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支撑凸柱(221),所述过滤篮(22)的同一侧的两个支撑凸柱(221)分别位于靠近过滤篮(22)的前端位置和靠近过滤篮(22)的后端位置,所述分离器(12)和齿轮(214)均为三角形结构。”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手术器材进行清洗,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汽清洗槽通过管道连通,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下部均设有换能器,换能器下部还设有分离器,分离器的下部设有循环泵,冷冻排管的左侧设有冷凝塔,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2)蒸汽清洗槽的内部还设置有加热棒,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汽清洗槽之间还设有补液装置,蒸汽清洗槽的右侧设有不锈钢过滤器,不锈钢过滤器的上部设有电控面板;(3)超声波精洗槽包括清洗槽和过滤篮,过滤篮设置在清洗槽的内部,清洗槽的顶部设有台阶槽,过滤篮的两侧分别横向设有至少两个延伸至台阶槽中的支撑凸柱,过滤篮通过支撑凸柱支撑悬挂在清洗槽中;蒸汽清洗槽的内壁还设有液位控制器,冷凝塔上部还设有不锈钢盖,清洗槽两侧的台阶中分别设有至少两个与支撑凸柱对应的定位槽,且每个支撑凸柱分别卡设在相应的定位槽中,清洗槽两侧的台阶槽中分别固定有纵向设置的定位齿条,定位齿条的上端设有一组齿轮,且相邻两个齿轮之间的齿槽分别形成定位槽,所述过滤篮的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支撑凸柱,过滤篮的同一侧的两个支撑凸柱分别位于靠近过滤篮的前端位置和靠近过滤篮的后端位置,分离器和齿轮均为三角形结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清洗对象不同,所要达到的预期清洗效果也是不同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本申请的医疗器械清洗技术领域中;(2)本申请中公开的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能够对清洗槽的加热,超声波在40℃~50℃时空化最好;(3)本申请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均设置有换能器,换能器下部设置有分离器,分离器的下部设置有循环泵,将换能器设置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能够使产生的机械振动更加的均匀,从而增强清洗效果,并且延长换能器的使用寿命;(4)本申请中冷冻排管的左侧设置有冷凝塔,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通过将冷凝塔设置在所述冷冻排管的左侧,能够使空间利用率增强,并且冷凝的气体不会掉落在清洗槽内,保证了清洁过程中对于清洁度的要求,同时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置的废渣口能够对废渣进行排出,实现了清洗系统内循环的净化,防止二次污染,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是针对飞机氧气系统附件的清洗,但是其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采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气浴清洗槽,也能够根据各个清洗槽对洁净度程度要求不同循环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达到高清洁度的超声波清洗装置应用于与飞机氧气系统附件一样都要求有高清洁度的手术器材上,使其达到医疗器械的清洗标准。(2)空化作用的产生与超声波强度、超声波频率、液体的温度等都有关,超声波在30-40℃时的空化效果最好,清洗剂的温度越高,作用越显著,通常实际应用超声波清洗时,采用40-60℃的工作温度,在液体中产生空化越容易,作用也越强。频率高则超声波方向性强,适用于清洗精细的物体。为了加快清洗速度,提高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超声波粗洗槽内设置不锈钢发热板以增强空化作用,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3)在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的下部均设超声波换能器是本领域超声波清洗的常规设置,在换能器下部设有分离器,在分离器下部设有循环泵是本领域过滤循环系统的常规设置;在冷冻排管的左侧设有冷凝塔,在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这都是一种常规位置设置,这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有废渣口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4)加热棒和补液装置是超声波清洗装置领域中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超声波清洗装置应用于手术器材的清洗中;(2)超声波清洗时设置加热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锈钢加热板属于加热结构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清洗剂自循环过滤系统,清洗系统的各槽体还分别依次连接有循环泵和过滤器,过滤器连接各槽体,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超声波发生器和换能器,因此在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的下部均设超声波换能器是本领域超声波清洗的常规设置,在换能器下部设有分离器,在分离器下部设有循环泵是本领域过滤循环系统的常规设置;(4)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冷凝管(公开了冷冻排管)、冷凝塔和蒸馏回收槽,在清洗系统的各溶剂清洗槽的槽体内上部铺设冷凝管,至于在冷冻排管的左侧设有冷凝塔,在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这都是一种常规位置设置,并未为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有废渣口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在此次复审通知书中, 合议组使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1,《航空器》作 者 :民航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委员会编, 中国民航出版社, 2014.03,第57-58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清洗对象不同,所要达到的预期清洗效果也是不同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本申请的医疗器械清洗技术领域中;(2)本申请中公开的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能够对清洗槽的加热,超声波在40℃~50℃时空化最好;(3)本申请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均设置有换能器,换能器下部设置有分离器,分离器的下部设置有循环泵,将换能器设置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能够使产生的机械振动更加的均匀,从而增强清洗效果,并且延长换能器的使用寿命;(4)本申请中冷冻排管的左侧设置有冷凝塔,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通过将冷凝塔设置在所述冷冻排管的左侧,能够使空间利用率增强,并且冷凝的气体不会掉落在清洗槽内,保证了清洁过程中对于清洁度的要求,同时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置的废渣口能够对废渣进行排出,实现了清洗系统内循环的净化,防止二次污染;(5)在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属于航空技术领域,针对的清洗对象为飞机零部件,不能用于本申请;(6)本申请的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在评价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整体结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飞机氧气系统附件超声波蒸汽浴清洗机,其涉及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清洗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2]段,图1-2):清洗系统包括前后依次设置的超声波粗洗槽(1、7)、超声波精洗槽(2、8)和蒸气浴清洗槽(3、9)(公开了蒸汽清洗槽),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气浴清洗槽分别为并排的一对,每列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气浴清洗槽采用相同溶剂清洗剂;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清洗剂自循环过滤系统,清洗系统的各槽体还分别依次连接有循环泵和2个两级5-10μ过滤器,过滤器连接各槽体,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超声波发生器和换能器;电控装置包含电控柜、PLC编程控制器、触摸屏操作显示器(公开了电控面板);还包括冷凝管(公开了冷冻排管)、冷凝塔和蒸馏回收槽,在清洗系统的各溶剂清洗槽的槽体内上部铺设冷凝管(因此在超声波粗洗槽的上部也设有冷凝管,相当于公开了超声波粗洗槽上部设有冷冻排管),冷凝塔固定在冷凝管上,蒸馏回收槽包括密闭槽体,密闭槽体分为上槽体和下槽体,在上槽体的底部设有排液口,排液口与接水槽连通。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对手术器材进行清洗,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汽清洗槽通过管道连通,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换能器位于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的下部,换能器下部还设有分离器,循环泵设置在分离器的下部,冷凝塔设置在冷冻排管的左侧,蒸馏回收槽设置在冷凝塔下部,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2)蒸汽清洗槽的内部还设置有加热棒,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汽清洗槽之间还设有补液装置,蒸汽清洗槽的右侧设有不锈钢过滤器,不锈钢过滤器的上部设有电控面板;(3)超声波精洗槽包括清洗槽和过滤篮,过滤篮设置在清洗槽的内部,清洗槽的顶部设有台阶槽,过滤篮的两侧分别横向设有至少两个延伸至台阶槽中的支撑凸柱,过滤篮通过支撑凸柱支撑悬挂在清洗槽中;蒸汽清洗槽的内壁还设有液位控制器,冷凝塔上部还设有不锈钢盖,清洗槽两侧的台阶中分别设有至少两个与支撑凸柱对应的定位槽,且每个支撑凸柱分别卡设在相应的定位槽中,清洗槽两侧的台阶槽中分别固定有纵向设置的定位齿条,定位齿条的上端设有一组齿轮,且相邻两个齿轮之间的齿槽分别形成定位槽,所述过滤篮的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支撑凸柱,过滤篮的同一侧的两个支撑凸柱分别位于靠近过滤篮的前端位置和靠近过滤篮的后端位置,分离器和齿轮均为三角形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手术器材进行清洗的设备,加快清洗速度,提高清洗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超声波清洗手术器材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超声波清洗领域寻找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由于对飞机氧气系统附件和手术器材的清洗都对清洁度要求非常高,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超声波清洗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实用、高效,可满足不同厂家、不同材料的零部件同时清洗,可保证工件清洗后的洁净度满足1毫克/平方英尺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的可达到高洁净度的超声波清洗设备对手术器材进行清洗,这是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气浴清洗槽,清洗系统的各槽体还分别依次连接有循环泵和2个两级5-10μ过滤器,过滤器连接各槽体,即对比文件1的各槽体通过过滤器连接,而将三槽体通过管道连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为了加快清洗速度而对清洗槽加热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航空器》作者:民航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委员会编,中国民航出版社,2014.03,第57-58页),其记载了超声波清洗的效果与超声波强度、超声波频率、液体的温度等都有关,一般来说,超声波在30-40℃时的空化效果最好,清洗剂的温度越高,作用越显著,通常实际应用超声波清洗时,采用40-60℃的工作温度,在液体中产生空化越容易,作用也越强。频率高则超声波方向性强,适用于清洗精细的物体。因此适当提高超声波清洗温度,可以增强空化作用,加快超声波清洗速度,提高超声波清洗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加快清洗速度,提高清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超声波粗洗槽内设置不锈钢发热板以增强空化作用,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可预料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槽体上配有循环泵和换能器,而将换能器设置在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的下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换能器下部设有分离器,在分离器下部设有循环泵是本领域过滤循环系统的常规设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洗系统包括冷凝管(公开了冷冻排管)、冷凝塔和蒸馏回收槽,在清洗系统的各溶剂清洗槽的槽体内上部铺设冷凝管(因此在超声波粗洗槽的上部也设有冷凝管,公开了超声波粗洗槽上部设有冷冻排管),至于在冷冻排管的左侧设有冷凝塔,在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这是一种常规位置设置,这并没有为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有废渣口则是为了回收废渣而设置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包括触摸屏操作显示器(公开了电控面板),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清洗剂自循环过滤系统,清洗系统的各槽体还分别依次连接有循环泵和2个两级5-10μ过滤器,因此选择在蒸汽清洗槽右侧设有不锈钢过滤器,在不锈钢过滤器的上部设有电控面板是本领域对部件位置设置的常规选择。至于在蒸汽清洗槽内部设置有加热棒,超声波精洗槽和蒸汽清洗槽之间设有补液装置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上述特征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超声波清洗机清洗槽,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图1-2):超声波清洗机清洗槽(公开了超声波精洗槽),包括有清洗槽1,清洗槽1内设有过滤篮2(公开了超声波精洗槽包括清洗槽和过滤篮),清洗槽1的顶部周缘设有台阶槽11,过滤篮2的两侧分别横向凸设有至少两个延伸至台阶槽11中的支撑凸柱21,过滤篮2通过支撑凸柱21支撑悬挂在清洗槽1中,清洗槽1两侧的台阶槽11中分别设有至少两个与支撑凸柱21对应的定位槽12,每个支撑凸柱21分别卡设在相应的定位槽12中;清洗槽1两侧的台阶槽11中分别固定有纵向设置的定位齿条13,定位齿条13的上端成型有多个凸齿14(公开了一组齿轮),相邻两个凸齿14(公开了齿轮)之间的齿槽分别形成定位槽12;过滤篮2的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支撑凸柱21,过滤篮2同一侧的两个支撑凸柱21分别位于靠近过滤篮2前端的位置和靠近过滤篮2后端的位置;凸齿14为三角形结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了,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设置同样的超声波精洗槽进行清洗,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超声波精细槽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为了定位效果好,选择分离器为三角形结构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在蒸汽清洗槽的内壁设有液位控制器,在冷凝塔上部设有不锈钢盖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清洗对象不同,所要达到的预期清洗效果也是不同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本申请的医疗器械清洗技术领域中;(2)本申请中公开的超声波粗洗槽内部设有不锈钢发热板,能够对清洗槽的加热,超声波在40℃~50℃时空化最好;(3)本申请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均设置有换能器,换能器下部设置有分离器,分离器的下部设置有循环泵,将换能器设置在超声波粗洗槽、超声波精洗槽下部,能够使产生的机械振动更加的均匀,从而增强清洗效果,并且延长换能器的使用寿命;(4)本申请中冷冻排管的左侧设置有冷凝塔,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还设有废渣口,通过将冷凝塔设置在所述冷冻排管的左侧,能够使空间利用率增强,并且冷凝的气体不会掉落在清洗槽内,保证了清洁过程中对于清洁度的要求,同时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置的废渣口能够对废渣进行排出,实现了清洗系统内循环的净化,防止二次污染;(5)在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属于航空技术领域,针对的清洗对象为飞机零部件,不能用于本申请;(6)本申请的一种基于超声波的手术器材清洗设备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在评价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整体结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结构是不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前述具体评述部分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超声波清洗装置应用于手术器材的清洗中;(2)如前述评述部分所述,公知常识证据指出了“超声波在30-40℃时的空化效果最好,清洗剂的温度越高,作用越显著,通常实际应用超声波清洗时,采用40-60℃的工作温度,在液体中产生空化越容易,作用也越强”,因此,在超声波清洗时设置加热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锈钢加热板属于加热结构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清洗剂自循环过滤系统,清洗系统的各槽体还分别依次连接有循环泵和过滤器,过滤器连接各槽体,每个槽体配有独立的超声波发生器和换能器,因此在超声波粗洗槽和超声波精洗槽的下部均设超声波换能器是本领域超声波清洗的常规设置,在换能器下部设有分离器,在分离器下部设有循环泵是本领域过滤循环系统的常规设置;(4)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冷凝管、冷凝塔和蒸馏回收槽,在清洗系统的各溶剂清洗槽的槽体内上部铺设冷凝管,至于在冷冻排管的左侧设有冷凝塔,在冷凝塔下部设有蒸馏回收槽,这都是一种常规位置设置,并未为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蒸馏回收槽的下部设有废渣口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5)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虽然属于航空领域,但其中涉及的超声清洗的内容属于超声清洗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适用于所有超声清洗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借鉴其中的方法来对超声设备进行改进;(6)合议组在考虑本申请的创造性时,正是基于技术方案整体考虑的,并按照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创造性审查常用的三步法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了客观的评述,本申请从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上述详细评述部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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