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0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9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8859.0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利良
合议组组长:朱琦
参审员:邹菲菲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手段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8859.0,名称为“一种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在驳回决定中,由于笔误将对比文件1的文献编号和公开日期记录为对比文件2的信息,对比文件2的文献编号和公开日期记录为对比文件1的信息,根据具体理由的评述意见可明显确定这一错误的存在,在此对这一错误进行更正,并在下文中延续使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上述更正后的正确信息。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46109A,公开日 2012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193789A,公开日 2011年09月21日。
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根据输入法的背景标识信息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输入法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服务类型,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装置权利要求11-20与方法权利要求1-10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1-2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的步骤包括:
根据预先设置的输入法应用的各背景的背景标识信息与服务类型的对应关系信息,确定至少一个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所确定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的步骤包括:
获取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状态信息;
向具有相应的背景且服务功能状态信息被设置为开启状态的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分别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的步骤包括:
若接收到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传输来的服务请求,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该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的步骤包括:
若接收到输入法应用传输来的服务请求,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该服务类型以及服务请求中承载的服务需求信息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的步骤包括:
向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用户操作来开启或关闭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
将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状态信息发送给网络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服务请求;
向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请求;
其中,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成服务请求的步骤包括:
若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的服务按键被触发,根据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
或者
根据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包含的字符输入区域获取服务需求信息;
若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的服务按键被触发时,根据所述服务需求信息和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
1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服务信息获取装置,用于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信息获取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预先设置的输入法应用的各背景的背景标识信息与服务类型的对应关系信息,确定至少一个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所确定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信息发送装置具体用于:
获取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状态信息;
向具有相应的背景且服务功能状态信息被设置为开启状态的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分别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信息获取装置具体用于:
若接收到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传输来的服务请求,则
确定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该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信息获取装置具体用于:
若接收到输入法应用传输来的服务请求,则
确定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对应的服务类型;
根据该服务类型以及服务请求中承载的服务需求信息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信息发送装置具体用于:
向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1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获取服务信息装置,用于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服务信息展示装置,用于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服务功能设置装置,用于根据用户操作来开启或关闭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并将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服务功能状态信息发送给网络设备。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服务请求装置,用于生成服务请求,并向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请求;
其中,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服务请求装置具体用于:
若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的服务按键被触发,根据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
或者
所述服务请求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包含的字符输入区域获取服务需求信息;
若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的服务按键被触发时,根据所述服务需求信息和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2019年03月11日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7、11、17中加入:“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前后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将目标软件识别信息以候选项的形式显示在输入法输入界面中的候选项列表中”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向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服务信息,展示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新加入的特征“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2)如将对比文件2中的跳转链接作为权利要求1的服务信息,对比文件2中,在皮肤中预先设置的是哪个跳转链接就跳转到哪个页面,并不需要如权利要求1中那样根据服务类型去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如将对比文件2中的点击跳转链接从而链接到制定页面所获得的信息作为权利要求1的服务信息,则对比文件2中所需要跳转才能获得服务信息,而权利要求1是直接在输入法应用中展示服务信息。对比文件2中有限的“预先在输入法皮肤中增加一个跳转链接”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足够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7、11、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1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服务信息获取装置,用于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1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获取服务信息装置,用于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服务信息展示装置,用于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依据的对比文件相同,并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装置权利要求11-20与方法权利要求1-10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1-2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也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做了详细的答复,认为对比文件2中运行控件脚本连接到事件的方式,其实质是因为输入法界面显示区域有限而做的折中设置,当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法应用有空间执行显示或显示的信息有限时,完全能够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实现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法应用中直接显示相应的服务信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是预先增加一个跳转链接,通过点击链接到指定页面,对比文件2中无需要根据服务类型去提取相应的服务信息,对比文件2中也不像权利要求1的方案一样是直接在输入法应用中展示服务信息,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主动的以预定时间来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服务类型对应的服务信息是随时变化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法皮肤中预先增加的跳转链接是固定的。综上,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2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7、11、17中的“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修改为“以预定时间主动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7、11、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预定时间主动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以预定时间主动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
“11. 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服务信息获取装置,用于以预定时间主动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发送装置,用于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17. 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其中,所述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包括:
获取服务信息装置,用于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以预定时间主动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其中,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服务信息展示装置,用于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依据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46109A,公开日 2012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2193789A,公开日 2011年09月21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可配置跳转链接的方法和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0-110段,附图5-6):创建支持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并根据皮肤文件生成可配置跳转链接的输入法界面。具体为解析皮肤配置文件中的皮肤配置文件的信息,并获得所述皮肤配置文件对应的控件元素,点击该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如http://py.qq.com获取服务。本实施例中指定的链接以http://py.qq.com为例,但不仅限于http://py.qq.com,还可以是其他任意链接。如果皮肤引擎解析出的xml文件中包含脚本事件,则需要执行该脚本事件。其中,该脚本事件的内容是预先设定好的,例如,跳转到指定的链接,或者运行某个应用程序等。
对比文件2中不同皮肤文件中的按钮控件可以对应链接到任意的链接或应用,进而并获得相应的服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对比文件2中点击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获取页面内容信息,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对比文件2中获得所述皮肤配置文件对应的控件元素,点击该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服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向采用所述背景标识信息所表示的背景的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服务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 1)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2)以预定时间主动获取服务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服务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输入法工具安装软件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81-105段,附图2-3):采集用户在输入法界面中输入的字符信息;判断该字符信息是否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判断该字符信息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后,将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以候选项的形式显示在输入法输入界面中的候选项列表中。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字符信息,根据该字符信息获得目标识别软件的识别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法应用的“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相当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服务信息”,且该信息也是显示在输入法界面中的。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预定的时间来获取服务信息是获取信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网页上所呈现的信息等都能根据需要实时或动态予以更新,且采用自我设置的更新频率以主动获知相应的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比如定时刷新信息等。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是涉及输入法应用的领域。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输入法界面的资源来获取信息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及公知常识的内容,将需显示的内容以预定时间更新且直接显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入法界面内,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0-110段,图5-6):创建支持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根据所述皮肤文件生成可配置跳转链接的输入法界面;当需要浏览指定页面时,根据所述可配置跳转链接的输入法界面跳转到所述指定页面;在本应用场景中,xml文件描述了一个按钮控件,包括该按钮控件的属性信息例如,按钮的大小,按钮的位置,点击该按钮控件后执行动作的信息(例如,跳转到指定的页面链接,本实施例中指定的链接以http://py.qq.com为例,但不仅限于http://py.qq.com,还可以是其他任意链接。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中能够根据不同的配置文件通过按键跳转到不同的链接页面获得服务信息。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用中包含多种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设置开启或者关闭某功能的操作以确定是否启用是常见的功能设置。比如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手机APP应用中都存在有是否接收推送消息的设置。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实时动态的信息时,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 说明书第90-110段,图5-6):步骤304,判断是否触发该创建完成的完整控件;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5;步骤305,判断是否有脚本事件需要执行;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6;具体的,当触发了完整控件时,皮肤引擎能够根据该完整控件判断解析出的对应的皮肤配置文件中是否包含有脚本事件;步骤307,根据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中携带的链接的ID连接对应的服务器;步骤309,跳转到指定链接。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0-110段,图5-6):步骤304,判断是否触发该创建完成的完整控件;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5;步骤305,判断是否有脚本事件需要执行;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6;具体的,当触发了完整控件时,皮肤引擎能够根据该完整控件判断解析出的对应的皮肤配置文件中是否包含有脚本事件;步骤307,根据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中携带的链接的ID连接对应的服务器;步骤309,跳转到指定链接。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中在配置好的皮肤输入法的界面中点击控件即可获得对应服务信息,点击控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接收到输入法应用传来的服务请求”,对比文件2中不同输入法界面中的控件对应不同的链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确定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及其对应的服务类型”,对比文件2中通过链接获得不同的页面服务内容,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根据该服务类型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而对比文件2中的点击控件即执行脚本事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服务请求中承载的服务需求信息”。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或5。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7-110段,图5-6)公开了:具体为解析皮肤配置文件中的皮肤配置文件的信息,并获得所述皮肤配置文件对应的控件元素,点击该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如http://py.qq.com获取服务。可见,权利要求6中的“向传输所述服务请求的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发送所述服务信息”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可配置跳转链接的方法和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0-110段,附图5-6):创建支持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相当于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并根据皮肤文件生成可配置跳转链接的输入法界面。具体为解析皮肤配置文件中的皮肤配置文件的信息,并获得所述皮肤配置文件对应的控件元素,点击该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如http://py.qq.com获取服务。本实施例中指定的链接以http://py.qq.com为例,但不仅限于http://py.qq.com,还可以是其他任意链接。如果皮肤引擎解析出的xml文件中包含脚本事件,则需要执行该脚本事件。其中,该脚本事件的内容是预先设定好的,例如,跳转到指定的链接,或者运行某个应用程序等。
对比文件2中不同皮肤文件中的按钮控件可以对应链接到任意的链接或应用,进而并获得相应的服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所述输入法应用的每一种背景具有对应的所述服务类型,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与其对应的服务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同时对比文件2中获得所述皮肤配置文件对应的控件元素,点击该按钮控件后可以链接到指定的页面服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的“获取网络设备发送的网络设备根据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而获取的服务信息”。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 2)以预定时间主动获取服务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服务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输入法工具安装软件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81-105段,附图2-3):采集用户在输入法界面中输入的字符信息;判断该字符信息是否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判断该字符信息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后,将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以候选项的形式显示在输入法输入界面中的候选项列表中。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字符信息,根据该字符信息获得目标识别软件的识别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法应用的“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相当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服务信息”,且该信息也是显示在输入法界面中的。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预定的时间来获取服务信息是获取信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网页上所呈现的信息等都能根据需要实时或动态予以更新,且采用自我设置的更新频率以主动获知相应的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比如定时刷新信息等。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是涉及输入法应用的领域。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输入法界面的资源来获取信息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及公知常识的内容,将需显示的内容以预定时间更新且直接显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入法界面内,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用中包含多种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设置开启或者关闭某功能的操作以确定是否启用是常见的功能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实时动态的信息,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7或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0-110段,图5-6):步骤304,判断是否触发该创建完成的完整控件;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5;步骤305,判断是否有脚本事件需要执行;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6;具体的,当触发了完整控件时,皮肤引擎能够根据该完整控件判断解析出的对应的皮肤配置文件中是否包含有脚本事件;步骤307,根据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中携带的链接的ID连接对应的服务器;步骤309,跳转到指定链接。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中在配置好的皮肤输入法的界面中点击控件即可获得对应服务信息,点击控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中的“生成服务请求,向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请求”,对比文件2中通过链接获得不同的页面服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服务请求用于请求网络设备发送所述服务信息”。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23、54-59,72-75、90-110段,图5-6):如果是,则执行步骤306;具体的,当触发了完整控件时,皮肤引擎能够根据该完整控件判断解析出的对应的皮肤配置文件中是否包含有脚本事件。步骤307,根据可配置跳转链接的皮肤文件中携带的链接的ID连接对应的服务器。对比文件2中点控件执行链接的跳转到相应页面即可相当于“若输入法应用的当前背景所呈现的画面中的服务按键被触发,根据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81-105段,图2-3段):如图2-a所示,在输入法界面300中,上方显示为用户输入的字符串310信息“shi’jie’zhi’chuang’liu’lan’qi”,在输入法界面300 的候选项列表320中,第二个候选项330显示为世界之窗浏览器,为了与第一个候选项区别,在第二个候选项后面有标识340“↓”,表明该候选项为目标软件名称,选定该候选项即可进行对应目标软件的下载并安装。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的字符串信息来获得服务,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所述服务需求信息来生成服务请求”。而在服务按键被触发时,将服务需求信息和所述服务按键生成服务请求,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中根据一个参数或两个参数来触发执行服务的请求仅仅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在网络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权利要求11中装置的功能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步骤特征相对应。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2)对应的功能由相应的装置来完成;3)以预定时间主动获取服务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服务信息以及如何构造装置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输入法工具安装软件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81-105段,附图2-3):采集用户在输入法界面中输入的字符信息;判断该字符信息是否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判断该字符信息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后,将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以候选项的形式显示在输入法输入界面中的候选项列表中。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字符信息,根据该字符信息获得目标识别软件的识别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法应用的“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相当于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服务信息”,且该信息也是显示在输入法界面中的。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2),构造相应的装置来实现特定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预定的时间来获取服务信息是获取信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网页上所呈现的信息等都能根据需要实时或动态予以更新,且采用自我设置的更新频率以主动获知相应的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比如定时刷新信息等。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是涉及输入法应用的领域。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输入法界面的资源来获取信息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及公知常识的内容,将需显示的内容以预定时间更新且直接显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入法界面内,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16中的装置功能与权利要求2-6中的方法步骤相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构建相应的装置来完成对应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2-1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中经由网络来实现服务的装置,权利要求17中装置的功能特征与权利要求7中的方法步骤特征相对应。结合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将所述服务信息在用户设备中的输入法应用中展示;2)功能由相应的装置来完成;3)以预定时间主动获取服务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服务信息以及如何构造装置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利用输入法工具安装软件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81-105段,附图2-3):采集用户在输入法界面中输入的字符信息;判断该字符信息是否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判断该字符信息对应有相应的目标软件后,将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以候选项的形式显示在输入法输入界面中的候选项列表中。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输入字符信息,根据该字符信息获得目标识别软件的识别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法应用的“目标软件的识别信息”相当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服务信息”,且该信息也是显示在输入法界面中的。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构造相应的装置来实现特定的方法步骤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预定的时间来获取服务信息是获取信息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网页上所呈现的信息等都能根据需要实时或动态予以更新,且采用自我设置的更新频率以主动获知相应的信息已经被广泛应用,比如定时刷新信息等。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是涉及输入法应用的领域。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输入法界面的资源来获取信息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及公知常识的内容,将需显示的内容以预定时间更新且直接显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输入法界面内,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要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20中的装置功能与权利要求8-10中的方法步骤相对应,而在本领域中构建相应的装置来完成对应方法步骤的功能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8-2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4],[0090]-[0110]段):如果是,步骤306,执行脚本事件。具体的,如果皮肤引擎解析出的xml文件中包含脚本事件,则需要执行该脚本事件。其中,该脚本事件的内容是预先设定好的,例如,跳转到指定的链接,或者运行某个应用程序等,本实施例中是跳转到指定的链接。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对于皮肤文件的配置预先设定执行脚本的内容跳转到某个链接或应用,该预设的配置即存在皮肤文件与应用或链接的对应设置,因此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设备对所述输入法应用的背景标识信息及其所对应的服务类型进行维护”;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跳转到某个页面链接中,在页面链接中即可获得相应的服务信息。
而对于服务信息在输入法应用中展示的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输入法应用中输入字符串的信息,进而获得目标应用软件的识别信息候选项(参见图2-3)。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信息在输入法应用中展示”。对比文件2中和对比文件1中都涉及到了输入法的应用领域,对比文件2中也是为了提高输入法界面的利用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为此对比文件2中在可用界面资源处设置了一个控件按钮,以执行链接的跳转和信息的获取(参见图5),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输入法候选项列表来实现服务信息的直接获取,对比文件1中在候选项的列表中获得服务信息的方式,其目的也是为了直接将信息在输入法应用内显示,以便用户对其他应用信息的快捷获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中运行控件脚本连接到事件的方式,其实质是因为输入法界面显示区域有限而做的折中设置,当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法应用有空间执行显示或显示的信息有限时,完全能够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实现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法应用中直接显示相应的服务信息。而至于是根据预定的时间主动推送相应的信息,仅仅是对于服务信息显示内容的一个更新获取,就对比文件2所言,其中公开了在页面中获取相应的服务信息,而页面中的服务信息可以是实时的,也可以设置为预定更新获取,在本领域中通过定时刷新页面或主动设置一定的间隔时间来刷新页面以获取实时动态信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如微博,微信等都会设置刷新更新等,因此为在输入法的界面获取到动态的服务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网页领域中的实时更新的设置,应用于输入法界面中,进而能够实现主动和动态地获知信息。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的意见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 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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