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08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6834
优先权日:2012-07-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163.4
申请日:2013-07-11
复审请求人:因德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宗金锐
合议组组长:张贵峰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A61K36/28;A61K36/258;A61K36/9068;A61P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中,应基于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163.4,名称为“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因德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 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23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下列组分以及合适的赋形剂:(a)人参提取物,(b)生姜提取物,(c)狭叶紫锥菊提取物,和(d)水飞蓟素与磷脂的磷脂复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生姜和狭叶紫锥菊提取物为亲脂性提取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人参提取物中含有8%的人参皂苷,人参皂苷Rg1和Rb1的比例为0.5/1,生姜提取物含有30%的姜辣素,且狭叶紫锥菊提取物中异丁酰胺的重量比高于20%。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该组合物为片剂、糖衣丸、软明胶胶囊、硬明胶胶囊或纤维素胶囊的形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组合物,用于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881889A,公开日2011年12月14日)公开了可用于减轻炎症和外周疼痛的含有狭叶紫锥菊和姜的提取物的制剂,其可用于局部治疗瘙痒、外周疼痛、表面和深层炎性状态及疼痛状态、以及与肌肉痉挛相关的疼痛,本发明的制剂还尤其可用于治疗疱疹疼痛和由肿瘤放疗引起的放射性皮炎,其有或没有真菌或细菌感染,还可用于化妆品领域,用于减少水肿和所有类型的刺激性状态,组合物含有0.1-0.3%的姜提取物和0.2至0.5%的紫锥菊属提取物,且该组合物含有如上所述的紫锥菊属物种的根和根茎的亲脂性或部分亲脂性提取物与姜亲脂性提取物的组合、以及生理学相容的载体和赋形剂(参见说明书第2-3、10-21段),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含人参提取物和水飞蓟素与磷脂的复合物。基于该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药物对于癌症相关性疲劳的治疗效果。对比文件2(“中药有效成分抗氧化作用的实验研究”,孟申等,《中国药理学通报》,第8卷第5期,第326-330页,1992年10月)公开了文中所述抗氧化成分有些已为其他治疗目的用于临床如:青心酮、葛根总黄酮、人参皂甙(人参提取物)、灯盏花素、水飞蓟素、黄芩甙槲皮素、山莨菪碱等,在此内容的基础上,基于提高药物对癌症相关性疲劳的治疗效果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相应作用的原料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使用,这种组合能够通过抗炎而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效果数据,实验第3-5组分别使用生姜/紫锥菊组合物、水飞蓟素磷脂复合物和人参提取物,其各自的剂量与实施例1中所述的剂量相同,可见实施例1的组合物为各成分的用量总和,而相同功效的原料叠加使用的治疗效果优于单独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中药成分例如水飞蓟素制备成磷脂复合物使用,其提高药物生物利用度等的优异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因德纳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从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并对所述的癌症相关性疲劳进行进一步的限定, 对权利要求2-4进行相应的适应性修改,删除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癌症相关性疲劳限定为选自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删除了恶心、嗜睡、缺乏幸福感、呼吸困难这几个症状,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根据说明书中的评分方式,已经证明了本发明的组合物对于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的确是产生了协同作用的。所谓协同作用,就是几种药物联合使用所产生的效应超过了各自单独使用所应有的效应之和,即E1,2,3>E1 E2 E3。根据审查基准,如果产生了协同作用,也就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选自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的癌症相关性疲劳的药物的用途,该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下列组分以及合适的赋形剂:(a)人参提取物, (b)生姜提取物,(c)狭叶紫锥菊提取物,和 (d)水飞蓟素与磷脂的磷脂复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生姜和狭叶紫锥菊提取物为亲脂性提取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人参提取物中含有8%的人参皂苷,人参皂苷Rg1和Rb1的比例为0.5/1,生姜提取物含有30%的姜辣素,且狭叶紫锥菊提取物中异丁酰胺的重量比高于20%。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该药物为片剂、糖衣丸、软明胶胶囊、硬明胶胶囊或纤维素胶囊的形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临床试验部分记载了癌症相关性疲劳患者的症状包含10项指标,这些症状的综合情况体现了疾病特征,同时,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曾表明癌症相关性疲劳是难以界定的宽泛性症状,而说明书中选择10个症状进行评分,可见,其都是申请人认为的疾病的代表性症状,这种选择已经体现出申请人对疾病的界定范围,在此前提下,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对部分症状进行了删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并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仅存的6个症状即能代表癌症相关性疲劳疾病的疾病特征,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即使通过修改克服超范围的缺陷,根据说明书临床试验部分的打分情况,虽然药物在6种症状上显示出协同作用,但其它3种症状则呈现相反的作用,另1个症状的效果十分接近,对于几种症状同时界定的疾病整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药物对于疾病整体是否存在明确的协同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4项),为了克服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将权利要求1从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并对所述的癌症相关性疲劳进行进一步限定。虽然说明书中选择10个症状进行评分,但是所有指标都是对组合物用途即癌症相关疲劳进行的限定,即使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其中的四个指标,并没有改变其实质用途,也就是这种修改并不会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创造性判断中,应基于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选自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的癌症相关性疲劳的药物的用途,该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下列组分以及合适的赋形剂: (a)人参提取物,(b)生姜提取物,(c)狭叶紫锥菊提取物,和(d)水飞蓟素与磷脂的磷脂复合物。
对比文件1(CN102881889A,实际应为CN102281889A,公开日2011年12月14日)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含有0.1-0.3%的姜提取物和0.2至0.5%的紫锥菊属提取物,且该组合物含有如上所述的紫锥菊属物种的根和根茎的亲脂性或部分亲脂性提取物与姜亲脂性提取物的组合、以及生理学相容的载体和赋形剂。其用于预防和治疗胃-食道返流和化学治疗诱导的呕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组合物中还含有人参提取物和水飞蓟素与磷脂的磷脂复合物,并且二者用途不同。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用于减轻炎症和外周疼痛的含有狭叶紫锥菊和姜的提取物的制剂,其可用于局部治疗瘙痒、外周疼痛、表面和深层炎性状态及疼痛状态、以及与肌肉痉挛相关的疼痛,本发明的制剂还尤其可用于治疗疱疹疼痛和由肿瘤放疗引起的放射性皮炎,其有或没有真菌或细菌感染,还可用于化妆品领域,用于减少水肿和所有类型的刺激性状态,组合物含有0.1-0.3%的姜提取物和0.2至0.5%的紫锥菊属提取物,且该组合物含有如上所述的紫锥菊属物种的根和根茎的亲脂性或部分亲脂性提取物与姜亲脂性提取物的组合、以及生理学相容的载体和赋形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人参皂甙(人参提取物)、水飞蓟素具有抗氧化作用,在此内容的基础上,基于提高药物对癌症相关性疲劳的治疗效果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相应作用的原料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使用。(2)对于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的症状显示出协同作用,但对于恶心、嗜睡、缺乏幸福感则显示出几种成分共同使用的效果反而低于单独使用,而对于呼吸困难,其分数十分接近,无法明确其是否具有协同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包括驳回决定中引用的说明书第[0002]-[0003]段、[0010]-[0021]段在内的全文)中并未公布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治疗用途:“用于减轻炎症和外周疼痛的含有狭叶紫锥菊和姜的提取物的制剂,其可用于局部治疗瘙痒、外周疼痛、表面和深层炎性状态及疼痛状态、以及与肌肉痉挛相关的疼痛,本发明的制剂还尤其可用于治疗疱疹疼痛和由肿瘤放疗引起的放射性皮炎,其有或没有真菌或细菌感染,还可用于化妆品领域,用于减少水肿和所有类型的刺激性状态”。经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组合物的用途为 “用于预防和治疗胃-食道返流和化学治疗诱导的呕吐。”
(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3-4段的记载,本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针对选取的恶心指标得分为1.8,远低于安慰剂8.6,生姜/紫锥菊4.6,水飞蓟素-磷脂复合物6.8,人参提取物6.5;针对嗜睡指标得分为2.8,远低于安慰剂7.8,生姜/紫锥菊4.5,水飞蓟素-磷脂复合物5.9,人参提取物5.1;针对缺乏幸福感制备得分为4.1,远低于安慰剂8.3,生姜/紫锥菊6.5,水飞蓟素-磷脂复合物7.8,人参提取物5.9;针对呼吸困难指标得分为2.5,远低于安慰剂6.8,生姜/紫锥菊5.2,水飞蓟素-磷脂复合物6.3,人参提取物4.8;可见,对于恶心、嗜睡、缺乏幸福感和呼吸困难,本申请组合物的效果均优于单独使用或两种组分的组合使用,并非原审查部门指出的指标接近或者效果低于单独使用。并且针对疼痛、虚弱、沮丧、焦虑、食欲不振、生活品质等癌症相关性疲劳,说明书中已证实了本发明组合物现对于单独使用或某两组组分组合使用显示出协同作用(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3-4段)。因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和上述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增加其他成分的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癌症性疲劳药物中的新用途。
从对比文件1来看,其是要通过预防和治疗胃食道反流降低食道肿瘤的发病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要解决癌症抗疲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动机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抗氧化成分。在没有相关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进,也无法预期进行所述调整后的组合物在治疗癌症相关性疲劳方面能够取得包括所述协同作用在内的上述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中药组合物的制药用途不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组合就能得到,并且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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