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57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478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35209.9
申请日:2012-12-12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宁
合议组组长:范玉霞
参审员:吴雪
国际分类号:G06T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35209.9,名称为“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213605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对比文件2:CN10223693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包括:
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包括:
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位码图片包括:
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述二值图像进行二维码识别处理,得到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信息。
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滤色模块,用于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 维码图片;
滤波模块,用于在所述滤色模块得到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二值化模块,用于在所述滤波模块得到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二值化模块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滤色模块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原始色值之后,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模块包括:
窗口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滤波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窗口获取模块获取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之后,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识别模块,用于在所述二值化模块得到所述二值图像之后,对所述二值图像进行二维码识别处理,得到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信息。”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并对滤色后的二维码图像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以及滤色处理的具体过程;(2)权利要求1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进行二值化处理,而对比文件1采用自适应阈值进行二值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易于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3)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中完全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特征“以去除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补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5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2、4,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A: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以去除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B、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2)对比文件1中对图像进行的二值化处理时,是将图像中的每个像素的灰度值与阈值进行比较,实现将图像中的像素归为两类,然后根据后续结果来选取最佳阈值。对比文件1只能分割出与背景灰度值差异较大的目标像素,并不能把图像中所有的目标像素与原始背景分隔开来,不能精准的从中识别出真正最佳的有效像素,因而不能保证最终得到的二维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对比文件1在定位条形码时,是根据位置探测图形的特殊性质确定码图位置及四个顶点,这种定位条形码的方式精度较低,并且只能基于图像的特殊性质来识别满足特殊性质的预定义的条形码,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式不能在没有预先定义某类性质码图的前提下,识别出有效的目标像素。而本申请中,通过对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的二维码图片能够提取更多的有效像素。由于是按照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是两个相关的但完全分开的因素,所以能够有效、准确的去除该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最终得到的灰度分布信息也是该二维码图片中真正有效且准确表征真实二维码的有效像素的灰度分布信息。而在根据该灰度分布信息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的二值化处理时,是按图像的灰度特性将二维码图片分成背景和目标两个部分,以及对整个二维码图片进行动态阈值的分割,最终将二维码图片分割为若干子图,该种方法能够正确的分割图像,错分概率极低。所以最终识别出的二维码准确性非常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分割二维码图片的方式和分割后的结果与本申请并不等同。本申请中的区别特征A和B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显著的进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对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换算、按照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二值化处理等特征,能够显著的提高识别二维码的准确率。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包括:
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包括:
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所述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位码图片包括:
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以去除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滤色模块,用于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 维码图片;
滤波模块,用于在所述滤色模块得到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二值化模块,用于在所述滤波模块得到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二值化模块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滤色模块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原始色值之后,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所述滤波模块包括:
窗口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滤波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窗口获取模块获取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之后,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A,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2)首先,在图像识别处理领域中,为了获取更好的识别效果,通常都会对原始图片进行预处理。图像预处理的方式有很多种,从中选择适合图像本身特点的预处理方式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滤色处理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图像预处理方式,其本身不具有目标像素识别的功能,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仅对目标像素进行滤色处理,也没有记载如何实现对目标像素进行滤色处理。而滤色处理能够滤除图像中某些颜色,提升图像亮度,从而提高后续图像识别过程中对目标像素识别的效果,这是所属领域的公知效果。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值滤波方式与本申请完全相同,同样为了能够有效、准确的去除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中值滤波后得到的灰度分布信息同样也是该二维码图片中真正有效且准确表征真实二维码的有效像素的灰度分布信息。同样能够达到即使图像质量较差,也不会导致目标有效像素过多的缺失的效果。再次,在图像处理领域,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最大类间方差法就是一种对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的常见的处理方式。在对比文件1给出根据图像灰度信息,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的启示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一种更适合图片特点的二值化方法来提高图像识别的准确度。同时最大类间方差法的原理和效果就是对整个二维码图片进行动态阈值的分割,分割出更多的有效目标像素,因此,根据该灰度分布信息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的二值化处理达到正确的分割图像,错分概率极低的效果,是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所具有的公知的效果。(3)由于本申请的整体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所采用的滤色、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二值化等手段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图像处理方法,并没有对现有技术中的滤色、中值滤波、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二值化方法等具体方法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的惯用手段能够得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所达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修改为“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将权利要求3中的“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修改为“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i)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ii)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终端如何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优化处理,并对优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进行二维码识别,以提高二维码识别的准确率。(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场景、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区别,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ii)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和(ii)包含的整体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理由如下:基于区别技术特征(i),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二维码图像的识别准确率。因此,本申请需要对二维码图像进行多种不同类型的处理,其中,滤色可以将混合色的互补色与基色复合,目标色总是较亮的颜色,这样能够更好地为后续的处理步骤提供更加清晰的图像,进而提升识别的准确率。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滤色的过程,直接将条形码进行滤波后就进行灰度处理,这样的处理效果欠佳。基于区别技术特征(ii),提供了滤色换算的具体方式,现有技术中虽然也具有滤色换算的方式,但是需要同时基于基色和混合色来计算,而本申请提出了一种仅需要一个参数即可完成滤色换算的方式,使得滤色换算的计算方式更加简便,有利于终端设备的运行,节省终端设备的计算量。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先对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的方式,滤色处理的目的是,提高图像的亮度值,先对二维码图像做滤色处理之后,使得后续的图像处理能够基于亮度更高的图像进行,从而提升识别的准确率。此外,在进行滤色换算时仅采用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即可,降低了滤色换算的难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包括:
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包括:
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
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所述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位码图片包括:
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以去除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滤色模块,用于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滤波模块,用于在所述滤色模块得到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二值化模块,用于在所述滤波模块得到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之后,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所述二值化模块包括:
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方法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所述滤色模块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原始色值之后,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
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
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
所述滤波模块包括:
窗口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滤波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窗口获取模块获取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之后,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是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213605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条形码图像识别方法(由说明书附图2以及说明书公开的QR码,可以确定,其相当于一种对二维码图片的优化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0]-[0099]段,附图1-2):方法包括:
S1、首先对手机摄像头采集的彩色图像进行灰度化。
S2、通过手机摄像头采集到的图像一般都会因周围环境的干扰而含有噪声,因此对其进行中值滤波处理(相当于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手机获取的条形码图像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来源是来自光学采集系统,这部分的噪声主要是满足泊松分布的椒盐噪声,采用适当大小的矩形窗口的中值滤波非常适于条形码图像的去噪。因为QR码图像的基本模块都是正方形,因此采用正方形窗口效果较好。在此,采用3×3模板滤波,从而去除由于图像旋转所引入的点状椒盐噪声。图2是分别采用3×3、5×5、7×7模板进行处理后的结果。很明显,7×7模板滤波后的结果图像特别模糊,5×5比3×3的模糊。因此根据试验,确定中值滤波模板为3×3的正方形窗口(相当于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具体包括: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以去除二维码图片中满足松柏分布的椒盐噪声,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S3、采用基于结果的图像过渡区提取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相当于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并基于后续结果来选取最佳阈值的路线来作为图像二值化的方法(由于之前对图片先进行了灰度化处理,且要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必然要获取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对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具体包括: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S4、根据位置探测图形的特殊性质确定码图位置及四个顶点,并将其提取出来,实现条形码的定位。
S5、根据不失真的QR二维条形码为正方形的特性利用控制点变换法进行几何失真校正。
S6、为得到条形码图像的码字,需要得到行与列交叉处的条形码模块,参照国标(GB/T 18284-2000)给出的参考解码算法进行解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先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具体包括: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2)权利要求1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法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而对比文件1使用自适应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图像进行预处理,以及如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以提高图片亮度和二维码识别准确率。
对于上述区别(1),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对图像进行预处理,提升图像亮度,能够获取图像中更多细节,使得图像识别的结果更为准确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提升图片亮度有多种方式,如可以调整图像整体亮度、对图片进行滤色处理等。这些方式均是所属领域提升图片亮度的惯用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提升图像亮度。同时,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滤色操作通常都是使用特定的滤色换算公式来计算实现的,且由于色值都有一定的取值范围,在使用滤色处理方式提升图像亮度时,既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又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这样才能达到提升图像亮度的效果,这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滤色的图像情况和特点,去选择/设置一个合适的滤色计算公式,使得滤色操作能够满足变换后的图像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变换后的图像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的要求。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图像二值化处理有很多种方式,如自适应阈值法、最大类间方差法等都是常见的图像二值化处理方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二值化处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二维码识别准确率易于想到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二维码图像的二值化处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S1、首先对手机摄像头采集的彩色图像进行灰度化;S2、通过手机摄像头采集到的图像一般都会因周围环境的干扰而含有噪声,因此对其进行中值滤波处理;S3、采用基于结果的图像过渡区提取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S4、根据位置探测图形的特殊性质确定码图位置及四个顶点,并将其提取出来,实现条形码的定位;S5、根据不失真的QR二维条形码为正方形的特性利用控制点变换法进行几何失真校正;S6、为得到条形码图像的码字,需要得到行与列交叉处的条形码模块,参照国标(GB/T 18284-2000)给出的参考解码算法进行解码(相当于对所述二值图像进行二维码识别处理,得到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条形码图像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0]-[0099]段,附图1-2):方法包括:
S1、首先对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摄像头采集的彩色图像进行灰度化。
S2、通过手机摄像头采集到的图像一般都会因周围环境的干扰而含有噪声,因此对其进行中值滤波处理(相当于具有滤波模块,用于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手机获取的条形码图像的噪声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来源是来自光学采集系统,这部分的噪声主要是满足泊松分布的椒盐噪声,采用适当大小的矩形窗口的中值滤波非常适于条形码图像的去噪。因为QR码图像的基本模块都是正方形,因此采用正方形窗口效果较好。在此,采用3×3模板滤波,从而去除由于图像旋转所引入的点状椒盐噪声。图2是分别采用3×3、5×5、7×7模板进行处理后的结果。很明显,7×7模板滤波后的结果图像特别模糊,5×5比3×3的模糊。因此根据试验,确定中值滤波模板为3×3的正方形窗口(相当于滤波模块包括:窗口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 滤波处理模块,用于在所述窗口获取模块获取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之后,按照所述预置的中值滤波的窗口形状和窗口大小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中值滤波处理,得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
S3、采用基于结果的图像过渡区提取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相当于具有二值化模块,用于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使得能够利用所述二值图像有效识别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
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并基于后续结果来选取最佳阈值的路线来作为图像二值化的方法(由于之前对图片先进行了灰度化处理,且要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必然要获取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因此,相当于二值化模块包括: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
S4、根据位置探测图形的特殊性质确定码图位置及四个顶点,并将其提取出来,实现条形码的定位。
S5、根据不失真的QR二维条形码为正方形的特性利用控制点变换法进行几何失真校正。
S6、为得到条形码图像的码字,需要得到行与列交叉处的条形码模块,参照国标(GB/T 18284-2000)给出的参考解码算法进行解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3包括滤色模块,先对获取到的二维码图片进行滤色处理,得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具体所述滤色模块包括: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计算模块,用于在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原始色值之后,采用滤色换算公式对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进行滤色换算,得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构成所述滤色后的二维码图片;其中,所述滤色换算公式为: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所述Target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像素点滤色后的色值,所述origin Color表示所述二维码中的像素点的原始色值;(2)权利要求3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法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而对比文件1使用自适应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图像进行预处理,以及如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以提高图片亮度和二维码识别准确率。
对于上述区别(1),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对图像进行预处理,提升图像亮度,能够获取图像中更多细节,使得图像识别的结果更为准确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提升图片亮度有多种方式,如可以调整图像整体亮度、对图片进行滤色处理等。这些方式均是所属领域提升图片亮度的惯用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提升图像亮度。同时,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滤色操作通常都是使用特定的滤色换算公式来计算实现的,且由于色值都有一定的取值范围,在使用滤色处理方式提升图像亮度时,既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又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这样才能达到提升图像亮度的效果,这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滤色的图像情况和特点,去选择/设置一个合适的滤色计算公式,使得滤色操作能够满足变换后的图像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变换后的图像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的要求。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图像二值化处理有很多种方式,如自适应阈值法、最大类间方差法等都是常见的图像二值化处理方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二值化处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二维码识别准确率易于想到采用最大类间方差法进行二维码图像的二值化处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S1、首先对手机摄像头采集的彩色图像进行灰度化;S2、通过手机摄像头采集到的图像一般都会因周围环境的干扰而含有噪声,因此对其进行中值滤波处理;S3、采用基于结果的图像过渡区提取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S4、根据位置探测图形的特殊性质确定码图位置及四个顶点,并将其提取出来,实现条形码的定位;S5、根据不失真的QR二维条形码为正方形的特性利用控制点变换法进行几何失真校正;S6、为得到条形码图像的码字,需要得到行与列交叉处的条形码模块,参照国标(GB/T 18284-2000)给出的参考解码算法进行解码(相当于具有识别模块,用于在所述二值化模块得到所述二值图像之后,对所述二值图像进行二维码识别处理,得到所述二维码图片中的二维码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i),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S1、首先对手机摄像头采集的彩色图像进行灰度化;S3、采用基于结果的图像过渡区提取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二值图像。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并基于后续结果来选取最佳阈值的路线来作为图像二值化的方法。由于步骤S1对图片先进行了灰度化处理,且在步骤S3中要选取灰度过渡区提取阈值区间,然后在进行图像二值化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必然要获取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的灰度分布信息;根据所述灰度分布信息,对所述中值滤波后的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得到所述二值图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际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是利用最大类间方差法对二维码图片进行二值化处理;而对比文件1使用自适应最佳阈值法对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ii),合议组也认为其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首先,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使用滤色处理来提升图片亮度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滤色操作通常都是使用特定的滤色换算公式来计算实现的,且由于色值都有一定的取值范围,在使用滤色处理方式提升图像亮度时,既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又要保证变换后的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这样才能达到提升图像亮度的效果,这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滤色的图像情况和特点,去选择/设置一个合适的滤色计算公式,使得滤色操作能够满足变换后的图像色值高于原始色值,同时变换后的图像色值不超过色值的取值范围的要求。也就是说,使用滤色换算公式Target Color=origin Color origin Color(1-origin Color) 进行滤色处理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最后,将混合色的互补色与基色复合进行滤波是所属领域常用的一种滤波方式,但是本申请并未采用这种滤波方式。
(3)由于提升图像亮度,能提升识别的准确率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滤色是所属领域用来提升图像亮度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所达到的效果“对二维码图像做滤色处理之后,使得后续的图像处理能够基于亮度更高的图像进行,从而提升识别的准确率”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同时,由于本申请的滤色换算公式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所达到的效果“降低了滤色换算的难度”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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