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热端电动EGR阀水道真空检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端电动EGR阀水道真空检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86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658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2117.3
申请日:2016-08-23
复审请求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霏霏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冉小燕
国际分类号:G01M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2117.3,名称为“一种热端电动EGR阀水道真空检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235845A,公开日:1993年08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端电动EGR阀水道的真空检漏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1)将需要测量的冷却水道(5)的一头通过连接管(7)连接到三通接头(6)上,另一头用堵头(8)将其密封;
(2)把真空度测试仪(10)和真空泵(12)连接到三通接头(6)的另外两个接头处;
(3)启动真空泵(12),当真空度达到-90kPa的时候,关闭阀门(11),保压10s,观察真空度测试仪(10)的变化数值,当压力降<300Pa时, 确认冷却水道(5)合格,当压力降≥300Pa时,确认冷却水道(5)不合格。”
驳回决定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待测对象为热端电动EGR阀水道;(2)对比文件1使用四通管道连接相关设备和待测对象,本申请使用连接管和三通接头连接相关设备和待测对象;将需要测量的冷却水道5一端通过连接管7连接到三通接头上,另一头用堵头8将其密封;(3)真空水平选为-90kPa,保压时间为10s,当压力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只是其中公知的个别零部件相同,而在方法类发明中,工艺步骤、工艺条件才是主要的技术特征,这些主要技术特征实际上在对比文件1中一个也没有公开。审查指南中指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管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都要是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1不要说公开技术特征最多了,就是本申请的一个工艺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检测对象、检测手段、检测的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均不同,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去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 被测对象为热端电动EGR阀的冷却水道;采用三通接头而非四通管,冷却水道的一头与该三通接头通过连接管连接,另一头用堵头密封;② 所达到的真空度的具体数值为-90kPa;保压秒数具体为10s;压力变化具体以300Pa为界,当压力降小于300Pa时确认合格,否则确认不合格。然而,上述区别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就是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这是审查意见中被认可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真空泵12和电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泵和阀门,但这些都是公知的零部件,当然在真空检漏方法中不可避免地会用到。在权利要求1的方法类发明中,工艺步骤、工艺条件才是主要的技术特征,这些主要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全部公开。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工艺步骤、工艺条件不同,且认为是容易想到的,但应该有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证据予以证明。2、整个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无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其他现有技术,都是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出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前的。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其他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的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就本案来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检测对象、检测手段、检测的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均不同,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去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清楚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发现了什么问题而得到电动EGR阀水道的真空检漏方法。另外,检测原理相同也不是否定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端电动EGR阀水道的真空检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的真空检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1行-第2栏第59行,附图1、5):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将被测管道1连接到四通管的一头;将压力计12(相当于真空度测试仪)、真空泵11和差压开关14连接到四通管的另外三个接头处;操作电磁阀10以驱动真空泵11抽取被测管道1中的空气,直到被测管道1中的压力达到一个接近真空水平的预定水平(即真空度达到一定数值),关闭电磁阀13(即阀门),则被测管道1、压力计12和差压开关14组成单封闭容器,在几秒钟期间(即保压几秒钟),利用压力计12来观察该预定水平的压力是否能维持住,如果被测管道1中存在漏点(即管道不合格),则空气会通过漏点进入被测管道1,被测管道1中的压力就会从预定水平开始上升,压力计12显示被测管道1中的该压力变化(即观察真空度测试仪的变化数值)。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 被测对象为热端电动EGR阀的冷却水道;采用三通接头而非四通管,冷却水道的一头与该三通接头通过连接管连接,另一头用堵头密封;② 所达到的真空度的具体数值为-90kPa;保压秒数具体为10s;压力变化具体以300Pa为界,当压力降小于300Pa时确认合格,否则确认不合格。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一种应用场合和对应的管道连接结构,以及如何选择该场合下真空度、保压时长、压力降阈值的具体数值。
对于区别①,首先,热端电动EGR阀是所属领域公知公用的一种汽车发动机部件,其在实际工作状态下会有水流经其冷却水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需要在生产和使用中对这样的管类结构进行检漏,以防止发生漏水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管道的真空检漏方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该方法用于类似的其他管类结构,例如上述电动EGR阀的冷却水道。
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观察压力变化期间,被测管道1、压力计12和差压开关14形成封闭结构。而在将电动EGR阀的冷却水道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被测管道1作为被测对象时,由于存在旁路或其他管路分支,为保证该被测的冷却水道也能在观察压力变化期间处于封闭状态,而将该旁路或其他管路分支用堵头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被测对象的实际结构而作的常规设计。
第三,无论是三通接头还是四通接头,均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管道连接件,可根据管路分支数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四通管的四个头分别连接了被测管道1、压力计12、真空泵11和差压开关14,其中,差压开关14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该对比文件的真空检漏方法的实现,当将其省略时,则这段管路只有三个分支,此时即可采用三通管代替四通管;另外,为方便管路的生产、安装和拆卸,使用三通接头并通过一段连接管的方式将被测管道接入管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进行真空检漏时需要考虑真空度达到的数值、保压几秒时长以及根据压力变化判断被测对象是否存在漏点(即确认是否合格)。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具体的被测对象去选择合适的真空度数值、保压的具体时长和压力变化范围等,例如真空度达到-90kPa,保压时长具体为10秒,并设置300Pa阈值作为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真空检漏方法包含了三个基本的步骤,即,连接待测管道到多通管的一头、分别连接真空度测试仪和真空泵到多通管的其他两个不同的接头、启动真空泵对待测管道抽真空,该三个步骤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2)、(3)一一对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真空泵12、电磁阀等公知的零部件,其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工艺步骤的具体架构,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余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前文的评述)。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部分最后一段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规定表明,公知常识的认定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充分说理或举证的方式来证明,而前文的评述中已经对相关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真空检漏方法的基本工艺步骤与本申请是一一对应的,即二者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并且,在判断是否存在漏点或是否合格时,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将被测对象抽真空,然后封闭保压几秒的时长,并根据压力变化作为判断条件,这与本申请的检测原理完全相同,具体的检测手段也并无本质区别。至于检测对象上的区别,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热端电动EGR阀是一种公知公用的汽车发动机部件,其在实际工作状态下会有水流经其冷却水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需要在生产和使用中对这样的管类结构进行检漏,以防止发生漏水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针对管道的真空检漏方法,基于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该方法用于类似的其他管类结构,例如上述电动EGR阀的冷却水道。而检测的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方面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进行真空检漏时需要考虑真空度达到的数值、保压几秒时长以及根据压力变化判断被测对象是否存在漏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具体的被测对象去选择合适的真空度数值、保压的具体时长和压力变化范围等,例如真空度达到-90kPa,保压时长具体为10秒,并设置300Pa阈值作为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标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如上文的评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而并非仅因为检测原理相同而否定其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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